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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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精编W O R 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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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评标办法

一、总则

1.本评标办法为东达景苑小区一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

2.招标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是本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7人,其中受聘的专家人数为5人,招标单位人数为2人。在评标委员会组成

中,经济专家(含招标人代表)为1人。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应由评委推举一名成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5.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

6.本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进行独立评分,根据得分的结果从高到低向招标人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无特殊情况

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若发生并列第一名的情况,由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

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

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三名中标候选

人均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8.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决标实施监督管理。

二、评标过程的保密

9.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

均严格保密。

10.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

情况和材料。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

12.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

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四、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13.确定参与评审的投标文件。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将不得参与评审。

14.为保证评标的准确和公正,保证评标活动的效率,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判定投标文件

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

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着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

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着差

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

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5.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

有响应性的投标。

1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16.1无投标人法人印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的,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16.2投标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的;

16.3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要求工期的;

16.4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6.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

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

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6.6投标人名称、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又未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同意

的;

16.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6.8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

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

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的,或者在设有栏标价时高出了栏标价的;

16.9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措施不科学、

不合理、不可行的;

16.10投标文件中附带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16.11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废标条件。

按废标处理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的评审。

五、投标文件算术错误的修正

17.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7.1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以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

准;

17.2当标出的单价同数量的乘积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并

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

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7.3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总额与标出的总额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

积为准,并修改标出的总额;

17.4当标出的暂估价单价与招标人提供的单价不一致时,以招标人提供的单价为

准。

17.5经修正后的结果与投标人的投标金额不一致时,以投标人的投标金额为准,

按同一比例调整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内的所有单价(招标人提供的材

料设备暂估价除外),经调整后的单价将作为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减增的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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