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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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总则1.1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的知情同意告知工作。

1.3 医院应贯彻“患者至上、尊重人权、全面告知、确保理解”的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二、知情同意告知内容2.1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告知、治疗方案告知、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告知。

2.2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药物副作用、检查和治疗费用等。

三、知情同意告知程序3.1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前,应主动向患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3.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告知。

3.3 患者有权询问和了解诊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医务人员应耐心解答。

四、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告知4.1 对于意识不清、无法表达意愿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向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4.2 对于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医务人员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五、知情同意文件的记录与保存5.1 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知情同意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

5.2 知情同意文件应包括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日期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六、违反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处理6.1 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未进行充分告知或未取得患者同意进行诊疗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2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门。

7.3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利和自主选择权利,合理规范患者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和医院的医疗质量。

2.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伦理规范以及医院的管理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学伦理学》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供应的各类医疗服务,包含门诊、住院、手术等。

2.本制度适用于患者和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1.敬重患者的知情权利和自主选择权利,为患者供应真实、客观、全面的病情告知。

2.严守医疗保密原则,确保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3.促进医患沟通,加强医患信任,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第二章患者病情告知制度第四条病情告知义务1.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如实告知病情、诊断、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

2.病情告知应依据患者的理解本领、教育程度和文化背景进行,以简明易懂的方式转达。

第五条病情告知内容1.病情告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患者的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预后情况等。

2.病情告知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隐瞒或歪曲真相。

3.病情告知应重视敬重患者的感受和意愿,充分考虑患者的心理和情绪状态。

第六条病情告知时间和方式1.病情告知应尽早进行,确保患者在作出治疗决策前了解病情。

2.病情告知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同时应向患者供应书面的病情告知料子。

3.对于需要特殊处理的病情告知,应当由主治医师或医院专家进行,并在告知前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和反应本领。

第七条病情告知记录1.医务人员应将病情告知的内容、时间、方式、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反应等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2.病情告知记录应保管至少10年,确保医疗纪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的病情告知1.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精神、心理状态异常或紧急危重情况下,病情告知可以由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法定代理人进行。

2.医务人员应妥当处理这些情况,尽最大可能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利。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

一、告知原则: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患者近亲属或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告知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

二、告知对象: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2、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签署委托书)的其他被告知人。

3、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可以告知患者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

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应当作记录,并由患者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签字认可。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愿表达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在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汇报主管职能部门。

三、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录音录像告知三种。

1、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2、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具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

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3、录音录像告知是指针对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或需要进行重大医疗活动的患者,在医院规定的专门办公室内进行录音录像,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四、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1、患者入院时,床位医师应向患方告知其病情、诊断和可能的预后。

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一、医患双方享有平等法律地位,患者拥有知情权。

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纠纷,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有将病情及其相关内容和知识向患者告知的责任和义务。

即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如何选择看病医生;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化应注意的事项。

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二、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应注意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精神极脆弱或身体情况极差时)应选择恰当的时机和方式暂缓或委婉告知并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以免对其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影响。

三、当患者本人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具有行为能力时,医务人员应向其家属(或委托人)告知,视为患者个人独立自主决定能力的延伸。

四、在某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之后,还必须要求患者或家属在相关文件签字,以示确认。

如《病危通知书》、《死亡通知书》等。

五、患者在拥有知情权的同时,还拥有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实施具有医疗风险,有可能给患者造成意外创伤和损害的医疗措施之前,在明确告知的前提下,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或委托人)的同意并在有效医学文书上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

如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

(一)临床常用的此类医学文书有:1、手术同意书(1)概念:在手术前,经管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2)内容: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和医师签名。

2、麻醉同意书(1)概念:经管麻醉医师在医患双方共同签署《手术同意书》后,应与患者进行麻醉前谈话,告知实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麻醉的医学文书。

(2)内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术前诊断、麻醉方式、手术名称麻醉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意外及并发症、所用药物的不良反应、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规范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规范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规范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医院患者权益保障工作,规范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程序,提高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信任,确保医疗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患者病情告知第一节基本原则1.医务人员在向患者告知病情时应坚持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确保患者全面了解自身疾病情况。

2.医务人员应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确保患者充分理解所表达的内容。

3.医务人员应依据患者的接受本领和情绪,在敬重患者意愿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时间和环境进行病情告知。

第二节病情告知的内容1.病情告知应包含以下内容:–确定诊断和疾病类型;–病情严重程度评估;–治疗方案及可能的治疗效果;–可能显现的并发症和风险;–预期的病愈进程和可能的后遗症;–可能需要的医疗费用;–咨询相关的法律、伦理和后续随访等问题。

2.医务人员应理解和敬重患者对于病情告知的需求和接受程度,敏捷使用信息,避开过度或不足的告知。

3.患者病情告知应重视隐私保护,在合适的环境中进行告知,确保患者的隐私不受侵害。

第三节病情告知记录与确认1.医务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病情告知的内容和过程,并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告知内容进行书面确认。

2.患者可自己乐意要求将告知内容录音或录像,但在互斥的情况下以书面记录为准。

3.患者对病情告知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向医务人员提出,并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章知情同意第一节范围和适用原则1.知情同意适用于任何医疗活动,包含诊断、治疗、手术和医疗研究等。

2.医务人员应在患者治疗前获得其真实、自己乐意的知情同意。

第二节知情同意的程序1.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前应向患者供应认真的治疗方案和可能的风险、并发症等信息,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2.医务人员应确保患者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咨询、了解和考虑,以做出知情同意的决议。

3.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的决议,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患者做出知情同意。

第三节知情同意的内容1.知情同意应包含以下内容:–医疗活动的目的、方法和可能带来的效果;–可能的风险、并发症和不良后果;–可能的替代治疗方案及其风险和效果;–法律和伦理问题等相关内容。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一、诊疗过程中,充分考虑患者或家属的意见,医务人员应对疾病诊断、主要治疗措施、重要检查目的、患者的病情及预后、某些治疗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药物不良反应、手术方式、手术并发症及防范措施、医疗收费等与患者或家属进行知情告知,并做好记录,必要时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二、门诊医师接诊时,应将疾病诊疗的有关情况向患者或家属做必要的告知,必要时将告知的关键内容记录在门诊病历上。

三、患者住院时签署相应入院知情同意书。

四、住院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患者或家属进行知情告知,并记入病程记录中或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必要时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1)患者病情明显变化时;(2)特殊治疗前(如MECT);(3)有创检查或有风险处置前;(4)变更治疗方案时;(5)贵重药品使用前;(6)麻醉前;(7)输血前;(8)医保患者采用目录外的诊疗或药品前。

五、患者出院时应进行末次沟通,填写《末次医患沟通记录单》。

六、知情告知可采取床旁告知、分级告知、集中告知、出院回访等形式。

七、特殊告知应记录告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告知的医护人
员、患者及其家属姓名,告知的内容及患者或家属的意见等,记录的结尾处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并按手印,参加沟通的医护人员签字。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第一条患者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在接诊后应向患者进行病情的一般告知,内容有:需要进行的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中可能的不良反应、疾病的转归等。

告知情况应在病程记录中体现,也可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第三条对于患者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较大费用开支等情况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在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应当向患者解释,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做出进一步解释。

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施行,但应由患者、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达意见。

第五条在实施各类手术、有创诊疗前,操作者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应当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实施操作。

第六条实施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麻醉的方式,可能发生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等,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麻醉。

第七条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安排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第八条在开展临床实验性治疗时,治疗负责人要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所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

在患者或其亲属知情的情况下,履行相关书面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进行。

第九条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方提出尸检建议,履行尸检知情同意手续;拒绝尸检的应由患方在病历上签署意见;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经办医师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记录在病历上。

第十条各种专项诊疗知情同意书应由病案管理委员会统制订格式及内容,或由专业科室制订格式及内容,由病案管理委员会确认并备案。

知情同意制度

知情同意制度

知情同意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维护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患矛盾,确保医疗安全与稳定,制定本制度。

二、告知人为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主诊医生(组长)、主治医师、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

三、告知方式有门急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电话告知等形式。

四、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

五、告知对象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院门急诊就诊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

六、病人本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病人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七、告知内容为病人病情、检查项目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预后及其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相关医疗情况,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必须告知其可能产生的不良结果及其防范措施、可能的预后、若采用此措施可能对诊疗结果的影响等。

八、在执行本制度的书面奉告规定时,如果未得到奉告对象的同意并在相应病程记实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抢救情况除外)。

九、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同意书应保存在病历中。

门急诊病人的知情同意书由执行科室保存。

在实施有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核验知情同意书。

十、如果患方拒绝在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三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第二章病情奉告一、门急诊病人的诊断、诊疗计划等相关医疗情况由接诊医师口头告知。

二、新入院病人的初步诊断、主要鉴别诊断、诊疗打算、病情程度及可能预后等相关医疗情况,由主诊医生(组长)或主治医生口头奉告。

急诊入院的病人要及时奉告,门诊入院的病人在入院时奉告。

三、有新的阳性体征、搜检、检验结果发现,需修改诊疗打算,由主诊医生(组长)或主治医师在执行新的诊疗打算前口头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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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1目的为增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充分尊重患者和家属的权利,支持和促进患者和家属参与治疗过程。

2、范围适用于全院医护人员实施知情告知管理。

3、定义3.1知情权:是指患者和家属拥有的知晓与其诊疗过程相关内容的权利。

3.2知情同意:是指医务人员向患者提供医疗信息、帮助患者理解医疗信息、获取患者医疗授权并履行书面签字的法定工作程序。

4、要求4.1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形式4.1.1患者知情同意的告知形式分为公示告知、口头知情告知和书面三类。

4.1.2公示告知通过公示栏、显示屏、网站、标识等形式,将医院的一些基本情况,如医院的介绍、专家介绍、专科门诊出诊时间、收费情况、各种就医注意事项等,以及各科室根据专业情况普及医学常识的告知形式。

4.1.3口头知情告知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操作或治疗,可口头告知,但告知内容要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1.4书面知情同意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断的有创检查、治疗,包括手术、麻醉、高风险药物、输血及使用血液制品治疗:内镜、穿刺、介入、特殊造影等检查以及参与临床研究和终止(拒绝)治疗等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书手续。

医务部、各专业科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诊疗服务范围,共同制订医院《书面知情同意的操作和治疗目录》4.2书面知情同意告知方式和内容4.2.1告知方式医护人员要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和语言告知,在书面文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口头解释、图谱、照片、多媒体演示等方法。

存在言语障碍时请翻译人员帮助。

4.2.2告知内容需要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包括:a)患者的病情:包括疾病诊断和目前的病情及病情的发展。

同时鼓励患者可寻找其他医疗机构或渠道进行循证。

b)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不同方式的利弊。

必要时提供其他可选择的医院c)治疗方案:告诉病人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使用药物的名称、用法、可能出现的副反应;特殊检查的目的、程序、痛苦程度、结果及所代表的意义;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对人体有无伤害及伤害的程度、检查费用:患者住院治疗的天数、预计费用等;外科手术要告知患者手术名称、方式等:特殊治疗如输血的、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不同方案的利弊,治疗发生意外的替代方案。

d)主要负责患者治疗的医师,尤其是主刀医师、特殊诊疗操作医师、管床医师和护士的姓名及技术背景要告知患者。

e)可能的治疗的效果和缺点。

f)预期效果:告知患者治疗效果及治愈的可能性。

g)恢复期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意外情况。

h)拒绝或放弃治疗可能产生的后果。

i)要对患者进行入院宣教:告知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安全、饮食方面的问题。

J)告知患者有权对其不满的医疗服务提出投诉,这些投诉应得到受理和尽可能的解决,并且告知投诉不会影响其医疗活动。

4.3告知时机在对患者实施相关检查、治疗、操作前,按《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实施明细表》要求告知患者或家属。

当出现下列情况要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告知:a)及时告知患者治疗效果、病情转归b)调整诊疗方案c)获得新检查检验结果后d)病危和病重患者e)出现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时4.4知情告知对象4.4.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原则上要直接告知患者本人,需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签字。

如患者要求相关告知由其委托代理人执行,可由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4.2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昏迷、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患者,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4.3对急诊、危重患者:拟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检查、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授权人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其委托代理人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由接诊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由科室上级医师审查、经科主任同意后积极处理,抢救同时上报医务部(正常工作日)或总值班(夜间、双休日及节假日)。

4.5患者知情同意授权委托程序:4.5.1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原则上由患者本人担任。

4.5.2在特殊情况下,因文化原因或癌症等(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可以委托家属或代理人签字时),按民法规定的顺序依次决定委托人,当不能按顺序执行时,应说明情况,并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a)委托代理人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中选择,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循序依次担任。

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可由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b)患者以授权的方式执行委托代理人,并由双方(患者和委托搭理人)在授权书上签名,授权书存放于病历。

该委托代理人代表患者,行使其在医院治疗期间的知情同意权,签署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

4.5.3授权他人签字时必须是书面委托,口头委托无效。

4.6履行书面知情同意程序的要求:4.6.1患者就诊时由护士告知患者/家属,并签署一般知情同意书(详细内容见入院须知)。

4.6.2实施检查、治疗、手术和高风险操作前:操作者要亲自与患者或其他委托代理人要详细告知病情、检查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等,经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知情同意,医患双方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实施操作。

4.6.3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管床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输血风险教育,详细交代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其知情同意并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安排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4.6.4实施麻醉、中深度镇静前(除局部浸润麻醉、表面麻醉外):麻醉医师亲自与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详细交代麻醉方式、可能发生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知情同意并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实施麻醉。

4.6.5首次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科室必须将其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名称、风险、技术保障及患者选择情况报医务部和伦理委员会论证、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患者接受治疗。

4.6.6开展临床试验须先经伦理委员会批准,治疗负责人要如实向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告知所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试验,在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安排治疗。

4.6.7拟行术中冰冻病理检查的患者,应在术前办理知情同意签字手续。

对术中临时决定进行冰冻病理检查者,由手术者或指定医生与患者家属补办知情同意签字手续。

4.6.8对于死亡患者,主管医生必须向患者家属明确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的要求。

若对方拒绝或拖延尸检,主管医生应及时告知超过尸检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的判断,医院不承担责任,并由家属在病历上签署拒绝尸检的意见。

对于既不同意尸检又不签署意见者,由主管医生将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情况详细记录在记录在病历上,在场两名医护人员签字以备查验。

4.7知情同意告知原则4.7.1在不违背医疗原则、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的前提下,医护人员要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决策权。

4.7.2患者及其家属有拒绝或终止治疗的权利。

医师应按《患者拒绝治疗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对其选择所必须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并征得患者和家属书面同意。

4.7.3对无法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正在进行抢救的患者,家属要求终止治疗或拒绝复苏或放弃维持生命治疗,将患者接出院时,经治医生应报告科主任,由科室副主任医生以上人员向家属充分告知终止治疗后可能的不良后果,并将医生意见和家属意见详细记录,由患者家属签名,方可同意患者家属意见。

4.7.4依靠人工辅助器械维持生命的患者(如使用呼吸机等),家属要求继续留院治疗,但又要求停止使用人工辅助器械者,应当拒绝家属要求。

4.7.5告知患者及家属,在获得知情同意告知后要遵守医嘱,积极配合治疗。

4.7.6患者及家属签字后的知情同意书的内容不得再添加和修改。

如发现新情况,需要再次征得患者和家属知情同意时,应另行办理知情同意签字手续。

4.7.7凡由我院邀请的院外医疗人员进入有患者的诊疗场所时,必须征得患者和家属的口头同意后,在我院医师或护士的陪同下,方可进入。

4.7.8当诊疗涉及个人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念方面的问题要尊重患者的医院。

4.8知情同意签字原则4.8.1履行知情同意告知责任人:4.8.1.1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告知并签字;4.8.1.2手术及有创操作需由操作人员告知并签字。

4.8.2患方知情同意书签字人4.8.2.1原则上知情同意书患方签字应是患者本人4.8.2.2当患方签字不是患者本人时,签字规定如下:a)儿童及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患者(如昏迷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全身麻醉状态中的患者),入院时需要其监护人签字。

b)福利机构派送的患者,由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作为监护人负责患者知情同意书的签字。

c)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的患者可由医务部主任(正常工作日)或总值班(夜间、双休日及节假日)代理签字,待监护人或代理人赶到后,补办知情同意手续。

d)因患方文化原因无能力书面签字时,必须有两名医护人员在场,由管床或操作医师向患者告知需知情同意的内容,患者同意后按压指印,两名医护人员共同签字,并在病程中记录患者无法签字的原因。

e)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无法签字的患者(由于特殊原因如癌症无法沟通的患者),由患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在病程记录中体现患者无法签字的原因。

4.8.3患者知情同意书必须有医患双方的签字,签字时间具体到分钟。

4.8.4重大手术、如截肢、可能造成患者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的手术等,签授权书时,应提供授权人的身份证号并记录。

5相关文件《手术管理制度》、《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患者拒绝治疗管理制度》《患者评估、再评估制度》6附则知情同意告知书目录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实施明细表附件1:《书面知情同意的操作和治疗目录》(主要)1、《手术知情同意书》2、《麻醉知情同意书》3、《特殊检查、有创检查和有创治疗知情同意书》4、《输血(血液制品)治疗知情同意书》5、《病人家属要求终止治疗申请书》6、《化疗药物治疗知情同意书》7、《转入ICU治疗知情同意书》8、《植入物使用知情同意书》9、《入院告知书》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正确同意书》11、《介入治疗知情同意书》12、《约束具使用知情同意书》13、《内窥镜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14、《特殊药物使用知情同意书》15、《病危/病重通知》16、《早产儿常见并发症告知书》17、《入ICU告知书》18、《病人家属要求自动出院申请书》19、《病人外出请假申请书》20、《参与临床研究知情同意书》21、《贵重、自费、自购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22、患者授权委托书23、麻醉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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