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4号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中国银行培训资料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操作模式及要点介绍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 李晓玮 2010年8月目录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 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三、基本业务操作模式 四、中国银行业务实践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1、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定义 跨境: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跨境: 跨境人民币业务:用人民币开展的各类跨境业务,包括资产、负债 跨境人民币业务: 和中间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按国际收支平衡 跨境人民币结算 表,可分为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两大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实施细则》第二条)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2、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主要背景国际方面——窗口机遇 国内方面——坚实基础 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3、试点的主要进程中国人民银行与8 中国人民银行与8个周边 地区和国家央行签署了 边贸本币结算协定。
2003年人民银行分别对香港和澳门银行开 2003年人民银行分别对香港和澳门银行开 办的个人人民币业务做出了清算安排,中 银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分别作为当地 唯一指定清算行承担了港澳地区人民币的 清算职责。
1997 1993 2003 2008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通过跨境旅游和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通过跨境旅游和 劳务输出等渠道,人民币现金大量进入港 澳、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等市 场,人民币现钞跨境流通逐步增多,人民币 信用卡在这些周边国家出现。
自2008年12月以来,我国央 2008年12月以来,我国央 行与韩国、中国香港、马来 西亚、白俄罗斯、印度尼西 亚、阿根廷、冰岛、新加坡 签订了总计8035 8035亿元人民币 签订了总计8035亿元人民币 规模的货币互换协议。
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2008年12月24日 2008年12月24日,国务 院决定在长三角、珠三 角和港澳地区、广西、 云南和东盟地区之间的 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 算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Ⅹ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和《ⅩⅩ市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青府办〔2009〕7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主管部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区级主管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局,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的要求,及时收集小额贷款公司及监管银行有关报表资料(含备案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和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融资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按季度上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
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第四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合并报送。
(三)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四)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广告、宣传资料内容进行审核,重点防范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
银行公文处理办法

**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理》,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公文是在经营管理和公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依法经营管理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和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本行保密制度,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及本行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是本行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全行公文处理工作,统一办理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核稿、打印、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工作。
各部门应确定专(兼)职文书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熟悉业务,廉洁正派,具备文秘专业知识和文字综合能力。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本行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和监管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询问。
(二)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和监管机关请示工作,请求批准。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人员。
(四)决议适用于对按照法定组织程序召开会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商讨定论的重大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要求贯彻执行的意见及对工作做出布署安排。
(五)意见适用于对某一重要问题提出设想、建议和安排,或对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出本行的意向和建议。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国家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要求下级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一般分为知识性通报、工作情况通报和批评通报。
银办函〔2012〕381号 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上报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基础上,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以下统称六部委)审核确定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共计9502家,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自本函印发之日起,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二、六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管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告知重点监管企业已纳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
三、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存放境外。
重点监管企业违反规定将人民币资金存放境外的,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相关部委,与相关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并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通知》要求和有关审慎监管规定,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审核,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切实防范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人民银行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五、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每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重点监管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反假考试2019理论模拟试题(一)

反假考试2019理论模拟试题(一)反假考试2019理论模拟试题(一)一、单选题 1.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A)。
A、中央银行;B、国家银行;C、政策性银行;D、商业银行。
成立时间、三“北”银行组成、成立地址。
2、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D)决定。
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D、中国人民银行。
凡涉及人民币的主题设计、材料防伪等均为人民银行。
3、经查实,某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其中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处以(A)罚款。
A、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B、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C、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D、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人行对商行的罚款1千~5万。
4、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不需要在专用袋上标明(D)细项。
A、币种;B、面额;C、冠字号码;D、持有人证件号。
假币收缴纸币与硬币外币的区别。
5、银行业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在上门收款的企事业单位缴存现金中发现假币,按照(B)方式确认差错。
A、当场确认;B、协议约定;C、双方平均承担。
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
第五条清分中心在上门收款的企事业单位缴存现金中发现假币,假币实物由清分中心直接收缴。
清分中心办理假币收缴业务,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协议约定方式确认差错。
6、某银行收缴了1张第五套2005年版100元面额人民币,其所开具的《假币收缴凭证》中的“券别”一栏,应填写(B)。
A、第五套;B、100元;C、2005。
7、经查实,某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涉及假外币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处以(B)罚款。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29•【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2号――关于修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7日)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当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投资额度管理第五条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鼓励中长期投资。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提交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与投资计划、合格投资者在锁定期内不撤资的承诺函等,并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一);(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经公证的合格投资者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政策法规汇编(第二版)

第一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策法规(一)国务院发布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二)部委联合行文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三)发改委发布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 004〕1134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1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四)银监会发布22、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 09〕155号)2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2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2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 10〕244号)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29、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30、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2号)31、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32、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33、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16号)34、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0号)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 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38、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 13〕8号)3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4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全口径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 013〕175号)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 014〕39号)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4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 40号)4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五)财政部发布45、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 88号)46、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47、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 014〕351号)48、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初步清理甄别结果自查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5〕2号)(六)其他部门发布4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的50、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52、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5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5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55、《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56、《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57、《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5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5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60、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61、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第二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二)国务院发布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 010〕120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10、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1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12、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1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 0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三)部委联合行文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16、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1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1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19、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20、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22、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23、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2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四)发改委发布26、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81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 724号)(五)财政部发布29、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74号)30、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 6号)31、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 12号)3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33、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财金〔2014〕156号)3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 014〕214号》35、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36、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37、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办库〔2015〕27号)38、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39、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六)住建部发布40、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89号)(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42、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反假币第九套真题(含答案)-白水印 说法错误的是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窗体顶端单选题(点击收缩)1 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A)批准。
A . 国务院;B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D . 中国人民银行。
2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D)确定。
A . 国务院;B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D . 中国人民银行。
3 经核实,某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办理业务时发现100元人民币是假币,该业务人员将100元人民币退还给持有人。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处以(C)的罚款。
A . 1000元以下的;B . 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C . 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D . 1万元以下的。
4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少的,由该银行业金融机构(B)当面予以收缴。
A . 一名工作人员;B .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C . 一名业务主管;D . 一名业务人员及一名业务主管。
5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了(D),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A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C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D .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6 假币专用封装袋主要是用来封装(C)。
A . 收缴的假人民币纸币和假外币纸币;B . 收缴的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C . 收缴的假外币和假人民币硬币。
7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外币是指在(C)。
A . 其他国家或地区流通的法定货币;B . 自由兑换货币和特别提款权;C . 我国境内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8 《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GB_16999-2010)中定义的A级点验钞机的误辨率应小于等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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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8-18
【生效日期】2009-08-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网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4号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 汽车金融
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
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本公告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中国境内的汽
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
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
行和交易金融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
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和管理的合格专业人员;
(三)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四)资产质量良好,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六)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
的盈利预期;
(八)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
(九)风险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十)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
人提供担保。
五、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8%。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各地银监局监管的
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银监局受理、初审后,报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决定。
七、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初审后,
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八、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
文件: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六)承销协议;
(七)发行人关于本期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八)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九)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申请
之日起3个月内,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批准
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十、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申请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
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
(一)第八条(一)至(九)项要求的文件;
(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
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二、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债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政策规定,
不得从事与自身主业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十三、本公告未尽事宜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出师
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
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
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
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
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
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
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
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
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
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
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
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
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
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
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