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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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04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试行)

120704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试行)

新疆新特光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目的为了规范新疆新特光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及其所属电站安全事故管理和调查程序,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电站安全信息,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查找和分析不符合项,有针对性地采取纠正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2 事故的分类和等级及适用范围2.1火灾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火灾事故分为:重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

2.1.1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1.2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2 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因工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2.2.1 轻伤事故:受伤者损失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

2.2.2重伤事故: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2.2.3 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2.2.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2.2.5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3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

交通事故分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2.3.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财产损失3-6万元。

2.3.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2.4 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光伏电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光伏电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光伏电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概述2022年4月20日下午14:30,位于河北省的一座光伏电站发生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时,电站正常运行,没有异常情况。

当地消防部门接报后迅速赶往现场,经过近5个小时的紧急救援,火势得到控制。

但由于火灾造成的破坏严重,电站的部分光伏板和逆变器被严重烧毁,造成了损失。

经初步调查,火灾起因是光伏板组件发生故障引发的。

二、调查过程1、现场勘查我们调查组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发生地点进行了详细的勘查。

经过现场勘查,我们发现火灾发生的位置在电站光伏板和逆变器的集中区域,而且火势蔓延迅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我们对烧毁的光伏板和逆变器进行了现场检测,并采集了样本进行进一步的化验。

2、询问相关人员我们对电站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和相关值班人员进行了询问,了解事故发生前的运行情况和可能的异常现象。

其中,一位维护人员提到在事发前几天,发现了一些光伏板组件出现了不正常的现象,但当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3、数据分析我们对电站的运行数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发现在事发前一周,该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出现了波动,并且在火灾发生前一天出现了异常的波动。

这些数据为我们分析事故原因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4、化验结果经过对火灾现场采集的样本进行化验,我们发现了一些异常的现象。

其中,烧毁的光伏板组件的外观发生了变化,而且在化验中检测出了一些有害气体的残留物。

这些化验结果为我们确定火灾原因提供了重要的证据。

三、事故原因分析通过以上调查工作,我们认为该光伏电站火灾事故的起因主要是光伏板组件的故障引发的。

具体分析如下:1、光伏板组件出现故障根据现场检测和化验结果,我们发现火灾发生地点的光伏板组件出现了故障。

在事发前一周,该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出现了波动,并且在火灾发生前一天出现了异常的波动。

而且在化验中检测出了一些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这些都表明光伏板组件出现了故障。

2、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根据调查,维护人员在事发前几天发现了一些光伏板组件出现了不正常的现象,但当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完整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完整

阜康市新风新能源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及集团公司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公司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有效防事故,结合阜康市新风新能源(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及光伏电站。

第三条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高依据。

第四条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尊重科学,严肃认真。

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五条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六条光伏电站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持各级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

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各级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公司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分清其事故责任。

第八条本规程所称员工是指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各种形式的用工,包括合同制员工、临时用工、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培工和实习生等。

第九条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电力建设及围绕发电和电力建设的工作。

第十条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光伏电站事故调查报告

光伏电站事故调查报告

光伏电站事故调查报告
XX光伏电站接地变开关,集电Ⅱ开关跳闸事故
调查报告
分发(Distribution):华东区域、运维中⼼各区域
报告摘要
2017年XX⽉XX⽇XX时XX分#2进线PSL641UC 过流Ⅱ段动作,消弧线圈装置报稳定接地故障同时选线装置选择接地⽀路集电Ⅱ线,320开关跳闸,接地变动作跳闸,站⽤电源⾃动切换为市电。

运维⼈员⽴即对现场设备进⾏检查并汇报调度及领导。

当时为雷⾬天⽓,初步判断为雷电导致保护动作。

XX时XX分对接地变361开关和集电Ⅱ线320开关进⾏试送电。

XX时XX分接地变361开关合闸成功;集电Ⅱ线320开关再次跳闸,判断集电Ⅱ线320线路为永久接地故障。

本报告对事故的根本原因进⾏分析并制定预防措施。

⽬录
1.事件基本信息 (4)
2.事件描述 (4)
3.事件后果 (4)
3.1直接后果及损失 (4)
3.2潜在后果及风险 (4)
4.分析过程 (4)
4.1背景信息 (5)
4.2主要的失效/故障点确定 (5)
4.3原因分析 (5)
4.4重要原因分析 (6)
4.5分析结论 (6)
4.6原因因素图 (7)
5.纠正⾏动 (8)
6.经验教训 (10)
7.事故定性及处罚建议 (10)
8.需说明的其它问题 (10)
9.参考资料及附件 (11)。

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

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

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作者:————————————————————————————————日期: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及集团公司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范公司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有效防范事故,结合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光伏电站。

第三条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高依据。

第四条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

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五条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六条光伏电站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持各级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

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各级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公司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分清其事故责任。

第八条本规程所称员工是指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各种形式的用工,包括合同制员工、临时用工、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培工和实习生等。

光伏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光伏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光伏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目录一、事故概况1.1 事故发生时间1.2 事故地点1.3 事故原因二、事故调查过程2.1 前期调查2.2 现场勘查2.3 证据收集2.4 相关人员询问三、事故原因分析3.1 设备故障3.2 人为因素3.3 环境因素四、事故影响及救援措施4.1 事故影响4.2 救援措施五、防范措施建议5.1 设备安全5.2 人员培训5.3 规范管理六、结论一、事故概况1.1 事故发生时间本次光伏火灾事故发生于2021年5月15日下午3点,地点位于某光伏电站。

1.2 事故地点事故地点为某光伏电站,该电站位于当地工业园区内。

1.3 事故原因经初步调查,该起光伏火灾事故起因是由于光伏电池组件发生短路引发火灾,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

二、事故调查过程2.1 前期调查对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了专业人员及时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同时排除人员伤亡和救援工作。

2.2 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后发现,火灾事故起源于电池组件的摆放位置,经检查发现电池组件存在损毁情况。

2.3 证据收集针对现场收集了大量火灾现场的照片、视频、物证及现场勘查记录等多种证据。

2.4 相关人员询问调查专员对电站管理人员、监控室值班人员进行了询问,了解了有关光伏发电运行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3.1 设备故障经过初步断定,本次光伏火灾事故起因为电池组件短路引发火灾。

在调查中发现,该电池组件近期存在过载使用情况,导致设备损坏,进而引发火灾。

3.2 人为因素在事故发生前,电站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电池组件的过载使用情况,也未能及时进行保养与维护,造成了设备故障。

3.3 环境因素火灾发生当日属于高温多风的天气,极大地影响了火灾的蔓延速度和救援效果。

同时,电池组件的摆放位置也存在一定的环境因素影响。

四、事故影响及救援措施4.1 事故影响由于火灾持续了较长时间所致,电站内的多个光伏电池组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由于火灾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毒烟,也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了一定干扰。

光伏电站事故调查制度、事故、障碍、未遂、异常判定标准

光伏电站事故调查制度、事故、障碍、未遂、异常判定标准

事故调查制度、事故、障碍、未遂、异常判定标准1、范围1.1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光伏100MW光伏电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等要求。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光伏100MW光伏电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

2、术语2.1 事故隐患分级2.1.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1.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3.1 工作方式3.1.1 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1.2 定期检查:分为春季安全大检查、秋(冬)季安全大检查和节前(春节、国庆)安全大检查。

定期检查时间安排:春季安全大检查:3月至4月。

秋(冬)季安全大检查:10月11月。

节前安全大检查:春节前、国庆节前。

3.1.3 专项检查:根据上级要求、行业特点和当前安全生产具体情况,新能源发电部及时组织开展防汛、消防、交通安全以及其它各类专项安全检查。

3.1.4 日常检查: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包括设备的巡回检查方式。

3.2 检查内容按照新能源发电部及上级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定期开展。

3.3 治理与防控3.3.1 事故隐患的治理应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查处违章行为,积极消除事故的初期隐患,有效预防事故隐患危害升级。

3.3.2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光伏电站制定整改计划(整改计划表见附件1),并立即开展整改工作。

整改计划表按月,以电子版形式报安全生产室。

3.3.3 对于整改难度和危害较大的事故隐患及重大设备缺陷应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优先安排整改工程项目计划,做到隐患治理“五落实”。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光伏电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光伏电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光伏电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1、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2、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3、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4、国家和建设部、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5、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三、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1、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各项目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 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

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

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五、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提供一切便利。

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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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及集团公司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范公司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有效防范事故,结合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光伏电站。

第三条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高依据。

第四条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

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五条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六条光伏电站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持各级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

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各级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公司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分清其事故责任。

第八条本规程所称员工是指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各种形式的用工,包括合同制员工、临时用工、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培工和实习生等。

第九条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电力建设及围绕发电和电力建设的工作。

第十条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第十一条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十二条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第二章事故(障碍)第一节人身事故第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二)本公司聘用人员、本公司雇用或借用外公司员工、民工和代培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公司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三)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公司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公司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指本公司的其他员工以及参加本公司工作的非本公司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公司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公司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七)两个及以上公司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公司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公司”或“非本公司”人员的人身伤亡。

(八)非本公司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公司(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公司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

(九)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公司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第十四条人身事故等级划分按国务院颁发的《公司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分为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故。

(一)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达10人及以上者。

(二)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三)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第二节设备事故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第十六条特大设备事故(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三)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京能集团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第十七条重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一)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者;(二)风力发电机的机舱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万元以下者;(三)装机容量在50MW及以上的光伏电站,发生全场停电事故超过24小时,若送出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四)生产设备、场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五)本电站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重大电网事故;(六)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集团公司或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

第十八条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一)35kV母线及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由于场内原因或由于人员的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被迫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二)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35kV汇流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虽然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或公司批准,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

(三)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1.120MW及以上变压器绝缘损坏;2.11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3.11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四)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雷击等原因,光伏电站单元汇流线路倒杆塔、断线、电缆头爆炸引起停运,停运时间超过10天。

(五)发生下列恶性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六)光伏电站发生设备、设施等损坏,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1.因故障造成发变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及以上;2.设备、运输工具损坏,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露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及以上;3.生产设备、场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十)其他经新能源公司认定为事故者。

第十九条设备一类障碍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一)光伏电站35kV母线及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二)光伏电站35~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三)单台逆变器故障停运,时间超过15天;(四)逆变器由于本身内部同类故障引起多台(三台及以上)同时停运,并且持续时间超过7天;(五)由于人员的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35kV单元汇流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六)非人员过失引起的光伏电站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七)由箱变故障引起逆变器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八)升压站监控系统失灵24小时内未恢复者;(九)逆变器集中监控系统失灵72小时内未恢复者;(十)光伏电站发生设备、设施等损坏,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2.设备、运输工具损坏,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露等,经济损失达到2万及以上;3.生产设备、场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5千元。

(十一)其它经上级公司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的。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一节即时报告第二十条光伏电站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等方式向新能源公司和本单位所在地的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同时以事故快报上报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二十一条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等方式向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报告,同时以事故快报形式上报集团公司。

其中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新能源集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报告事故单位。

第二节调查组织第二十三条人身事故(一)特大人身事故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重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

(三)一般人身事故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产(基建)、劳资(社保)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上级公司或光伏电站的站长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性质严重的,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安监、生产(基建)、劳资(社保)等部门派人参加。

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光伏电站安全员填写。

第二十四条设备事故(一)特大设备事故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产(基建)、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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