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漳政综[2008]182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27
【实施日期】2008.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08〕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重点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漳州先行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2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一)推进信贷产品创新。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继续推广现有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船舶所有权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贷款业务,不断探索推行动产抵押、股权质
押、商标质押等新型抵押方式,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抓紧开发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和需求的保险产品,在承保理赔等环节为中小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更加全面的风险保障。
(二)加快信贷管理模式转变。
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中小企业贷款机制建设,尽可能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优惠,今明两年尽量少收取“财务顾问费”,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5%。
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并给予保证兑现,尽量满足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简化呆帐核销手续,加快小企业贷款创新步伐,推动小企业贷款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全年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本年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
积极主动引进外部金融机构入驻我市,支持股份制银行到市(县)设立分支机构。
努力争取上级同意在我市试点开办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服务主体。
二、推进担保体系建设
(三)加大扶持力度。
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包括台商、外商)参与组建担保机构,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凡经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享受国家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由同级财政建立扶持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有关的风险补偿、信用评级补助和相关业务激励,推进我市担保机构的担保额水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按用于流通企业年度担保额3‰,用于工业企业年度担保额5‰的比例予以补偿。
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指导管理。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经贸委、财政局、人行、银监分局、中级法院、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联等部门组成,市经贸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办公
室设在市经贸委。
联席会议负责及时研究、沟通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运作和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担保机构规范经营行为,完善规章制度。
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