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一、听证申请阶段1. 当行政机关决定对某个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时,被处罚对象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2. 听证申请一般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3.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听证通知阶段1. 行政机关在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后,应当向被处罚对象发出听证通知。
2. 听证通知应当明确说明听证的目的、内容、程序和权利义务,以及申请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和辩护的权利。
3. 听证通知一般通过书面形式发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
三、听证准备阶段1. 被处罚对象在收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
2. 准备工作包括整理相关证据、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准备辩护词等。
3. 被处罚对象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代理人需要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四、听证过程阶段1. 听证一般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行政机关组织并主持。
2. 听证过程一般包括以下环节:主持人开场、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被处罚对象辩解和申辩、申请人质询和辩驳、代理人陈述意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等。
3. 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和被处罚对象可以提供证据、质证对方证据、发表意见和陈述等。
五、听证记录阶段1. 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过程进行记录,包括申请人和被处罚对象的陈述、代理人的发言、证人证言等内容。
2. 听证记录一般采用文字形式记录,可以由行政机关指定的人员负责记录。
3. 听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听证过程的内容,作为后续决定行政处罚的依据。
六、听证决定阶段1. 在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将根据听证过程和相关证据,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2.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将听证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对象,并告知申请人可以行使的救济途径。
3. 听证决定书应当明确罚款金额、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证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内容。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是一种特定的法律程序,旨在保障被行政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决策的公正与合法。
听证会的具体流程如下:
1. 确定听证会的目的和法定依据:相关行政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定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并明确听证会的目的和依据。
2. 发出听证通知:相关行政机关会向被处罚对象发送听证通知书,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通知书中会包括被处罚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规定。
3. 委任听证员:行政机关会委任一位独立的听证员负责主持听证会,并确保其公正、客观、中立。
4. 出示证据和质证:在听证会上,行政机关会出示相关证据,并允许被处罚对象及其代理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提出质疑。
5. 听证辩论:被处罚对象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提供证据和证人。
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提问,并就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6. 示意意见:听证员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补充意见。
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双方的立场,进一步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意见。
7. 宣布听证结论: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员将根据听证过程中获得的证据、意见和辩论结果,拟定一份听证结论或意见书,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请注意,以上流程并非固定不变,可能因各地区法规、具体情况以及行政机关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还需由行政机关进行评估和裁决。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处罚程序更加公正、公平。
二、听证申请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组织听证的理由等内容。
三、听证机关组织听证1.听证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听证。
听证机关应当按照听证申请的要求,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
2.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开始前,向当事人介绍听证的程序和要求,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听证程序1.听证开始前,听证机关应当确认听证人员的身份,并宣布听证的开始。
2.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辩解自己的行为。
3.听证机关可以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进行质询,当事人应如实回答质询问题。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或证人出庭作证。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申请决定是否采纳。
5.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宣布听证的结束,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或书面陈述。
五、听证结论1.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结束后,依法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作出听证结论。
2.听证结论应当包括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3.听证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六、听证决定1.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结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书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数额、履行期限等内容。
2.听证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七、上诉权利当事人对听证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总结行政处罚的听证流程是一个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通过听证,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辩解,提供证据,使行政处罚的结果更加公正、合法。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 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者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实行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即将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据此作出处罚决定的一种程序。
2.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基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法律程序,以确保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能够公正、合法、合理地执行。
3.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流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流程:3.1 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并说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事项。
3.2 听证会的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由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除外。
听证会一般由一名行政机关的办案人员担任主持人,负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记录相关证据。
3.3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并且当事人有权获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辩护。
3.4 证据的调查和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就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及其证据进行调查和审查,并且在听证会上将相关证据予以公示,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异议和质疑。
3.5 决定的作出在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和调查审查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明确表明当事人可以如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意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4.1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确保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使得当事人可以在处罚前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护,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是怎样的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是怎样的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听证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一种程序,在听证会上,相关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辩论,提供证据和意见,以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使。
二、听证会申请1. 相关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交听证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支持;2.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作出是否召开听证会的决定。
三、听证会通知1.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内容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信息;2. 同时通知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并提供代理人的要求。
四、听证会准备1. 相关当事人准备听证会的材料,包括证据材料、申辩意见、辩论材料等;2. 行政机关负责准备听证会所需的场地、设施和相关人员。
五、听证会程序1. 开幕及介绍: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介绍听证会的目的、程序和规定;2. 申请人陈述:申请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陈述;3. 被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陈述;4. 申请人申辩: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陈述进行申辩,提供证据和意见;5. 被申请人申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进行申辩,提供证据和意见;6. 辩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辩论,交换意见和观点;7. 询问:听证会主持人、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进行相互询问;8. 报告和结论:听证会主持人进行总结报告,并做出结论;9. 结束: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六、听证会记录1. 行政机关安排记录员进行听证会过程的记录;2. 记录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辩论内容及意见;3. 听证会结束后,记录员整理成正式的听证会笔录。
七、听证会决定1.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和证据作出相应的决定;2. 决定书应当明确陈述事实、罪名、证据、法律依据和行政机关的意见;3. 当事人可以对决定书进行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听证会申请书范本2. 听证会通知书范本3. 听证会笔录模板...九、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依据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或处罚措施。
浅谈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听证程序

浅谈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听证程序在我国行政立法中,听证程序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程序性环节,它成为了当今时代社会治理和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之一。
通过听证程序的引入,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正和公平的行政决策,确保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平等互动,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在此文章中,我们将对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听证程序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听证程序的基本概念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当行政机关对其所制定的规章、决策等行政行为与社会各界利益相关者产生冲突时,为了保障公众利益而开设的专门性程序,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征询出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倾听各方的声音,从而作出合理的行政决策。
二、听证程序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都规定了听证程序的应用范围、程序、流程等细节,其法律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需要询问某些事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告知具体需要补正或者补充的材料,或者告知时间地点,要求申请人到场说明有关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向当事人介绍案件事实,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期限、在什么地点提出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必要时可延长30日,并告知延长理由;有关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请,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三、听证程序的流程听证程序的实施流程大致可分为四步:1.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告知其有权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其应当在什么期限、在什么地点提出申请,并向当事人介绍案件事实;2.申请听证:被告知有资格申请听证并要求进行听证的人应当书面向行政机关提出,同时应当表明请求听证的原因和事实依据;3.公开、公正、公平的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地点组织听证会,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合法代表出席听证会;4.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适度授权和处理听证结果,做出合理的行政决策。
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我国法律制度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它是一种公正、公开的行政程序,旨在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程序。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启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启动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主动启动,二是当事人申请启动。
在第一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举行听证的决定。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参加人员听证程序参加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其中,听证主持人应具有公正、中立的立场,不得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包括:1.听证准备阶段:行政机关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尽快组织听证,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听证前,应做好听证场所、听证设备等准备工作。
2.听证开始阶段: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人员和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
随后,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陈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规依据。
3.举证和质证阶段:当事人、行政机关及相关证人分别出示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双方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进行辩论。
4.辩论和提问阶段:当事人、行政机关就听证过程中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
当事人、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可以提问,听证主持人应对问题进行解答。
5.听证结束阶段: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当事人、行政机关等签字确认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真实反映听证过程和各方意见。
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效力听证程序结束后,行政机关应根据听证情况和相关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前,依法组织听证的程序。
其目的是保障行政机关对涉案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通知和公告:行政机关在决定进行听证前,应向涉案主体发出听证通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证据、保留权利等内容,并在相关媒体或官方网站上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告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2. 审核申请:涉案主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行政机关申请听证,申请应包括听证的理由、证据和请求。
3. 召开听证:行政机关根据听证通知书和听证申请的内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听证会议。
听证会议一般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听证组或听证委员会主持,听证组或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独立性。
4. 证据交换:在听证会议前,行政机关和涉案主体可以互相交换证据,涉案主体有权提出质证和辩论。
听证会议期间,涉案主体可以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质证和辩驳。
5. 出具听证意见:在听证会议结束后,听证组或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的过程和结果撰写听证意见,明确涉案主体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听证结论等。
6.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据听证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经过合法程序和权力辩证,综合各方面因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涉案主体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权力,保障涉案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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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一、听证程序的基本理论(一)听证程序的内涵听证制度是从英美普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中演化而来的,立法上最早规定听证制度是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听证制度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出行政的公正。
听证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所谓广义的听证是指把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统称为听证。
狭义的听证是指将听证界定为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是一种正式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
在行政程序中应用听证,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起到了约束作用。
(二)听证程序的功能确立听证程序是为了赋予受行政机关决定影响的当事人为自己的权益进行辩护的权利。
是利用法律手段促使行政机器有效运转的管理方法。
听证程序有三大功能:1、保护功能。
听证的本质在于给有利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允许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当面质证和辩驳,给当事人一种事前自卫的权利。
通过这种程序来发现真实,校正片面的认识,总结出正确的处理方案。
当事人可以在听证程序中对付非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直接的积极作用。
2、监督功能。
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适用广泛,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它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一些积极的正面效应,通过听证,直接审查行政机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对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十分必要,从而促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3、教育功能。
通过听证,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处理或处罚决定,减少行政争议,改进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让当事人了解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起到了积极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让旁听群众通过双方辩论获得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观念。
(三)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听证程序的两大基本原则是: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听证程序的基础,公正原则是听证程序实现价值的目的,两者相辅相成。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与听证程序的性质相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现代法律追求民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强调行政公开。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举行。
听证公开有两个方面功效:一是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全面、客观地行使;二是有利于加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公平正值,没有偏私。
主要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指立法公正,在有关听证方面,听证主体包括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参与人的听证权利和听证义务的设定都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二是执法公正,通过赋予当事人告知权、听证权、陈述权等权利,变以往执法主体对受罚主体的单向管理为双向制约,变当事人的事后救济为政府的事先、事中控制,最大限度地规范行政执法,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听证程序的分类听证程序按实施的时间先后不同分为事前听证和事后听证。
1、事前听证。
事前听证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进行的听证。
事前听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的侵害。
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保证行政决定合法公正性。
从而提高行政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是正式的事前听证。
2、事后听证。
事后听证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后进行的听证。
事后听证可以方便行政机关迅速作出决定,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在事后要求进行符合该决定具体情况的听证。
如果不损害当事人的权利,对当事人不产生无法弥补的损失,行政机关可以决定采用事后听证的形式。
如涉及金钱利益的行政裁决,一般采取事后听证的形式。
(五)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特征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狭义的听证,“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
”①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法律特征为:1、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临时召集的,听证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事人申请临时召集。
它不同于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由法定的复议机构和仲裁庭举行,也不同于行政、民事和刑事审判,由人民法院进行。
在我国不设独立的行政法院或行政法官,听证一般是在行政机关内部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进行。
2、听证采取辩论式的审理方式。
审理人员站在与案件无关的第三者立场上,由双方提供证据,互相辩论,审理人员不发表任何意见,只是主持审理过程的进行,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并加以辨别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定及存在问题(一)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前就已经有了听证程序的部门规定。
如国家税务总局1990年制定的《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办法〈试行〉》第15条规定:“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将认定的事实同被查处的对象见面,认真听取其申辩,然后写出调查报告。
”又如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20条至22条规定:“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实行集体审议制度,设立相应的案件审理组织。
案件审理组织经集体评议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此外还有一些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合议方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从而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
上述一些部门规定是听证程序的一部分,包含调查者与裁决者相分离的规则。
我国于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B、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C、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D、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E、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至2人代理;F、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申辩和质证;G、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属于正式的事前听证,其主要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听证的原则。
听证会举行要求公开原则和职能分离的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行政部门个别人滥用职权,是预防腐败的关键。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职能分离原则。
职能分离原则要求法官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
行政机关内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从事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的行政人员应当彼此独立、各司其职,不得从事与其职责不相容的活动。
职能分离原则克服了我国以往执法职能合并,执法角色多重性所引起的一系列弊端,有利于执法公正性。
2、听证的范围。
听证程序适用条件有两点:一是在听证适用范围之内,是实质条件;二是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要求,是程序条件。
这两个条件既反映了公正和民主要求,也体现了行政效率原则。
我国听证的范围限于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三种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相对人只有对上述三种案件有权要求听证。
(1)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严厉的处罚,对生产经营会造成较大的经济利益损失。
在使用时要根据违法情节,责令违法者全部或部分停产停业,限期整顿。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处罚。
它也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前必须充分听取受处罚人的意见后,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条件下正式作出。
(3)较大数额罚款。
行政机关在适用罚款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容易产生显失公正。
所以把较大数额罚款列入听证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3、举行听证的程序(1)听证前的准备:①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受到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②通知。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告知当事人;③指定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人员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人员;④回避。
指定的主持人在举行听证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⑤公告。
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
(2)听证举行:①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核实到会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②由案件调查人员宣读指控书,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接受有关证据资料;③当事人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④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代理人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⑤当事人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告辩论会结束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3)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证人证言部分由证人审核无误后由证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有误的,可请求更正。
(4)听证后裁决。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二)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3月颁布的。
就《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证程序来说,还存在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