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见义勇为”误将行人当劫匪撞死 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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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声发见义勇为后续

李声发见义勇为后续

李声发见义勇为后续
事情最终得到了控制,在司机蓝海义、售票员李声发以及公路局职工彭少辉的共同努力下,歹徒终于被成功降服,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出现。

当时警方在接到报警电话以后也是立刻赶往现场,由于现场拥堵的车辆比较多,所以几名警察也是下车徒步赶往了现场,把已经被控制住的歹徒带回了浏阳市公安局,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通过警方的一番审讯,事情的真相这才浮出水面,原来歹徒在上车之前是吸食了毒品的,这也是他为什么一直看起来坐立不安的原因。

当大巴车行驶到隧道里的时候,歹徒吸食毒品的后遗症就控制不住了,他产生了强烈地幻觉,紧接着就做出了那些丧心病狂的举动。

而这名歹徒也并不是本地人,他是从贵州来到江西的,而在前往长沙之前,他曾进食了大量的毒品,这才导致了后面悲剧的发生。

后来经过反复查看车上的监控视频,警方又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歹徒当时并不是单纯的抢夺方向盘,他是想让大巴车与对面车道行驶的油罐车发生碰撞,从而造成大面积的伤亡。

根据当时车辆撞击隧道的损毁程度来看,如果当时大巴车撞上油罐车的话,后果不堪设想,很可能一车的人都要为之丧命。

而且当时大巴车已经快到了隧道的出口处,而在距离隧道出口处十几
米远的地方就是一个水库,如果车辆被歹徒控制继续行驶的话,很有可能大巴车会直接坠入水库,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好在这起事故及时得到了控制,没有出现那种严重的后果,那些见义勇为站出来的人值得我们所有人的喝彩。

而我们通过这件事也看出了毒品对于社会的危害,所以我们一定要坚决抵制毒品,坚决杜绝此类的现象的发生。

缓刑期间又在人行道上撞死人案例

缓刑期间又在人行道上撞死人案例

缓刑期间又在人行道上撞死人案例
缓刑期内再肇事不当操作酿惨剧
因疲劳驾驶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被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又无证驾驶,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

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杰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6月20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杰无证驾车沿沪昆高速行驶时,为缓解疲劳,准备用手机听音乐。

在使用手机过程中,李杰的视线脱离前方路面,未及时发现前方高速公路慢车道因堵车停靠的车辆,追尾撞上前方大货车,造成李杰同车人王某当场死亡、两车辆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杰负事故主要责任。

据悉,在2013年12月,李杰曾因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目前还在缓刑考验期内,驾照也处于被吊销状态。

但其继续经营货运,自己负责跟车并偶尔驾驶,再次酿成惨剧。

一位普通保安突然变成了超级英雄与罪犯展开搞笑对决

一位普通保安突然变成了超级英雄与罪犯展开搞笑对决

一位普通保安突然变成了超级英雄与罪犯展开搞笑对决保安大爷李民安是某高楼大厦的普通保安,他每天认真履行着自己的工作职责,尽心尽力地维护着大厦的安全和秩序。

然而,他平凡的生活却在某一天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一天晚上,李民安正在巡逻大楼,突然听到了楼下传来的嘈杂声,他急忙赶了过去。

只见一群疑似罪犯正在破坏公共财产,他们看到李民安来了,一个个露出了不屑的笑容。

李民安此时的心中涌起了一股强烈的荣誉感和义务感,他决定挺身而出,捍卫正义。

就在这时,一道闪电突然击中了李民安,他被雷电的能量充斥体内,身体发生了异变。

当他缓过神来时,发现自己的身体变得异常强壮,而且拥有了超强的速度和反应能力。

从那一天起,李民安成为了超级英雄“保卫者”,他用自己特殊的能力与罪犯展开了一场场精彩搞笑的对决。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位普通保安变身后的惊奇经历。

第一场对决发生在商场里。

保卫者接到了一个线报,称有一伙小偷准备在商场里实施盗窃行动。

保卫者立刻冲到商场,迅速发现了正在行窃的小偷。

他以身体的超强力量,将小偷一个个击倒在地,然后将他们全部捆绑起来交给了警方。

在打倒小偷的过程中,保卫者展现出了他那令人捧腹大笑的幽默感,让现场的群众在紧张的时刻也感受到了一丝轻松和欢乐。

第二场对决发生在银行。

有一名疑似罪犯潜入了银行,他企图抢劫银行里的珍贵艺术品。

保卫者得知消息后,立刻出发前往银行。

他利用自己的超强速度,在犯罪分子还没有反应过来之前,将他制服了。

但是,保卫者为了给罪犯一个教训,却在他的脸上画了一个可爱的圆圈,可笑的造型。

当罪犯被警方扭送进派出所的时候,身上的可笑妆容引来了众人的哄笑声。

第三场对决发生在公园。

有一伙罪犯企图绑架一名社会名流的孩子,要挟他的家人支付高额的赎金。

保卫者得到了消息后,立刻冲到了公园。

在一系列的打斗中,保卫者展现出了他卓越的格斗技巧和不可思议的躲避能力。

最终,他成功地将罪犯一一制服,并解救出了被绑架的孩子。

孩子的家人对保卫者充满了感激之情,而他则微笑着说:“这是我作为一名保安应该做的事情。

今日说法见义勇为沈言的案例

今日说法见义勇为沈言的案例

今日说法见义勇为沈言的案例2016年10月份的一个傍晚,四川绵阳的胡奶奶带着自己5岁大的孙女晨晨赶去看马戏,就在看戏当中,晨晨和两个小伙伴出去玩。

然而,当另外两个孩子回来时,晨晨却不见了。

听说孙女被人抱走,胡奶奶吓得胆颤心惊,她沿着马路一边跑,一边呼救,希望能追回孙女。

这时,市民黄章军正行走在附近的一条小巷里,一名男子重重地撞击了过来,擦肩而过的男子引起了黄章军的警觉。

眼前的一幕让黄章军怀疑很可能是人贩子在抢孩子,他使出浑身力气追了上去,但男子瞬间消失在夜色中。

随后,他发现“人贩子”在一辆正在掉头的出租车里,于是立即上前将车拦停,见此情景,黑衣男子迅速下车逃窜。

黄章军边跑边喊抓人贩子,听到呼喊,周边的群众迅速围上来,气愤的人们将男子团团围住,踢打起来,没几分钟,男子竟然不省人事了。

警察迅速赶到现场,联系了120的急救医生立即对男子进行施救,此时被救下的晨晨已被安全带到公安局,听说孙女是被黄章军救下的,胡奶奶对他千恩万谢。

孩子被成功解救,“人贩子”被警方擒获,事情似乎圆满解决了,但后来发生的一切表明这仅仅只是故事的开始,随后医生宣告了一个意外的结果——这名男子死亡了。

这名男子从何而来?他为什么要抢孩子?办案人员首先希望确定男子的身份。

他们从死者身上搜出一部手机,手机上竟然有数十个未接电话,办案人员立即对这个号码展开分析。

调查发现,对方是一名女子,因为存在抢孩子的重大嫌疑,警方迅速将她控制起来。

女子自称叫贾倩,是河北衡水人,死去的男子是她的男友,名叫李超,刚刚23岁,也是河北人。

对于眼前发生的这一切,她根本不敢相信。

贾倩承认,这次抢孩子是她和男友密谋,但他们并不是拐卖孩子的人贩子,她是晨晨的亲生母亲。

2008年,她和晨晨的父亲在宁波打工认识,虽然两家相距甚远,但2009年他们还是走到了一起。

婚后,他们把家安在了娘家河北衡水。

2011年,晨晨出生,孩子随着姥姥在河北生活,或许是由于长期两地分居,两人感情出现了问题,2014年贾倩提出离婚。

男子见义勇为致嫌犯死亡

男子见义勇为致嫌犯死亡

男子见义勇为致嫌犯死亡
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10月31日,《搜狐网》消息,题为《男子见义勇为致犯死亡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近日,32岁的广东湛江吴川市个体户凌华坤现在陷入了两难,一方面他因为见义勇为获得了表彰,另一方面却因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过失伤人要承担不菲的赔偿。

他把所有的奖金和捐款都拿来赔偿还不够,自己又倒贴了4万多元。

更让他担心的是,由于一名抢夺疑犯在追赶碰撞中死亡,司法机关可能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此问题引起广大网友强烈关注。

网友认为: 生命固然可贵,可是也要看什么生命?中国讲对敌人专政,这个“敌”就包括这些飞车党。

飞车党的家属为何如此强硬,要上诉至法院,完全是因为法院不分好歹引起的。

如果这次法院真的判了见义勇为者有罪,那么这个法院的罪恶将与南京法官王浩一样,遗臭万年。

网友认为:如果见义勇为受到这种待遇,那以后谁愿意做这种事。

当前,社会道德滑坡如此严重,我们更应提倡见义勇为的做法。

建议:如果真要赔偿的话,国家应该出这部分钱,弘扬正气才是真。

网友希望: 中央说要立法认定“见义不为”者、旁观者有罪,其实这错了。

真正的法律应该是如何去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督促更多的人去见义勇为。

一方面,强行要求大家见义勇为,另一方面,见义勇为了却又有了罪,这不是为难老百姓吗!希望,官府能真
正的听一下老百姓的呼声。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见到他人遇险,出于善意和正当行为,主动施救并付出一定的风险或损失的行为。

针对见义勇为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救火、救险、防止他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其他公共利益事由,紧急情况下紧急救助他人,造成不应当承担的损失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合法性,并规定见义勇为者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我国《民法典》也对见义勇为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因救火、救险、防止他人遭受危险或者其他公共利益事由紧急救助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在行使救助行为时,被救助人可以请求赔偿。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赔偿中见义勇为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法律效力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见义勇为行为包括主动采取救助行动,以及在紧急救助中发生意外而致人伤亡的行为,只有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免责:1.紧急情况下;2.正当行为;3.付出风险或损失;4.救助的对象需要救助;5.救助的对象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6.救助行为对救助的对象产生了实际效果。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享有合法权益,并对其受到的损失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了损害,由救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见到他人遇险并出于善意和正当行为救助他人的行为是合法和受保护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务必符合相关条件,才能享受相应的免责和法律保护。

救人却被判刑的法律案件(3篇)

救人却被判刑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正文:在我国,法律规定了见义勇为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救人而引发的纠纷和法律案件却时有发生。

本文将讲述一起因救人而被判刑的法律案件,探讨法律与人性的冲突。

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驾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将一辆行驶中的电动车撞倒。

电动车驾驶员张某受伤严重,躺在地上无法动弹。

此时,路过此地的赵某看到这一幕,立即停车,上前查看情况。

二、救人经过赵某发现张某伤势严重,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

在等待救护车到来的过程中,赵某担心张某伤势恶化,决定采取急救措施。

他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一个紧急求助电话,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

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赵某为张某进行了简单的急救,包括止血、包扎等。

三、悲剧发生然而,在赵某进行急救的过程中,张某的伤势却突然恶化。

此时,救护车还未到达现场。

为了尽快救治张某,赵某决定亲自驾车将张某送往医院。

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张某因伤势过重,不幸去世。

四、案件审理张某的家属认为,赵某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的死亡。

于是,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赵某辩称自己是在尽到救助义务,没有过错。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救助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专业人士的指导进行急救,且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张某的安全,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判决赵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五、案件反思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许多人认为,赵某在救治张某的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他的初衷是好的,是在尽到救助义务。

为何反而要承担赔偿责任呢?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行为,但在法律上,救助者仍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在救助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专业人士的指导进行急救,且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张某的安全,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从人性角度来看,见义勇为是值得提倡的行为。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并不总是那么清晰,导致一些人因救人而被告上法庭。

社会透析:见义勇为撞死劫匪该受罚吗

社会透析:见义勇为撞死劫匪该受罚吗

社会透析:见义勇为撞死劫匪该受罚吗去年5月广东个体户凌华坤见义勇为,开车追劫匪并致一名嫌犯死亡。

凌华坤在开车追劫匪的过程中不慎撞倒行人一名,撞坏面包车一辆,而他所得的奖励5万元却不抵民事赔偿金9万元。

我们并不想探讨在当今社会是否有提倡“见义勇为”的必要,只是希望以此事件为契机来讨论见义勇为者应该受到怎样的保护。

无论动机为何,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是由凌华坤的行为引发的。

有人认为,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有生命权,在本案中,凌华坤存在“过度勇为,致人死亡”的嫌疑。

根据刑法,过失致人死亡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刑法》232条,判定“过失致死”的两个前提是“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即便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因事故发生在机动车驾驶过程中,且因两辆交通工具相撞而起,也有人认为凌华坤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交通肇事”的判定前提是驾驶员的“主观故意”;根据披露的信息,凌华坤当时仅是为了躲避前方车辆,并无证据显示他曾故意撞向嫌犯,因此“交通肇事”一说也不成立。

对于凌华坤的义举,有不少人认为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此,央视网记者采访了刑诉法领域的专业人事,律师王晓华、王智柱和刑诉法副教授王琳均不认为凌华坤不构成“正当防卫”。

其中,王晓华和王智柱都认为,“正当防卫”的主体应是直接受害者,驾车追凶的凌华坤作为第三方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资格。

而王琳认为凌华坤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是追赶过程中并不满足“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条件。

在采访中,凌华坤自己也说:“如果要我负刑事责任,我肯定会后悔。

因为这根本就不存在刑事责任嘛,如果我因为这事去坐牢的话,我想中国的老百姓肯定也不愿意。

”这样的说法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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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见义勇为”误将行人当劫匪撞死获缓刑
2013年12月19日15: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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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州车主误把加油站经理当劫匪撞死获缓刑
中新网广州12月19日电(奚婉婷程景伟杨晓梅)广州一名车主“见义勇为”,却误把加油站经理当劫匪给撞死了,这一事件曾引发外界高度关注。

19日,广州市中级法院认定当事车主蔡永杰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蔡永杰驾驶小汽车到广州白云区白云大道广从路某加油站准备加油时,见加油站员工唐某某(精神病人)正追赶一名手拿挎包的男子,即本案被害人管某某(加油站经理),以为发生了抢劫,遂驾车拦截被害人;当被害人逃跑时,蔡永杰驾车加速追赶,致被害人被其车辆碰撞压于车底后拖行数米,所驾车辆经采取制动措施并撞到路边树木后停止,被害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管某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

随后,蔡永杰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蔡永杰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欲拦截被害人,但是追逐的二人既未持械,被害人也没有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其使用车辆作为工具驱车拦截,有失妥当;在被害人欲逃离时,其变向、加速追赶,以至最大车速达到35.9km/h,远远快于普通民众通常奔跑的速度,其作为一个有多年驾驶经验人员,应当明知其行为会发生致人受伤的后果;被害人被撞倒以后,蔡永杰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以致被害人被车辆碾压、拖行,有放任被害人受伤的故意。

法院认为,蔡永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蔡永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虑本案因蔡永杰误认为被害人是违法犯罪人员而不当使用车辆拦截的起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蔡永杰犯罪行为给管某某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法庭计算被告人应向原告人赔偿丧葬费、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36200.5元。

由于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院审理期间,蔡永杰家属自愿将人民币60万元存入法院代管款账户,愿意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或者补偿给管某某家属,法院予以支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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