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有什么区别?

合集下载

最新刑事诉讼法概念比较完整整理版

最新刑事诉讼法概念比较完整整理版

1、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辩护与代理刑事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或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刑事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1、产生根据不同,诉讼地位不同。

①参加诉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2、适用范围和诉讼任务不同。

①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承担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②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权利内容权限不同。

①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②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3、起诉、上诉、抗诉、申诉起诉,是指法律限定的国家专门机关或个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活动。

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抗诉:也叫抗告,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而依法要求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刑事诉讼法再审申请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再审申请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再审申请的规定有哪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我国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依法治国,对于有恶劣行为的犯罪分子相应的有刑法来制裁,刑法是判决比较严格的一部法律,在制裁犯罪分子的同时也赋予公民一定的权利,刑事申诉权就是其中一个,很多人对申诉权不是很清楚,那刑事诉讼法再审申请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刑事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刑事案件申诉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指南为便利刑事案件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哪些人可以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申诉方式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刑事申诉,可以下列方式提出:(一)至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现场提交申诉材料;(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诉材料;(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在线提交申诉材料。

四、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一)申诉状。

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不予重新审判通知书、再审决定书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三)其他相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民法院关于规范⼈民法院再审⽴案的若⼲意见(试⾏)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案⼯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了最⾼⼈民法院关于规范⼈民法院再审⽴案的若⼲意见。

店铺⼩编整理如下,⼀起来看看吧!最⾼⼈民法院关于规范⼈民法院再审⽴案的若⼲意见(试⾏)第⼀条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案。

第⼆条地⽅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案:(⼀)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案条件的;(⼆)下⼀级⼈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案条件的;(三)上级⼈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四)⼈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最⾼⼈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案:(⼀)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案条件的;(⼆)⾼级⼈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案条件的;(三)最⾼⼈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四)最⾼⼈民法院认为应由⾃⼰再审的。

第四条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再审申请⼈或申诉⼈向⼈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书,经过⼈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录、证⼈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需要⼈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六条申请再审或申诉⼀般由终审⼈民法院审查处理。

浅谈再审立案标准及适用程序

浅谈再审立案标准及适用程序

浅谈再审立案标准及适用程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以及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在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案件中,当事人不服而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不断增多,这给人民法院的再审立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再审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笔者就再审立案标准及适用程序问题浅谈如下意见,供各位同仁共同研究和参考。

一、再审立案的概念所谓再审立案,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决定或裁定立案的程式。

二、再审立案的标准(一)刑事案件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决定再审立案: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可能有错误的。

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1)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2)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1)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2)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3)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2)运用了失效的法律;(3)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

“程序不合法”是指:(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3)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4)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定法诉讼权利的;(5)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6)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刑事案件中的案件再审与复核

刑事案件中的案件再审与复核

刑事案件中的案件再审与复核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存在着案件再审与复核的程序。

案件再审是指在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认为判决存在重大错误,或者发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者判决不当时,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而案件复核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二审判决不服,但没有足够的理由申请再审时,可以申请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

案件再审的条件相对较为苛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发现判决认定事实的重大错误,能够影响判决结果。

例如,原判认定的重要证人证言被认定虚假,或者在判决过程中发现了被控方无罪的新证据等。

二、原判违反法定审判程序。

例如,审判人员不依法回避,有不能回避的人员参与审判等。

三、重复判决或者保持原判的情况下,罪名认定或者量刑存在错误。

例如,被告人受审时曾经过一次审判,但后续发现该判决有明显错误,需要进行再审。

四、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被告人超出法定的刑罚幅度。

例如,对某一犯罪事实判处过重的刑罚。

案件再审的流程一般为:当事人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上级法院经过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再审申请。

如果上级法院认为再审申请符合条件,会通知当事人、原判法院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开庭审理。

最终,上级法院根据再审审理结果,作出决定。

与案件再审相对的是案件复核。

案件复核不同于案件再审,它并不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者新证据。

案件复核的目的在于防止冤假错案,确保判决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公正性。

当事人可以提出复核申请,但要求不是像再审一样严格。

复核程序主要是对一审、二审判决进行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误或者不合法情况。

复核程序一般由上级法院负责,其结果对一审、二审判决的保持与变更将由上级法院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案件再审还是案件复核,它们都是以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和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的重要程序。

再审和复核程序的存在,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救济途径,确保了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总之,在刑事案件中,再审与复核是司法系统为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裁决而设立的重要程序。

申诉、申请再审和抗诉有什么区别

申诉、申请再审和抗诉有什么区别

说到申诉、抗诉与申请再审三个概念,相信很多人都表示一知半解,其中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因为有时即便是法律专业人士对其也有将其混为一谈的时候。

所以,下边为使大家对以上三个概念有进一步的了解,现整理了以下三者的区别,以供了解。

1、性质不同申诉属于广义上的民主权利,其来源于《宪法》第四十条。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而申请抗诉与申请再审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对申请再审与申请检察院抗诉做了详细规定。

该法第一仇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第二百零九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2、提出主体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一九十九、二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再审与申请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由于申诉属于广义上的民主权利,其原则上不受上述主体限制。

3、法律文书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 .....由此可知,申请抗诉应提交《抗诉申请书》; 而广义上的申诉一般采用《申诉书》、《控告信》等书面形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2.12•【字号】京高法发[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2.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2002年12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2日京高法发[2003]37号文件印发)第一章形式审查与立卷登记第一条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申诉、申请再审,应当由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一)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但其中已有人申诉的,其他人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二)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三)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

第二条申诉、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但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驳回或再审后,仍申诉、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

但申诉人在此期限内曾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依规定应当立卷审查却未立卷审查的除外。

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四条对刑事生效裁判申诉应当以下列理由提出:(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具有证明力或者自相矛盾的;(三)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五)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审判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第五条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申请再审应当以下列理由提出:(一)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生效裁判的;(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三)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文书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民事或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九)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