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科生毕业证、学位证发放时间的通知
XX学院关于往届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历、学位的通知

XX学院
关于往届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历、学位的通知
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未获得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可在离校后两年内由本人向学院申请补授毕业证、学位证。
二、根据20XX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往届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同学,现可申请补发(授)毕业证、学位证。
具体如下:
1、20XX届未取得毕业证书学生申请补授毕业证和20XX届未取得毕业证书学生申请补授毕业证、学位证须由学生填写《往届毕业生毕业清考(答辩)申请表》(附件),向学校进行申请补考或补答辩。
2、德育、智育(成绩)和体育成绩符合补发毕业证或补授学位条件的,由学院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后,相关学生方可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补修和毕业论文补答辩。
未完成毕业论文撰写工作的,须重新开题进行毕业论文环节。
三、申请时间: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
四、联系方式
X老师;X-X
附件:X学院XX届毕业生毕业清考(答辩)申请表
教务处
20XX年X月X日
附件:
XX学院
X 届毕业生毕业清考(答辩)申请表
2.此表一式2份,1份留学生所在学院,1份交教务处。
3.主管签字后集中提交至教务处,逾期不报者,不再安排补考,延期毕业。
课堂笔记: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法律思考-参考模板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法律思考一、案情简介。
1998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该案的受理和最终判决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
案件原告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1996 年 2 月参加电磁学的课程补考时,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纸条掉了出来,被跟随的监考老师发现,虽然没抓到正在抄袭的直接证据,但监考老师还是按考场纪律,将其考卷以零分计算。
北京科技大学根据该校“068号”文件《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5项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修完了四年的本科课程,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
临近毕业时,北京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原告田永认为被告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基本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决定。
一审受理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应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与此同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还应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1.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教学厅〔1993〕4号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
通知
教学厅[1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人事(干部)司(局):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1970-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二至三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
近期,一些院校自行为这批毕业生重新开具学历证明或换发毕业证书,这种做法不妥,应予制止,在此之前已开具的学历证明或换发的毕业证书无效。
二、由于“文革”的特殊原因,这批毕业生当时仅在工资上规定相当于大学专科毕业生待遇,而没有明确是本科或专科,现在也不宜重新明确。
在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于一些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
水平、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
请你们按隶属关系将此通知转发至高等学校或所属有关人事(干部)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盖章 ) 人事部办公厅(盖章)
一九九三年三月六日。
人社部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5号)
![人社部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6ec7c4dcf84b9d528ea7afe.png)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为规范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工作,决定自2010年起,启用全国统一样本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工学校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现就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毕业证书印制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见附件1),并下发空白证书印刷母版,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使用本省的印刷母版分别组织印制。
二、毕业证书颁发对学业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技工院校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按照属地管理和方便学校的原则,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须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验印。
三、毕业证书管理(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省(区、市)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印制、核发、验印、保存及其他管理工作。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印制、核发、验印、保存等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各项管理流程和管理规定。
(三)空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印刷母版采用“常用”、“备用”两张保密光盘形式下发,光盘要交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机要部门保存,并制定保密措施严格保管,实行保管与使用分开。
光盘每次领用均要详细登记使用情况,使用完毕务必及时返还。
光盘内容不得复制、删改,如遇光盘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获取“备用”光盘启用密码。
(四)空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要根据本省(区、市)实际需求情况印制,并须印刷证书流水码(证书右下角“NO ×××”字样)。
空白证书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实行保管与发放分开,每次领用证书均要详细登记发放情况,确保通过查询证书的流水码可判断证书的流向。
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知.doc

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知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知依照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实行申请制。
一、申请学位条件1.已取得(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2.6门主干课平均成绩在70分及其以上,本科无外语(二)成绩的考生,无申请学士学位资格;3.参加吉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吉林省学位办认定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4.无考试违纪记录。
二、集中受理申请时间、地点1.时间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两次,上半年4月份,下半年10月份,具体日期以东北师范大学网站上公布的通知为准。
2.地点①社会自考生、高职高专考生东北师范大学(本部)田家炳教育书院五楼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②校内二学历教育毕业生各主办学院三、申请学位材料1.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粘贴近期蓝底小二寸彩色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与申请表上粘贴的蓝底小二寸彩色照片一致的电子版照片,电子照片用18位身份证号码命名。
3.提交毕业证、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及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A4)各一份。
4.缴纳申请学士学位学费200元/人。
四、要求及说明1.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要求内容完整、准确,手工填写要求使用蓝黑钢笔或碳素笔,字迹清楚、工整。
2.按照国务院学位办要求,在学位信息上报注册时必须同时上报与学位证上粘贴的照片为同底的电子版照片,否则注册信息无法查询。
3.二学历教育主办学院要对申请学位的二学历教育毕业生进行认真审核,并将符合条件者信息输入二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信息汇总表及电子照片在规定日期内报自考部。
4.学位证书发放时间上半年申请的8月底领取,下半年申请的次年2月底领取,具体日期以东北师范大学网站上公布的通知为准。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发布)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教育改革的要求,切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现就普通高等教育中有关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从招生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包安排职业的做法。
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学金、贷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引导学生毕业后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国家不再以行政分配而是以方针政策指导、奖学金制度和社会就业需求信息来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
这样,逐步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
二、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高等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部分培养费用,但要建立科学的收费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可因地因校因专业而异,既要考虑到实际培养费用,又要考虑到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由学校提出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确定。
三、建立与收费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相配套的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
国家依据宏观调控的有关法规和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规模,并根据国家需要确定由国家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比例和专业范围。
通过收费制度和奖、贷学金制度的实施来体现现行招生计划中的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两种形式。
四、高校招生时,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分省市、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明确公布分学校、分专业收费标准和学生奖、贷学金设置情况,供考生报考时参考;录取时,对同一学校只划定一个最低控制分数线。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44b07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db.png)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教学〔1993〕12号)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它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ad3f0f09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9b.png)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1999年是我国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
国家将继续推进改革开放,把扩大国内需求作为促进经济调整的主要措施,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就业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压力依然严重。
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的精神,做好1999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各级人事部门在结构性供求矛盾突出,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克服困难,不断探索,在推进毕业生进入市场择业、拓宽毕业生接收渠道、保证毕业生正常接收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
今年,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按照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的总要求,从开发利用人才资料和保持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责任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知难而进,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二、抓住优化人员结构的机遇,考试录用高素质的毕业生充实行政机关。
今年中央国家机关编制内增加人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
地方省级机关要将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优化结构、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统筹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