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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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中金融监管制度创新对上海的启示

全球治理中金融监管制度创新对上海的启示
管 不力 则是 导 致跨 国洗 钱 、恐 怖 主义 、跨 国逃 避税 、毒 品泛滥 、跨 国走 私 等全 球 性 问题 滋生 和蔓 延 的重 要 原 因。
针对 金 融 的核 心敏 感 地 位 和 金融 风 险全球 化 问题 , 些 学者 提 出 了金 融 可持 续 发展 的战 略 。他 一
们认 为 ,可 持续 发展 涉 及 到 人 类社 会 的许 多领 域 , 生态一 一 经 济— — 社 会复 合 系统 的均 衡 与和谐 是 的进 步 , 中 , 其 经济 系 统 的可 持 续 发展 处 于 主导 地 位 , 而金 融 的可 持 续 发展 又 处 于 经济 的核 心 。@ 国 际金 融 风险 与 金融 危机 等 国 际金 融 问题 的 全球 治 理 治理 对 于构 建 公平 合 理 的 国 际政 治经 济秩 序 , 促
就 全球 化 问题 的本质 和 内涵 而 言 , 全球 治 理 的重 点应 是 通 过各 种 制 度合 作 和 非制 度 合作 来解 决 经济 全球 化所 带 来 的各 种 负 面效 应 。 值 得注 意 的是 ,当代 世界 经 济 明显 呈 现 出 经济 金融 化 、金融 自 由化和 金 融全 球化 的特 征 , 济全 球 化 的 弊端在 一 定 程度 上 集 中表 现为 金融 风 险和 金 融 危机 的跨 国 经
Hale Waihona Puke ② 白钦 先、杨涤:( 1 ( 世纪新 资源理论 :关于国民财富源泉的最新研 究) 2 ) ,中国金 融 出版社 2 0 版 ,第 9 06 9页。

19 ・ 0
进 国 际社 会的 可持 续发 展都 有 重大 的理 论 和现 实意义 。由美 国次 贷危机 引 发的 2 0 年金 融危机 , 08 再
全球治理 中金融监管制度创新对上海的启示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风险与日俱增,如何保障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

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所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主要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

这一体系对金融市场的准入、运营、退出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为金融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现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如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新兴领域。

同时,部分法律法规的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监管难度加大。

(二)监管机构职能重叠与监管空白并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众多,各机构之间存在职能重叠和监管空白的现象。

一方面,这导致监管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也容易出现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给金融市场带来风险。

(三)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有待加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跨境金融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我国在跨境金融监管方面的合作尚不完善,导致跨境金融风险频发。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金融市场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应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新兴领域的监管立法。

(二)优化监管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应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和优化,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定位,避免职能重叠和监管空白。

同时,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

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

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

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上)关键词: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内容提要: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出台的金融改革方案都把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金融改革的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金融全球化条件下防控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需要和必然反映。

从目前来看,加强和健全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方面,是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关系着国际间利益的分配,我国对每一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都应视其情况,研究和采取恰当的策略。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先后出台了多个金融改革方案,大体上可分为三个主要层面:主要经济体(如美国、欧盟和英国等)的改革方案,主要国际机构(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等)的改革方案,G20峰会的努力与成果。

这些方案都是在对金融危机深刻检讨的基础上产生的,其包含的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防范未来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客观需要,[1]同时也突显出金融规制与监管的国际发展新趋势,可能构成国际社会未来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新地貌。

纵观这些方案,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十分强调国内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需要有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配合才能取得成效。

究其原因,就在于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如果只有各经济体的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法律改革,而没有国际社会共同一致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那么,必然会出现规制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即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从规制监管严格的经济体转移到规制监管松弛的经济体,造成金融规制和监管的短板,出现金融风险和危机爆发的地域转移,并造成国际间金融业的不公平竞争,导致实行严格监管的经济体的金融业的衰败。

而金融机构在规制和监管松懈的经济体开展金融活动所形成的风险,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反过来又会冲击规制和监管严格的经济体,使这类经济体在遭受自身金融业竞争劣势甚至颓败的同时,又不能幸免于难。

《2024年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现有法律框架的不足与挑战,并探讨改进和优化的方向。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深入剖析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在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改革。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法规、监管机构、监管范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三、法律问题的主要表现1. 法规体系不健全:尽管各国纷纷出台了金融监管法规,但法规体系仍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如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对跨境金融活动的监管等。

2. 监管机构协调不足: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对跨境金融活动的监管出现真空地带。

3. 法律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国家在执行金融监管法规时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违法成本较低,无法有效遏制金融风险。

四、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挑战1. 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风险传导:随着全球化的推进,金融风险更容易在全球范围内传导,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金融市场创新与监管的矛盾:金融市场不断创新,但监管制度未能及时跟上,导致监管与市场创新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3. 跨部门、跨地区的监管合作:由于金融市场的跨部门、跨地区性,需要加强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金融风险。

五、法律问题的解决路径1. 完善法规体系: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更加完善的金融监管法规,填补监管漏洞,加强对金融衍生品、跨境金融活动的监管。

2. 强化监管机构协调:建立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

3. 提高法律执行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4. 推动金融市场自律:鼓励金融市场参与者加强自律,建立行业规范,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金融风险。

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能够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也对国际投资和经济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本文将探讨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一、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不断增加,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日趋完善。

目前,各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金融市场法律制度、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和金融合同法律制度等方面。

在金融市场法律制度方面,各国普遍设立了证券法、期货法、银行法等法律,以确保金融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同时,还建立了相应的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方面,各国建立了健全的金融监督机构和监管制度,对金融机构的运营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管。

此外,还加强了对金融犯罪的打击,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在金融合同法律制度方面,各国法律建立了完善的金融合同法律制度,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金融法律制度已取得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金融法律制度的衔接性和协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多元化,现有的法律制度往往存在衔接不完善的问题,导致监管和执法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其次,金融法律制度的监管手段和措施需要创新和完善。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演变和新的金融业务的涌现,现有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已经不再适应实际需要,需要进行创新和改进。

再次,金融法律制度的国际协调和合作亟待加强。

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跨国金融交易和资本流动不断增加,各国之间需要进行更加紧密的合作和协调,以应对跨国金融风险和犯罪。

三、对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加强金融法律制度的协调和衔接。

各国应通过建立统一的金融法律框架,加强各种金融法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提高监管和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理解金融市场的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创新

理解金融市场的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创新

理解金融市场的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创新金融市场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对于经济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

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创新是确保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创新进行理解和探讨。

一、背景介绍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创新是在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在金融市场化、国际化的大背景下,传统监管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因此,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创新成为了一种必然和逐步发展的趋势。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创新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创新与金融创新密切相关。

金融创新为金融市场带来了更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和挑战。

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监管机构需要同步创新监管制度,提高监管能力,强化风险防控,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1. 监管科技的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已经开始在金融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监管机构需要通过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和效果,完善金融市场监管制度。

2. 完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是金融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

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应着力推动公司治理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创新,加强对金融机构权益的保护,防范金融风险。

3. 强化信息披露与公平竞争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程度。

4. 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国际金融市场的关联性不断增强,金融监管也需要加强跨机构、跨国家的合作。

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创新也需要在跨境金融监管合作的基础上进行,以应对全球性金融风险。

四、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创新的挑战与对策1. 技术创新带来的挑战技术创新往往较快,而监管制度的创新比较滞后。

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并通过与科技企业合作,建立起监管创新的机制。

2.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监管机构需要通过完善和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填补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制度能够适应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

国际金融监管立法新趋势——从各国金融监管立法变迁来看

国际金融监管立法新趋势——从各国金融监管立法变迁来看

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 ; ⑤可 以避免 因监管机构 的不同而 带来 的监督 程度 和监管力度的差别 ; ⑥有助于加强x  ̄ / ,g业经营金融集团的监管。 ( 强 调 外 部 监 管 与 自律 监 控 的结 合 四) 金 融 监 管 可 以 通 过 不 同 的 方 式 来 实 施 , 要 包 括 政 府 的 外 部 监 管 和 主 金 融 机 构 的 自律 监 控 两 个 方 面 。 19 9 8年 2月 , 塞 尔 银 行 监 管 委 员 会 公 巴 布了《 于内部 控制制 度的评 价原 则》, 出了评价银 行内部控制制度 的 关 提 1 4条原则 。这些原则及 于监 管 当局对金融 机构 内控制 度进行 监管 以及 健 全 内控 制 度都 具 有重 要 的指 导 意 义 。 ( ) 五 强调 金 融监 管 的 国 际 协调 与 合作 2 O世 纪 9 0年 代 以来 , 融 监 管 的 国 际合 作 取 得 了前 所 未 有 的发 展 。 金 长期 以来 , 巴塞 尔委员会一 直努力在两个领域 内展 开工作 , 一是制定共 同 的监 管 最 低 标 准 , 各 国监 管 当局 遵 循 , 供 以求 达 到监 管 标 准 最 低 限 度 的统 二是划分东道 国与母 国的责任。19 9 7年 , 巴塞尔委员会推 出 了适应 国际金融 市场发展 的新文 件 一《 行业有效监 管核心原则》 银 。同时 , 国际 货 币基金组 织致力 于把 l O国集 团( I) BS 多边安排 的成功监管扩展到越来 越 多的对金融体 系有重要作用 的新兴 国家 , 以加 强国际金融 体系。在充 分合作基础上 的全球化监管 已是 大势所趋 。 三、 对我 国金融监 管制 度改革 的启示 我 国 是 一 个 发 展 中 国家 , 对 而 言 , 融 监 管 立 法还 比较 薄 弱 , 对 相 金 面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 的新 的变化 , 当前我 国金融立法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 ( ) 融 监 管 在 重 效 率 的 同时 还 要 兼 顾 安 全 一 金 金 融 监 管 要 处 理 好 安 全 和 效 率 关 系 , 两 者 并 重 。金 融 创 新 能 够 推 要 出 新 的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金 融 资 产 , 市 场 工 具 多 样 化 , 助 于 建立 一个 发 达 使 有 的金融市场 , 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 了巨大 的金融风 险 , 监管不 力, 但 如 则 会有害金融市场 。尤其对于发展 中国家来说 , 融创新 还停 留在初级 阶 金 段 , 展 潜 力 巨 大 , 金 融 过 程 中 , 须 处 理 好 风 险 防 范 与金 融 创 新 的 关 发 在 必 系, 既不能以风险为 由抑制金融创新 , 也不能为创新而忽视风险防范 。 ( ) 管体 制 须 不 断 完 善 以避 免 落 后 于 金 融创 新 二 监 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的是分业 经营 、 分业 监管 的体制 , 币监管职 能 货 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 , 机构 监管职 能由银监会 、 证监会 、 保监会行使 。这 种 分 业 经 营 、 业 监 管 的 体 制 已不 应 国 际 金 融 的 全 球 化 的 现 实 。在 金 融 分 场 E益 全 球 化 及 金 融 创 新 产 品 E益 复 杂 的 今 天 , 统 金 融 场 之 间 的界 限 t l 传 已经淡化 , 市场金 融产 品 日益普遍 , 跨 跨部 的监管协调 和监 管合作显得 日趋重 要。因此 , 国必须加金融监管方 面的立法 , 我 确立新 的金融监 管 体制 。金融监管逐渐 实现 由分业 监管向统一监管 的过渡及由机构性监管 功能 性 、 目标性 监 管过 渡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各国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一切经济事务的 权利,有权自主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管理本国 的经济资源。
遵守国际条约和惯例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
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和国际金融领域的相关条约和协定,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的稳 定。
遵守国际惯例
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各国应遵循国际金融市场的通行规则和惯例,促进国际金融交易的规范化 和便利化。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目录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改
革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实践
01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定义与特点
01
定义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跨境支付与数字货币
金融科技的发展促进了跨境支付和数字货币的使用,这对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如跨境监管合作和反 洗钱等问题。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改革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跨境金融 风险和挑战。
完善国际金融法律规则
修订和完善国际金融法律规则,以适应全球化和金融科技的发展需求,提高金融市场的 透明度和公平性。
02
加强跨境监管合作与 信息分享
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跨境监 管合作和信息分享机制,共同打击跨 境金融犯罪和非法活动。
03
促进金融科技与法律 的融合发展
鼓励金融科技与法律领域的跨界合作 ,推动金融科技在法律框架内的合规 发展,为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提供新的 解决方案和思路。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与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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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摘要: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等金融实践活动的发展对传统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进行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希望在最大限度的享受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带来利益的同时,有效地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

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从金融监管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金融实践活动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这正是本文选题的现实意义之所在。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金融全球化;系统性风险前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内与国际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

金融全球化的形成是经济、法律、科技、政治乃至思想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其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和资本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提出了金融服务国际化的要求。

对效率的内在不懈追求与外在竞争压力的加剧,促使金融机构不断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业务范围、更新服务方式以及改善服务质量,以更好应对国际范围内的竞争。

与此同时,金融的自由化与一体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规的调整。

此外,金融的自由化也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加大。

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各国纷纷加快了金融监管法治建设。

因此,在以金融创新为“龙头”的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积极回应与更好促进金融创新,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化的有序进行,各国纷纷进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与改革。

因而,经济领域里的金融创新浪潮也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

一、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的影响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初见端倪,年以后迅速推进,年代至今则进入了高潮阶段。

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法律两者一直是密切相关的,金融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作为上层建筑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显著的变化回顾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监管从“政府全面干预”法律监管,到“安全优先”的法律监管,再到“效率优先”的法律监管,都反映了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

金融全球化作为一种新经济金融现象,金融机构有了更加广阔的竟争空间,为了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抢先占领金融市场、追求最大利润,规避有关国家的法律监管,金融机构往往不断进行金融创新,这就增加了有关国家进行金融监管的难度,强力的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法律基础,因此,对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探讨,对完替金融法律监管具有时代意义。

金融全球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金融市场一体化近年来电信技术的迅速发展,大大提高了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衍生品市场等的交易效率,世界各地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跨期、跨品种和跨区域的套利机制不断趋于成熟和完善,世界几大主要股市的股指、重要国家的利率基本保持同步变化,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正在形成一个全时区、全方位一体化的金融市场,这些现象均说明国际金融一体化程度明显提高。

(二)金融政策倾向一体化当前各国所执行的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国际收支的调节和国际储备的管理,都将对其他国家产生较大的影响,这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不得不共同处理的问题。

如年月墨西哥由于比索贬值而引起的金融危机最后导致了一场全球美元危机年月因泰国放弃泰株与美元的固定汇率而引发泰国金融危机进而导致一场亚洲金融危机。

于是,各国中央银行不得不超过国家界限,从世界总体范围内观察和处理原本仅仅是属于一国的局部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对策,从而使金融政策逐步超越一国界限,变成一种国际性的政策行动。

(三)金融监管规则统一化随着各国金融市场开放水平的提高,“金融活动按全球同一规则运行,同质的金融资产价格趋于相同”,“各国金融市场相互依赖程度日益提高”,国际金融活动有章可循。

如果将金融归入经济范畴,将法律归入政治上层建筑,则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论断,金融全球化就为全球监管规则统一化提供了客观经济基础。

金融监管规则统一化的标志是巴塞尔协议体系的建立,由于国际银行制度的混乱以及各国对银行监管的差异,使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存在着不平等的竞争,也承担着不同的风险。

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原则、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及对金融业全程监管的核心原则。

最近又提出了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及执行程序的评价,通过有效的信息披露来促进银行运行的安全、高效的新监管协议。

二、西方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的改革1913年《联邦储备法》的制定和美国的中央银行建立,标志着世界近代金融监管的开端。

继美国建立和形成联邦储备系统之后,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借鉴美国的做法,但又紧密结合本国地区金融体制和金融运作的实际情况,相继建立起了各自的金融监管体制。

各国的监管体制随着世界金融的发展在不断的探索。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美国是典型的“多层分业监管体制”。

美国政府承担监督和管理金融机构职责的机构在联邦一级,有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宅贷款管理总局、存款机构总署及全国信用社管理总局。

此外,由于美国实行双轨银行制,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银行监管部门,州立银行如果获得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者联邦储备体系会员银行的资格,还必须遵守有关的联邦条例。

这样,仅对存款金融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就有家联邦级机构和一家州级机构。

按照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推出的伞型监管体制为解决监管机构过多、体系过于庞大、信息沟通时间过长、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该法案保留了已有监管机构及其职能不变、但是监管职能进一步集中整合到美联储手中,联储担任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主要职责,具体表现为:1.美联储成为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联邦机构,但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功能监管权被授予其他适当的监管者商业银行的活动将服从货币监理官、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相应的周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

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投资银行业务,而州保险监管者将监管保险活动。

2.《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任务及目标,规定美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联邦储备体系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全面监管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控股公司子公司的风险可能超越法律实体和业务领域的界限。

联邦储备系统监管的具体介入程度要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联合程度而定。

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

依据有关法律,联邦储备系统还将与国际监管机构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确保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国际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管,最大限度的消除监管空白。

3.对于这种多层分业监管体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特别要求联储、银行监管机构与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特别是加强对监管信息的共享和监管指令的协调。

对综合经营的金融行业实施监管,在任何国家恐怕都是一个难题。

而要在美国实现这个目标,更是难上加难。

“这不仅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外,还涉及联邦监管机构与州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即使是联邦级的监管机构,也是机构极其复杂,机构职能交叉与重叠。

”刀为此,法案明确了“功能监管”的原则。

按照该原则,对金融实体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承担“基本”监管责任,联储系统充当综合监管者,对这个机构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应对混业经营的复杂局面。

(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2000年6月,英国历史上对提案修改次、创下修改纪录最多的立法—《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获得英国女王正式批准。

该法案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最重要的是为英国提供了一个崭新的金融体制改革框架。

这次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修改确立了新的金融监管理念。

以“风险管理”为核心,遵循效率优先和最低成本的基本原则,对不同的金融机构采用“量体裁衣”式的有效金融监管,把握好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尺度的“严”与“宽”“松”与“紧”,改变过去只强调风险而过多限制市场的法律规定,撤销了法律设定的对金融业务范围的各种限制,促进金融机构真正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自由竞争者。

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规定,英国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了大刀阔斧式的改革:1.英国成立了世界上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金融服务监管局成为英国整个金融行业唯一的监管局,其内部职能设置分为金融监管专门机构和授权与执行机构两大块,监管方式从较多的行政干预转变法制化监管。

在1998年06月01日以前,英国的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体制,涉及到英格兰银行、财政部、贸易工业部等政府部门及九家监管机构,这些监管机构分别行使监管职能。

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规定,金融服务监管局拥有监管金融业的全部法律权限,并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行使其全部监管职能,但它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监管组织,它的经费收入完全靠对监管机构的收费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英国唯一的、独立的对英国金融业实施全面监管的执法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指引和建议以及籍以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功能。

2.英国专门成立了金融监管机构的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并与金融服务监管局同时开始运作该机构能够确保金融服务监管局能正确行使《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赋予的权力,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也为了制止其在金融监管中可能发生的以权谋私、读职行为,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金融服务监管局与别监管者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

“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确立了对监管机构的新的制衡机制,避免了金融监管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无疑能促使监管机构认真依法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整个行业对监管机构公正执法的信心,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对一个国家来说,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

金融机构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收益风险,市场风险,还有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其他风险,一旦金融机构发生危机,将直接损害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对整个经济与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正是由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金融监管才应运而生有效的金融监管要通过制度来保证。

使其公开化、透明化,从而具有效率,正因为法具有使国家权利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使得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法律的作用回顾从年以来的金融法制建设过程,中国在四个领域已经初步形成了金融法律体系1.金融机构监管法律法规已经相当体系化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在内的许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和法规都已经颁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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