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社会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 珠海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及广东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指导和规范社会投资类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并联审批工作。
- 适用范围:适用于珠海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主要内容:明确审批流程、时间节点、各部门职责分工,提高审批效率。
2. 社会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核实施细则(暂行):- 目的: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社会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核效率。
- 实施范围:适用于纳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建设项目。
- 权限划分:市级和区级民防局分别负责办理相关事项。
- 办理流程:明确人防工程改造项目、现状改建项目、新建项目的办理流程。
3. 安徽省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试行):- 目的: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要求。
- 主要内容: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明确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的要求。
4.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目的:为确保《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有效落实,提高支付机构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公司治理。
- 主要内容:拟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并针对不同业务类型提出相应要求。
5.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的:规范政府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提供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 主要内容:明确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程序、条件和责任,为实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闭环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社会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旨在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规范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保障社会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快职能转变,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珠海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珠府〔2019〕42号)、《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经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领导小组同意,现分别就用地审查审批和建筑类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1月2日珠海市用地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用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用地审查审批工作责任追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高效行政、阳光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横琴新区除外)用地审查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用地审查审批,包括珠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的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使用未利用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等事项。
第三条监督检查对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各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包含市自然资源局派驻各区的分局)行使用地审查审批职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内容。
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各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查审批必备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审查审批依据是否正确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公平公正,审批结论是否清晰合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珠府函〔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19〕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2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年7月26日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一)委托代建,是指市代建管理机构直接组织项目建设或由其委托政府确定的非经营性专业代建机构组织项目建设;(二)社会代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代建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市代建管理机构可直接择优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9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申报、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程序指引。
第二条本程序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三旧”改造地块图斑数据库,方可进行申报。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前应当完成申报主体资格认定。
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包括基础环节及其他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基础环节,适用于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主体资格认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核准及实施监管协议签订等申报审批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其他环节,适用于相应类别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改建类和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审批、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原房地产权证注销手续等申报审批环节。
第五条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服务窗口及专岗,统一受理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材料。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珠府办函〔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第一、交通提升、城市跨越、民生为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规划空间保障能力和审批效率,经十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第五章附则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空间资源高效利用,强化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行政管理事权下放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珠海市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督等工作。
横琴岛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制度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评估、审查、管理、测绘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珠府办函〔2018〕181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8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监〔2018〕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对截至2018年1月15日,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77部政府规章均不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情形;13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2件文件因效力终止等原因无需清理,剩余128件文件经清理,保留105件,调整15件,废止8件。
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各责任单位对照清理结果,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调整。
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5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应对该文件开展全面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及时向社会公布废止的文件清单、调整的文件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和符合例外规定文件的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将相关后续清理工作情况报送市发改局。
附件: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日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截至2018年1月15日,共计130件文件(2件未纳入清理范围)。
珠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列入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新型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产业园区配套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工程。
包括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大产业项目。
(三)民生工程。
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就业、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按建设阶段分为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前期预备项目和储备项目。
投产项目是指本年度内能够按设计要求完成建设,年内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续-1-建项目是指上一年度已开工,本年度继续实施、未能投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本年度可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计划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前期预备项目是指建设方案已确定或基本确定,本年度内重点推进前期工作,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储备项目是指列入各类规划,尚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全流程管理,包括项目策划、前期管理、行政审批、工程建设、竣工投产,以及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依托珠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委、市政府成立市重点项目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实施重点项目挂图作战。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委秘书长、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总指挥部负责领导和统筹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研究重点项目管理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重大问题。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施行日期】2016.10.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8月19日八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22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9月21日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国土、交通、水利、建设、住房、环保、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第一节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市规划部门和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建设单位依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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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包含项目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与办理方式,严格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效能监察,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审批。
市政府应当按照“三倾斜”、“三保障”的原则加强市行政服务平台的建设,在评先评优、升职晋级、经费使用上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倾斜,从场地、资金和技术上保障“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和“网上办事”、“同网审批”的实施。
第四条【窗口部门职责】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窗口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审批事项、审批职能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到位,审批人员配置到位,对本部门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负责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和首席代表授权到位,实现审批事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场内办理;(二)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服务窗口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领导责任;(三)明确本部门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批责任和岗位责任,首席代表或服务窗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四)对本部门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职责】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对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二)结合市行政审批及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协调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中的问题,组织、协调各窗口部门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规范、高效、优质行政审批服务;(四)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对服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考评工作;(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优化原则】市政府定期清理、减少和合并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事项不互为受理的前置条件。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组织窗口部门定期简化和优化内部审批程序,要注重减轻申请人负担,归并填报表格,避免同一要件反复提交,减少申报材料,互认审核结果,共享审批证件,提高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效率。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审批项目集中】涉及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所有审批事项应当全部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纳入公用审批平台统一办理,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统一监督。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查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各职能部门不得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外受理或审批办理。
第八条【审批职能内部整合】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前提下,涉及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行政审批职能集中整合设置审核审批科(可设正式科制)或联审办公室,并将本部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和综合素质好、行政审批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进行合理集中归并到该机构,该机构成建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
各职能部门原科室不再履行行政审批职能。
第九条【场内审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窗口部门应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场内审批办理。
确实无法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场内审批的事项,应当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核准,并在本部门服务窗口公示该部分事项。
负责审批该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负责审批全过程跟踪、协调和流转,并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结。
第十条【首席代表制】窗口部门应当出具行政审批授权书,授予具有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服务窗口主要负责人任本部门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在服务窗口全权审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窗口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审批权限直接授予窗口工作人员。
行政审批授权书应当盖有本部门公章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签章,并在服务窗口公示。
因特殊原因,部分审批事项无法或不适宜授权首席代表,确需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场内审批。
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在服务窗口公示该部分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首席代表职责】首席代表由本部门正式任命并按照责权统一原则充分授权,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代表本部门并依照行政审批授权书授予权限行使行政审批事务职权,并就本部门行政审批事务向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二)负责协调本部门承诺办理事项和上报办理事项,组织本部门牵头主办的联合办理事项,参与其他部门牵头的联合办理事项;(三)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参加相关会审会议,牵头主办部门的首席代表负责组织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四)负责本部门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协调工作,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五)指导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和文件传达工作;(六)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七)按权限管理本部门窗口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一个窗口服务】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接办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建立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一次性录入、专人协办、统一发件的工作模式,项目单位申报、办理、领件只需面对一个窗口。
综合窗口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业务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综合窗口后,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报件是否齐全,一般要当场决定是否收件;如属内容比较复杂,并有图纸需审核的申报件,可与有关窗口部门的工作人员审议后确定是否受理,但审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统一管理】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和工作人员实行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文本格式、统一发布信息、统一协调、统一收费、统一形象、统一考核。
具体管理细则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四条【人员管理】窗口部门的首席代表及窗口工作人员受本部门领导,并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统一管理。
窗口部门应当保证窗口工作人员的稳定,确定或调换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市行政服务中心可以向窗口部门提出确定或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激励机制】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优秀指标单列,按进驻人员总数20%核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人事部门审定后送窗口部门备案入档。
市行政服务中心可以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奖励。
窗口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帮助,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学习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统一组织窗口部门印制服务指南、宣传单张,并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以通俗、简明的文字向申请人公示以下信息:(一)审批事项名称;(二)设立该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三)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具体办理流程、承诺办结时限;(四)审批事项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收费项目名称和标准及缴交方式;(五)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格式及数量;(六)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一次性告知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应当注意的事项;需要补交或补正相关材料的,也应当一次性告知。
服务窗口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已经提交的材料。
服务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信息共享】项目单位在行政审批各阶段的申报资料和窗口部门的审批结果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内部资料传送系统实现实时资源共享。
窗口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的行政审批系统,对确需使用本部门业务系统接件审批的,自行解决信息对接共享。
市信息化产业部门应当为各服务窗口实现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持,对行政审批系统开发、升级进行审定、指导,对涉及全市审批及监察等信息平台的建设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十九条【专用章制度】窗口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应当启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是本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唯一用章。
特殊情况不能启用审批专用章的,应当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查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
审批专用章印模版式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确定,由窗口部门制作,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会审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可召集相关窗口部门的首席代表或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召开业务会审会,及时解决具体行政审批业务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审批效率。
窗口部门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会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联席会议制度】有下列需要联合协调事项之一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召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召开行政审批联席会议:(一)对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及适用问题的协调;(二)不涉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重大审批程序问题的协调;(三)审批事项涉及疑难问题的协调;(四)其他市行政服务中心认为应当联合协调的事项。
市行政服务中心在会前应当做好需要协调事项内容的整理、汇总,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对象,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以及对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政府职能部门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会议决定。
对特别重大或情况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主持。
第四章基本审批流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类别】建设工程项目分为政府投资类和社会投资类。
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市政类和房建类。
第二十三条【承诺时限制】窗口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时限完成各项审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审批时限计算】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时限不包括依法需经专家评审、公示、听证、检测、检疫、鉴定、技术审查、拍卖和初审后上报以及需经上级部门审批的时间,也不包括项目单位自行准备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勘察测绘、图纸设计、招标、制作项目报告、缴纳费用等时间。
第二十五条【审批提前介入】窗口部门应当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协助项目单位加快前期工作,帮助梳理相关程序,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与窗口部门沟通,为窗口部门提前介入、缩短审批时限创造条件,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审批协作】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完成阶段性前期工作,分阶段同步申报各审批事项所需材料,窗口部门各负其责,同步推进,加强沟通,并联审批。
在并联审批过程中,如有任一环节未予批准,该环节审批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应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时间限定】本办法对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单位相关前期工作的工作时间进行了限定,重大或情况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项目单位在与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相应的协议或合同时,应当特别约定中介机构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