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版)》解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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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

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因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银行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

银行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

银行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银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和规范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

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手段,用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介绍银行行业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法规概况。

一、银行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银行行业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和处罚。

根据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银行行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等措施。

二、违法行为和处罚类型1. 不当行为的定义银行行业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违规销售金融产品,违反反洗钱规定,违规发放贷款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2. 处罚类型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银行行业行政处罚可采取不同的措施。

对于轻微违规,通常采取警告或者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对于严重违规,可能会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撤销资质等更严厉的措施。

三、处罚程序和权利保护1. 处罚程序银行行业行政处罚采取相应的程序进行。

通常情况下,处罚机关会依法进行调查和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最终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可以在被处罚决定作出后进行申诉和上诉。

2. 权利保护当事人在接受处罚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保护。

他们有权要求处罚机关出具相关处罚决定的书面文书,并可以阅读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他们还有权进行申辩和陈述,提供相关证据和调取证人等。

四、银行行业行政处罚案例以下是一些银行行业行政处罚的案例,用以说明行政处罚适用的具体情况及其效果:1. 某银行因虚假宣传被处以一定罚款;2. 某银行因违规销售金融产品被责令停业整顿;3. 某银行因违反反洗钱规定被吊销金融许可证。

五、建议与展望银行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行政处罚是必要的手段。

然而,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遵循程序公正,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立案调查第四章取证第五章审理第六章审议第七章权利告知与听证第八章决定与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九)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十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程序合法;(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法律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其中,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是银行在违反相关规定或规章制度时所需面对的行政处罚制度。

本文将从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定义、适用范围、处罚程序、种类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定义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是指针对银行业领域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行政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实施的一种处罚制度。

其目的在于规范银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二、适用范围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适用于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业从业人员以及与银行业务有关的其他主体。

无论是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只要从事银行业务的相关方都应遵守该法律法规。

三、处罚程序在进行银行业行政处罚时,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立案、调查、听证、裁决和执行。

具体来说,立案程序包括案件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和案件登记;调查程序包括证据查明、听取当事人陈述、询问相关人员和检查银行业务等;听证程序主要是为了让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听取相关证据;裁决程序是在听证结束后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执行程序是对裁决结果的实施。

四、处罚种类银行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罚款、责令改正、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终止资格等。

其中,罚款是最常见的处罚方式,金额可能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浮动。

五、影响银行业行政处罚会对违法行为主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方面,处罚能有效约束银行从业人员和金融机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避免违法风险。

另一方面,对受处罚的银行或个人来说,可能面临声誉受损、业务受限甚至终止经营的风险。

此外,对当事人而言,处罚决定还具有一定的预警作用,有助于他们遵纪守法、规范经营。

综上所述,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的处罚制度。

它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银行机构、从业人员及相关方。

银行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银行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银行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银行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金融中介和金融服务的角色,既扩大了金融市场的规模,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由于行业特殊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银行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

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银行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对银行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银行行业的基本法律,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构的职责、银行监管的授权和监管手段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行政处罚方面,该法对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违规和违法行为给予了明确定义,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银行监管规定等。

根据该法,银行监管机构可以采取多种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等,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证券行业的监管进行了详细规定。

虽然其主要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但银行行业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也要受到该法的监管。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银行行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基本法律,对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组织机构、资本金、贷款业务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四、《银行业机构违规行为处罚办法》《银行业机构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该办法明确了银行业机构的违规行为范围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违规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等。

监管机构可以根据该办法对银行机构进行处罚,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修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修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修订)⽬录第⼀章总则第⼆章管辖第三章⽴案与调查第⼀节⽴案第⼆节调查取证第三节移交第四章处罚第⼀节审理第⼆节权利告知第三节听证第四节处罚决定第五章执⾏第六章附则(2010年4⽉2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发布 根据 2015年4⽉2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次修订根据2015年10⽉1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部规章的决定》第⼆次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实施⾏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从业⼈员、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当事⼈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政处罚:(⼀)警告;(⼆)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限制业务范围;(五)责令停⽌接受新业务;(六)责令停业整顿;(七)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九)撤销任职资格;(⼗)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席代表;(⼗⼀)禁⽌进⼊保险业;(⼗⼆)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政处罚⽆效。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公开;(⼆)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依据正确,处罚适当;(五)程序合法。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版)》解读.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版)》解读.

法治经验与做法,在与上位法、相关司法解释衔接的前提下,着
力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前瞻性。 ■立足行业实际,注重总结基层执法实践经验,体现我会系统监管
执法特色,确保《办法》的针对性、务实性和有效性。
■加强自我约束,加大执法力度。对执法主体提出更高的要求,既 要严格执法程序和时限,又要加大处罚的力度,突出“双罚”, 强调《办法》实施的严格性、严肃性和严厉性。
工作中需要注意:“双罚”并不是要求“一刀切”,一律要处
罚责任人或对所有责任人都进行处罚,而是要实事求是,综合考虑 责任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履职情况等因素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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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管辖主体,防止监管真空和 监管重复
对跨区域经营的银行异地实施的违法行为,旧《办法》没有明 确管辖主体。
按照既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管辖原则,又能体现我会系统
旧《办法》没有将处罚依据区分为定性依据与量罚依据,实践
中大量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违规行为无法予以行政处罚,影响银行监 管的权威性。 规范性文件是我会系统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将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已为行政执法和司法 实践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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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需要注意:
■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但不得作为 违法行为的量罚依据,量罚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 ■定性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是银监会层面制 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派出机构制定下发的一般不得作 为定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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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初,完成了《办法》(修订稿)的最终 起草工作。 ↓ ♦ 4月2日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 4月底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银监会网站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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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修订的基本原则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5(0)33
【摘要】《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7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5年7月9日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1页(P60-70)
【关键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行为;派出机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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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初,完成了《办法》(修订稿)的最终 起草工作。 ↓ ♦ 4月2日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 4月底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银监会网站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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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修订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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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三项基本原则:
■加强顶层设计,践行现代法治精神和理念,借鉴吸收先进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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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定性依据与量罚依据,明确规范性文件可以作 为定性依据
旧《办法》第3条 新《办法》第4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 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 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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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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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定性依据与量罚依据,明确规范性文件可以作 为定性依据 (二)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建立查、审、决相分离的处 罚机制 (三)实行“双罚”制,加大对违法责任人的惩戒力度 (四)明确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管辖主体,防止监管真空和 监管重复 (五)加强对立案环节的管理与监督,从源头上规范和推 进处罚工作
法治经验与做法,在与上位法、相关司法解释衔接的前提下,着
力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前瞻性。 ■立足行业实际,注重总结基层执法实践经验,体现我会系统监管
执法特色,确保《办法》的针对性、务实性和有效性。
■加强自我约束,加大执法力度。对执法主体提出更高的要求,既 要严格执法程序和时限,又要加大处罚的力度,突出“双罚”, 强调《办法》实施的严格性、严肃性和严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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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订《办法》是总结推广良好实践的需要
多年来,我会及各派出机构在查处银行业违法违规
案件中创造了许多非常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归纳和总
结,吸收到《办法》中,便于在全系统范围内推广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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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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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启动《办法》修订工作,主要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4年5月-6月),在充分调研与论证的基础上完 成了《办法》的修订初稿。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 订版)》解读
1
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三、《办法》修订的基本原则
四、《办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五、贯彻执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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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3
(一)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全 面提升我会系统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
■第二阶段(2014年7月-12月),在我会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 1.与部分银监局、银监分局座谈,听取意见。 2.与会机关监管部门、部分银监局法规处处长座谈和银监局分 管法规的负责人座谈,听取意见。 3.向会机关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征求三轮修改意见。 ■第三阶段(2014年11月-2015年3月),征求部分银行业金处罚实践中 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处罚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我会系统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行政处罚工 作逐步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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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目前的处罚工作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处罚不够主动,立案环节缺乏统一和明确的标准,存在“应立不立”、 审计部门移交处理、发改部门“替代”执法处罚等现象,损害了监 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处罚不到位、力度不够,“只罚机构、不罚个人”,以银行内部纪律 处分代替行政处罚,处罚不能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 ■处罚不够规范,现场检查与行政处罚衔接不够,存在取证不规范以及 简单地以现场检查取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问题,易引发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风险。 ■处罚职责分工不尽合理,难以发挥监管部门与法律部门各自的专业优 势,影响处罚效率和质量。
4
要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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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办法》是适应银监会监管组织架构改 革,提高监管专业性和权威性的需要
2015年初,银监会对监管组织架构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很重要 的一项改革内容: 按照现场检查与监管处罚相分离的思路,整合银监会现场检查力 量,设立现场检查局,专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罚建议, 增强对违规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设立行政处罚委员 会,负责审议处罚案件并作出处罚决定;在法规部设立行政处罚委员 会办公室,负责审理行政处罚案件。 新的监管架构,强化了依法监管,突出了监管处罚的专业性,着 眼于提升监管威慑力。
旧《办法》(7章49条) 新《办法》(11章97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审查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管辖和适用 立案、调查、取证和
听证 决定与执行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总则 管辖 立案 调查 取证 审理 审议 听证 决定与执行 法律责任 附则
旧《办法》没有将处罚依据区分为定性依据与量罚依据,实践
中大量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违规行为无法予以行政处罚,影响银行监 管的权威性。 规范性文件是我会系统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将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已为行政执法和司法 实践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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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需要注意:
■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但不得作为 违法行为的量罚依据,量罚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 ■定性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是银监会层面制 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派出机构制定下发的一般不得作 为定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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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和细化调查取证要求,强化程序和证据意识
(七)调整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听证 权利
(八)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处罚的透明度 (九)建立处罚决定文书抄送制度,加强对被处罚责任人 的联合惩戒约束
(十)建立行政处罚工作时限制度,提高处罚工作效率
(十一)其他修改内容
17
新旧《办法》框架结构对比图
党中央和国务院近年来提出了:依法行政、职权法定、查 处分离、权责统一、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等一系列 依法行政原则和精神。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强调:
■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 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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