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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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主权争端

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主权争端

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主权争端摘要:南海对于中国政治、经济、军事意义重大。

南海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资源决定了其复杂的地缘特性、重要的战略地位、激烈的海权争夺。

中国与南海地区邻国关系密切同时又存在着敏感的南海问题。

南海问题主要有:岛屿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海洋剩余权利问题。

关键词:南海主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一、南海问题的由来南海亦称南中国海,是指位于北纬23°27′至南纬3°00′,东经122°10′至东经99°10′之间的海域,总面积约350万km2。

南海对于中国政治、经济、军事意义重大。

南海关系到中国的生存空间和长远发展。

中国的人均海洋面积和资源等都低于世界人均水平。

南海对中国的安全非常重要。

控制南海可增加国家防御纵深达500~600海里,并取得遏控对手的有利地位。

南海是海上交通要冲。

南海是资源宝库,有开发利用价值的资源包括海岸带土地、港口、油气、生物、矿产、海水、海洋能、旅游等资源。

南海争端是在中国南海海域中岛屿的国际争端。

争执焦点就是在中国南海海域中最南端的南沙群岛。

南沙群岛除了是海洋渔业最大的热带渔场,更蕴藏有丰富的石油与天然气资源。

这既是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关注这一海域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南海权益争端的主要诱因。

随着南海地区在石油资源和地缘战略中的价值不断凸显,日本、印度和美国等国家也插手南海,以图分一杯羹。

但是主要国家还是东南亚的菲律宾、马来西亚和越南等国家。

南海争端主要包括南沙之争、中越南海争端、中马南海争端、中菲南海争端。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西沙、南沙群岛一直在中国历代政府的管辖和控制之下。

1938年7月3日法国政府宣布“占领”西沙群岛和1933年7月25日法国公布“占领”南沙群岛的9个岛屿,这是中国在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第一次受到外国的挑战。

“南海问题”肇始于两个主要缘由: (1)1968年美国海洋地质学家埃默里的研究报告,认为南海存在亚洲最大的油气区;(2)1982年4月3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相关国家断章取义,认为侵占南海诸岛有法律依据。

浅析南海主权之争_从国际法视角探讨

浅析南海主权之争_从国际法视角探讨

浅析南海主权之争———从国际法视角探讨张菲菲华东政法大学201620摘要: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纷纷占据我国在南海拥有主权的岛屿,在南沙群岛189个已命名的岛、礁、滩、沙中,我国有效控制的岛礁只有11个。

事实上,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南沙拥有主权是有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分别提出对南海海域及其岛屿的领土主权和其他海洋权益的要求。

在南沙群岛189个已命名的岛、礁、滩、沙中,我国有效控制的岛礁共有11个,其中包括台湾控制的太平岛。

菲律宾主张享有中沙和南沙群岛中60个岛屿的主权,实际占据了7个岛屿。

越南主张对西沙和南沙全部群岛享有主权,并占据了南沙群岛的28个岛屿。

马来西亚对南沙群岛主张12个岛屿的主权,实际占据3个岛屿。

印度尼西亚宣布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深入我国传统海疆线5万km2。

文莱则对我国南沙的南通礁提出领土要求,企图划分我国3万km2的海域,并占据1个岛屿。

根据国际海洋法的规定,一个直径仅为1英里,面积约0.8平方英里的小岛,从围绕该小岛的领海基线算起划定宽度为1海里的领海,则该小岛可以拥有面积190倍于其陆地面积,多达155平方英里的领海海域。

另外,还可以围绕这个小岛划定宽度为12海里的毗连区和200海里的领海以及350海里的大陆架。

①同时考虑到这样大的海域附带的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其利益是惊人的。

因此,日本对中国在钓鱼诸岛,越南、菲律宾等对中国在南海诸岛主权持有异议,它们是醉翁之意不在岛,而在资源之间也。

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对于这一点是有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一)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开发南沙岛礁以及最早对南沙群岛行使行政管辖权符合国际法上的先占制度先占制度是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包括两个要素:第一,主观上必须有占领的意图,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如国家发表宣言、宣告声明,或把该无主地划入自己国家的版图等;第二,客观上必须实行有效的占领,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建立行政机构等。

南海问题论文 (4)

南海问题论文 (4)

南海问题论文引言南海问题作为东南亚地区的一大热点问题,近年来备受关注。

南海是一个地理位置重要的海域,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战略位置,因此成为多个国家之间的争议焦点。

本论文旨在探讨南海问题的背景、产生原因以及各方的立场和解决途径,以期对南海问题有更全面的了解。

背景南海是太平洋西南部的一个海域,位于中国大陆东南沿海,面积约360万平方公里,涵盖了众多岛屿、礁石和浅滩。

南海地区被誉为世界各大海洋中最为重要的海域之一,其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鱼类资源以及重要的海上航道。

然而,南海问题的产生源于对领土主权、海洋划界和资源开发权的争议。

产生原因南海问题的产生原因复杂多样,涉及历史、法律和利益等诸多因素。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产生原因:1.历史因素:南海地区古代中国和其他周边国家的海上活动长期存在,并形成了一些历史性的争议。

不同国家对南海地区的历史纪录和定居点有不同的解读和主张,导致争议的继续存在。

2.领土主权争议:南海地区涉及涵盖了多个岛屿和岛礁,这些岛屿被多个国家声称拥有领土主权。

其中最著名的争议岛屿包括中国的南沙群岛、西沙群岛,越南的西沙群岛和东沙群岛,菲律宾的南沙群岛等。

3.海洋划界问题:南海地区的国家之间还存在着海洋划界问题,即如何划定各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各国根据不同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提出了不同的划界主张,导致了争议的产生。

4.利益驱动:南海地区的资源开发潜力巨大,其中包括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渔业资源等。

各国在南海地区的资源探测、开发和利用上存在着利益的争夺。

各方立场南海问题涉及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立场和主张。

以下是几个主要方的立场:1.中国:中国坚持自己拥有南海绝大部分岛屿的主权,并主张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原则划定海洋划界。

中国主张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南海争议,坚决反对任何一国在南海地区的军事化行动。

2.越南:越南对南海地区拥有的岛屿主权主张与中国存在重叠,因此与中国之间存在比较激烈的争议。

越南主张通过国际法解决南海争议,反对任何一国在南海地区扩大势力和军事化。

中越南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中越南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中越南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摘要:近年来,南海问题不断向着复杂化、国际化方向恶化。

在这场“蓝色圈地运动”中,越南不顾中国反对,抢占岛礁,瓜分资源,声称其最先发现南沙群岛,并以法国在越南殖民统治期间,曾占领南沙为由,要求拥有南沙群岛全部主权。

本文先从驳斥越南所谓的“国际法依据”着手,再分别从中国对南海的占领符合先占规定,越南做法实质是对禁止反言原则的违背,以及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受保护这三个方面来论证中国对南海享有无可争辨的主权。

关键词:先占时效禁止反言历史性水域一、中越南海之争的缘由及现状分析上世纪70年代以前,南海相对平静,但随着油气资源的相继发现,战略地位的不断提高,周边国家陆续对其提出了“主权的诉求”。

在与东南亚国家的争端中,中越之争尤其引人注目,越南不仅侵占我国岛礁最多,还提出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的主权,最近越南在南海更是动作频频,不断推动南海问题的多边化与国际化。

中国与越南争议的焦点为岛礁的主权归属问题,也只有解决好岛礁的归属才能进一步划定海界,处理好与周边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划分,南海问题也才能一一解决。

二、越南方面的主张(一)“古籍资料”中记载了越南在公元7世纪首先发现了南沙。

越南为了证明取得南沙群岛的主权符合先占的规定,声称其“古籍资料”中记载了越南在公元7世纪时首先发现了南沙。

国际法上的先占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行为,是传统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无主地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来就没有被任何国家占领过的地方;另一种是曾经属于某国但后来又被放弃的的领土。

第二个条件就是占领必须有效。

[1]针对越南的主张,先不论此记载是否真实可信,即使该说法成立,发现南沙的时间也明显晚于中国人,因为早在汉代初年,中国人民就来到了南海发现了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而在这之前此处一直无人问津,东汉杨孚《异物志》、三国万震《南国异物志》、东吴康泰《扶南传》中对此均有记载。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一、南海的主权争议我国是拥有延绵数万公里海岸线的海陆复合型国家。

南海作为重要的海洋战略要地以及海洋能源资源聚集地,在国家海洋强国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南海是联通太平洋与印度洋最为重要的海上运输路线,因此也被称为“至关重要的国际大通道”。

南海“争端”是涉及多个国家地区主权争端的国际纠纷,应以国际法所赋予“争端”的法律内涵来理解和分析,即南海领土主权争端的双方甚至多方必须持有合法性依据,不得违反国际法律规范。

南海争端主要聚焦于海洋领土主权争端,在海洋领土主权争端判定方面,国际法认为,多个利益声索国对某一海域、岛礁等提出主权要求,对同一区域产生利益重合与冲突,则被判定为领土主权争端。

在此条款解释之下,即便是某一区域被某一国家独立占领,如果利益声索国对此提出合法性挑战,即便在该区域已经被实质占领管辖的情况下,仍然被视作争议区域。

二、九段线的“合法性”地位九段线一直被视为我国主张南海海洋权益的最有力证据,它是十一条断续线的延续与发展,亦被称为“U形线”,由中国国民政府于1948年正式公布。

对此,南海周边各国并不认同,其理由之一是九段线并不为国际社会所熟知,中国政府没有“尽可能早地在国际正式场合阐明立场、呈现历史证据等。

他们认为,九段线这一提法最早于2009年5月才进入国际公众视野,当时一张绘有九段线的中国地图被递交给联合国秘书处,并在其备注中阐明中国政府在南海地区的一切合法权益,包含相关海域与毗邻区的主权与管辖权。

因此在南海多数岛礁、海域已被多方国家实质占领、开发、使用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对此宣誓主权,显然“不太合适”。

三、国际法根据(一)国际法原则根据我们从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也可得出结论:中国对南海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

所谓“禁止反言”,就是在特定的领土争端中,如果当事国一方曾经在一定时间内明确承认或默认当事国他方对争议领土拥有主权,那么这种明确承认或默认就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承认或默认方不得再否认他方对争议领土的主权,并且应在国际法上承担尊重他方权利的义务。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近年来,中国在南海地区的主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中国在南海扩建并加强了相关设施,而许多国家,包括美国、菲律宾、越南和印度等,均对此表示了反对。

这些争议的根源在于,不同国家对于南海的主权或海洋权益有不同的主张。

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法可以为解决争端提供基础。

一、南海的主权争议南海的主权争议涉及到多个国家,包括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

在这些国家之间,主权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划定领土或海洋权益的边界。

中国主张其在南海拥有绝对主权,并以九段线为标志来表明其领土范围和海洋权益。

这一观点远不被其他国家接受。

同样基于领土主权,菲律宾和越南均主张对南海部分地区拥有主权,并以所谓的“南海九段线”或“胡志明线”为基础来为其主张提供支持。

南海的主权争议在国际法上并无明确的解决方案。

但是,国际法提供了一些原则和规则,这些规则可用于解决类似的领土主权争议。

二、国际法对南海争议的适用国际法对于国家之间的领土主权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但是,在南海的情况下,任何法律解释都不容易,因为不同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都存在许多争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国际海洋法最重要的条约之一。

UNCLOS为各国领土和海洋边界的划分提供了详细的规则,而且几乎所有关于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都可以根据这一条约来解决。

UNCLOS赋予国家权利和义务,使其在其专属经济区(EEZ)内拥有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的探索和开发权利。

但是,该条约规定,这些油气资源只能由领土主权国和有关联合开发协议的国家共同开发利用。

菲律宾和越南主张UNCLOS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原则,即主权国在领海外,可以控制其领土(或海洋)延伸到其从基线向外划定的200海里(370公里)范围内的资源。

菲律宾和越南认为,中国的“九段线”违反了UNCLOS,因为它将中国的领土到距离其海岸线超过200海里的地区内。

中国认为,其拥有领土主权,因此有权控制其所声称的全部海域,包括现有的EEZ、大陆架和领海。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论文摘要:南海早在古代就在我国的管辖之中。

自上世纪70年代发现海洋石油资源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以来,有关南海国家纷纷侵占岛礁、开发海洋资源侵犯我国南海权益,形成南海争端。

本文分析了南海争端的原因、现状、特点,并就争端解决提出一些探讨性的方案。

论文关键词:南海争端; 共同开发;争议水域南海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一个边缘海,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

南海中有许多岛屿、沙洲、礁、暗沙和浅滩,它们分布的范围很广,自北向南大致可以分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

南海问题,指的是南海周边的6国7方,即中国大陆和台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非法占据部分岛礁并开发海洋资源而引起的主权争议问题。

南海争端中争议最激烈、最集中的焦点在南沙群岛。

一、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活动。

在元代,南沙群岛就已经归中国管辖,此后历代政府不间断地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

清朝将南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

从最早发现到拥有主权,再到开发和利用,中国都远远早于其它国家。

二战期间,日本占领西沙和南沙群岛。

二战结束后日本彻底退出南海。

中国政府完全收复了西沙和南沙群岛。

1947年,中国政府特别颁布了关于中国南海U形断续疆界线的法令,宣布了南海岛礁沙洲的名称和位置,并绘制了正式地图,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尤其是中国周边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它们当时都是承认这个传统海疆线的。

战后相当长时期,南海周边的地区也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

这些说明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有确凿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但自从上世纪70年代南海油气资源被发现后,菲、越、马等国不仅对岛群提出了主权要求,还以军事手段占领了大部分岛礁,对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

这些单方面的主张与开发活动都与中国在南海地区享有的历史性权利产生了冲突和矛盾,导致了南海争端目前格局的形成。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2)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2)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2)南海争端的国际法论文篇3:《南海争端的国际法适用》摘要: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菲律宾、越南等国纷纷援引国际法,对南海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诉求。

本文将这些国家的领土主张置于国际法框架下,并指出其在国际法适用上出现的重大误区:未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原则划定领海基线,从而曲解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概念;以个别概念否定中国对南海拥有的历史性权利,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尊重历史性权利的精神;片面解读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关于领土取得的原则,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寻找借口。

关键词:南海争端领海基线国际法近年来,南海周边国家诉诸国际仲裁手段,试图维护其在南海获得的非法利益。

2009年5月,越南、马来西亚问题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200海里大陆架划界案。

同月,文莱也提交了对200海里大陆架的主权诉求。

2010年7月,印尼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质疑中国南海“九段线”的合法性。

2011年4月,菲律宾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对“卡拉延群岛”提出领土主张。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就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以及“九段线”的合法性向国际法院提起仲裁。

2015年10月27日,国际仲裁庭裁定,对菲律宾提出的诉讼案具有管辖权。

菲律宾、越南等国的行动都无一例外地挑战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地位。

尽管中国一直主张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对国际法院判决表示“不接受、不参与”,但是仍然需要在法理上有所应对。

本文认为,在南海问题上,从国际法的角度加以审视,下列几个问题需要思考:中国就南海提出的理据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要求?越南、菲律宾等国的主权诉求是否满足国际法的要求?厘清这些问题,需要考察各国的理据,并将其置于国际法框架中予以分析,进而判断哪一国据有更为有利的法律地位。

一、各方的理据南海争端始于20世纪50年代。

1951年,在旧金山会议上,南越提出对西沙、南沙拥有主权,南海争端初露端倪。

1969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发布“埃默里报告”,提出南海大陆架上可能蕴藏着丰富的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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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精品文档,仅供参考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南海,位于中国大陆的南方,是太平洋西部海域,中国三大边缘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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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摘要:本文在有限篇幅内尝试分析了南海争端中的国家领土法、国际海洋法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南海争端;国际法;对策南海问题的主要内容为岛屿归属和海洋划界争端,在法律上直接涉及国家领土法(及国家继承法)和国际海洋法两大国际法分支。

它不仅指有关国家提出的领土主权与管辖权要求发生内容重叠与冲突,更牵涉到多方对丰富资源的控制管理和地区大国的海洋战略布局。

近年来南海问题日趋复杂化,国际法的价值在其中日益凸显。

一、国家领土法因素(一)基本概念现代国际法认为,国家领土是一个立体概念,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和相应的底土构成。

近现代国际法里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民族自决、公民公决等。

(二)中国立场中国基于现代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指出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

历史上,东汉时期即有对南海诸岛的初步记载。

元代则对南海诸岛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地理定位和描绘,且《元史》记载了元朝海军巡辖南沙群岛的内容,表明迟至元代南沙群岛已归我国管辖。

明代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

清代《大清一统天下全图》等均将南沙群岛标入了中国疆域之内。

1932年和1935年,中国官方专门审定了南海的上百个岛屿名称。

法国曾于1933年侵占了南沙群岛的太平、中业等九个岛屿,遭到当地中国渔民的激烈反抗。

二战期间,日本侵占南海地区,并将之划归日治下的台湾管辖,中国对此坚决不予承认。

(三)国际法律文件二战期间及战后相继出现了一系列涉及南海主权问题的国家领土法律文件。

1、国际文件1943年《开罗宣言》规定日本须将台湾等领土归还中国,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日本投降后,中国政府据此于1946年派舰接收西沙和南沙群岛,并将其划归广东省管辖。

2、国际条约1951年9月签订的《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因当时美国与红色中国为敌,所以故意不写明将西沙群岛及南沙群岛归还给中国。

中国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严正指出: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向为中国领土,且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

苏联支持中国的相关主张。

日本政府于1952年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3、相关文件1952年4月28日,中国台湾地区与日本单独签订双边和约《日蒋和约》,其第二条称:兹承认依照公历1951年9月8日在美利坚合众国旧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根据这一条款,即可认为日本把这些岛屿归还缔约对方即中国。

4、中国声明中方认为,日本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和约,都未提到放弃西沙、南沙群岛问题,说明日本政府认为西沙、南沙群岛属中国,所以才向当时它承认的中国政府(中华民国)声明放弃过去侵占过的领土的权利。

中国政府在1956年、1958年、1959年一再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享有合法主权。

1974年及其之后,中国政府一再发表声明,强调中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享有合法主权。

(四)国家继承随着20世纪亚洲民族解放运动的胜利与环南中国海地区民族国家的构建,政权的更迭和领土的变迁造成了国家(nation)状态的剧变,越南、菲律宾等前附属国、殖民地都面临国家权利的继承问题。

在南海争端中,国家继承与国家领土归属成为紧密相联的两个法律概念。

二、国际海洋法因素(一)基本概念海洋法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二)发展历程20世纪以后,海洋法律原则和规则日益完善,发展成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分支。

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日内瓦会议)把传统规则加以编纂和发展,制定成为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这四个公约仍是现行有效的条约。

(三)主要法典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的海洋法法典,于1994年11月生效,确立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制度。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四)法律影响冷战结束前后,海洋法的急剧变化增加了南海问题的复杂性。

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实施,国家管辖海域明显扩大,进一步激化了南海地区的主权纷争。

此前从未参与南海争端的文莱等即以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利为由对南海提出主权权利要求。

三、相应对策面对日益复杂的南海问题,中国必须明确国家定位和战略发展目标,设定合理的海洋权益预期,通过法律、外交、经济等手段,基于合适的制度平台与相关国家进行协商,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

具体包括:(一)法律手段首先,应收集历史和考古资料,从历史角度提出中国开发、利用和管理南海的翔实证据,强化中国对南海享有历史主权的既存事实。

其次,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确保和提供中国南海权益的各类现实法理依据。

第三,加强南海环境资源调查工作,加强海洋监察、巡视和执法力度。

第四,加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研究,建设法律对话机制,抓住特定时机,如越菲海岸执法力量袭杀中国渔民事件,对有关方面施加法律压力,争取法律调查、司法审判、现场执法主动权。

(二)外交手段建立解决南海争端的对话机制,积极劝说各国冻结现状,即变相地一道放弃在南海地区的争夺。

经过几十年的摩擦冲撞,南海各方都已认识到,在当前的国际格局和地区架构的限制下,武力并非有效解决南海争端的真正途径。

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为解决南海问题确立了和平的法理框架和行动原则,给进一步化解南海困局创造了条件。

(三)经济手段首先,抓住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历史契机,和东盟各国进一步互通有无,从而高程度地融入南海经济圈,提高我国在这一地区的黏着性。

通过削减关税等方式向东盟的数百种农产品敞开大门,在东南亚地区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减轻相关国家的敌意和仇视。

其次,通过双边谈判,中国可与东盟各国逐一在南海地区的油气开采、渔业开发、海洋环保等领域建立合作机制,对东盟成员国进行隐形分割和区别对待。

(四)强制手段南海问题是海洋政治的典型案例。

大力发展远洋海军和远程空军威慑力量,增加中国在南海问题谈判中的筹码,是我们有效管理南海危机的必要前提,若不如此,中国将无法获得足够的南海管理能力,并将在硬实力和软实力上长期处于战略被动地位。

当然,在当前国际格局和地区架构的限制下,武力并非有效解决南海争端的可行途径。

为最大限度地确保中国海洋权益,必须建设基于法律的南海争端管理机制,使用和平手段限制和控制事态发展,在变化中寻求突破。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南海问题的由来[DB/OL],2007.[2]郭渊.海洋权益与海洋秩序的构建[J].厦门大学法律评,2005,(2).[3]汪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南海争端的解决[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7,(6).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论文摘要:南海早在古代就在我国的管辖之中。

自上世纪70年代发现海洋石油资源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以来,有关南海国家纷纷侵占岛礁、开发海洋资源侵犯我国南海权益,形成南海争端。

本文分析了南海争端的原因、现状、特点,并就争端解决提出一些探讨性的方案。

论文关键词:南海争端; 共同开发;争议水域南海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一个边缘海,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

南海中有许多岛屿、沙洲、礁、暗沙和浅滩,它们分布的范围很广,自北向南大致可以分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

南海问题,指的是南海周边的6国7方,即中国大陆和台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非法占据部分岛礁并开发海洋资源而引起的主权争议问题。

南海争端中争议最激烈、最集中的焦点在南沙群岛。

一、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活动。

在元代,南沙群岛就已经归中国管辖,此后历代政府不间断地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

清朝将南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

从最早发现到拥有主权,再到开发和利用,中国都远远早于其它国家。

二战期间,日本占领西沙和南沙群岛.二战结束后日本彻底退出南海。

中国政府完全收复了西沙和南沙群岛。

1947年,中国政府特别颁布了关于中国南海U形断续疆界线的法令,宣布了南海岛礁沙洲的名称和位置,并绘制了正式地图,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尤其是中国周边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它们当时都是承认这个传统海疆线的。

战后相当长时期,南海周边的地区也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

这些说明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有确凿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但自从上世纪70年代南海油气资源被发现后,菲、越、马等国不仅对岛群提出了主权要求,还以军事手段占领了大部分岛礁,对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

这些单方面的主张与开发活动都与中国在南海地区享有的历史性权利产生了冲突和矛盾,导致了南海争端目前格局的形成。

二、南海问题的由来本无争议的属于中国领土的南沙群岛为何会出现一些周边国家对中国南沙进行侵犯,形成主权争议导致如此复杂的南海问题呢?各方争夺南海有多种复杂的因素。

(一)南海拥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南海是印度洋通向太平洋的必经之路,是世界上第二繁忙的国际航道。

南海北部的台湾海峡和西南端的马六甲海峡是极具有战略价值的海上要道。

南海作为海上运输通道,国际上一直有观点认为,谁控制了南海,谁就控制了东南亚,从而控制了北太平洋和澳洲大陆。

南海特殊的战略地理位置使区域内外势力争夺南海控制权的竞争逐步加剧。

(二)南海蕴含丰富的自然资源。

南海海底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可燃冰等重要的矿产资源,有第二个波斯湾之称。

此外南海海域有大量丰富的渔业资源。

争议海域内资源的开发活动,关系南海周边国家的经济安全与持久发展。

南海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成为引发和加剧南沙争端的重要因素。

(三)国际海洋法的缺陷。

南海问题的产生除了南海石油资源的发现外与国际海洋法的酝酿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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