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思考
欧盟法与国际一体化的金融服务与风险管理

欧盟法建立了全面的金融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等环节,有 效地降低了金融风险的发生和传导。
欧盟法与其他国际法律制度的互动与协调
欧盟法在国际金融服务与风险管理领域与其他国际法律制度如巴塞尔协议等保持密切的 互动与协调,共同构建了全球金融治理体系。
研究不足与展望
国际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
国际金融合作
欧盟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和治 理,推动国际金融机构和标准的 改革和完善,加强跨境金融监管
和风险防范。
资本流动自由化
欧盟推动国际资本流动自由化,减 少跨境投资的限制和壁垒,促进全 球金融市场的互联互定中发挥重 要作用,参与制定国际金融监管标 准,推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的改革 和完善。
国际一体化丰富了风险管理案例分析的素材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跨境金融交易和合作不断涌现,为风险管理案例分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案 例,使得风险管理案例分析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欧盟法在国际金融服务一体化中的推动作用
欧盟法通过制定一系列指令和条例,推动了国际金融服务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促进了跨 境金融服务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监管框架与标准统一
欧盟法建立统一的金融服务监管框架和标准,确保成员国之间的 监管一致性和可比性。
跨境监管与合作
国际一体化推动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不同国家监管机构之间的协 调和信息共享。
危机应对与风险处置
欧盟法完善危机应对机制,提高风险处置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和 消费者利益。
05 欧盟法与国际一体化对风 险管理的影响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融合,金融机构在应对风险时可 以采取更加多样化的策略和措施,如利用国际金融市场进 行风险对冲、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应对风险等。
欧盟经济的金融机构与监管

欧盟经济的金融机构与监管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是由28个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致力于推动欧洲大陆的一体化进程。
为了维护欧盟内部的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欧盟建立了一系列的金融机构和监管措施。
本文将介绍欧盟经济的金融机构和监管制度,并分析其对欧洲经济的影响。
一、欧洲央行(European Central Bank)欧洲央行是欧盟经济的最高金融机构,总部设在德国的法兰克福。
其主要职责是维护欧元的稳定,制定货币政策,并监管欧元区内的银行系统。
欧洲央行通过控制利率、购买债券等措施来影响货币供应量,以达到稳定通胀水平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
此外,欧洲央行还负责监督欧元区内的100多家银行,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
欧洲央行的政策对欧洲经济有着重要影响。
例如,在金融危机期间,欧洲央行采取了一系列紧缩货币政策和流动性注入措施,有力地缓解了金融市场的震荡和信贷紧缩问题。
二、欧洲银行监管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欧洲银行监管局是欧盟的金融监管机构之一,总部设在伦敦。
其主要职责是提供银行监管的技术标准和指南,协调各成员国的监管行动,以确保欧洲银行系统的稳健运行。
欧洲银行监管局对欧盟内的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以确保银行机构具备足够的资本储备和风险管理能力。
此外,该机构还制定了欧盟银行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提高了整个欧洲银行业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欧洲银行监管局的工作是欧盟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强化监管标准和提供跨国合作平台,该机构有助于加强欧洲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三、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是欧盟的金融监管机构之一,总部设在巴黎。
其主要任务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和稳定,并提供对欧洲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指导。
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欧盟内的证券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欧洲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和统一性。
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

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上)关键词: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内容提要: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出台的金融改革方案都把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金融改革的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金融全球化条件下防控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需要和必然反映。
从目前来看,加强和健全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方面,是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关系着国际间利益的分配,我国对每一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都应视其情况,研究和采取恰当的策略。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先后出台了多个金融改革方案,大体上可分为三个主要层面:主要经济体(如美国、欧盟和英国等)的改革方案,主要国际机构(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等)的改革方案,G20峰会的努力与成果。
这些方案都是在对金融危机深刻检讨的基础上产生的,其包含的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防范未来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客观需要,[1]同时也突显出金融规制与监管的国际发展新趋势,可能构成国际社会未来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新地貌。
纵观这些方案,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十分强调国内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需要有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配合才能取得成效。
究其原因,就在于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如果只有各经济体的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法律改革,而没有国际社会共同一致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那么,必然会出现规制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即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从规制监管严格的经济体转移到规制监管松弛的经济体,造成金融规制和监管的短板,出现金融风险和危机爆发的地域转移,并造成国际间金融业的不公平竞争,导致实行严格监管的经济体的金融业的衰败。
而金融机构在规制和监管松懈的经济体开展金融活动所形成的风险,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反过来又会冲击规制和监管严格的经济体,使这类经济体在遭受自身金融业竞争劣势甚至颓败的同时,又不能幸免于难。
浅谈欧洲稳定机制

欧盟今后金融稳定就会有所保 障了吗? 进一步分析会发现该制 共识。 不仅政治方面要有共识, 而且也必须要有改革的方案 。 如
度仍存在不少不确定性。事实上, 欧洲急需一个更为全面且 能 果仅靠 中国一 己之力去买西班牙和意大利等 国的国债 , 会 引起
带动经济 总体复 苏的药方而不是止痛药。首先 , E S M 的资金提 国际社会的猜疑 , 更会 弓 f 起 中国百姓 的不理解 。中 国在处理 欧 供方式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因为各 国 目前 形势依然很严 峻, 成 债危机 问题方面 , 不应对 别国形势 的变化过 度警惕 , 也不应 为
应运而生。
有较高 的重组风险的背景下, 更是不宜贸然出手。但如果 欧元 区领导人决策进行根本性的结构改革, 中国则应 该考虑支持 欧
二、 E S M是救命稻草
E S M 将结合现有 的各种机制 ,促使危机 国家增 强经济治 元 区度过债务危机 。这不仅对欧元区经济有益 , 对稳定世界经
重大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得 到了认可 。结合欧债危机发生的深层 的债务危机 问题 , 但 欧债 问题首先要靠欧洲国家 自己解 决。事 原因看 , 不禁 引出疑 问, 如果 E S M从 2 0 1 3 年 6月起顺利运行 , 实上 , 欧洲人 自己必须要先 自救, 欧洲 人 自己要有 一个基本 的
一
、
欧洲稳定机制概 况
为救助欧盟债务危机国家, 欧盟及 欧元 区成 员国召开了一 金融救 助方案外 , 有必要对欧洲整体的经济治理体系进行根本 系列峰会 、 出台了一系列举措 。2 0 1 0 年 5月, 欧盟联 合 I MF推 性改革 。另外 , 尽管各 国财政削减政策和财政一体化 改革举步 出了总额为 7 5 0 0亿 欧元 的金融救助资金作 为防控 欧债危 机扩 维艰 , 但为避免 欧债 危机给全球 带来更大的震荡 , 各 国必须动 散第一道防线。然而 , 资金规模达 7 5 0 0亿欧元 的救助机制并没 手切除这一体制“ 毒瘤 ” , 方能从根本上回归正常的经济秩序轨 能阻止 欧债危机 蔓延之势 。一方面 , 欧盟领 导人 意识 到它们只 道 。
欧盟udi管理制度

欧盟udi管理制度欧盟udi管理制度是指欧盟对于不良的财务行为和不当的道德行为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相关政策。
uditing是对企业财务和运营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的一种方法,而欧盟udi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平、透明和诚信的商业环境,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预防欺诈和不当行为。
欧盟udi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维护金融稳定、加强欧盟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提高企业的透明度。
它不仅是对企业进行审计和监管,还包括了建立相关法规和指导文件、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加强监督和执法等多种手段。
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规、监管机构和实际案例对欧盟udi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相关法规欧盟udi管理制度主要依据欧盟的相关法规来实施。
欧盟审计法规包括《欧盟审计细则》、《欧盟企业审计法规》、《欧盟会计准则》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审计的范围、程序、要求和责任等内容,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独立性。
此外,欧盟还颁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规,如《欧洲金融监管局条例》、《欧洲银行业监督法规》、《欧洲证券和金融市场监管法规》等,这些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报告要求,以及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
二、监管机构欧盟udi管理制度的实施离不开监管机构的支持,欧盟拥有一系列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负责审计和金融监管工作。
比如,欧洲审计监管局(ECA)负责对欧盟机构和成员国财政支出进行审计,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和报告意见。
另外,欧洲银行业监管局(EBA)、欧洲证券和金融市场监管局(ESMA)、欧洲保险和职业年金监管局(EIOPA)是欧盟的金融监管机构,它们负责制定监管规则和指导文件、监督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处置金融危机等工作。
此外,欧盟还设立了欧洲公公司管理局(EFSA)来监督欧盟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三、实际案例欧盟udi管理制度在实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1. 微软案2004年,欧盟委员会对美国软件公司微软展开反垄断调查,认为微软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
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发展及启示

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发展及启示一、危机前欧盟金融监管框架概述危机之前,欧盟金融监管框架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由欧洲经济与金融事务理事会(ECOFIN)、欧洲议会(EP)、欧盟委员会(EC)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欧盟金融监管的原则性立法,具体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第二层级由欧洲银行业委员会(EBC)、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委员会(EIOPC)以及欧洲证券委员会(ESC)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与第一层级指令有关的金融监管实施细则;第三层级由欧洲银行业监管者委员会(CEBS)、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者委员会(CEIOPS)、欧洲证券监管者委员会(CESR)组成,主要负责加强欧盟成员国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以确保在实施第一、第二层级立法过程中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第四层级即执行层,具体由各成员国金融监管当局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欧盟金融监管指令、条例,同时受欧盟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此外,欧盟委员会(EC)、欧洲中央银行(ECB)、各国中央银行及部长级官员共同组成了经济金融委员会(EFC),以对欧洲金融市场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并与第三方国际机构(如IMF)加强合作。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对欧洲经济金融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是欧元区各国主权债务危机、银行危机与实体经济间形成了负反馈环,对欧元区经济形成重创:欧洲银行业大量交叉持有各国国债,主权债务危机导致银行遭受巨大损失,而政府救助银行又加大了主权财务负担;银行危机直接导致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不足,并对企业、居民和金融业信心带来负面冲击,实体经济的衰退又进一步影响银行资产质量、加剧政府债务危机。
二是危机中资金和借贷市场持续的压力造成国别借贷条件不同,使得金融市场趋于割裂,进一步导致欧元区资金配置效率低下,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受到影响。
三是由于缺乏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和处置机制,跨境风险传递无法得到有效识别、防范和处置,仅由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负责监管和处置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需要。
欧盟经济的金融市场监管与稳定

欧盟经济的金融市场监管与稳定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经济一体化的加速,金融市场成为连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纽带。
欧洲联盟(EU)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讨论欧盟经济的金融市场监管与稳定的相关内容。
一、欧盟金融市场的特点欧盟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区域经济组织,其金融市场的规模庞大且多元化。
在欧盟内部,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和金融机构的类型各不相同,但这些金融市场之间相互联系紧密。
欧盟金融市场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国性:欧盟成员国之间的金融市场关系密切,资金和金融产品在各国之间自由流动,形成了高度一体化的金融市场。
2. 多样化:欧盟内部存在着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例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机构经营的金融产品种类多样化,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3. 法律体系统一:欧盟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采取了统一的法律体系,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并且在监管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层级制度。
二、欧盟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为了确保欧盟金融市场的稳定,欧盟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这个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组成部分构成:1. 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ESMA):这是欧盟最高级别的证券监管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管欧盟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这是欧盟的银行监管机构,负责确保欧洲银行业的稳定,监管和管理欧盟成员国的银行业务。
3. 欧洲保险和养老金管理局(EIOPA):这是欧盟的保险和养老金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欧盟成员国的保险和养老金业务,保障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
这些监管机构在欧盟内部协作合作,共同制定并执行相关的金融监管政策,确保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三、欧盟金融市场的稳定措施为了维护欧盟金融市场的稳定,欧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稳定措施:1. 强化金融监管:欧盟通过制定更为严格的金融监管法规,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
欧盟经济的金融市场与风险管理

欧盟经济的金融市场与风险管理在欧盟经济中,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风险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欧盟金融市场的特点,以及欧盟在风险管理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一、欧盟金融市场概述欧盟金融市场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包括银行业、证券市场、保险业等多个领域。
欧盟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高,具备相对完善的市场体系和规则。
1.1 银行业欧盟银行业是欧洲金融体系的核心,拥有众多大型银行和跨国银行。
欧盟推动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的措施,旨在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 证券市场欧盟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的证券市场之一,拥有众多交易所和证券公司。
欧盟通过统一的证券市场法规和监管机制,促进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1.3 保险业欧盟保险业是欧洲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
欧盟加强保险监管,推动保险风险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欧盟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应对金融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2.1 金融监管欧盟建立了完备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欧洲银行监管局、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等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监督,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2.2 风险评估与监测欧盟设立了金融稳定委员会,负责对金融市场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
委员会定期发布金融稳定报告,提醒市场参与者和监管机构关注潜在风险。
2.3 防范系统性风险欧盟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特别是对于重要金融机构。
欧盟设立了银行单一监管机制和统一的解决机构,加强对银行体系的监督和管理。
2.4 金融安全网欧盟建立了金融安全网,包括存款保险机制和金融稳定基金等。
这些机制的存在,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并提高了市场的稳定性。
三、欧盟金融市场的挑战和展望欧盟金融市场在面临着一些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3.1 金融科技创新金融科技的发展给欧盟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欧盟需要积极推动金融科技的创新和应用,提升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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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思考摘要:针对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欧盟建立起了一套“金融稳定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虽然为欧债危机的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因此,学界为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替代性的制度设计。
这些提议和构想应当引起欧盟的关注,因为它们在维护欧元区金融稳定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欧债危机;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一、欧盟应对“欧债危机”的举措2009年12月,因国际3大信用评级机构短时间内相继下调对希腊主权债务的信用评级,致使希腊主权债务危机随即爆发,并相继蔓延至爱尔兰、葡萄牙、意大利等欧盟国家,成为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一场主权债务危机潮,即所谓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以下简称为“欧债危机”)。
[1]为应对欧债危机,欧盟及欧元区成员国召开了一系列峰会、出台了一系列举措。
其重点为:第一,恢复欧盟和欧元区的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稳定;第二,对欧盟和欧元区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及财政管理措施进行调整,促进欧盟和欧元区成员国实体经济的复苏与增长;第三,改革并加强对欧盟和欧元区国家银行业及整体金融业的监管,以监管促稳定。
欧盟有一套自己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欧债危机发生后欧盟还创建了一套就其自身而言前所未有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
如果说欧盟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事前性”的、是对危机的管控和预防,那么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就是“事后性”的、是对危机的救援和弥补。
这套制度在欧盟层级是以决议、指令、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建立和运作起来的,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对欧盟现有条约体系的部分修改与调整。
和国内法上的经济法原理相同,欧盟的金融法律制度、不论是监管制度还是稳定制度,都是以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和微观金融工具运用为最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的。
2010年5月9日,欧盟出台了总计7500亿欧元的希腊金融救助方案,这标志着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初步创立。
在这7500亿欧元中,有600亿欧元来自“欧洲金融稳定机制”(EFSM),有4400亿欧元来自“欧洲金融稳定工具”(EFSF)。
[2]建立EFSM和EFSF是希腊金融救助方案的重中之重,也是欧盟对当时愈演愈烈的欧债危机的一次有力回应,有助于在短期内稳定欧元区金融市场并阻止欧债危机的进一步蔓延。
欧盟所采取的措施也清楚地表明,至少在欧盟的政治层级,目前所建立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被认为是符合《里斯本条约》所授予欧盟委员会的权限的。
EFSM 和EFSF都是根据《罗马条约》第一百二十二条建立起来的。
《罗马条约》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一成员国陷于困境,或深受由自然灾害或其不可控的意外事件所造成的严重困难的威胁时,根据一项欧盟委员会的动议,欧洲理事会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授权欧盟对该国进行金融援助。
”该条款被视作是在EFSM 和EFSF下提供金融援助的法律基础。
但对该条款所做的这种解释在欧盟内部仍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伴随着危机解决的每一步进程,包括有关是否应在欧盟内建立一个永久的危机解决机制的讨论。
也正是因为存在这种法律解释的争议,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在与成员国磋商建立永久性危机解决机制的可能性时,也是重点着眼于对《罗马条约》做一些必要的微调,而不是修改第一百二十五条。
[3] EFSM为防控欧债危机扩散竖起第一道防线。
EFSM下的欧盟贷款根据“欧盟中期票据计划”在资本市场上筹集。
欧盟享有3A主权信用评级,从债的法律意义而言,这意味着:第一,贷款责任由欧盟直接地和无条件地承担,且由欧盟27个成员国担保;第二,如果某一贷款成员国出现债务违约,其债务由欧盟预算承担;第三,根据《里斯本条约》,所有欧盟成员国均有法律义务确保欧盟预算有充足资金以满足其责任要求,并确保欧盟委员会可以向所有成员国贷款;第四,投资者只需面对欧盟的信用风险,而无需面对EFSM资助下的贷款成员国的信用风险。
EFSF旨在通过在资本市场融资为欧元区成员国提供贷款,从而确保欧元区的金融稳定。
EFSF的计划实施期只有3年,在此期间如果受助成员国不能完成其财政调整,则不能从EFSF获得资金支持。
来自于EFSF的借贷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要通过贷款国与欧盟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以及欧洲央行之间的谈判来确定,而且要得到欧元区成员国的批准,这就使得严格的条件限制成为从EFSF获得资助的关键因素。
如果一成员国想从EFSF获取资金,就要承诺在约定期限内采取严格的财政紧缩措施、实施宏观经济调整,并在其后继续接受监督。
2010年11月28日,欧盟成员国财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央行一致同意给予爱尔兰一项总计为850亿欧元的金融救助方案,以帮助爱尔兰应对其主权债务危机并确保整个欧元区和欧盟的金融稳定。
在这850亿欧元中,有225亿欧元来自于EFSM,有177亿欧元来自于EFSF,这表明两项最主要的旨在应对欧债危机的临时性金融稳定机制初步获得成功。
二、应对“欧债危机”替代性制度的设计构想希腊金融救助方案出台以及EFSM和EFSF建立之后,有关这些临时性机制可能引发某些道德危害的担忧就出现在欧盟的政界和学界,人们还担心某种永久性机制的缺位会不利于欧债危机的长期解决,因为就目前情形来看,这一危机显然还将持续下去。
建立欧洲稳定机制的设想和方案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能,但在决策圈和理论界,它并非唯一的选择,其他选择还包括将临时性机制进一步正式化、强化《稳定和增长协定》、加强银行业监管以提高银行业抵御主权债务违约的能力等。
这些选择有些已被决策圈采纳,有些仍在探讨之中,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它们都为在欧洲稳定机制之外应对欧债危机和维护欧盟的金融稳定提供了替代性的制度设计。
(一)欧洲货币基金组织建立“欧洲货币基金组织”(EMF)的构想在希腊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就被提出了,但当时囿于解决迫在眉睫的问题的压力,显然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建立这一永久性的基金组织。
建立EMF最主要的考量在于可以确保提供一种“有序违约”机制,以作为主权债务违约时的最后应对措施。
对于这一组织的主要构想包括以下内容:第一,EMF的资金应来源于累积注资、市场融资和统一的欧元区债券。
为预防道德危害,有过度赤字的国家应为EMF提供更多资金;第二,从EMF获取资金应以贷款或担保的方式,并应以宏观经济调整计划为条件;第三,受助成员国获取的任何附加资金都只能用于EMF批准的特定目的,其他欧盟范围内的转移支付也必须在EMF的严格监督下进行,或者用来偿付该受助成员国所欠EMF的债务。
(二)欧洲危机解决机制受IMF提出的“主权债务重组机制”(SDRM)的启发,有学者提出了建立欧洲主权债务重组机制的构想,以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主权债务危机,其中较为具体的是建立“欧洲危机解决机制”(ECRM)。
该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管理市场对各成员国政府和欧盟回应债务重组的预期,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的反复性。
需求提议中的ECRM包含3个实体:法律实体即欧洲法院,用以受理债务诉讼、解决债务争端、执行债务裁决;经济实体即欧盟委员会,用以评估一国的债务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可持续的;金融实体即EFSF或EFSM,用以为提供金融援助制订规范。
(三)国际债务法庭全球著名反贫困组织“禧年债务运动”提议建立一个“国际债务法庭”,以确保债务国的普通民众不会被迫为金融业的不正当债务埋单,并确保债权人对其帮助设立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存在着一个有效运作的国际债务法庭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国家发生主权债务危机并牵涉到外国债权人,就应将其与债权人间的争端提交国际债务法庭审理。
国际债务法庭应对这些债务进行公开听证,对其中不正当的、对债务国民众毫无裨益可言的债务应根据特定标准予以撤销,其余债务应进行重组。
所有外国债权人不论是公共的还是私营的,均应被平等对待。
这样的设想在实践中已经得到印证,已有人提出设立“希腊公共债务听证委员会”,而在爱尔兰也已成立了独立的债务事实调查机构。
(四)统一欧元区债券应对欧债危机的重心之一始终在于稳定欧元区的债券市场。
实现这一目标的构想之一便是发行统一的欧元区债券。
在2010年12月的布鲁塞尔欧盟峰会上,来自比利时、希腊、意大利、卢森堡等国的官员就呼吁尽快研讨并落实这一构想,但遭到了来自奥地利、法国和德国的反对。
还有一系列学者和智囊团体也先后表达了对该构想的支持。
他们认为,发行统一的欧元区债券是建立欧盟单一市场和完成欧盟金融整合的必要步骤,也有助于在欧元区建立一个更集中、更稳定、流动性更强的政府债券市场。
但到目前为止,这一构想并未得到欧元区主要经济大国和欧洲央行的支持。
实现这一构想还很可能需要修改《里斯本条约》,这就会使其面临更多挑战。
上述这些提议和构想目前均未付诸实施。
对于欧盟这样一个有着自己的条约体系和法律框架的实体来说,这些提议和构想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在欧债危机的应对方面,欧盟成员国目前为止更多表现出的是对欧盟层级解决机制的认可,因为它们在维护欧元区金融稳定和保持欧元生命力这两点上利益是一致的。
但要想真正在欧盟层级建立起长期有效的金融稳定维护机制,还必须更深入地弥合欧盟成员国之间在宏观经济和财政政策领域的分歧。
参考文献:[1]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EB/OL]./wiki/European_sovereign_debt_crisis,2011-11-02.[2] 欧盟委员会.经济和金融事务特别委员会会议媒体通告[EB/OL].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ecofin/114324.pdf,2011-11-02.[3] 欧盟委员会.2010年10月28-29日决议[EB/OL].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ec/1174 96.pdf,201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