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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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

同时,《办法》细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属职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等。

同时,《办法》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3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25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

同时,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规定了更严格的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6、《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6、《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由于消防事故频发,为了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引起了广泛关注。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治理措施,旨在明确各方责任、加强追责力度,推动消防安全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二、法律法规依据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其中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三、责任主体1. 政府部门责任政府部门在消防安全中担负重要责任,他们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消防隐患,并负责组织消防演习和培训。

2.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他们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培养,将消防安全纳入企业管理体系。

3.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要求,确保建筑物消防设施符合规范。

建设单位还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设计、监理及施工人员,并按照消防设计方案执行。

4. 物业管理单位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可用。

物业管理单位还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升住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5. 居民个人责任居民个人也应当对自身的消防安全负责,确保家庭生活中的电器用品安全,定期检查燃气设施,不擅自私拉乱接电线路,养成使用灭火器的良好习惯。

四、追究责任的方式1. 调查核实当发生火灾等消防事故时,相关部门将会对责任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人员将会收集证据、询问相关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处理。

2. 处罚和罚款依据调查核实结果,对失职失责人员及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罚款,以警示其他人员和单位。

3. 撤销许可证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相关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其相关许可证,停止其经营活动。

4. 暂停营业如果消防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可能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时,有权暂停其营业活动,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落实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区等组织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或本人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责任、职责和义务承担处罚或评先表彰的制度。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全员参与、属地管理、分类管理、生产经营相结合、安全与发展相统筹。

第五条按照管理范围,可以分为全员参与、单位管理和个人管理;按照管理职责,可以分为综合管理、专职管理和委派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全员参与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工作是全员参与的责任。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育计划,开展定期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和处理。

第三章单位管理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

同时,《办法》细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属职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等。

同时,《办法》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3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25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

同时,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规定了更严格的消防安全职责。

6、《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6、《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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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浙大发学〔2005〕24号)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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