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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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简述民法典的体系

简述民法典的体系

简述民法典的体系民法典是指以民事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部包含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的法典,旨在调整和规范人民之间的日常社会关系。

民法典的体系是指这部法典中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民法典的体系可以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和法定代理七个部分。

总则部分是民法典的基础,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总则部分包括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等。

总则部分的存在可以为其他部分提供统一的基础和指导,确保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和逻辑性。

物权部分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对物品的所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权利和义务。

物权是人们在物品上享有的权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个方面。

物权部分规定了人们在物品上的权力和责任,保护了人们对财产的合法权益。

合同部分是民法典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之间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人们自愿订立的协议,它约束着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合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部分是民法典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它规定了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两个方面,它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和其他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部分是民法典中的一个特殊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婚姻家庭部分规定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继承部分是民法典中的另一个特殊部分,它规定了人们的财产在死亡后的继承权利和义务。

继承是人们在死亡后将财产转移给其他人的方式,继承部分规定了继承的方式、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代理部分是民法典中的最后一个部分,它规定了代理人代表他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规则。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第一章

民法-第一章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2民法为文明法;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是指对私法关系进行规范和调解的法律体系,它对我国的
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典,需
要了解它的体系结构。

(一)总则
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总则,它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行为、法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保护、法律责任等,这是民法典
其它编的基础和导向。

(二)物权编
物权编主要规定了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保护自己的
财产权利时应遵守的规则。

其包括物权的基本规则、各种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物权的限制、物权的消灭等内容。

(三)合同编
合同编主要是规定了人们在民事交往中订立和履行合同应遵守的法律规则。

其中包括合同的要件、效力、解除、变更、过失责任、不当得利等问题。

(四)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编主要规定了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包括侵权责任的形成、侵权行为的特殊情形、损害赔偿的计算、弥补损失等。

(五)继承编
继承编是规定人们合法继承财产的法律系统。

其中包括继承的规则、继承人的资格、遗产的管理与分配等内容。

以上是民法典的基本体系结构。

最近,国家还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规,这些法律与民法典构成了我国的私法法律体系。

要更好地利用和维护这一法律体系,需要各种法律服务人员的努力和配合。

20春福师《法理学》在线作业一答案4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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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师《法理学》在线作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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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民法法系产生的基础是()
A.普通法
B.公法
C.罗马法
D.私法
2.以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为标准,法律责任可以分为()
A.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
B.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C.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D.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3.法治的一般原则从总体上可以概括为()
A.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
B.实体原则和形式原则
C.民主原则和程序原则
D.秩序原则和正义原则
4.关于人权的正确表述是()
A.人权是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结合
B.道德权利必须逐步转化为法律权利
C.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之间没有冲突
D.没有法律保障的人权是不存在的
5.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凡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
A.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
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C.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D.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6.在西欧中世纪,法的本质被归结为上帝意志。

这种神学观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经院主义哲学家()
A.奥古斯丁
B.阿奎那
C.杰弗逊
D.边沁
7.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

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
A.对世义务
B.专属义务
C.救济义务
D.公义务
8."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说明了()
A.法的阶级性
B.法的不确定性。

民法体系结构

民法体系结构

民法学结构体系:出生、死亡等不包括人的意志的客观事实事件取得时效时间的经过:时效消灭时效事实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有效的民事行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引起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是内容和形式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产生、变更)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消灭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的部分行为、无权代理、无权处分)民事权利能力(宣告失踪制度、宣告死亡制度)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的划分)监护制度主体法人成立条件法人分类法人消灭物权基本原理:物权法原则、物权变动、物权的保护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共有、相邻关系)建设用地使用权(传统用益物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地上权地役权、物权用益物权农村土地使用权永佃权、典权)邻地利用权他物权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留置权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基本原理(债的种类、履行、履行中的抗辩权、保全、解除、(平等主体合同总论(合同成立、生效、变更、解除)之间的财产关系权利义务债权合同债权合同分论和人身关系)内容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身份权(配偶权、亲权、其他亲属权)法定继承继承权遗嘱继承遗赠专利权知识产权商标权权著作权其他智力成果权物、权利(物权客体)行为(债权客体)客体人格利益(人格权客体)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客体)合同责任(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行为(民事法律共同侵权行为关系的保护)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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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人、法律行为和物) (期间、时效)
物权法 (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法与占有) (不动产物权法和 动产物权法)
债法 (合同法、缔约过失、 不当得利法和 无因管理法)
家庭法 (结婚法、离婚法、 抚养、赡养以及 收养法等)
继承法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等)
侵权法 (对物权和人格权 以及其他绝对权 提供保护)
法人制度 知识 产权
2013-10-25
商法中的特别法 (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 、海商法、破产法等)
中国人民大学学院 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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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 案例1:甲为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顺利通过系组织的博 士论文答辩,并且获得院系学位委员会的通过,但学校 学位委员会投票拒绝授予其学位。问:甲与北京大学之 间的纠纷性质为何?如何提起诉讼?(参见:“刘燕文 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 案例2: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第33条、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 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 均不得申请复学。”你如何看待该规定? – 案例3:甲乙为新婚夫妻,在家看“黄碟”,警察收到举 报后,将甲拘留。正当吗?(参见:“延安夫妻家中黄 碟案”)
2013-10-2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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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基本关系
— 从民法角度



(人之外的自然要素)

(人之外的自然要素)
2013-10-2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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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基本构造
— 从法律关系角度 • 人与人在社会中的相互交往会产生各种社会关系, 如买卖、借贷、邀请、恋爱、友情等,民法并不调 整人与人之间所有的社会关系,而仅仅调整“平等 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在民法中,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规范构成物权法,调整特定当事人之 间的给付关系构成债法,主要包括合同法和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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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基本构造
— 从法律关系角度
• 2、民法中的基本人身关系
– 案例2:甲和乙结婚数年之后,育有一子丙, 后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甲的父母在甲结婚 之前赠送她一幅古画。依据离婚协议,甲抚养 其子,其决定其子采其姓,丙成年之后,决定 恢复其父乙姓。乙离婚之后与丁再婚,但未生 子,乙再婚后不久死亡,生前财产由谁继承? – 问:存在哪些民法上的人身关系?
– 在民法中,调整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称之为婚姻家庭法,调整经 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的法律为继承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都 是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而展开的。调整人格利益的法律为人 格权法,人格权体现了人的主体性要求,体现了“人之所以为人”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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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侵权法 提供保护
人格权

以所有权为核心 物权的直接关系 控制 物
人的价值
人的集合 (伦理的 和社会的) 履行行为 家庭、法人以及其他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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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体系图示 — 从法律关系角度
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 物权关系 所有权关系 他物权关系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债的关系 合同关系 侵权关系 不当得利关系 无因管理关系 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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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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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基本构造 — 从法律关系角度
– 在上述案例2中,存在如下几种关系:
• 第一,甲和乙之间、乙和丁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婚姻财产关系。 • 第二,甲乙和丙之间的亲子关系。 • 第三,甲和乙离婚之后,甲乙与丙之间的抚养关系。 • 第四,丙成年之前和之后决定姓名和更改姓名的权利。 • 第五,丙和丁对乙的财产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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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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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 1、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意义
– 第一,区分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保留了私人的自 由空间。 – 第二,确立了公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私权。 – 第三,确立了法律适用的不同范围、不同法院管辖以 及救济手段。
• 2、如何划分公法和私法?
– 第一,利益说。 – 第二,主体说。 – 第三,法律关系说。
• 2、罗马法的复兴
– 罗马法的发现 – 波伦亚近代法学研究的滥觞 – 罗马法的传播
• 3、欧陆法典化运动(18-19世纪)
– 《法国民法典》 – 《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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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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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发展简史
• 4、清末修律与我国对近代民法的继受 – 《大清民律草案》(1911) – 《中华民国民法典》(1930-1931) • 5、新中国民法的发展 – 民法典起草“三上三下” – 1980年《婚姻法》(数次修订) – 1985年《继承法》 – 1986年《民法通则》 – 以“零售代批发” • 1999年《合同法》 • 2007年《物权法》 • 2009年《侵权责任法》 • 2011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国际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无确定时间表
民法体系的构造与 民法发展简史
— 第一讲:民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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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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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法律作为人类共同生活的规范
• 1、法律作为人类共同生活的规范选择 – (1)人类共同生活的规范选择 • 第一,暴力。 • 第二,法律。 • 第三,道德。 – (2)人类和平、最大福利地共同生活的选择-法律 • 法律与暴力的本质区别在于:它满足了人类最基本的需要-安全,防 止在无谓的争斗中消亡。 • 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区别在于:它建立在人类现实生活的需要基础上, 直接调整现实的利益冲突;维系和平共处的最低限度。而道德为人类 向善的理想追求。法律与道德相互渗透,共同调整人的行为。 2、民法的起源 – 起源于习惯法 –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一书中精辟地分析了民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 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 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立法 律。” – 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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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区分: —— 民法领域
• 【案例导入】甲即将结婚,将其在北京打拼多年积蓄的一 百万元投入购房。现甲与看中房屋所有权人乙的二手房, 乙表示愿意将房屋以一百万元出售给甲,甲要求与乙订立 买卖合同,乙一再表示,无需签订合同,保证将房屋卖给 甲。两个星期后,乙将房屋卖给出价一百一十万的丙,导 致甲的女友负气而与甲分手。现甲提起诉讼,要求乙转让 房屋所有权给自己,并赔偿精神损害。如何处理?
• 3、私法的公法化
– 公私法的接轨-民法中强行法的增加。 – 所有权自由和契约自由的限制。
2013-10-2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岩 14
五、民法发展简史
• 1、罗马时代
– 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 – 公元1世纪盖尤斯所著的《法学阶梯(Institutes)》 – 《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
• 2、学说汇纂式 (pandecten/digest)
– – – – 设立总则(General Part) 以物权和债权为中轴 家庭法和婚姻法独立 以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为代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岩 11
2013-10-25
民法典体系性结构(学说汇纂式)
– 第一,归属关系,以所有权为核心,调整物的归属,作为交易的前提和 后果。
• 法律关系表现为绝对关系,即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第三人负担消极不作为的义 务。
– 第二,债的关系,即以给付作为客体的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表现为相对关系,即特定权利人针对特定义务人享有债权,主要包 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不当得利关系,无因管理关系等。
– 横向平行关系
• 1、民法上的基本财产关系
– 案例1:现有甲乙二人,二人之间达成买卖约定,由甲出 售书籍给乙,约定两天之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丙于次日将书盗走,阅读中不慎发生火灾,将该书烧毁。 – 问:具有哪些民法上的“关系”?
2013-10-2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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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基本构造 — 从法律关系角度
• 在上述案例1中,存在如下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 – – – 第一,甲就其书享有所有权。 第二,甲和乙之间的合同关系。 第三,丙侵害甲就该书所享有的所有权(侵权行为)。 第四,因丙的侵权行为导致书的灭失,甲无法及时履行与乙所达成的合 同,此种风险究竟由谁来负担,发生何种责任,如何救济?
• 从民事法律关系出发,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2013-10-2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岩 16
身分关系 配偶关系 亲子、收养 继承关系
人格关系
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2013-10-2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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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codification)
• 1、法学阶梯式(institute)
– 人、物与诉讼(persona/res/actio) – 滥觞于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 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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