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室内环境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室内人数最好不要超过四人,所有现场人员严禁吸烟。
布设监测点时,客户应予以配合,如提供施工图纸,装修工作结束退场后现场的清理等。
2、所有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苯、氨和TVOC)检测报告;3)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4)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检报告;5)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3、民用建筑工程分为以下两类: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
检测项目为甲醛、苯、氨、TVOC、氡五项指标。
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房间指“自然间”,在概念上可以理解为建筑物内形成的独立封闭、使用中人们会在其中停留的空间单元。
计算抽检房间数量时,指对一个单体建筑而言。
一般住宅建筑的有门卧室、有门厨房、有门卫生间及厅等均可理解为“自然间”,作为基数参与比抽检例计算。
“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指不同的楼层和不同的房间类型(如住宅中的卧室、厅、厨房、卫生间等)。
对于室内氡浓度测量来说,考虑到土壤氡对建筑物底层室内生产的影响较大,因此,一般情况下,建筑物的底层应增加抽检数量,向上层可以减少。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有害物质的使用。
禁止使用甲醛、苯、氨、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超标的装饰材料。
确保使用的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
2.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时,应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油漆、胶水等材料。
同时,要求施工过程中进行严密封闭,不允许甲醛等有害物质向室内释放。
施工完工后,要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确保室内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标准。
3.空气净化设备室内空气净化设备的选择及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要求安装足够数量的空气净化设备,使室内空气质量始终保持在良好水平,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及清洗,保证其正常运行。
4.室内通风系统室内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安装有效的过滤装置,能够过滤掉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细菌等有害物质。
通风系统的管道应进行密封,避免空气污染物通过管道进入室内。
通风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
5.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时,应选取代表性的空气样本进行检测分析,主要包括甲醛、苯、氨等有害物质的浓度。
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达到良好水平。
6.室内照明室内照明应选择无频闪、无紫外线辐射的灯具,以减少对人眼的刺激。
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和亮度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室内光照充足、均匀,为人们提供舒适的视觉环境。
7.室内噪音控制室内噪音控制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对噪音源进行有效隔离,减少噪音传播到室内空间中。
对噪音敏感区域,如卧室、教室等场所,要进行噪音控制,保证安静的环境。
8.室内绿化进行室内绿化时,要选择适宜的植物品种,具有良好的空气净化和调湿能力。
植物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相关要求,使室内环境更加舒适和健康。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验收细则)主要涵盖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工程、空气净化设备、通风系统、空气质量检测、照明、噪音控制和室内绿化等方面的要求。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最终版)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室内环境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室内人数最好不要超过四人,所有现场人员严禁吸烟。
布设监测点时,客户应予以配合,如提供施工图纸,装修工作结束退场后现场的清理等。
2、所有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苯、氨和TVOC)检测报告;3)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4)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检报告;5)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3、民用建筑工程分为以下两类: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
检测项目为甲醛、苯、氨、TVOC、氡五项指标。
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污染物Ⅰ类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氡(Bq/m3)≤200 ≤400 甲醛(mg/m3)≤0、08 ≤0、1 苯(mg/m3)≤0、09 ≤0、09 氨(mg/m3)≤0、2 ≤0、2 TVOC(mg/m3)≤0、5≤0、6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房间指“自然间”,在概念上可以理解为建筑物内形成的独立封闭、使用中人们会在其中停留的空间单元。
计算抽检房间数量时,指对一个单体建筑而言。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类、B类)。
3.2.1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
当内照指数大于1.0或外照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4.3.1 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 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 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5.1.2 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5.2.1 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
5.2.2 室内装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做到建筑工程验收备案有法可依,建设部于2000年初立项进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编制,并于2002年1月1日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了该规范。
随后,又先后于2023年、2023年和2023年经过三次修订,2023年最新修订的规范(GB50325-2023)于2023年1月16日发布,2023年8月1日实施。
该规范规定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污染物由GB50325-2023(2023版)中规定的5种(氡、甲醛、苯、氨、TVOC)增加到7种(增加了甲苯和二甲苯),而且检测结果应符合规范中所作出的规定,如图所示。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23)不仅明确了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满足的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制,也对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涉及的污染物提出了明确的限量要求: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2/人造木板及其饰品(游离甲醛含量和释放限量)3/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游离甲醛限量)4/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有害物质限量)5/室内用水性胶黏剂(有害物质限量)6/室内用溶剂型胶黏剂(有害物质限量)7/室内用水性处理剂(游离甲醛限量)8/阻燃剂和混凝土外加剂(有害物质限量)9/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木塑制品地板、橡塑类铺地材料(挥发物限量) 10/地毯、地毯衬垫(有害物质释放限量)11/黏合木结构材料(游离甲醛释放限量)12/室内用帷幕、软布等(游离甲醛释放限量)13/室内用墙纸(布)等(游离甲醛含量限量)14/室内用墙纸(布)胶黏剂(游离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VOCs 含量限量)#室内空气污染#室内空气净化。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类、B类)。
3.2.1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
当内照指数大于1.0或外照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4.3.1 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 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 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5.1.2 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5.2.1 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
5.2.2 室内装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人们对舒适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室内环境对健康的重要性。
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保障居民的健康和安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应运而生。
二、室内环境污染的分类与来源1. 化学物质污染室内环境中的化学物质污染主要来自于室内装饰材料、家具、清洁用品、胶水等。
这些化学物质可能释放出有害气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 生物污染室内环境中的生物污染主要包括细菌、霉菌、尘螨等微生物,以及室内空气中悬浮物质。
这些生物污染源会引发过敏、呼吸道疾病等健康问题。
3. 辐射污染辐射污染主要来自电器、电磁波、Wi-Fi信号等电子设备以及室内装饰材料中的放射性元素。
长期暴露在辐射源附近可能对身体产生潜在风险。
4. 噪声污染室内噪声主要来自交通、装修施工、机械设备等。
长期处于噪声环境下会引起听力损伤和心理不适。
三、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了保障居住者的健康和安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应包括以下方面:1. 材料选择与施工规范在装修过程中,应选购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室内装饰材料,减少化学物质的释放。
同时,施工人员应遵循规范操作,减少室内粉尘和噪声的产生。
2. 通风与空气净化室内空气质量的改善需要依靠通风与空气净化设备。
规范应规定通风设备的使用要求,确保新风进入室内,有害气体得到排除。
此外,应安装空气净化器,有效过滤空气中的污染物质。
3. 维护与清洁规范应指导居民如何正确维护与清洁室内环境,定期清洗地面、家具、窗帘等,避免积尘和细菌滋生。
4. 辐射防护规范中应设定适当的辐射防护标准,限制电子设备和装饰材料中的放射性元素含量,并建议居民远离辐射源。
5. 噪声控制规范应明确居民室内噪声的容许值,并制定噪声控制措施,如采用隔音材料、建造噪声隔音设施等。
四、室内环境污染监测与评估为确保规范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室内环境污染监测与评估体系。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一、前言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材料选择、施工工艺等方面的不合理,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民用建筑工程中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规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室内环境污染的分类室内环境污染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VOCs释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是一类易挥发且有害的物质,主要来自于建筑材料、家具、油漆等装饰材料。
2. 甲醛污染:甲醛是一种常见的有害物质,主要来自于人造板材、家具、地毯等装饰材料中胶合剂的挥发。
3. PM2.5污染:细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是一种常见的室内污染物,主要来自于室外空气传入、装修材料的颗粒物释放等。
4. 空气中微生物的污染:包括细菌、真菌及其他微生物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会引发人们的呼吸道疾病。
三、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1. 材料选择:(1)优先选择环保材料,确保材料中的VOCs和甲醛含量符合国家标准。
(2)合理选择家具和装饰材料,避免选用含有过多甲醛、有害气体等有害物质的材料。
2. 施工规范:(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使用环保材料,避免采用含有甲醛和VOCs的材料。
(2)合理控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颗粒物,避免其污染空气、墙面和地面。
3. 通风换气:(1)在室内空气跟外界空气交换时,应考虑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
(2)通过机械通风、自然通风等方式,保持室内空气的流通,减少有害物质的积累。
4. 室内空气净化:(1)使用室内空气净化器来过滤空气中的颗粒物和微生物。
(2)定期清洁室内空气净化器,确保其有效运行。
5. 空气质量监测:(1)建议安装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室内空气的污染程度。
(2)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室内空气的良好质量。
四、解决方案1. 加强行业标准:制定更加严格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的国家标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材料选择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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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类、B类)。
3.2.1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
当内照指数大于1.0或外照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4.3.1 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 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 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5.1.2 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5.2.1 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
5.2.2 室内装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
5.2.5 装修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必须有TVOC、苯、游离TDI(聚氨脂类)含量检测报告。
5.2.6 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的,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 装修用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苯及混苯。
5.3.6 严禁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工具。
6.0.4 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标准(见附表)。
6.0.18 当室内环境污染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合格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附表:
污染物质名称一类民用建筑工程二类民用建筑工程
游离甲醛 (mg/m3 ) ≤0.08 ≤0.12
苯 (mg/m3 ) ≤0.09 ≤0.09
氨 (mg/m3 ) ≤0.2 ≤0.5
氡 (Bq/m3 ) ≤200 ≤400
TVOC (mg/m3 ) ≤0.5 ≤0.6
一类建筑:
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二类建筑:
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场所,餐厅,理发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