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改进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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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哪些在民事诉讼中我们习惯的举证⽅式似乎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式,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那么举证责任倒置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呢?法律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哪些公司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公司法》第六⼗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机等耐⽤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起六个⽉内发现瑕疵,发⽣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该规则仅适⽤于机动车等耐⽤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起六个⽉内,超过六个⽉后,不再适⽤;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法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劳动争议的,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依据民法理论,⼀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侵权⾏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这四项⼀般需要原告进⾏举证证明的,但由于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某种侵权构成要件事实对权利主张者证明难度⽐较⼤,法律规定以下⼋类案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的证明;(2)⾼度危险作业:⾼度危险物的占有⼈、使⽤⼈或管理⼈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环境污染: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空坠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所有权⼈和管理⼈就⾃⼰⽆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损:动物饲养⼈或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缺陷产品:产品销售者或⽣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共同危险:侵权⼈就侵权⾏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医疗⾏为: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哪些

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哪些

After walking on the muddy road, I don’t know how long, I’m slowly tired and confus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哪些导读: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3、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哪些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即推定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过错,受害人只需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及该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有因果关系即可。

2、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专利案件中,如果由专利权人举证证明对方的产品使用了自己的专利方法,将会因为举证困难而很少有胜诉的可能,这对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对被告来说,自己究竟使用的何种方法制造的该产品自己最清楚,这一核心证据掌握在被告手中,由被告举证将更容易,因此此类案件由被告举证更符合公平原则。

3、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环境污染损害的特殊性,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潜伏期较长,环境污染的情形又复杂多样,要证明其因果关系,需要借助科学监测、化学分析、技术化验等科学技术手段,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具备这些能力,且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为更好的保护受害人、保护环境,在环境污染行为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证明有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一、当事人举证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四、质证五、证据的审核认定六、其他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结束——。

举证责任倒置申请书

举证责任倒置申请书

举证责任倒置申请书(原创版)目录1.举证责任倒置的定义和意义2.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3.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案例4.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5.申请书模板及注意事项正文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定义和意义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民事案件中,将通常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身上,即被告需要证明某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以下案件:1.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三、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案例以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为例,假设某人在路过一栋建筑物时,突然建筑物发生倒塌,造成该人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证明其无过错,即证明建筑物的倒塌与自身无关。

如果无法证明,则推定受害人的主张成立,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需要倒置,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申请书模板及注意事项在撰写举证责任倒置申请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书应明确指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法律条款。

2.申请书应详细陈述案件事实,强调受害人无法提供证据的原因。

3.申请书应说明受害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及其计算方法。

举证责任倒置申请书模板:尊敬的法官:本人在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作者:崔小青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可能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的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已确立,即“谁主张,谁举证”。

现代的举证责任制度就是从罗马法发展而来。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

举证责任的分担则又是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

目前公认的两大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

前者因为是主要原则,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很重视。

后者因为是补充原则,对其重视程度有些不够。

实际上,加强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研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实际意义。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规则的核心部分,而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证据规则中的重要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试就以下问题做些肤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正是相对于举证责任“正置”原则而提出的,是与“谁主张、谁举证”相对应的概念,二者间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构成了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及价值原因: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正置而言的。

所谓举证责任正置,指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规则。

之所以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针对特殊侵权行为条件下,受害人相对于侵权行为人,远离诉讼证据,易发生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势必使其陷于极端不利的诉讼地位,无异于让其败诉。

另一方面,一般侵权案件,证明积极事实比证明消极事实要容易许多,但特殊侵权案件因为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如医疗纠纷、专利侵权等,或基于管理责任,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加害人距证据较近,或者这些证据本来就掌握在加害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举证能力上较受害人有相当大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让加害人证明“无”比让受害人举证证明“有”往往更容易一些。

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
讼 的原 告 、 告 、 三人 ) 被 第 为证 明 自己向法 院提 出诉 讼请求 主 张成立 , 相关 证据 的行为 责任 ; 二是 当事人 对所 提 交的证据 进行 积 极 证 明 的责 任 。 民事 法 律行 为 发 生在过 去 , 历史无 法重演 , 事人之 间发 生纠纷后 , 当 各 自提 出本证 和 反证 来积 极 证明 自己的主张 , 极 积 证明 的过程就 是 当 事人 之 闻 轮 回转 移 证 明 责任 的
等 的证 明责任 , 当事人 对 自己主 张或 否认 的事 实都有 责任 向法 院提 供 证 据 。本 属 一 方 当事 人 的 举 证责任 固某种原 因或法律 的规 定 可以转移 给 另一 方 当事人 。法 院对举 证 人 的举 证依 法 定 的程 序 全 面地 、 观地 审查核 实证据 , 查 收集证 据 。 客 调 关键 词 : 民事诉讼 ;举证 责任 ;举证 责任倒 置 中围分 类号 : ( l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 编 号 :0 2 30 20 1 1 0 9 —0 D 95 A 10 —6 2 【02 O — 0 8 3
主张者都 有责 任 提供 证 据 , 到 去伪 存 真 , 事 实 达 还
本来 面 目的 目的 。如 果我 们 简 单地 理 癣 “ 主张 ” 就
过 程 , 终 达到胜诉 的 目的。 举证责 任 的实质是 解 最
决案件 事实 真伪 不明时 , 哪一 方举证 不能 就 由哪一 方承 担败诉后 果 的问题 。 《 民事 诉讼 法》 第六 十 四条规 定的“ 当事人 对 自 己提 出 的主张 , 责任 提 供证 据 ” 有 。其 中“ 当事 人 ” 的含 义包 括参 加诉讼 的原告 、 被告 也包 括有 独立请 求权 的第 三人 。“ 主张 括 两层 涵义 : 是诉 讼 中 包 一

正确认识和对待“举证责任倒置”

正确认识和对待“举证责任倒置”

日开始实施 。 这一新规 则的实施 , 将
对 我 国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务 人 员的 医 疗 行 为 和 患 者 的 就 医 行 为 产 生 广 泛 的
面 ,这在社 会学上称 为 “ 重效 双
应” 。医 学 上 的 “ 重 效 应 ”是 伴 随 双 着 医 疗 行 为 而 存 在 的 。 此 , 切 医 因 一
如果加害 人更加 了解情况 ,更容易 接近证据 , 而受害人无法知 道 , 无法 举证 , 么受害人不承担 举证责任 。 那
在 医 患 关 系 中 ,患 者 相 对 弱 势 的 群 体 , 疗 机 构 在 举 证 时 , 比 患 医 有
责任倒 置” “ 的 确给 患者带 来 了有利 条件 ,患者因
方各 有 利 弊 “ 证 责 任 倒 置 ”公 布 实 施 后 , 举 众 多 患 者 家 属 欢 欣 鼓 舞 , 为 , 规 认 新 则 对 患 者 有 利 。这 个 观 点 有 一 定 道
位 经 验 丰 富 的 医 师 参 加 对 专 业 问 题 的 说 明 ,还 可 以聘 请 外 单 位 更 高 规 格 的 医 学 专 家 参 加 ,这 将 会 大 大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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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发布 了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 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 规定》 以下简 称 ( 《 规定》 的司法解释 。 ) 该司法解释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第 八 项 规 定 :因 医 疗 行 为 引起 的 侵 权 诉 讼 ,由 医 疗 机 构 就
现代 民法的精神 。除 了常说 的诸如 医院 更有能力举证 ,证据掌握 在医
院 手 中 等 理 由外 ,还 有 一 个 医 学 上
能会给病人带来 危害。 因此 , 要求医 疗机 构对 自己的医疗行为及安全性 后果举证 ,其 实质 是一个 自然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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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改进及理由
什么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及科技的发达,各类案件的情况日益复杂化,如果一成不变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结果往往会损害公平。

具体来讲,在一些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如公害、医疗过失诉讼等,由于被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造成原告对被告的故意、过失、因果关系的存在等事实的举证相当困难或不可能。

如果按照一般举证规则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话,被害人的救济便不能实现,也会导致侵权人逍遥法外的后果。

对此,立法、判例、学说所采取的对策,就是确立举证责任的转变制度。

举证责任的转换是指立法者根据特殊情况而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让相对方对相对事实负证明责任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6
种情况,但对于倒置哪些事项的举证责任不够明确,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不统一。

为此,《证据规定》在第四条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同时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第四条第七项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但无法判断究竟谁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加害人的情形。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理论和实践均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行为人只有在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

这种情形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特征,《证据规定》予以确认。

第八项是关于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证据规定》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有形式分配标准和实质分配标准之分。

形式分配标准是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实质分配标准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

成文法国家一般以形式分配标准为基础,以实质分配标准为补充。

我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官在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可以适当考虑以下五个因素:第一,双方与证据距离的远近,应当由接近证
据的一方对争议事实负举证责任;第二,举证的难易,由易于举证的一方负举证责任;第三,盖然性的高低,即主张的事实的盖然性较高者,主张者不负举证责任;第四,公平原则,即法律虽然将举证责任加于某一方当事人,但如果此种分配显属不公的,举证责任应转由对方当事人负担;第五,诚实信用原则,即法律虽然规定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对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实施妨碍举证等行为时,举证责任应转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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