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几个案例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
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
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 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7、某中国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国际贸易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2 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的买卖合 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 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的 规定。然而,货到目的港,卖方提货后由指定的检 验机构进行检验,却发现大麦种子发芽率不到60%。 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卖方予以拒绝, 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检验,证明所交货物 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检验发现质量有问题,说 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按照国际 贸易惯例,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 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货物品质变化的风险, 应该由买方承担。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
案例1 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 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 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 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100美元,FOB 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20公斤,买方须于2005年 2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 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 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 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 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 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 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 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 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的索赔要求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 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 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 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 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 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 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 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 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 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 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 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关于贸易术语的案例

案例1
•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 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 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 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 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 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 贷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 属于CIF合同?
分析点评
• 应从CIF中扣除运费和保险费,从而求得 FOB价。按照CIF和FOB成交的风险一样, 因为两者的风险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区别 主要在于CIF相对FOB,卖方义务增加了办 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并支付运费和保险 费。
案例14
• 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 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 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 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 以所交货物受潮为由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 提出索赔?
案例8
• 某出口公司A同新加坡的客户因价格条款发生了 一些分歧,一直争执不下。A和这个客户做的业 务是空运方式进行运输,A认为“CIF”只适用于 “海运及陆运方式”而不是用于“空运方式”, 所以坚持用“CIP”条款(并且银行方面也坚持按 照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可客户坚持 要用“CIF”,他们认为“CIP”比“CIF”多一个费 用。A想问到底“CIP”和“CIF”在费用上有什么区 别?A的做法是不是正确?
案例3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
关于贸易术语的案例
分析点评
fas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fas国际贸易术语案例FAS国际贸易术语,即自由码头船上交货(Free alongside ship),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贸易术语之一。
下面将列举10个符合题目要求的FAS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1. 买方与卖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货物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
买方需要自行承担货物的装载、运输和保险等责任。
2. 中国某家电公司与美国某电器制造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电器制造商将在货物到达码头后,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旁边的船上。
3. 印度某纺织品公司与欧洲某服装零售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纺织品公司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4. 巴西某农产品出口商与韩国某食品进口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农产品出口商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5. 法国某化工公司与日本某化妆品制造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化工公司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6. 美国某汽车制造商与墨西哥某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零部件供应商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7. 英国某家具公司与澳大利亚某木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木材供应商将在货物到达码头后,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旁边的船上。
8. 加拿大某矿产公司与巴基斯坦某煤矿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煤矿公司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9. 德国某化肥公司与巴西某农场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 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农场将在货物到达码头后,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旁边的船上。
国际经济法案例

3、中国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某公司B发出实盘如下:“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7月25日前复电有效。
”受盘人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发盘人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之前,货物已另行出售。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成立。
对有条件接受表示反对时,发盘人应对对方添加的条件作出反对,这时候合同不成立。
本案例中受盘人B于7月22日复电是一个明显的有条件接受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而7月25日的付电中并没有对对方提出的条件作出反对,拒绝理由是不成立的,因此合同是成立的。
4、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公司。
B于2月19日才收到A航空信件,由于B考虑到发盘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问A 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
撤回的通知在接受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人。
本案例是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且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公司,因此该合同不成立。
17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分析]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第四章案例

试问:本案中,出口商真的就没有义务再租船,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吗?
CFR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三:2006年3月20日,我国内一公司与澳大利亚一出口公司签订了进口 50,000公斤羊毛的合同,单价为314美元/公斤,CFR张家港,信用证付款, 装运期为2006年6月。我公司于5月31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对方以传真方 式通知我公司: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二程船的船名为Safety,预 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公司 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 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 成我进口公司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公 司接受货物后发现羊毛有质量及短重问题,于是在商检后向对方公司提 出索赔。 我公司认为:对方发出的装船通知有误,载货船只的船名和预计到港时间都 发生差错,给我公司带来不应有的费用开支。另外商检证书证明我公司 所收到的货物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存在问题,对此,对方公司负有赔偿责 任。对方公司认为:在CFR条件下,卖方的义务仅限于租船订舱和将货物 装上船,对其后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 出口公司造成的,也不是其能控制的;同时,对方还提出我方商检证书 有效性的问题,认为我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未在货物到港后的60日内进 行(即应在9月20日之前检验),而我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却是在10月30 日,超过了合同期限,因而无效,不同意赔款。问:对方所说是否正确?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 宁波,宁波,2000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出具了清洁提单,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银行取富士株式会社据此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人的效力。
(2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 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单。
CIF CIF 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法理详解]](1)、()、(22)、()、(4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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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几个案例案例一:FOB合同买方未给予充分装船通知案【案情介绍】1974年1月,买方与卖方订立合同向卖方购买美国大豆粉15000吨,增减5%,分三次于1975年的5月、6月、7月通过海运运输,每次运输5000吨,价格条件为119.50美元吨,FOB Stowed and Trimmed,卖方选择美国港口。
合同是由卖方代理Peter Marcy 公司和Bunge Antwerp公司(买方代理)签署。
依惯常的习惯,卖方就5月的运输单独订立了一个合同,要求买方提前连续15天发出装船通知。
5月装运的货物,买方转卖给了WarineoA.G.,WarincoA.G,该公司又转卖给了FribescoS.A.,而Fribesco S.A.又转卖给了Sosimage S.P.A.。
由Bunge Antwerp代表买方签订的合同中包括谷物及饲料协会的GAFTA119条款,其中的重要款项包括:第7条交货期间,第20条通知和第2l条非工作目的规定。
而买方直到装运前14天都没有依第7条的规定给予通知。
直到6月17日,卖方收才收到了通知。
6月20日,卖方电告买方称:依你方17日来电,你方确认了Sankograin轮,但你方应注意,合同中规定,你方有义务提前连续15天发出装运通知……并称买方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发出装运通知,属于违约行为,依GATFA119合同范本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一切费用。
法院认为,买方先履行义务是卖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只有买方严格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卖方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FOB条件下及依合同有关条款,买方应当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本案有关买方连续15天的通知义务是一个“先决条件”,而本案买方直到装运前14天都没有依第7条的规定给予通知。
在英国法律中,先决条件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方不执行条件,另一方是有权终止合同。
因此,判卖方胜诉。
【问题】1.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术语下,买卖双方各应承担什么义务?2.FOB下买方及时发出装运通知的义务与卖方的装运义务有什么关系?3.什么是英国法中的条件条款?4.本案中的FOB Stowed and Trimmed是什么意思?案例四:FOB合同买方指定船舶不符案【案情介绍】本案的原告Richco公司与被告是Bunge公司达成了由原告(卖方)向被告(买方)提供一批澳大利亚散装大麦的买卖合同,价格条件FOB,买方负责租船并且给卖方以充分通知,同时合同第39条规定买方所指定的船舶(nomination of vessel)必须符合南澳大利亚或/和维多利亚所有港口船舶装载限制方面的规定,并且买方在指定船舶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卖方的同意。
买方指定了“New Prosper”轮并请求卖方的同意,卖方以船舶在吃水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而拒绝了“New Prosper”轮。
案件的争议是卖方对“New Prosper'’号的拒绝有无合同依据。
争议被提交仲裁,仲裁庭和澳大利亚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的上诉委员会均裁定卖方对“New Prosper”轮的拒绝没有合理依据,并应赔偿买方的损失。
卖方不服裁决,上诉至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庭,法院认为合同第39条是“条件”条款,既然合同规定了卖方有拒绝买方所指定船舶的权利,双方就应当遵从约定。
因为New Prosper轮,满载时的吃水不符合合同第39条中有关装载限制规定,所以卖方有权拒绝。
最后,法院推翻了仲裁裁决,判定卖方胜诉。
【问题】1.在FOB术语下,买方应指定什么样的船舶?2.运输合同应该如何与买卖合同相衔接?案例二:FOB合同风险转移案【案情介绍】原告Pyrene公司(卖方)与印度政府(买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消防设备的合同,FOB(伦敦),买方与被告Seindia Steam Navigation 公司(下称“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提单合并了1924《海上货运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货物运到伦敦港,船方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消防设备从驳船往船上运的时候,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
卖方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船方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卖方修理消防船的全部费用。
被告(船方)承认其责任,但主张依据《海上货运法》享有赔偿责任限额。
原告(卖方)则不同意船方享有赔偿责任限额,理由是:其一,权利及免责不能扩展适用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其二,FOB下,运输合同是买方与船方订立的,卖方并没有参与到运输合同中去,提单合并的规则是规范船方和提单持有人(买方)之间的关系。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海上货运法》第l条(b)项、(e)项①(①英国《海上货运法》第1条(b)项规定:“运输合同”适用于提单所证明的或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任何类似的单证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也适用于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上述任何提单,或类似单证,自该单证制约承运人与上述单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时开始。
该法第l条(e)项规定:“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起(10aded),至卸下船(disct~Mrged)I~止的一段期间)。
以及第2条②(②《海上货运法》第2条规定:除第6条规定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都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享有权利和豁免。
)该法案能否适用仅取决于该合同是否为海上货运合同,而不是任何时间上的限制。
第1条(e)项所提及的“货物装上船起”,目的仅在于确定船方一系列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义务中的第一项,船方承担全部的装卸义务的同时,他们的权利和免责也延及整个装卸过程,包括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装载阶段。
其次,不可否认,运输合同牵涉三方(即卖方、买方、船方),只要运输合同对卖方有影响、卖方与之有利益关系,卖方就应该参与到合同中去。
即卖方把货物交付船边就意味着请求船方装载,船方搬运货物就意味着接受该请求,这个默示的合同(Implied contr'act)包括有关船方权利、义务、免责的一般条款。
因此,原告(卖方)也受买方与船方之间的合同及该合同合并的《海上货运法》条款的约束。
所以,船方有权享有赔偿责任限额。
【问题】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何时转移?2.货物风险的转移与承运人的责任是什么关系?3.运输合同的效力是否能波及第三方?案例三: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案情介绍】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案例三:CIF合同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承担案【案情介绍】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案例4 汕头公司诉香港公司CIF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1991年5月22日,申诉人汕头公司(买方)与被诉人香港公司(卖方)签订了聚苯乙烯200吨买卖合同,数量可有5%的增减;价格条款是CIF汕头6 396港元/吨,总价是港币127.92万元;装运期是1991年6月10日前在香港装运;申诉人应不迟于约定装船前15天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卖方即期跟单汇票议付,议付有效期应延至装运期后10天在香港中行到期。
合同罚则条款规定;除本合同人力不可抗拒外,如卖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卖方不受撤销之限制仍应立即赔偿买方直接由于迟交货或不能按合同条款交货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合同签订后,申诉人于1991年5月24日申请中国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依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被诉人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并应于货物装运后两天内将装船资料传真通知申诉人。
1991年6月11日,被诉人传真告申诉人:198吨聚苯乙烯已于6月10日装上了香港开往汕头的“HUA SHOU”V.23船。
申诉人经查询,发现无此船名及航次的船到汕头港。
6月22日,被诉人将海运提单传真给申诉人,船改为“HAI GANG BO 156'’9114S,装运日及货物数量等同6月11日的通知。
随后,申诉人又去查询货物到港情况,在发现被诉人不可能在6月10日将货物装上“HAI GANG BO 156'’9114S船时,遂通过公安机关于6月25日向中行发出停止凭信用证支付货款的命令。
1991年6月29日,申诉人传真致函被诉人,申诉人以“6月10日签发的海运提单有行骗行为”为由,要求被诉人赔偿损失、并尽快书面答复。
《汕头外轮代理分公司来港船舶登记表》和《宇宙船务有限公司货物仓单》表明,“HAI GANC;B0 159"船于1991年6月1日到达汕头港,6月17日离开,前往香港。
6月27日离开香港,6月29日再次抵达汕头港,此次船上装有提单所述货物。
这说明,198吨货物是在6月17日至6月27日之间在香港装船的,而非6月10日。
1991年7月2日,申诉人致函被诉人称,由于被诉人违约给申诉人造成损失且未答复6月29日传真,申诉人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损失赔偿。
在同一天的《仲裁申请书》中,申诉人请求裁定撤销合同,并要求被诉人赔偿申诉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申诉人同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后因货物抵达汕头,没有采取保全措施。
7月3日,申诉人致函被诉人称:“正式通知你司:我司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我司及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月8日,申诉人通知被诉人,我司通过有关手续,撤销合同,请贵公司派员将到港货物进行处理。
7月9日.被诉人从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取得货款。
7月10日,被诉人传真告申诉人:“有关贵公司指称我司售给贵公司塑料的海运提单有行骗行为,我司一概否认。
正如贵司指出,货物堆放码头,费用逐日递增。
我司建议你司先取回提单,提取货物。
如贵司有任何争议,待日后解决,失减低损失,方为上策。
我司一再重申,我司已依法履行合同全部义务。
”7月18日,申诉人向中国银行付款赎单。
7月28日至8月1日,申诉人提取了货物,存放于汕头经济特区物资进出口保税贸易公司的保税仓库内。
申诉人诉称,198吨聚苯乙烯的实际装船日期在1991年6月17日至6月27日之间,而不是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