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的自由与秩序
国内外网络信息治理现状

国内外网络信息治理现状1. 引言1.1 网络信息治理的重要性网络信息治理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日益凸显。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开展商业活动的重要平台。
网络空间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乱象,如虚假信息泛滥、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问题层出不穷。
加强网络信息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信息治理能够有效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网络信息审查制度,可以防范和打击不良信息,净化网络环境。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网络信息治理还可以促进信息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提升国家在全球信息化领域的竞争力。
网络信息治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只有加强网络信息治理工作,才能建设清朗、有序、安全的网络空间,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繁荣与进步。
1.2 国内网络信息治理现状目前,中国政府通过多种手段对网络信息进行审查,以确保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
中国实施了严格的网络审查制度,包括审查过滤敏感内容、封锁不良网站、监控网络行为等。
针对不法信息,中国政府通过建立网络监管机构和加强法律法规制裁违法行为,力求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
中国还实施了实名制登记、网络巡查等措施,以确保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网络信息传播态势方面,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庞大,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
网络媒体的发展也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更多载体和渠道。
与此网络信息疾速传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谣言传播、虚假信息泛滥等,给网络信息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安全问题也是中国网络信息治理的重点之一。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网络安全威胁越来越严峻。
网络黑产、网络攻击等成为了网络安全的主要威胁。
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维护国家网络安全。
中国在网络信息治理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要加强网络信息治理,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监管机制和技术手段,增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
论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必要性

论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必要性网络言论自由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热议话题,人们常常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和规制产生争议。
一方面,维护网络言论自由可以促进信息传递和言论多样化,另一方面,网络言论的滥用也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因此,本文将探讨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必要性,并阐述为什么必须在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规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必须得到规制是因为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
虽然言论自由是人权的一部分,但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律,言论自由不包括诽谤、侮辱、恶意造谣等违法行为。
在网络世界中,虚假信息的传播、网络暴力行为以及恶意攻击等问题时有发生。
这样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也破坏了网络社交的良好氛围。
因此,必须通过合理的规制来管理网络言论,以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秩序。
其次,网络言论的规制也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权。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言论的方式公开他人的隐私、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给受害人带来骚扰和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规制,个人的隐私权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因此,通过对网络言论的适当规制,可以从源头上遏制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此外,网络言论的规制还有助于防止谣言的传播。
谣言在网络上传播迅速,不仅会误导公众,还可能导致社会恐慌和负面舆论的扩大。
一些严重的谣言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导致社会动荡。
因此,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打击传播谣言的行为,可以减少谣言的传播范围和影响,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网络言论的规制还有助于防止网络欺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随着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欺诈活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给消费者和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还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通过规制网络言论,加强对网络欺诈和侵权行为的管理,可以有效保护公众和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网络空间构建公正的商业环境。
民法典背景下我国“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困境及破解路径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重构
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商法基本原则的重构也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商法是 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维护商人合法权益,保障商事交易顺利进 行的法律制度。商法基本原则是指商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商法各个领域的根本性 准则,是商法的基本精神的体现。商法基本原则的重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 社会形势和商事交易发展的需要。
一、民法典编纂的背景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原有的民事法律体系已经逐渐不能适应 新的社会需求。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形势,我国启动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民法典编纂是在原有的民事法律基础上,整合、修订、完善原有的法律条文和法 律制度,形成一部更加完善的、系统的民法典。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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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由原则
2、自由原则
自由原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自由地行使权利和选择交易方式。 这一原则是商法特有的基本原则之一。在重构商法基本原则时,应当强调自由原 则的重要性,保障交易双方的自由选择权。
3、公平原则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 行交易。这一原则是民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重 构商法基本原则时,应当强调公平原则的重要性,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然而,避风港原则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困境。首先,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争 议。尽管民法典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 扩大,但对于何为“及时”,以及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实践中仍 存在较大争议。
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困境
其次,证据收集方面存在困难。权利人在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时,需 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侵权行为。然而,由于网络环境的匿 名性等特点,权利人往往难以获取足够的证据,这也就增加了避风港原则适用的 不确定性。
申论:网络时代下的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

网络时代下的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渠道。
在网络时代,言论自由作为一个基本权利,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和提升。
然而,言论自由背后也隐藏着社会责任。
网络时代下的言论自由不应当成为滥用权力和伤害社会利益的借口,而应与社会责任相结合。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保障了人们表达个人观点和意见的自由。
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便捷性,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看法,并与他人进行交流。
这种自由的传播方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限制,使人们能够更广泛地了解世界,增加了知识的多样性和透明度。
言论自由促进了思想的碰撞与进步,激发了创新和创造力,推动社会的发展。
然而,言论自由也需要与社会责任相结合,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人们在发表言论时应当尊重他人的权益和人格尊严,避免恶意谩骂、诽谤等不良行为。
网络言论的匿名性使得一些人往往不负责任地发布攻击性言论,严重伤害了他人的感情甚至危害了他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我们应当倡导文明用语,建立良好的网络道德规范,确保言论自由与他人的尊重之间的平衡。
其次,平台提供商也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管与管理。
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有义务维护网络空间的健康和秩序。
它们应制定合理的规则和准则,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益的言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同时,平台应加大技术投入,提升算法和人工智能的监测能力,防止虚假信息和谣言的传播,保证公众获得可信的信息源。
最后,政府也应承担起监管和引导的责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
政府应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的力度,打击网络暴力、诈骗和侵权行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督,鼓励它们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网络言论的健康发展。
在网络时代下,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是密不可分的。
言论自由的实现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
只有在遵守社会责任的前提下,网络言论才能够真正起到促进进步、传递正能量的作用。
申论热点:提高网络治理能力 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申论热点: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互联网日益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阵地、主战场、最前沿,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
要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把握好安全和发展、自由和秩序、开放和自主、管理和服务的辩证关系,坚决打赢网络意识形态斗争,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成为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
要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公务员考试角度解读[面临挑战]1.内容不“雅”,信息低俗庸俗。
网络文化作品盲目跟风,照搬照抄,缺乏创意;内容低俗和恶搞,践踏法律道德底线;迷信思想盛行。
2.过程不“安”,安全威胁严重。
黑客恶意攻击,恶意网站设置陷阱,个人信息泄露,虚假信息泛滥,网络虚假和违法交易等问题严重。
3.监管不“力”,能力手段落后。
治理工作缺乏及时性、针对性和精准度,技术监管能力落后于技术更新速度,集中化和跟随型监管手段和技术难以满足需求。
4.素质不“高”,网民文明缺位。
个别网民践踏法律和道德底线,为吸引“眼球”而信口开河,更有甚者无中生有、造谣惑众、胡作非为。
[治理路径]1.立良法,促善治。
玩火者必自灼,失德者必自戕,践法者必自灭。
对网络空间来说,立良法是至关重要、最不可忽视的“安全带”,自律是最畅通无阻、最放心可靠的“快车道”。
2.严执法,保安全。
网络空间从不是“法外之地”,自媒体江湖亦不是“丛林世界”。
任何人、任何账号违法违规发布信息危害社会、扰乱正常秩序,都必将被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3.维民权,解民忧。
如果说石油是20世纪最重要的资源,那么数据将成为21世纪的重要资源。
弥补算法漏洞、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筑起保护屏障,成为信息时代的一道必答题。
4.重宣传,育新风。
新征程赋予新使命,新时代呼唤新作为。
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网络必须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自觉在追求真善美中彰显正能量。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和责任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和责任自互联网的兴起以来,网络言论自由一直备受关注。
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实现自由表达的平台,允许人们在虚拟空间中尽情发表观点。
然而,在网络言论自由的背后,也存在着法律的限制和责任。
本文将就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和责任进行探讨。
一、法律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背景网络言论自由是从传统的言论自由逐渐演化而来的,它满足了人们对自由表达的需求。
然而,在网络言论自由的蓬勃发展中,一些不法分子滥用自由表达的权利,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必须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一定的法律限制。
二、法律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方式1. 网络言论的违法性规定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网络言论的违法行为,如泄露国家机密、诋毁他人名誉、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
2. 网络言论的审查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对网络言论进行审查,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种审查制度虽然对网络言论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也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和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3. 制定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随着网络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了网络行为和信息的发布。
这些法律法规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国家网络安全和公共利益。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责任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言论无责任。
在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必须伴随责任。
网络用户在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法律责任当网络用户发表带有违法性的言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侵犯,以及泄露国家机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
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民事责任在网络言论自由中,民事责任也是重要的一环。
当网络用户的言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可以主张民事赔偿权。
网络用户应当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面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面介绍」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是我国为了加强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网络信息技术的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2. 法律目的和依据网络安全法的制定旨在:-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范网络空间行为,保障网络信息传播自由和秩序;- 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网络安全法的制定依据是我国宪法关于保护国家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
3. 适用范围网络安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网络activities,包括:-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网络信息传播和应用;- 网络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提供;- 网络交易和广告发布;- 网络数据的收集、使用、处理和存储;- 网络安全的维护和监督管理。
4. 主要内容4.1 网络安全义务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网络安全义务,包括:-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安全;- 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用户个人信息;- 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防止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4.2 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的管理要求,包括:- 禁止传播虚假信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违法信息;- 网络运营者对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应当采取停止传输、删除等措施;-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内容审核,防止传播不良信息。
4.3 网络数据保护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数据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 网络运营者应当合法收集、使用网络数据,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数据安全;-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网络数据进行分类管理,重要数据应当进行备份和恢复。
建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路径完善治理秩序

政府管理2021·02收稿日期:2020-08-28基金项目:四川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项目(scxf201601)作者简介:欧庭宇(1986—),男,四川中江人,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党的建设。
摘要: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主席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作出的“中国方案”,学术界也对此提出了技术层面、不同群体、学科交叉的路径建议,但其实践路径的针对性、系统性有待改进。
基于整体性视角和系统性研究,应通过制定网络空间规则、升级设施平台、依托情感交流、加强国际话语传播等策略,使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治理的制度秩序、政治秩序、精神秩序和价值秩序朝着造福全人类的方向迈进。
关键词: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制度秩序;政治秩序;精神秩序;价值秩序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7017(2021)02-0046-05网络空间治理已经成为我们党长期执政所要面对的“最大变量”,考验的是我们是否具备应对风险挑战、把握发展机遇的能力,能否在“没有枪炮的战场”打赢“没有硝烟的战争”,能否将互联网这一新载体的“最大变量”转化为创新发展的“最大动量”[1]。
为了推进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实践化发展,中国政府积极扮演倡导者和建设者,通过举办世界互联网大会,向其他国家尤其是较为落后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提交相关国际行为准则等,彰显了我国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从萌芽到确立的积极贡献和坚定信心。
实际上,要实现这一目标还任重道远,不仅需要党中央举旗定向、谋篇布局,也需要学术界对这一政治话语的解读、转化与推进。
学术界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已取得有针对性、有现实性的研究成果,为构建和推进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作了不同角度的探讨。
一是从不同技术层面来探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路径。
有学者从数字地球战略的技术角度出发,认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路径包括坚持可持续开放、谋求共建共赢,完善网络监管、加强安全保障,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便民惠民,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多元活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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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的自由与秩序
来到英国这个“www”发明者的故乡,让我不禁想起2012年伦敦奥运会开幕式上动人的一幕:男孩弗兰克和女孩琼恩用精彩的表演,向“www”的发明者、被誉为“互联网之父”的蒂姆·伯纳斯·李先生致敬,感谢他带来的美好网络时代。
伯纳斯·李先生则面带微笑坐在“伦敦碗”中央,轻快地敲击电脑键盘,看台上闪现出一排巨大的字符:THIS IS FOR EVERYONE。
这句话虽然简短,却说出了互联网与人类的关系。
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是全人类共有的财富、共享的资源、共同的家园。
互联网让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
在这个承载着70亿人的“村庄”里,每一个人都崇尚自由、追求幸福。
自由靠什么来实现和维护?英国著名作家萧伯纳曾经说过,“自由意味着责任”。
我想同样可以说,“自由意味着秩序”。
自由和秩序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离开了秩序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哪里没有秩序,那里一定没有自由。
我们越追求自由,就越需要秩序。
秩序的要义正是“为了每一个人”。
为了每一个人,我们倡导构建六个方面的秩序:
一是倡导互相尊重的秩序。
在英国,“绅士”是讲文明、守秩序的典范。
在中国,我们有一个与“绅士”相一致的称谓,叫“君子”,君子之道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今天,我们同样也需要“网上君子”和“网上绅士”。
在网络空间里,不同肤色、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语言的人们,应共同享有参与权、表达权、发展权。
虽然各国国情和文化传统不同,但我们应当摒弃偏见、尊重差异、包容开放,特别是要尊重网络主权,不搞网络霸权,不把本国的利益凌驾于他国的利益之上。
我们要共同携手,致力于构建一个互相尊重、平等相待的互联网发展秩序。
二是倡导信息共享的秩序。
互联网的本质属性就是传播信息、共享信息。
当今时代,信息引导着资本,影响着决策,决定着交易。
一个企业、一个机构,能否通过信息把握市场规律,预测市场前景,发现市场机遇,控制市场风险,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
掌握信息的多寡也是一个国家软实力、影响力的重要标志。
目前互联网上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信息传播的不客观、不全面、不平衡、不对称密切相关。
当今世界,20%的人口占有80%的信息资源,80%的人口只享用
不到20%的信息资源,出现二八分立的格局,形成了严重的信息鸿沟。
我们应当致力于打破信息壁垒,消除信息鸿沟,让信息在互联网上自由、安全、有序地流动,成为可以共享的财富,更好地造福社会、造福人类。
三是倡导传播正能量的秩序。
2012年中国十大流行语中,“正能量”一词位居榜首。
这个词的流行源于英国心理学家理查德·怀斯曼的《正能量》一书。
在当今中国,“正能量”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所有积极的、健康的、催人奋进的、给人力量的、充满希望、充满爱心的人和事,都是“正能量”。
正能量就是要给人向上的信心和希望,鼓励大家爱国家、爱社会、爱生活,追求一切美好的事物。
我们所做的一切,最终都是为了传播正能量。
正能量没有国界,如果每个人都通过互联网传播正能量,世界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
四是倡导文明和谐的秩序。
互联网是时代进步的产物,是现代文明的象征,肩负着弘扬优秀文化、传承文明成果的重要使命。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网上还存在大量不良信息,特别是那些色情暴力信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
了极大威胁。
不涤清互联网上的“污泥浊水”,必将影响社会风尚,影响未成年人成长,影响互联网健康发展。
英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对未成年人上网进行保护,避免他们接触有害信息。
文明进步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各国都应坚持文明办网的原则,引导网民文明上网,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积极运用互联网这一现代传播工具,弘扬世界优秀文化,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五是倡导维护安全的秩序。
互联网是全球共用的信息平台,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面对网络犯罪、黑客攻击、侵犯隐私等全球性挑战,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安全问题上“独善其身”。
在网络空间里,牺牲他国安全来维护本国安全难以为继,排斥他国诉求去谋取本国利益也不会长久。
中国也是黑客攻击的受害国,我们始终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攻击行为,希望在网络安全、网络反恐、网络执法、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与世界各国一道深化交流合作,共同筑牢网络安全底线。
六是倡导依法治理的秩序。
良好的秩序,必须靠规则来维护。
互联网是自由
开放的平台,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话语权,但遵守法律是基本准则,底线不可逾越。
去年,英国跳水神童戴利因比赛失利,遭到一网民的死亡威胁,后来这个网民被警方拘捕。
近日,英国一男子在网上接连辱骂并威胁女权主义者佩雷斯,扬言对其进行性侵犯,被警方拘捕。
对于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网络欺诈等互联网上的“毒瘤”,必须强化底线意识,坚持依法治理。
我们主张,在联合国框架下,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新秩序,让互联网更加规范有序,更好地服务各国发展、服务全人类。
英国是互联网发达国家,互联网内容管理、技术支撑、行业自律、法律法规等方面比较完善。
特别是英国将发展互联网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出台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体现了远见卓识。
中国互联网起步较晚,但呈现出跨越式发展的强劲势头,有两个鲜明特点:
一是网民多,总数近6亿,而且还在快速增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4.1%,微博微信的用户都已经超过了3亿,每天在微博上发布和转发的信息超过2亿条。
二是网站多,境内注册网站294万家,在2013年全球前20大网站中,中国的百度、腾迅、阿里巴巴、新
浪、搜狐等5家网站上榜,互联网已成为中国很多创业者实现梦想的新舞台。
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市场大门始终向世界敞开,与世界分享中国互联网繁荣发展的机遇和成果。
最近,中国政府还出台了促进信息消费、实施“宽带中国”战略等一系列举措,体现了加快发展互联网的信心和决心。
中国互联网的历史不到20年,发展还不够成熟,在服务、管理、建设、运用等很多方面,还要向英国等互联网发达国家多学习、多借鉴。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中英两国互联网的发展既有很多共性,也有很强的互补性,近年来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至今举办了五届,我的一个突出感受,就是包括中英在内的世界各国,在互联网领域达成的共识越来越多,共享的资源越来越多,共赢的机遇越来越多。
中英两国同为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同为快速发展中的互联网大国,在构建国际互联网秩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肩负着重要的责任。
我们真诚希望在以下五个方面,与英方进一步深
化共识、加强合作:
第一,构建常态化交流机制,畅通政府互联网管理部门对话渠道,提高对话层次。
第二,构建协同创新机制,鼓励支持两国互联网企业到对方国投资发展,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合作,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构建研究磋商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领域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交流,积极探索互联网发展规律。
第四,构建网络安全合作机制,加强对网络攻击、青少年保护等问题的协调处理,共同创造安全可信的网络环境。
第五,构建网络信息共享机制,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包容的胸怀,推动网络信息的有序流动和充分共享。
女士们,先生们:
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认为,一个真正心智成熟的人,可以做到“从心所欲,不逾矩”。
在这个美好的互联网时代,我们在享有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建立秩序、维护秩序、捍卫秩序的责任。
我相信,充满智慧的中英两国人民,一定能够担负起历史和时代赋予的使命,深化共识,增进共享,实现共赢,积极
构建国际互联网新秩序,共同开创互联网更加美好的未来!
我祝福互联网带给每一个人快乐、健康和幸福!
(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