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进程中的市县关系——嬗变、困境与优化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和建议(2)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和建议(2)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篇2]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我省于2011年出台了《河南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豫发20117号),决定将巩义市、汝州市、滑县等10个县(市)作为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
试点县(市)享受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除了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用干部管理权限暂维持现状外,均赋于省辖市管理权限。
随着行政省直管县的进一步深入推进,检察系统省直管县改革这一问题也逐步提上议事日程,日益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一、检察系统省直管县的必要性分析(一)从司法层级设臵上来看,我国目前的司法层级设臵与行政层级设臵是相一致的,省行政直管县后,如果司法系统仍实行市管县,则与行政层级设臵相矛盾。
我国的司法机关,不仅有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机关等司法职能,还担负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
如果司法系统层级设臵与行政系统层级设臵不一致,司法机关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职能履行势必受到影响。
比如,汝州市目前为省直管市试点单位,如果人事权、财政权由平顶山市党委、人大、政府决定的平顶山市检-察-院服务平顶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是否包括服务汝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呢?如果包括,彻底行政省管县后平顶山市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机关又会有样的意见呢?特别是一些可能影响汝州市经济社会稳定的案件,人事权、财政权由平顶山市党委、人大、政府决定的平顶山市司法机关在处理时该如何权衡?(二)从法律监督的效果来看,行政省直管县后,检察系统省直管县更有利于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监督。
首先是对公安机关的监督。
公安机关作为作为行政机关,彻底的省直管县后势必也要实行省直管,否则:第一,行政直管县失去意义;第二,受技术、设备等条件的影响,当地发生的多数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技术鉴定再依赖市财政保障的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积极性不高,影响刑事案件的侦查。
交错的科层和残缺的网络:省管县改革中的市县关系困局

收稿日期:2016-07-10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CGL107)作者简介:吴金群(1975-),男,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D693.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21(2017)01-0001-08编者按:除去浙江和海南两个省份一直实行省直管县体制之外,湖北、河南、安徽、甘肃等四省率先于2004年启动了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中央肯定了这一改革的积极成效,并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自此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节奏和步伐得以加快。
随着财政部于2009年出台的《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财预〔2009〕78号)提出“2012年前,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总体目标,省直管县体制正式上升为中国省以下政府间关系的通行样板。
学术界对此进行了持续的跟踪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本期推出的专题研究论文是由在省直管县改革研究领域持续深耕的四位青年才俊完成的,分别从研究对象(吴金群)、研究方法(韩艺、陈婧)和研究视角(张克)三个方面深入探讨了省直管县改革的学术前沿问题,各自特色鲜明。
交错的科层和残缺的网络:省管县改革中的市县关系困局□吴金群(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58)摘要:省管县改革的不彻底,导致省、市、县政府之间纵向科层体系的交错。
违背了科层组织所强调的权威等级和命令统一原则;出现了地方政府之间责、权、利配置的扭曲和不对称;误导了人们对省管县改革的认知和对未来方向的判断。
网络化治理是省管县改革后的模式选择,但在实践中,诸多条件尚不完备。
平等、独立、自主的多元治理主体仍在培育;合作、信任、规范的区域治理结构尚未形成;政府、市场、社会高度耦合的机制还在探索;责任、权力、利益相互匹配的制度还未完善。
基于网络化治理的市县关系重构,其主要目的是要实现市县的协调发展。
河南省“省管县”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河南省“省管县”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现行“市管县”体制存在诸多弊端,由“市管县”改革为“省管县”是大势所趋。
改革后的市级政府如何自我发展值得关注,一是积极寻求自我发展的举措,二是国家、省级政府要给予市级政府必要的扶持,三是改革后的地级市政府的职能要作相应的调整。
关键词:省管县;行政层级;发展探索一、现行“市管县”体制存在的弊端所谓“省管县”改革,就是将现存秩序下的“县由市管”模式改为“县由省管”模式。
何以要进行“省管县”改革?这须从“市管县”体制的弊端中寻找答案。
1、“市管县”法理上缺乏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制度设计和施政方略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建立在宪法的条文解释上,这也是依法治国原则的基本要求。
然而,现行宪法中却没有“市管县”的定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县、自治县、市。
就此而言,我国可以辖县的行政单位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自治州五类单位,其中没有市(地级市)。
所以,改“市管”为“省管”符合宪法精神。
2、“市管县”体制阻碍县域经济发展。
县由市管,一方面县级财政税收要受制于市,被市提留一部分;另一方面,中央或省的财政转移支付也会经常性的出现被市级政府截留的现象,由此造成县级政府财政空虚,经济发展后劲不足。
而且,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重大的经济发展项目难以进入县,严重制约了县域经济的长远发展。
3、“市管县”体制不便于省级政府与县级政府直接沟通。
过去信息技术不发达,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空间距离远,市管县是建立在这种省县跨度过大,省县难以融通的基础之上的;而今信息技术已高度发达,交通也日益便利,省与县之间的空间距离已经大大缩短,他们能够进行直接的交流与沟通,省政府的政策能够迅速传达到县,县政府的具体情况也能很快到达省。
实施“省管县”,一方面有利于减少政府层级、降低行政沟通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增强县级政府对上级决策的执行能力。
省直管县改革中的市县关系转变研究

省直管县改革中的市县关系转变研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为了适应新发展阶段的需要,中国政府推进了省直管县改革,通过对各级政府职能、管理体制、权力配置等方面的调整,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服务职能,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其中,市县关系转变是省直管县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省直管县改革的背景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为改革提供了契机。
然而,在过去的改革过程中,由于市县政府的职责不明确,各级政府之间职能重叠、管理混乱,导致政府效率低下、群众满意度不高。
针对这些问题,中国政府积极探索改革方案,并于2014年提出了省直管县改革。
该改革主要涉及到取消省辖县级市,省直辖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等职责全部由省级政府承担,并支持省直辖县(市)建设市级城市。
二、市县关系转变的意义1、有利于理顺职责关系市县关系转变是省直管县改革中的重要环节,主要是将原由县级政府承担的职责全部交由省级政府承担。
这种转变有助于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关系,避免因职责混乱而导致的事务繁琐、管理不当等问题的出现。
2、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省直管县改革的推进,使得省级政府能够更加专职专业地为群众服务,有效提升行政管理效率,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同时,省直辖县(市)发展为市级城市,也将带来大规模的投资和就业机会,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撑。
3、有利于提高政府效率市县关系转变使得原由县级政府承担的职责全部交由省级政府承担,避免了政府资源浪费和职能重叠,增强了政府机构的执行力和效率,为政府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持和实践经验。
1、逐步分阶段推进市县关系转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从政策、法律、管理体制等各个方面进行改革,因此需要逐步推进。
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应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时间表和前置条件,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2、注重政策沟通和宣传引导政府在推进市县关系转变的过程中,需要注重与群众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及早发现问题、解决矛盾。
省直管县改革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省直管县改革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作者:朱进芳来源:《中州学刊》2017年第05期摘要:近几年,省直管县改革向纵深推进,取得突破性进展,政策红利日益显现。
但省直管县改革在发展定位、改革动力、实践方式、市县间关系处理等方面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深入推进省直管县改革,需要着眼于新型城镇化这一大的时代背景,明晰其助力县域就地城镇化的定位;加快顶层制度设计,完善配套制度与工作机制;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构建省直管县改革的多元实践形式;协调利益关系,构建市县政府合作共享发展的新机制。
关键词:省直管县改革;县域城镇化;发展定位;市县关系中图分类号:D03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5-0011-05省直管县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在于打破市管县体制的障碍,重建省直管县体制的均衡,推进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
自新世纪我国步入城镇化和工业化加速发展时期,部分试点县(市)在2002年前后和2005年前后分别进行了以财政省直管和强县扩权为重点的两轮改革。
这些改革在调整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这种改革是在原有的市管县体制框架内进行的,渐进的增量改革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把改革向深水区推进势在必行。
2010年,中央编办确定8个省区共30个县(市)开展新一轮以行政省直管为主的改革试点工作。
从调研的情况看,大部分试点地区在一些重要领域的改革中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
与此同时,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各方面对于省直管县的认识不是越来越清楚,而是越来越模糊;实践层面的省直管县改革的问题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多”①。
总结近年来省直管县改革取得的进展,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思路和对策,对于推动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新一轮省直管县改革探索取得的进展自2010年新一轮省直管县改革开展以来,各试点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在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和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基础上,普遍触及深层次问题,不断突破原有体制藩篱,积极探索推进行政省直管的路径和方法。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和建议“省直管县”是近几年来行政管理体制中最受关注的改革模式,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点。
随着2010年的走近,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改革开始提速,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一、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现状目前我国省直管县改革主要包括“强县扩权”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
我国从1992年始,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浙江、河北、江苏、河南、安徽、广东、湖北、江西、吉林等省份陆续推行了以“强县扩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对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进行了扩权,把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直接下放给一些重点县。
《国家第十一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要“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到“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快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据财政部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到目前,全国实行财政“省直管县”的有河北、山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等18个省份,加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共有22个地区实行了财政体制上的“省直管县”。
二、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改革未能从根本上扭转试点县财政困难的现状。
“省直管县”后,省级对试点县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仅是“直达”。
也就是说,新体制下试点县收到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在总量上是不变的,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财政困难的状况。
(二)对农业生产投入不足。
“省直管县”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进一步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村综合改革目标的实现。
但目前来说,对农业生产的投入还是不够。
(三)行政管理体制与财政管理体制相冲突。
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是财政体制的核心问题,也是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的基础。
据调查,我国不少地方实行省管县体制后,政府间财政关系有所调整,但行政管理体制并没有随之改变,因而出现了行政管理体制与财政管理体制相冲突的状况。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困境探究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困境探究摘要:本文就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面对的诸种困境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以期为理性推进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明晰改革所面临的困境和制约性因素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省直管县;改革;困境一、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背景“省管县”体制建设是对中国传统地方政府管理体制的重大制度创新。
早在2005年6月,温家宝总理就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改革县乡财政的管理方式,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省管县”的改革试点。
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国家第十一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都提出了要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
特别是在2009年“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将粮食、油料、棉花和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率先减少行政层次,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
这再次彰显出中央鼓励地方大胆探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心。
它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省级以下行政区划的权力结构模式和行政、财政基础,并将深刻影响政府间纵向关系模式,可以被视为自20世纪80年代“市管县”体制实施以来又一次对政府间关系机制所做出的重大调整。
正如诺思和托马斯认为:“制度创新是现代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
[1]但是我们同时注意到“在制度交替的时空内必然产生大量问题”。
[2]虽然,浙江、海南等地的改革实践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其它省市的改革也在积极推进之中。
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各省区经济、自然条件相差很大,实施省直管县市体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不尽相同,从一种体制到另一种体制的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克服很多困难,跨越重重阻力,进行反复的试点工作,这个体制才能不断地成熟,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动社会发展。
经历了萌芽状态,进入蓬勃发展过程中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它的阻碍性因素和制度性瓶颈又在何处呢?二、省直管县体制的困境分析(一)法律困境国家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某些行政权力必须由市级政府行使。
省管县改革中省市县各级利益关系的正确处理--以河南省为例

区域经济一、引言根据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到2012年底前将力争在全国除民族白治地区外全面推进这一改革。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是为缓解基层财政困难,解决政府预算级次过多等问题,在现行行政体制与法律框架内,省级财政直接对县(市)财政的一种财政管理。
这项财政体制改革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又一次财政体制的重大调整。
河南省自2004年开始这样改革,主要以强县扩权模式进行,继而实现财政省管县向行政省管县的转变。
目前,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改革地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得到调整,公共财政体系、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完善和增强,对加快发展和提升县域经济的效果逐步显现。
但是,由于省管县改革涉及财政利益调整,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使得各级政府对于改革的态度迥然不同,省市县各级政府间进行各种博弈,严重影响改革效果。
因此,在“省直管县”改革背景下,如何正确处理省市县财政关系,对破解改革困境,促使改革高效进行有重要意义。
二、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分析第一,省辖市放权不充分,使改革效果打了折扣。
河南省政府在2004年对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5个县市开始省直管县的试点,赋予其省辖市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社会管理权限。
由于改革中,省辖市因为被剥夺原有的部分财权和对县级政府的人事及公共事务的管理权,会带来相应的利益损失,因此倾向于抵制改革,或者找省政府进行商讨,寻找折中办法。
这样本应赋予扩权县的权力没有真正放开,本应由扩权县享受的政策没有真正落实,存在“先放后收、放小不放大、放虚不放实、明放暗不放”现象。
第二,省级政府与省辖市争夺强县管理权,引发矛盾。
对经济发展较好的县市实现省直管,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但是对于所辖市而言,失去强县经济支撑,对应财权丧失,因此在省辖市想尽各种办法争夺强县的管理权。
拿河南省三门峡市为例,三门峡市所辖湖滨区、渑池县、陕县、卢氏县、义马市、灵宝市中,灵宝市经济条件最好,资源丰富,交通便利,卢氏县经济发展较慢,地理位置位于偏远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