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调整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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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监理费标准

2021年监理费标准

2021年监理费标准监理费收取标准根据新《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办事分为勘案、设计、施工和保修等四个阶段。

其中,施工阶段的办事称为“施工(工程)监理”,其它阶段的办事称为“相关办事”。

根据委托规模及工作内容辨别,按相应收费标准计取办事用度。

依据XXX《建设工程监理规模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其施工监理办事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相关办事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参考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施工监理办事用度计取的具体步骤如下:(1)施工监理办事收费=施工监理办事收费基准价×(1±A%),其中A为浮动幅度,在~20之间取定,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协商确定;(2)施工监理办事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办事收费基价(见附表1)×专业调整系数(见附表2)×工程庞杂水平调整系数(见附表3)×高程调整系数(常州地区均为1);(3)单份监理合同涉及多个不合庞杂水平的单位工程时,如难度年夜的工程建筑面积或造价达总工程量40%以上,则整个建设项目庞杂调整系数可按相应系数中最高值取定;(4)计费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均按3.3%的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即500万元以下项目的收费基价=计费额×3.3%;(5)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计费额按其建筑装置工程费分档定额计算,其它工程的计费额依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算。

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办事用度计取,一般按实际工作所需工日,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办事人员人工日用度标准(见附表4)计取。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应按现行规定及相应法度规画公开或邀请招标手续。

对于可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估算监理费18万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直接在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规画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

估算监理费18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填写《工程监理人员审核及基价收费核订单》,经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再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规画相关直接发包手续。

DB33 T 628.1-2007 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1部分 公路工程

DB33 T 628.1-2007 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1部分 公路工程

ICS 93.080.01 P 66备案号:DB33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Criterion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for transportation constructionPart 1: Highway engineering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工程量清单编制 (2)4.1一般规定 (2)4.2工程量清单格式 (3)4.3工程细目工程量清单 (14)5 工程量清单计价 (83)5.1通则 (83)5.2 第100章总则 (84)5.3 第200章路基工程 (89)5.4 第300章路面工程 (112)5.5 第400章桥梁、涵洞工程 (124)5.6 第500章隧道工程 (146)5.7 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 (163)5.8 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 (177)5.9 第800章房屋建筑工程 (183)5.10 第900章机电工程 (222)6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和计价要求 (269)6.1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

(269)6.2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269)6.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269)前言本部分的技术内容以《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GB 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作为本规范的基础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和细化。

本部分是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系列标准之一,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包括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港口工程、……等,本部分为该系列标准的第一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浙江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公路工程新旧编制办法简要对比分析

公路工程新旧编制办法简要对比分析

公路工程新旧编制办法及预算定额简要对比分析第一部分:新旧编制办法简要对比分析一、费用项目构成的变化1、把原96编制办法中施工技术装备费取消;计划利润变为利润,而且由原来的4%提高到7%;2、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增加了与商品砼和外购构件相对应的构造物III;3、其他工程费(原其他直接费)费用项目做了调整和增加,比如将现行编制办法的高原施工增加费、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和新增的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统一归纳为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4、间接费(新间接费合并原现场经费(除工地转移)与原间接费,同时增加规费)。

规费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间接费中将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统一划入规费内(第一次在公路工程的概预算编制办法中提出规费的概念);5、增加了竣(交)工验收试验费,将《96编制办法》中单列的勘察设计费归入前期工作费中等;增加了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新增了联合试运转和生产人员培训费。

6、预备费用中的基本预备费,增加了:投保的工程根据工程特点和保险合同发生的工程保险费用。

7、设备购置费中,增加了进口设备的细目和费用计算方法。

8、修订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内容和标准。

9、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

在96编制办法中,高原地区施工增费系指在海拔高度2000m以上地区施工,由于受气候、气压的影响,致使人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

在2007的编制办法中,高原施工增加费的费率从海拔1500m以上开始计取;对一些海拔高度做了细化,比如将原来的2001-3000,分开细化为两个档:2001-2500和2501-3000;等等。

10、行车干扰。

费率有很大下调,同时增加了施工期平均每昼夜双向行车次数范围划分档。

原最大1000以上,现增加1000-2000,直至5000以上,共增加5个档,由原来的3个增加到8个。

二、费用基数的变化1、费用名称含义的变化原96编制办法中规定:a、直接费——即工、料、机费,指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工程所在地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之和。

监理费标准

监理费标准

监理费收取标准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1.新《管理规定》界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分为勘案、设计、施工和保修等四个阶段,施工阶段服务称为"施工(工程)监理",其它阶段服务称为"相关服务",根据委托范围及工作内容分别按相应收费标准计取服务费用。

2.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按建设部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划分),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参考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3.施工监理服务费用计取(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A%),其中A为浮动幅度,在0~20之间取定,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见附表1)×专业调整系数(见附表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3)×高程调整系数(常州地区均为1)。

(3)单份监理合同涉及多个不同复杂程度的单位工程时,如难度大的工程建筑面积或造价达总工程量40%以上,则整个建设项目复杂调整系数可按相应系数中最高值取定。

(4)计费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均按3.3%的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即500万元以下项目的收费基价=计费额×3.3%。

(5)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计费额按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算;其它工程的计费额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算。

4.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费用计取,一般按实际工作所需工日,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见附表4)计取。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承发包1.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按现行规定及相应程序办理公开或邀请招标手续。

2.可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1)估算监理费18万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直接在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工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

工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

工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工程监理费用是指工程监理单位为承担工程监理任务所需的费用,它是工程监理服务的报酬,也是监理单位维持正常运营和提高监理服务质量的重要经济来源。

工程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直接关系到监理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监理服务的质量,因此,合理制定和执行工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对于维护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监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工程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监理单位在制定工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提高费用标准或者违规收费。

同时,监理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费用的登记和报备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费用的合法合规。

其次,工程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确保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在制定工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监理服务的实际成本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费用标准,不得低于成本,也不得高于市场价。

同时,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费用核算和审批机制,确保费用的公正合理,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乱收费和变相收费。

再次,工程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应当与监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相挂钩,激励监理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监理单位在制定工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时,可以考虑将一定比例的费用与监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挂钩,通过绩效考核等方式激励监理人员提供优质的监理服务,提高监理服务的水平和效果。

这样既能够保障监理单位的经济效益,也能够提高监理服务的质量,实现双赢。

最后,工程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应当适应市场需求和发展变化,灵活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监理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监理单位在制定工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发展变化,灵活调整费用标准,确保监理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到监理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监理服务的质量,应当合法合规、合理公正、与监理服务质量和效果相挂钩,并适应市场需求和发展变化。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规定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规定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 ?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G G10-200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06-11-02发布 2007-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1 总则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4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 监理单位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1.0.7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几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监理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 2 监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 监理机构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0.4 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 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 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 监理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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