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豁免制度简介.doc
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内容

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诉讼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而在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什么是豁免权制度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豁免权制度。
在法律的范畴中,豁免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免除权利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权利。
而豁免权制度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免除一方责任的制度。
在诉讼中,豁免权可以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在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重要。
三、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关于诉讼费用的豁免诉讼费用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裁判费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诉讼费用进行豁免。
对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公益诉讼案件等,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豁免其诉讼费用,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2. 关于证人证言的豁免在证人作证的过程中,有时候证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例如因为长途跋涉、工作繁忙等原因无法到庭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人,法院可以给予一定的豁免,例如减免证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以便其能够顺利作证。
3.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豁免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需要依靠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时,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减免其诉讼过程中的费用,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上述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豁免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更加注重对豁免权制度的适用,保障那些确实需要帮助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豁免。
对于滥用豁免权的情况,也需要加强监管,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执行。
五、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诉讼费用的豁免、证人证言的豁免以及法定代理人的豁免。
作证豁免制度的价值及其建构

Va l u e a n d i t s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t he i mm u n i t y o f wi t ne s s
W ANG J u n . w e i
( G r a d u a t e&h o o l , C h i n e s e A c a d e m y o f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B e i i f n g 1 0 2 4 8 8 , C h i n a )
f a c t ft o h e c a s e s i n he t e  ̄ s i f n g c r i m i n a l j sf n i c e s y s t e m.T h e i m mu n i t y o f it w ne s s , w h i c h i s l e g i t i m a t e , i s d i  ̄ e r e n t f r o m i n d u c e me n t .
司法机 关部 门开展改革试验 。 并由立法机关在较 为成 熟的时期推进作证豁免的制度化。 [ 关键词] 作证豁免 ; 污点证人 ; 不起诉 ; 权利保障
[ 中图分类号] D 9 2 5 .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1 - 6 9 2 2 ( 2 0 1 3 ) 0 5 - 0 0 7 1 - 0 5
I n a d d i t i o n,t he r e a e r c e r t a i n b a s i s nd a ef r e en r c e s a mp l e s o f e s t a b l i s h i n g t h e s y s t e m o f he t i mmu n i t y o f w i ne t ss .A l s o,i t i s f e a s i b l e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摘要:长久以来,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将证人作证看作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证人作证豁免权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
笔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制度的新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下一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证人;证人作证豁免权;刑事诉讼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确立---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进一步强调证人的可强迫性。
如:第一百八十七条条文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并增加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法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进一步加重了证人的义务。
而过分强调义务,可能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但值得欣喜的是:新颁布的《刑事诉讼修正案》在强调传统的证人”义务本位”的同时也使证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扩张。
法律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
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终于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
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日起,人们关于”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热烈讨论就从未间断过,媒体称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亮点之一。
当然也有些学者持批判态度,认为不能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这一权利上升到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高度,认为这种权利同真正意义上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差距甚大。
抛开二者之间的差距议题,单从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使”近亲属拒绝作证权”首次在我国提出来说,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我们应该看到立法者的这次改革是向”证人作证豁免权”迈出了前进的一步,应给予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指出:”虽然这样的规定还不能颠覆’大义灭亲’,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不能不说这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
我国亲属作证豁免制度的分析

我国亲属作证豁免制度的分析作者:崔凤琴来源:《人间》2016年第19期摘要: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同时也赋予了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
亲属的作证豁免权存在一定的法律价值,但是也存在很大的缺陷。
我国应适当拓宽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主体范围、适用的阶段、免除亲属的作证义务及其适用的例外情况以及建立相关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亲属;出庭作证;改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58-02一、关于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现行规定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原有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证人作证豁免权,只有精神上和生理上有缺陷的人才免于作证。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当理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此确定了亲属出庭作证的豁免权。
二、我国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缺陷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正式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受法庭强制出庭作证。
此在新中国的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新的规定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具体如下:(一)近亲属只是免于“出庭”作证,并没有免除其作证的义务。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88 条规定的是不得强制近亲属“出庭”作证,并没有免去其作证的义务,换言之,除了出庭作证以外,被告人的近亲属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免去,所以当司法机关传唤被告人的近亲属作证时,其仍然不得拒绝。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近亲属可以免于出庭作证,来回避在庭审中和被告人当面对质,出现难堪的局面,进而损害家庭利益;但并不是赋予被告人享有作证豁免的权利,“其实质上他们还是有作证的义务,只是不能使其出庭而已”由此可知,在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到庭的情况下,公诉机关还是可以把在侦查阶段得到的近亲属的书面证言作为证剧呈上法庭,这其实对近亲属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免除,如前述案例一,仍然不利于亲情伦理的维护,这也意味着现行刑诉法第 188 条规定行同虚设。
我国作证豁免制度的建构模式与路径

2013年9月海峡法学Sep.2013第3期(总第57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3(Sum No.57)我国作证豁免制度的建构模式与路径王君炜摘要:作证豁免在获取特殊重大犯罪案件的关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等方面具有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所无法代替的价值。
作证豁免不同于诱供,它有利于缓解我国目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因而具有正当性。
此外,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和参考样本,并与现行法律发展的趋势相契合,因而具有可行性。
作证豁免制度包括了对作证的同案嫌疑人的不起诉制度和对作证的同案嫌疑人的保护制度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对作证豁免的立法应当采取分散式模式,在起诉程序、证据制度等中分别规定作证豁免制度的相关内容。
作证豁免制度的建构应当先由各地的司法机关开展改革试验,并由立法机关在较为成熟的时期推进作证豁免的制度化。
关键词:作证豁免;同案嫌疑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起诉;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3-0097-07作证豁免制度,是指“国家为取得某些重要的证据或比较重大案件的证据,或者为追究首恶分子的严重罪行,对同案或其他案件中罪行较轻的罪犯作出承诺,如果他们放弃拒证权而提供某些关键的证据,将不再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1]430作证豁免制度中的证人,其实就是同案犯罪嫌疑人,即所谓的“污点证人”。
为更好地打击特殊的重大犯罪,许多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污点证人”在德国被称为“王冠证人”,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窝里反证人”,在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称为“边缘被告人”。
[2]262-263我国大陆地区立法中没有规定“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类似作证豁免的司法行为。
因此,作证豁免制度在我国已逐步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探讨。
在我国是否有必要和可能建立作证豁免制度,应当以什么路径及何种模式进行构建,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予以明确。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摘要】在西方国家,根据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如果控方要求证人作证,而证人的证言有可能涉及自身有罪的内容,证人就可以拒绝陈述。
尽管该原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却给控方收集证据、追溯犯罪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为此,各国确立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它是现代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自然衍生。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立法设计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污点证人是指本身具有某种犯罪事实,但因了解重大犯罪情况并能提供主要或关键控诉证据,经与司法机关协商,由司法机关决定,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追诉者犯罪事实的人。
所谓污点证人作证的刑事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国家利益作证可以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刑事上的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待遇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
它是现代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自然衍生。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及现实依据(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1.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
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认其罪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遵守的一项证据规则,此项原则被认为是实现程序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最基本的要求。
具有犯罪污点的人放弃沉默权,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指证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时,可能会暴露自己的一些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将自己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如果此时追究暴露出来的犯罪行为,显然违背“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诉讼原则与证据规则,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正义观。
因此,西方国家于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获得犯罪证据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的支点,即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这实际上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2.价值平衡原则。
由于污点证人的罪行可能和所指控的犯罪混合在一起,当污点证人作证犯罪事实时,他们有可能暴露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污点证人往往以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来保护自己,但是也附带遮掩了他人的犯罪事实。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证人刑事责任的案例, 该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 维护社会的正义, 实现 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因此, 在我 国应加快构建 具有 中国特 色的污 点证人 作 证豁 免 制度 的步伐 。
关键 词 污点证 人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2
作证 豁 免
初 步建构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4 .1 10 .5 220 )80 50
证豁 免制度 作 为一项 刑事 司 法处 置措 施 , 欧美 国际的司 法实 践 方 利 用 自己的证言来 证 明 自己的罪 行 , 作证 时就 会有 意 的对 证 在 在
中应 用较 多, 我 国也不 乏这 样 的案例 , 在 那么 , 国究竟应 该 怎样 我 言有所 保 留或 作伪证 , 宁愿 冒伪 证罪 或藐 视法 庭罪 的风 险也不 愿 建构 我 国的污 点证人 作证 豁 免制 度 ?对 于这 个 问题 , 我们 不 能不 意 如 实 作证 。而且 证据 使用 豁 免 中要 求控 方 证 明 自己追 诉被 豁
二、 污点 证人 作证 豁 免制 度 的现 实性 分析 或 者 在起 诉 后 法 院可能 作 出证 据不 足 的无 罪 判 决 。为 了避免 这
种 情 形 的 出现 , 国家才 选择 给 予污 点证 人 作证 豁免 。 对于 国家 而
随着 法制建 设 的不 断深 入 , 我 国建立污 点证人 豁免 制度 是 言 , 实 是 以丧 失一小 部分 刑 罚权 换取 大 部分 刑 罚权 的实现 , 在 其 同 和谐 社会 发展 的必然产 物 。 试从两 个方面对 其现 实性 进行分 析 。 我 时还 可 以通 过 污点 证人 作 证 的威慑 作 用达 到 减 少共 同犯 罪和 对 要罪 行较 轻 的被告人 或知 情人 愿意 与 国家合 作 , 国家就 应 当鼓 励 在 只 我认 为 , 一方 面应 从 司法 机关 的角度进 行 分析 , 利 于节 省 行 性 犯罪 如 受贿 的 目的 因此 , 共 同犯罪 和 对行 性犯 罪 中, 有 司法 资源 , 现司 法资 源 的合 理配 置 , 高 司 明程度 。 目前我 国 实 提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国家的豁免制度是指以国家的主权为基础,对自身及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等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免受外部干扰和司法追究,以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特殊地位。
国家的豁免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体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它确保了国家不受外国司法管辖。
国际法中的豁免原则规定,国家是主权平等的主体,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对国家的行为和主权权益提起诉讼,并实施强制判决。
这样的豁免权为国家保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国家能够在国际事务中自主决策,而不受外部干扰。
其次,国家的豁免制度还确保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权。
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国家官员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如免受逮捕、拘留、起诉和审判的权利。
这些特权和豁免权旨在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行和国际交往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安全和尊严。
然而,国家的豁免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它可能被滥用,导致国家滥权或免责。
有些国家可能利用豁免制度回避法律责任,逃避国际社会和国内的监督和追责。
另一方面,豁免制度与社会公平和正义之间存在冲突。
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可能导致他们滥用职权、腐败和侵害公民权益。
1因此,在建立和运行国家的豁免制度时,需要平衡保护国家主权和维护法治原则的关系。
国家应该确保豁免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滥用豁免权,同时加强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保证他们依法行事,服务公众利益。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加强对豁免制度的讨论和监督,以保持国际关系的公平、平等和正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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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豁免制度简介-
根据日本刑事法学家田口守一的解释,证人的刑事豁免权制度是指:“根据自我归罪特权而先例拒绝陈述权,从而不能获得证实犯罪的必要证据时,对于共犯关系中一部分人免于刑事责任,使他丧失拒绝自我归罪的特权,强制让他陈述,用他的陈述证明其他人有罪的制度。
”可见,证人豁免权制度是与证人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紧密联系的,并且可以说,证人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是证人豁免权制度的前提与理论基础。
如上所述,“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也是联合国确立的最低刑事司法准则之一。
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和证人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证人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证人因陈述而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或处罚时有拒绝作证的特权。
赋予证人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固然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证人的利益,但是其不利之处就在于,无论司法机关是否决定对证人的相关罪行进行追究,都无法获得他对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的陈述。
这样,对于与该证据能否提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需要就案件进行审理的法院都是不利的。
因此,各个规定有这一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在采用这一制度时也对其设定了一定限制,旨在于趋利避害,证人豁免制度可以说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限制方式。
即在一定情况下要求证人放弃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而对有关事实进行陈述,对于这种陈述可能给其自身带来的不利后果,赋予其刑事豁免权。
这样,
司法机关就有权获得证人的证言,从而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而与此同时,证人也并没有因为提供证言而导致自证其罪,达到了与主张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而拒绝作证同样的效果。
豁免是为了取得证人证言,而进行的一种司法交易。
因为,证人的犯罪行为极有可能与当前被追究的犯罪有关联,当证人指证他人的犯罪事实时,有可能会同时暴露自己的罪行,将自己置于面临被指控的危险的境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往往行使拒绝作证特权,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附带遮掩了他人的犯罪事实。
为了获得犯罪证据的同时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侵害证人的拒证特权,追诉方不得不在两者间寻求平衡,即用赋予证人豁免权的办法来换取证人放弃拒证权并对有关事实进行陈述,帮助追诉方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的追究。
司法机关通过放弃对证人的一定刑罚权,换取追究其他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有力证据,既尊重了证人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刑罚权的实现在总量上也没有受到削减;证人通过对司法机关提供诉讼上的帮助,换得刑罚的豁免,其放弃“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而损失的利益得到了补偿。
同时,对证人的豁免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利益权衡的结果。
这里追诉方舍弃了对相对轻微的证人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而选择了对更为严重的证人所了解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体现了一种价值的权衡,赋予证人作证豁免权实际上是为了有效地打击重大犯罪而放弃轻微犯罪。
美国关于证人豁免权的规定最为完备,并且在豁免的范围
上有一个发展过程。
最初,1857年国会通过了第一个联邦豁免立法,这一立法适用于所有在国会或者国会的有关委员会作证的人,按照该规定,证人就其证言所涉及的任何事实或者行为免于受到指控。
其后,在1862年,国会又通过了新的联邦豁免立法,新的立法在豁免范围上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证人受到的保护仅仅是在以后的指控中不得用该证人的证言来反对他。
此种豁免对证人的保护是有缺陷的,虽然任何从证人那里获得的证言都不得于正在进行或随后进行的起诉中用来反对该证人,但对该证言的派生使用未受到禁止,检控方仍可能以该证言为线索发现指控证人的其他证据,证人仍然存在因作证而自陷于罪的危险。
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对证人被迫提供的证言的派生使用违反了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的规定,在本质上仍是强迫证人自证其罪。
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又通过了1893年豁免法,恢复了早先的豁免制度。
1970年,国会制定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该法授权联邦机构可以强迫证人出庭作证并且只要没有直接或者间接(派生)使用该证人的证言,仍可以就其证言涉及的犯罪对证人进行起诉,并且将证人豁免范围扩大至任何联邦犯罪。
笔者认为美国1970年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仍没有建立完全的罪行豁免制度。
除美国之外,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国也相继对证人豁免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英国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72条规定,任何人在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命令在特定程序中所作的陈述或自认,不得在追究有关联的犯罪或者进行有关联的处罚程序中,用作不利于陈述人或者其配偶的证据,但
陈述人因伪证或者蔑视法庭而受追究时不在此限。
《新加坡1970年防止贿赂法》第33条规定,任何被要求提供证言的人员,当法院认为他在合法询问时真实和全面揭发了全部事实,应当有权收到由法官或审判官签署的证明书,从而表明在本案中,他在询问时真实和全面的揭发了全部事实,该证书应当排除就所有这些事项对他进行的任何追诉。
纵观世界各国的证人豁免权制度,可以将其按照豁免范围分为使用豁免权与罪行豁免权两种。
所谓使用豁免权是指证人在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后,享有司法机关不得以此证言以及由此证言所获得的证据在正在进行或随后进行的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反对该证人的权利。
所谓罪行豁免权是指证人在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后,享有司法机关不得因该证言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对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使用豁免权与罪行豁免权的区别在于:使用豁免权只是禁止司法机关以此证言及由此证言所获得的有关证据作为追究证人刑事责任的证据,并没有彻底免除证人的刑事责任。
而罪行豁免权则彻底免除了证人的刑事责任,对证言中所涉及到的证人的
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不得进行追诉。
因此,相比之下,使用豁免权对证人来说仍存在一定的风险,而罪行豁免权对证人来说则极为有利,因为证人将不存在因为作证内容而受到刑事追诉的后顾之忧。
另外,证人豁免权制度还有两个特点是值得注意的:其一,证人豁免虽然是一种权利,但是证人是没有行使或放弃的选择权的。
证人对检控方赋予的豁免不能拒绝,无论是否愿意,他都必须作证,如果拒绝作证,将因蔑视法庭而受到处罚。
证人此时享有的权利只是该证言不被用作追诉自己的证据或就该证言所涉及的犯罪行为不被追诉。
其二,证人的伪证行为仍然应当受到处罚。
若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了虚假证言,则证人不能享有作证豁免权,司法机关可以以此虚假证言为证据追究证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对证人豁免权的必要限制。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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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版。
3、[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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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