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原高规
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 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 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 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 独立设置。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五章 民用建筑
问题 3:平台上由建筑高度超 过24米(超过10层的住宅)和 未超过24米的多个建筑相连组 成的建筑群体,是否应全部理 解为高层建筑,还是可以按具 体情况分别独立区分为高层建 筑和多层建筑?
<24
建筑分类、定性、名词
>24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五章 民用建筑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 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 度的确定。防火设计高度确定之 后,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执行。同时本规范还对坡地建筑 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设置楼层作了明确的规定。
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挑檐)、 疏散独立且直通室外、消防扑救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新规范 2.1.1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 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原高规 《高规》1.0.3 中指出高层建 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
注释 按照住宅按每层3米计算,整合后的规范取消了原高层建筑 对层数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层3米折算成建筑高度。
没有绝对的说法。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五章 民用建筑
建筑分类建、筑定分性类、与名定词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解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1.0.1 目的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主动防火和被动防火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13
第一章 总 则
1.0.2 适用范围
工业建筑 厂房(甲、乙、丙、丁、戊) 仓库(甲、乙、丙、丁、戊) 仓房、库房 民用建筑 居住建筑(住宅、宿舍) 公共建筑(办公、旅馆、商店、展览…)
第二章 术 语
2.0.14商业服务网点
居住建筑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 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28
第二章 术 语
2.0.14商业服务网点
分隔要求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 隔墙 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王宗存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标准化法-1988;产品质量法-2000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2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 全国统一执行的法律法规 消防法 (全国人大批准) 消防部门规章 (公安部批准) 消防技术规范 (建设部批准) 消防产品制造及检测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17
第一章 总 则
公寓
当同一建筑内存在公寓与其他功能场所时,公 寓部分是否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场所完全分隔, 如何进行防火设计? 公寓建筑应如何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目录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术语、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厂房和仓库....................................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错误!未定义书签。
4.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版)解-文档资料

修订内容(续)
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规定作了部分修改,补充 了多用途建筑的组合建造原则和安全出口、 疏散用门、中庭、商店疏散人员计算等防火 设计要求,对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 机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补充。 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补充了建筑幕墙、管道穿过墙、楼板处的空 洞、缝隙的封堵、带推闩装置的疏散用门等 规定,对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 防火卷帘和防火阀等防火要求作了部分修改。
建筑层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 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 储藏室、敞开空间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 楼梯间等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 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 层,应计入层数。
修订内容(续)
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 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 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 节中。 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 “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 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 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 章;对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规定作了部分 修改,如“厂房的防爆”等。
建筑高度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 其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 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 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 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 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 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 度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带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GB 50016-20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目录1总则 (2)2术语、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5)3厂房和仓库 (5)3.1火灾危险性分类 (5)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3)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7)3.4厂房的防火间距 (22)3.5仓库的防火间距 (27)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0)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4)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6)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37)4.1一般规定 (37)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8)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7)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0)5民用建筑 (52)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2)5.2总平面布局 (55)5.3防火分区和层数 (58)5.4平面布置 (62)5.5安全疏散和避难 (69)6建筑构造 (85)6.1防火墙 (85)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87)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91)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93)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98)6.6天桥、栈桥和管沟 (100)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01)7灭火救援设施 (104)7.1消防车道 (104)7.2救援场地和入口 (106)7.3消防电梯 (108)7.4直升机停机坪 (109)8消防设施的设置 (110)8.1一般规定 (110)8.2室内消火栓系统 (113)8.3自动灭火系统 (114)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9)8.5防烟和排烟设施 (121)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122)9.1一般规定 (122)9.2供暖 (123)9.3通风和空气调节 (124)10电气 (130)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30)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35)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37)11木结构建筑 (140)12城市交通隧道 (145)12.1一般规定 (145)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49)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50)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2)12.5供电及其他 (153)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54)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54)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55)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
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
《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目录1总则 (2)2术语、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5)3厂房和仓库 (5)3.1火灾危险性分类 (5)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3)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7)3.4厂房的防火间距 (23)3.5仓库的防火间距 (28)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1)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5)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7)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38)4.1一般规定 (38)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9)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9)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2)5民用建筑 (54)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4)5.2总平面布局 (58)5.3防火分区和层数 (60)5.4平面布置 (65)5.5安全疏散和避难 (72)6建筑构造 (89)6.1防火墙 (89)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91)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94)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96)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02)6.6天桥、栈桥和管沟 (104)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05)7灭火救援设施 (107)7.1消防车道 (107)7.2救援场地和入口 (110)7.3消防电梯 (112)7.4直升机停机坪 (113)8消防设施的设置 (114)8.1一般规定 (114)8.2室内消火栓系统 (117)8.3自动灭火系统 (118)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4)8.5防烟和排烟设施 (125)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127)9.1一般规定 (127)9.2供暖 (128)9.3通风和空气调节 (129)10电气 (135)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35)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40)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43)11木结构建筑 (145)12城市交通隧道 (151)12.1一般规定 (151)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55)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56)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8)12.5供电及其他 (159)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60)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60)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61)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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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术语中取消了对商业服务网点防火 设置的要求。具体的防火要求在相 关的条文中规定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问题 1: 目前一座建筑底部的商业功能部分突出建筑主体很宽的 现象很普遍,这种情况如何对待?
商业服务网点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商业服务网点
问题 2: 商业服务网点的出口是否需要满足两个防火分区防火墙两侧门距离 大于2米的规定?
原高规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 平面的出口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问题1:夹层的处理 坡屋顶内有夹层宜计算到最高夹层的 楼面
建筑高度的计算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问题 2、 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 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 算首层还是地下室?建筑高度如何计算?
建筑高度的计算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注释
此条为新增内容。在建筑防火设 计中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同时也 是较为灵活的防火分隔方式。 。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新规范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 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 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 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 究、论证。(性能化消防设计)。
问题
综合楼
原高规 由两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 成的公共建筑为综合楼。 。
目前一座建筑的功能内容超过两种以上为普遍现象,如含车库、商铺 (商场)、餐饮等,如何理解?如普通旅馆配套设施普遍含餐饮、商场、娱 乐,为综合楼还是普通旅馆?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商业服务网点
新规范
2.1.4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 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注释 按照住宅按每层3米计算,整合后的规范取消了原高层建筑 对层数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层3米折算成建筑高度。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建筑高度的计算
建筑高度的计算
新规范
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 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 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 ,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5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 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 高度; 6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 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 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 度的确定。防火设计高度确定之 后,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执行。同时本规范还对坡地建筑 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设置楼层作了明确的规定。
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挑檐)、 疏散独立且直通室外、消防扑救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商业服务网点Biblioteka 问题 3:商业网点中的300平方,指的是一层还是一、二层之和? 如有净高5米多的底层店铺,面积300平方,装修后隔成二层试用,是否 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
包含一、二层; 不能再视为商业网点。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安全出口
新规范
2.1.14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 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 域的出口
建筑高度的计算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新规范 2.1.2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 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附属建筑。
裙房
原高规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 过24m的附属建筑。 。
裙房 高层
高层
裙房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裙房的划分
——是指高层建筑主体投影线以外部分建筑 ——主体与裙房楼梯常分开
原高规
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 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 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 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 独立设置。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问题1: 在实际工程中,除适用于或者不适用以外的建筑可以套本规范吗?
注 不宜套用。 释
问题2: 如果专业规范与本规范相互冲突以哪个为准?
注 有特殊要求时,应以专业规范为准。 释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新规范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 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 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 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确定。
裙房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裙房
注释
1、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 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 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新规范
取消了综合楼的定义
原高规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 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 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 证。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新规范 2.1.1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 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原高规 《高规》1.0.3 中指出高层建 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