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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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2.11.21【实施日期】2002.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年11月21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有序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现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及相关名录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按照《办法》第三条和《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局将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剧毒化学品目录》。

鉴于目前尚未公布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收录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自2003年起,《危险化学品名录》每年修订一次并予以公布;《剧毒化学品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不定期修订并予以公布。

二、登记机构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设在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承担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设立本地区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

三、登记人员的基本条件与培训考核(一)登记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工作责任心强;2、具有化工、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3、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皖安监三[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3〕34号)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使用许可适用范围(一)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的化工企业。

(二)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未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化工装置。

二、明确使用许可的实施机关各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各地应当于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和上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我局安全监管三处。

三、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和辨识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对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排查和辨识,并于2013年7月1日前,将本地区使用企业排查情况表(表格式样见附件)报我局安全监管三处备案。

四、已经投入生产的使用企业许可证的办理问题(一)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使用企业,其自动化控制水平达不到要求的,要按照《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皖安监三〔2012〕88号)的相关要求开展改造工作。

皖安监三〔2012〕34号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皖安监三〔2012〕34号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安监三〔2012〕34号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34号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各市安全监管局,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下同)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 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3.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4. 跨市(设区的市,含广德、宿松县)的。

各设区的市(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的简化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一)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1. 下列建设项目只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备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第Ⅰ类简化程序)。

(1)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组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打火机组装、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2)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3)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4)气体充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5)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以下简称登记企业)包括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经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四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2-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七条省安监局设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省登记中心),承办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协助省登记中心做好辖区内登记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发布单位:广东省政府时间:2012-05-25查看次数:2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4月16日以粤安监〔2012〕62号发布自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审查工作的权限与职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除外,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实行分级实施、属地监管。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2.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4.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的建设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1.上述第(一)项以外的建设项目;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三)委托安全审查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实施(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接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统称“安全审查实施部门”)。

接受委托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不得将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同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如同时涉及两级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实施的,由上一级安全审查实施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组织。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护公众和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控。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承担登记义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等过程中,因具有爆炸性、燃烧性、腐蚀性、毒性或其他危险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登记、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登记、危化品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登记等。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登记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登记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名称、CAS号、化学结构、危险性类别、危险特性、包装类别、储存条件等。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登记应当及时、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登记应当采取在线登记或者实地登记的方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登记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登记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登记内容包括:责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情况。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登记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责任人履行职责。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1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并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根据近年来登记工作的实践,需要对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条件,登记变更、复核换证程序等内容进一步进行明确,并对登记企业的职责进行规定。

同时,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首轮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也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和监管需求,对登记机构、登记企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5号)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10年5月开始组织进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后,修订进度明显加快,于2011年9月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多次修改,《办法(征求意见稿)》逐步成熟完善,前后历经近2年时间,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办法》在原登记办法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从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明确了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的原则和登记工作的具体程序。

重点说明如下:《办法》分7章,共34条。

包括总则、登记机构、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登记企业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总体看,《办法》在《安全生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要求下,针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特点,规范了登记机构的条件,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并且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登记企业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机构、登记企业等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我们上学时都知道化学品是不能随便放的,那么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我国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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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安监管安监[2003]22号
各市、经济扩权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切实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国家局《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登记范围及对象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范围
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为准,在国家尚未公布2003版《危险化学品名录》前,则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剧毒品品名表》(GA58)为准,不包括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和军工用品。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对象
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二、登记管理
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审查报批省级登记机构,复核审查市级登记机构的设立,组织、指导有关登记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督促、考核全省登记工作的开展。

(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市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审查报批市级登记机构,组织、指导有关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督促、考核全市登记工作的开展。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登记单位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督促、考核责辖区内登记工作的开展。

三、登记机构
(一)根据国家局《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设立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登记办)。

省登记办设在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在每季度初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上一季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书面报告。

省登记办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国家登记中心指导。

(二)设区的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关机构或企业设立指导站,以下简称市指导站)。

市指导站履行下列职责:
1、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进行普查,建立登记单位台帐,并上报省登记办;
2、指导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3、督促、检查本地区登记单位的登记实施,并将未进行登记的单位汇总
汇报给省登记办;
4、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5、每季度初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上一季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抄报省登记办。

市指导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业务上受省登记办指导。

(三)登记单位应配备1?2名的危险化学品内部登记工作人员,以保障正常开展登记工作。

四、设立市指导站的审批程序及基本条件
(一)审批程序
市指导站的设立,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

(二)市指导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至少配备2名以上登记人员和数据库管理等技术人员;
(2)配备计算机、电话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并设立登记专用电子信箱;
(3)有完善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五、登记人员的基本条件与培训考核
(一)省登记办和市指导站的登记人员应具备国家局《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登记单位从事登记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内部登记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工作责任心;
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熟悉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情况、危险危害特性等;
3、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六、人员的培训及资质管理
登记人员和内部登记人员实行资质管理。

(一)省登记办的登记人员按照国家局《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市指导站和登记单位的登记人员和内部登记人员由省登记办负责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危险化学品内部登记人员上岗证》上岗。

(三)取得《危险化学品内部登记人员上岗证》的登记人员和内部登记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复审换证再培训。

复审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有无重大工作失误或违规、再培训情况和工作变更情况等;再培训内容包括: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新技术、新知识等。

七、登记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1、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3、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4、新化学品或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6、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二)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1、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2、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3、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应急咨询电话的设立及使用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通过设立本单位的应急咨询电话,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应急咨询电话是危险化学品登记的重要内容之一,无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不予登记。

(二)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立专门电话(不得采用分机),电话号码应印在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

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内容,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电话应当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4、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设立本单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在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上应当标注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号码和委托代理应急服务机构提供的全天候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咨询电话号码。

没有设立本单位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可委托国家登记中心、省登记办或经省局认可的其他应急服务机构为其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签定应急咨询服务协议。

未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单位签订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协议的生产单位,不得在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标注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单位的应急咨询电话号码。

九、登记证的种类及登记程序
(一)登记证的种类
登记证按照国家局《实施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分类。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同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储存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使用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

(二)登记程序
办理登记的程序按《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十、办理登记的时间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自本实施意见颁布之日起,省登记办首先受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的登记,2003年11月15日起,省登记办同时开始受理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登记。

十一、登记工作要求
(一)登记工作应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资质许可相结合,未经危险化学品登记,不予办理有关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批准书和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等手续。

(二)分批登记。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列为第一批登记对象。

(三)登记单位应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各类台帐、记录、档案齐全,制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人员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十二、开展登记工作,以不营利和收支平衡为原则,所需登记管理成本费由省登记办或市指导站向登记单位收取。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商请物价部门后另行通知。

十三、对违反《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为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来源: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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