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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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展业三原则是指提高产能,提高品质,降低成本的商业经营原则。

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中,展业三原则同样适用。

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是指向个人客户提供外汇买卖、结汇、汇款、外汇理财等服务的业务。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个人外汇业务越来越受到重视。

如何在个人外汇业务中应用展业三原则,提高效率、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降低成本,成为了银行业务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

提高产能提高产能是指提高单位时间内的生产效率,实现更多的产出。

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中,提高产能主要包括提高成交量和提高交易频率。

银行可以通过优化业务流程,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处理效率,加快成交速度,从而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成交量。

银行可以通过不断创新,推出更多元化的外汇产品,提高客户群体的覆盖范围,增加交易频率。

推出外汇定投计划、外汇保值服务等产品,吸引更多客户进行交易。

银行还可以通过引入科技手段,提高产能。

建立更智能化的交易平台,提供更快捷、更便捷的交易服务,满足客户对交易速度的需求。

银行可以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分析,预测客户的交易需求,提前准备相应的外汇产品,提高产能。

提高品质提高品质是指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需求。

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中,提高品质主要包括提高交易便利性、提升服务水平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银行可以通过优化交易流程,简化交易步骤,提高交易便利性。

简化交易手续,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提升客户体验。

银行可以通过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品质。

建立更专业的外汇交易团队,提供更专业化的外汇交易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外汇交易信息,帮助客户更好地进行交易决策。

银行可以加强客户教育,提高客户风险意识,帮助客户更好地理解外汇市场和外汇交易规则,降低交易风险。

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是提高品质的重要方面。

银行可以通过引入风险管理技术,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预警风险,及时进行风险控制,防范交易风险的发生,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 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户类 (2)二、客分业务审 (3)三、核风险 (6)四、提示五、持续监测 (7)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汇储账户开变销户业务 (8)一、外蓄立、更和个币现钞业务 (10)二、人外存款个币现钞业务 (11)三、人外取款汇带证开业务 (13)四、外携立带证补办业务 (14)五、《携》六、年度人售总额内个结汇业务 (15)内个过总额经营结汇业务 (17)七、境人超年度的非性个过总额经营结汇业务 (19)八、境外人超年度的非性九、人手持外个币现钞结汇业务 (20)过总额经营购汇业务 (23)内个超年度非性十、境人个购汇业务 (26)十一、境外人应录个汇业务统业务 (28)十二、入人外系的个内汇划转业务 (29)十三、人境外经营汇业务 (30)十四、非性收十五、境人非性付内个经营汇业务 (31)个经营汇业务 (34)十六、境外人非性付个汇结账户开变销户业务..35十七、人外算的立、更和十八、人外易者性外个对贸经营经营汇业务 (37)个户经营汇业务 (38)十九、体工商性外内个结账户汇划转业务 (40)二十、境人算外内个参与权励计划业务二十一、境人境外上市公司股激 (41)个购买内结汇业务 (43)二十二、境外人境商品房个将购币购购二十三、境外人因未得退回的人民房款汇汇业务 (44)出个转让内资购汇业务二十四、境外人境商品房所得金付 (45)项个购汇业务 (47)二十五、特殊目的公司下人付财产转购汇业务 (47)二十六、移民移付继财产转购汇业务 (48)二十七、承移付电银业务 (49)二十八、子行二十九、支付机构业务 (51)关单 (53)三十、注名管理三十一、分拆信息反馈 (55)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为个办个汇业务应对户份进行人理人外前,客身行认并对认户份进记对个确,按要求确后的客身信息行登。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附件2: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第一章基本含义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

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九条【一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6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

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标准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一)审核材料1.合同(协议):应具备交易标的、金额、主体等要素,需加盖企业公章;2.发票(支付通知):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对外支付时提供):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项目一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本次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企业申请支付金额。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要求客户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

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二)审核原则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时,应严格履行展业原则,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对企业提交的服务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展业自律下,银行常见跨境业务的审核要点

展业自律下,银行常见跨境业务的审核要点

展业⾃律下,银⾏常见跨境业务的审核要点本⽂纲要⼀、引⾔⼆、银⾏常见跨境业务审核的总体要求三、境内个⼈跨境业务的具体审核要点四、境内企业跨境业务的具体审核要点⼀、引⾔2009年,外汇局提出外汇管理要实现“五个转变”: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罪假设”,从“正⾯清单”转变到“负⾯清单”。

从此以后,“了解你的客户”(KYC)、“了解你的业务”(KYB)和“尽职审查”(CDD)的展业三原则内容纳⼊到各项外汇管理改⾰政策中,银⾏按照据此开展各类外汇业务。

2016年,外汇⾃律机制诞⽣。

所谓的外汇市场⾃律机制是由银⾏间外汇市场成员组成的市场⾃律和协调机制,在符合国家有关汇率政策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为,以及银⾏间市场和银⾏柜台市场交易⾏为进⾏⾃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促进外汇市场有序运作和健康发展。

⾃律机制将展业三原则纳⼊到⾏业⾃律要求⾥,出台了《银⾏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及与之配套的11项规范⽂件。

银⾏外汇从业⼈员在依据上述展业⾃律原则进⾏跨境业务审核时,⼰经不能停留在单据表⾯真实相符的层⾯上,必须在对客户及业务有深⼊了解的基础上,穿透式地判断相关单据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效地满⾜客户真实合理的跨境业务需求。

然⽽,银⾏客户数量庞⼤,来⾃五湖四海,处于各⾏各业,业务模式千差万别,银⾏外汇业务操作部门每天要处理的业务⼜成百上千笔,银⾏外汇从业⼈员有限的时间精⼒与耗时费⼒的业务审核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盾。

为了尽可能地消除银⾏外汇从业⼈员进⾏跨境业务审核的痛点,本⽂将就银⾏常见跨境业务审核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审核要点进⾏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建议,以期为银⾏外汇从业⼈员提供参考与借鉴。

对于本⽂内容未涵盖的特⾊业务,笔者今后将另⾏撰稿。

⼆、银⾏常见跨境业务审核的总体要求(⼀)境内企业跨境业务审核的总体要求1.客户⾝份识别银⾏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附件2: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第一章基本含义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

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一、前言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是银行在国际贸易领域开展的一项重要外汇业务。

为了规范和促进该业务的顺利开展,保护客户利益,降低银行风险,制定本规范方案。

方案包括了业务展业原则、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二、业务展业原则1.合理风险评估: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对风险进行精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2.费用公正合理:银行在收取相关费用时,要保证公正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4.严禁违规行为: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禁任何违规行为,如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坚决不容忍。

5.保护客户隐私:银行在处理客户相关信息时,要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三、操作流程2.业务申请:客户根据需求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3.风险评估: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4.业务批准:银行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业务,并通知客户是否获批。

5.合同签订: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6.资金划拨:当客户获批业务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划拨,确保资金按时到账。

7.还款管理: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银行进行还款管理,确保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

四、风险控制1.信用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控制。

2.汇率风险控制:银行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制定汇率风险管理策略,如使用远期汇率合约等进行风险对冲。

3.利率风险控制:银行需要制定利率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的选择,以及相关的利率风险对冲机制。

4.流动性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保持足够的流动性,确保按时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附件2: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第一章基本含义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

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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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2)三、业务审核 (3)四、风险提示 (6)五、持续监测 (7)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一、外汇储蓄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8)二、个人外币现钞存款业务 (10)三、个人外币现钞取款业务 (11)四、外汇携带证开立业务 (13)五、《携带证》补办业务 (14)六、年度总额内个人结售汇业务 (15)七、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7)八、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9)九、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业务 (20)十、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业务 (23)十一、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26)十二、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业务 (28)十三、个人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29)十四、非经营性收汇业务 (30)十五、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1)十六、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3)十七、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35)十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业务 (37)十九、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业务 (38)二十、境内个人结算账户外汇划转业务 (40)二十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 (41)二十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 (43)二十三、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业务 (44)二十四、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 (45)二十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个人购付汇业务 (47)二十六、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7)二十七、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8)二十八、电子银行业务 (49)二十九、支付机构业务 (51)三十、关注名单管理 (53)三十一、分拆信息反馈 (55)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前,应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对确认后的客户身份信息进行登记。

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查验的具体要求如下:(一)境内个人1.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含)以上的中国公民,审核本人居民身份证。

2.原则上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办理外汇业务,审核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审核本人居民身份证。

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审核军人身份证或武装警察身份证外,还应审核其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二)境外个人1.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审核本人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审核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审核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外国公民,审核本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外交人员,审核我国外交部发给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身份证件,包括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三类证件。

为防范个人提供虚假申请资料和冒用他人资料办理业务,对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明显无任何个人或业务关系,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合理性的证明文件。

如银行在办理客户身份确认过程中,在审核上述身份证明资料后,仍无法有效确认客户基本情况的,可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必要时可拒绝其办理业务申请。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境内个人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按《总则》中“可信客户”标准对个人外汇业务客户进行分类确定。

(二)关注客户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已被外汇局列为“关注名单”和“预关注”的个人,以及被其他监管部门列为黑名单或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的个人应列为关注客户。

具有以下特征的分拆业务所涉及客户也应列为关注客户:1.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2.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3.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4.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千美元现钞结汇。

5.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6.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三、业务审核(一)审核材料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外国永久居留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等。

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境外个人也可以凭大使馆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3.交易凭证:应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凭证,包括合同(或协议)、发票等。

4.《个人购汇申请书》: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银行应按照上述通知要求进行审核。

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对外支付时提供):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项目一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本次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实际支付金额。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应要求客户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由海关出具并签章,清楚记录外币现钞携带入境金额。

7.《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单笔提取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的,由外汇局核准并出具。

(二)审核原则1.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核实,可以通过外汇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查询结果以及各政府机关、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的“黑名单”进行资质审核;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法院被执行人公示系统、实地察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方式,查询或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如有必要,可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电子等其他形式记录存档。

2.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应进行尽职审查。

具体要求包括:(1)依据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对业务合规性进行审查;(2)了解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及背景等信息,并对业务背景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涉及外汇收支的,还应对交易背景与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3)重点关注大额、高频、分拆等可疑交易,对于客户身份存疑、交易背景存疑、交易凭证存疑等情况,应执行更严格的交易真实性审核标准。

3.对于可信客户,额度内的业务在确认交易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办理;对于关注客户,额度内的业务也应加强真实性审核。

(三)审核要点1.客户(1)银行应对客户提交的有效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核,并留存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客户办理外币存取款、汇出汇款业务时,应查询当日是否已超过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限额。

(3)结售汇业务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查询是否超年度总额,检索是否属于“关注名单”。

2.凭证(1)交易凭证应真实有效,要素齐全,不存在明显瑕疵和虚假及重复使用等情况。

客户提交的上述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2)由客户单方面提供的交易凭证、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凭证,应由客户签字证明。

(3)原则上应留存交易凭证原件,对无法留存原件的,银行应在客户提交的交易凭证原件上签注(日期、币种、金额、银行),并加盖业务印章或业务戳记,签注后复印留存。

(4)现钞业务中客户提交的申报单,必须是经海关签章的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银行提钞凭证应为境内银行出具的本人提钞凭证。

(5)办理业务涉及的金额不得超过交易凭证上的金额。

四、风险提示对于风险提示中列举的相关业务,银行应审慎或拒绝办理:(一)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二)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三)交易资金来源或去向可疑的;(四)交易明显不符常理;(五)交易性质、目的、背景等信息异常,需进一步调查的;(六)高频交易、分拆交易;(七)被外汇局等监管部门处罚或被列入“关注名单”或“黑名单”的。

五、持续监测(一)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要求,银行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外汇交易时,应采取审慎有效措施识别客户真实身份,对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尽职审查,识别并定期更新客户身份信息。

客户外汇业务存续关系期间,银行应持续关注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对交易进行持续详细审查。

(二)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客户存在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避监管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可疑情况。

(三)银行应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业务关系结束后,所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合理、规范保存至少5年备查。

单次发生的业务,保存期限自业务发生之日起计算,持续发生的业务,保存期限自业务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一、外汇储蓄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一)业务定义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是指用于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办理时应区分主体为境内个人还是境外个人。

对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二)客户准入个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必须落实实名制。

银行账户实名制包括四个要素,即银行账户名称与身份证件名称的一致性、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存款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以及单位、住所的真实性。

(三)审核材料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审核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1.账户开户及变更业务银行须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核,登记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并留存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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