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切莫假借混合销售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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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分析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分析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其中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所以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思路以降低税负为标准,如果增值税税负较高,可将非增值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缴纳营业税。

如果营业税税负较高,将销售部分独立出来缴纳增值税。

这主要取决于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和核算方式。

混合销售行为案例分析案例一:A空调安装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中央空调销售安装业务,2009年9月对外销售空调收入1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

由于其属于从事货物销售为主的企业,其发生的空调销售安装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1000/(1+17%)×17%-100=45.30万元,税负为4.53%.该公司接受税务顾问建议把销售和安装业务分离,另外成立一公司专门对于A公司的空调销售提供配套安装服务。

同样条件下,安装费单独计价为200万元,空调销售价款800万元,则此时A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800/(1+17%)
×17%-100=16.24万元,安装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合计税金22.24万元,税负为2.22%.混合销售的分离可以改变实际税负,但前提条件是能够满足销售经营的需要且合同设。

混合销售合同签订有技巧

混合销售合同签订有技巧

混合销售合同签订有技巧在签订混合销售合同时,掌握一些技巧可以帮助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以下是一些关键点:1. 明确合同性质:混合销售合同涉及货物和服务的结合销售,因此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区分货物和服务的具体内容。

2. 详细列明货物和服务:对销售的货物和服务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以及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3. 价格条款:明确货物和服务的价格,以及价格构成(如货物价格、服务费用、税费等),并注明价格条款(如固定价格、浮动价格等)。

4. 交付和履行时间:详细规定货物的交付时间和地点,以及服务的履行时间和地点,确保双方对履行期限有清晰的认识。

5. 质量保证和验收标准:设定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期限,以及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买方能够对货物和服务的质量进行验证。

6. 风险转移:明确货物和服务的风险转移点,即在哪个时间点或条件下,货物和服务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7. 支付条款:详细规定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条件,以及可能的延迟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8. 违约责任: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违约的定义、违约的后果以及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

9. 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并指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

10. 合同变更和终止:规定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合同终止的条件和后果。

11. 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包括保密协议、知识产权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

12. 审查和批准:在签订合同前,建议由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通过以上技巧,可以提高混合销售合同的质量和执行效率,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混合销售和兼营”判断不对,就可能产生纳税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

“混合销售和兼营”判断不对,就可能产生纳税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

“混合销售和兼营”判断不对,就可能产生纳税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混合销售和兼营,是税法中比较令人头疼的概念。

很多财税人会在此处晕头转向,始终处于看着概念似乎懂,遇到问题不明白的阶段。

但这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判断不对,就可能产生多缴或少缴税的风险。

所以,我们有必要把它们分清楚。

兼营什么是兼营呢?这个其实比较好理解,比如我们去移动大厅交话费,同时它还卖手机。

也就是说,公司从事两种不同的业务,彼此之间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就是兼营。

兼营怎么缴税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比如这个移动大厅,原本话费是按照6%缴税,卖手机是按照17%缴税,如果它自己不能核算清楚,那就全部按照17%来缴税。

混合销售什么是混合销售呢?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呢?关键点有两个:第一: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第二:这项行为是“货物+服务”的模式。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

比如你去商场买了个电视,商店负责送货上门。

这里,商场既提供了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了送货上门这种物流辅助服务。

这里,不论这个服务是收费还是免费,但这确实是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到了“货物+服务”。

所以它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

这里特别注意,没有“货物+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劳务”这些形式。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因为你买电器了,我才提供送货的服务,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

如果商场就有一个送货门市部,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都提供送货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

【老会计经验】不必与混合销售划清界限

【老会计经验】不必与混合销售划清界限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不必与混合销售划清界限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定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由此可见,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到底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是由其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重所决定的。

在日常应用中,利用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进行税收筹划是一个很好的窍门。

如:一家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装潢。

2004年12月,该公司承包一项装潢工程收入1200万元,该公司为装潢购进材料1000万元(含增值税)。

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潢的营业税税率为3%.该公司缴纳什么税比较节税呢?首先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Z=营业税应纳税额为Y=其中S代表混合销售含税营业额P代表材料采购含税金额那么混合销售的纳税平衡点其增值率即为Y=Z的那一点:(S-P)÷(1+17%)×17%= S×3%(S -P)÷S=(1+17%)×3%÷17%=20.65%=R;不同的营业税目可按具体税目的税率计算确定。

1.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200万元,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为:R=(S-P)÷S=(1200-1000)÷1200×100%=16.67%;由于16.67%<20.65%,故该项目混合。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些解析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些解析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些解析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其确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其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税法规定的应税劳务。

例如,患者到医院治疗、医生进行诊断、医院按本院医生的处方出售药品给前来就诊的患者,从患者和医院的角度看,这是一项行为,但从税收观点看,药品销售属于货物的销售,诊断属于提供应征营业税的劳务。

这种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原则:营业税现行政策,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确立了如下原则:(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例如:建材厂销售铁门,同时负责给客户上门安装,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在负责施工的同时给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材料,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3)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混合销售业务客观上存在着国税、地税部门交叉划分征税的问题。

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解释不尽一致,对一项混合销售行为究竟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时常会引发征纳双方以及不同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

【会计实操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以及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以及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以及处理1、定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对混合销售的定义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这里强调的是只发生了一项销售行为但是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

比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其中送货服务在营改增之前就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2、涉税处理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还同时做出了规定,除有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除特定业务外,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非增值税即营业税,不需要分开核算,也不能分开纳税。

混合销售特殊规定如下: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的保持。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

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该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200×100%=10%,而D(注:D为增值率,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3%/17%×100%=17.6%公司实际增值率<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200+180)×3%-(200×17%-180×17%)=8(万元)。

反之,如果该公司实际增值率大于D,则就选择缴纳营业税,设法使营业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上述是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立新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

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

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立新建安公司、立新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特殊处理方案

混合销售特殊处理方案

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常常涉及货物销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提供,即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在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为了规范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本文提出以下混合销售特殊处理方案。

二、方案内容1. 明确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例如,销售商品的同时提供售后服务、安装服务、维修服务等。

2. 区分不同类型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和销售行为的特点,将混合销售行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以销售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与货物相关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2)以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在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销售与劳务相关的货物。

(3)兼营型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在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过程中,既涉及主营业务,又涉及兼营业务。

3. 制定相应的税务处理规则(1)以销售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分别缴纳。

具体操作如下:① 货物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营业税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2)以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应分别核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按照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率分别缴纳。

具体操作如下:①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营业税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② 货物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兼营型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应分别核算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兼营业务)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分别缴纳。

具体操作如下:① 主营业务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 非主营业务(兼营业务)的营业额:按照营业税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4. 加强税务监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监管,确保企业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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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切莫假借混合销售打擦边球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一家企业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为达到少缴国家税款的目的,煞费苦心地故意将增值税应税项目混淆为非应税项目,从而将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项目作为营业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想钻适用税率的差别而少缴税款的空子。

结果被补缴了税款,又进行了处罚。

面对处罚通知书,该企业后悔莫及:千不该,万不该,一念之差吃了这么大的亏。

税务人员在检查中了解到,该企业为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类管理,主要从事机加工表面处理、对外加工灯箱、招牌装饰装修等服务。

自1998年起,由于原来的电镀加工任务减少,难以维持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就开始生产标牌、灯箱,1999年开始加工安装塑钢门窗。

该企业使用的发票分别为国税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工业发票和地税局的服务业发票。

国税发票的使用范围为电镀加工,地税发票的使用范围为标牌、灯箱、塑钢门窗的加工制作,根据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核算和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人员在检查该单位的《其他收入》账户中,发现其设了《装潢收入》和《塑钢收入》两个二级账户,这两个账户分别在摘要栏记载着“标牌收入”、“灯箱收入”、“塑钢收入”事项,再细查相关的凭证,发现凭证后附的却是地税的“其他服务业发票”。

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由于标牌、灯箱属广告类制作,安装塑钢门窗属建筑安装类,所以适用了营业税进行核算。

可在检查《其他支出》账户中,税务人员却发现有灯管、电线、角铁、钢管以及制造塑钢门窗用的塑材、钢衬、门窗扣等购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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