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最新】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对消防工作、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先进消防技术和设备推广使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订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有消防救援机构参与;(三)将消防安全责任制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快乡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四)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消防装备水平;(五)组织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六)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享受工资、津补贴、保险以及相关福利待遇;(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八)组织开展重点防火时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九)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推广,加大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十)建立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将其纳入联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十一)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十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消防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为了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总则1、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消防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2、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火灾损失。
3、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三、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一般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一、概述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二、责任部门1. 主要负责人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3.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全员参与所有员工都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责任制度1. 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分工方案,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2. 设立消防安全督导小组,定期检查各部门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的完善情况。
3. 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及时交流问题和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隐患。
4.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四、知识普及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增强火灾防范意识。
五、安全设施1.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2. 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不达标的地方。
3. 配备灭火器材和应急疏散设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六、处罚机制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结语认真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责任制不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每个人都要为此付出努力,共同建设安全稳定的社会。
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公司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工作时不得擅离职守。
二、消防工作应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监督、检查安全防火工作。
三、各级各单位后勤部门为单位办公区、宿舍区消防安全责任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管理并督促检查。
组织所属人员每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搞好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与保养,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
四、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组织学习消防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学会使用、保养本部门的消防设施器材。
五、重点单位(部门)、重点岗位要设专人实施本部门本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维护、保养并学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六、后勤部门要设专人值班,并检查安全用电情况,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动用火源、乱拉电线。
七、全体员工要做到人人掌握消防知识,学习灭火技能,维护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发生火灾应积极扑救,并及时报警和报告有关部门。
八、各级各单位(部门)要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供有关部门、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参照执行。
一、责任范围1.主要责任人是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者经营活动场所使用权人配备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下级责任人是指消防安全责任机构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主管和领导干部。
二、责任体系1.建立和完善专职消防安全责任机构。
2.严格按照职责主体的权限和责任分工,建立职责主体的责任体系。
3.建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审核制度,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定期的责任督导。
4.明确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主体的责任,并有效执行。
三、实施办法1. 建立公司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审核制度。
负责人应不定期对公司消防安全配备、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纠正措施及时示范有关责任人,以稳定公司的消防安全实施程序和结果。
2.加强培训和演练。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对从业人员、消防安全责任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普通培训和专业培训。
对消防安全培训方式和内容不够规范的,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进行改进补充。
3.完善消防安全文件。
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消防安全方案、应急知识等制度档案,记录消防安全各类事项的运作情况,以备查阅和审查。
四、考核机制1.建立考核机制应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并完善定量指标考核体系,根据考核机制,实行检查评估验收,追究责任,评价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主体的责任。
2.建立考核证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消防安全责任表、报送安全考核报告及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等文件,作为考核依据。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来源 : 新华社时间:2017年11月10日字体:【大】【中】【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单位消防安全防范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
1. 单位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 部门责任,各部门应当根据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3. 个人责任,每一位员工都是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报告,不得擅自私设电线、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楼道、消防通道等场所乱扔烟蒂和垃圾。
三、监督检查。
1. 单位领导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和人员的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
四、奖惩措施。
对于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发现并及时处理火灾隐患的单位领导、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并重新发布。
六、结语。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只有全体员工都认真履行自己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学习本办法,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到守法遵纪,共同维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稳定。
防火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三篇)

防火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1. 总则为了保障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
2. 防火安全责任的明确(1)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防火安全管理部门,明确专门负责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2)个人应当加强防火安全意识,合理使用电器和易燃易爆物品,确保自己的防火安全责任。
3. 防火安全责任的划分(1)企事业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划分: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防火安全工作负总责,下设防火安全责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个人防火安全责任划分:个人应当对自己的住所或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负责,包括定期检查电路、电器设备是否正常,禁止乱丢烟蒂和乱堆放易燃废弃物等。
4. 防火安全责任的落实(1)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防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2)个人应当学习和掌握基本的防火知识,遵守相关的防火安全规定,自觉落实自己的防火安全责任。
5. 防火安全责任的监督和检查(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相关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6. 防火安全责任的追究和奖惩(1)对于违反防火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积极履行防火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荣誉。
7.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防火安全工作。
如有其他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防火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二)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制定并实施防火安全责任制办法。
一、责任主体1. 建筑物业主、使用人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建筑物的防火安全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定期进行防火安全巡查和检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并实施防火安全措施,组织定期演练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合格的消防人员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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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 号)、《吉林省消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省政府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指导省政府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省消防工作会议,对全省消防工作任务进行部署,与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指导。
第五条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责;分管系统(行业)业务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对所分管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监管工作负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第三责任人,对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提和消防监管等工作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行政、生产等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三)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悠体规划和新区开发、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中,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四)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五)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建立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批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决定。
(九)指导、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十)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督察,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政绩考评内容之中。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一)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
(二)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消防业务经费的需要。
(三)建设部门应当实施消防规划规定的消防水浑、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有关内容,并从工程设计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方面,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设施和工地防火措施落实到位。
(四)通信部门应当保障火誉专线畅通,并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单位之间调度专线的正常使用。
(五)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将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大、中、小学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制定教材和教学计划;指导农村学生集中的中小学校针对农村消防工作特.点,开展符合农村实际的防火安全教育。
(六)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培训、安全考核的内容。
(七)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部门负责监管文化活动、演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九)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农村、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牧业部门负责监督草原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交通部门负责监管客运汽车站、船舶、码头、水上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二)旅游部门负责监管宾馆、饭店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体育部门负责监管体育场馆、设施等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文物部门负责监管文物古建筑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人防部门负责监管由各级人防部门组织建设的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义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公安消防机构需要公示、公开的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应当免费登载、播发。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履行消防行政许可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监督。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受理火誉,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救助遇险人员。
(五)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六)对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并进行监督指导。
(七)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消防工作事项,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八)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督促整改情况。
(九)依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定期对派出所民誉进行消防业务指导,每半年不少于1次。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消防规划,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建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辖区内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家庭、粮场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在本村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其他消防安全誉示标志。
(三)建立本村消防灭火组织,开展灭火技能培训和演练。
(四)对村民随意堆放粮草、违规接拉电气线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消除火灾隐患。
(五)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誉,并组织对初发火灾的扑救。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很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救火灾,疏散居民。
第十四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二)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扑救。
(三)遵守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
(五)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接到举报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立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主管部门与被监督管理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行政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书面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
第十九条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条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下级人民政府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公民不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义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视情节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民事损害和刑事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