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时约定违约金的认定
浅析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时约定违约金的认定

浅析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时约定违约金的认定一、相关法条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可以看出规定了对于违约金的理解不仅仅是在合同中约定确定的违约金,而且还包括未定违约的计算方式。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4、2003年3月24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显然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并量化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违约金与实际损失间数量关系,但该条文的量化标准仅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能推而广之适用于所有合同,故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以上法律的规定,一味强调公平原则,导致其局限性也非常的突出。
由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简单、抽象的规定,使得违约金与赔偿实际损失原本无任何关系(包括数量关系)的两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不但在数额上形成参考关系,而且让人误解为因果关系:即合同违约,若无实际损失,则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实际损失是违约金得以主张的前提,无实际损失则无违约金(违约责任),此种误解十分可怕!例如:甲想去九寨沟旅游,乙也想去九寨沟旅游,二人互知对方打算于是约定:一起同行旅游,若有违约支付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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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时约定违约金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实际损失是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合理的基础。
合同纠纷中,存在大量的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却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本文主要探析此问题。
; 一、当事人主张调整违约金为前提;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并将该原则确定为合同中最根本的原则,即合同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缔约。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该条规定明确指出,法院调整违约金需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条件。
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经当事人明确请求,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和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但对于当事人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方式,法院审查时不应过于严格,应当放宽范围。
在诉讼中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是否通过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在庭审、调解过程中以口头方式提出;一旦提出,应当向其释明是否明确提出调整的请求。
另外,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的问题进行释明。
; 二、守约方和违约方举证责任的分配; 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很难掌握,所以不能刻意要求违约方对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负有举证责任。
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
浅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

浅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摘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作了相关规定,但这种规定实际上造成严重的理论认识上的混乱,目前通行的教材和理论专著中对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所进行的阐述和解释充满了矛盾和对立,本文试着从这一规定入手,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违约金责任;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一、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发展违约责任,一方面源于道德上应受的非难性,与自然法上的“约定必须遵守”是一脉相承的,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另一方面它源于经济上的不利益性,通过违约责任对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从而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现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和谐运转。
再一方面它源于法律上的规范性,即违约责任的本质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规范评价。
[1]总之,违约责任制度不仅是商品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是民法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还是“匡扶正义的法律工具”。
[2] 它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通常认为大陆法系的违约金是可追溯至传统的罗马poena,而poena则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罚金,是由债务人在其不于适当的时期履行其债务时支付的。
)自罗马法以来至现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始终受到充分关注,并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但早期的法律曾允许对债务人的人身实施限制,这种带有明显原始烙印的民事责任方式随着反映商品流通本性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日益深化和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己为各国法律所禁止。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等民主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逐渐占据突出地位,表现在违约责任方面,不仅其形式更加多样化、科学化,而且特别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
例如,作为违约责任主要形式的赔偿损失应当主要用于补偿当事人一方即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而不能将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惩罚,受害人也不能因违约方承担责任而获得额外的不应获得的“补偿”,这主要由民法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原则所决定的。
浅析违约金的计算

浅析违约金的计算违约金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一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方式或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所应支付的一定金额。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来确定,下面将就违约金的计算进行详细分析。
1.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合法性违约金是由合同双方根据事先约定所确定的,因此其计算方法应当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一般具有合法性,但需注意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有过度惩罚性质。
一般来说,违约金计算不能过高,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最终无法得到执行。
2.违约金的一般计算方法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1)固定金额制: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违约方应支付的固定金额,一般适用于一些简单的合同中,如商品购买合同中的货款拖欠违约金。
(2)违约金比例制:违约金的计算采用了一个比例,通常是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百分比进行计算。
比如,合同规定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5%。
(3)按天计算: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违约方必须在规定日期履行合同义务,而其未能如期履行,可以按照每天迟延履行应支付一定金额的方式进行计算。
(4)违约金实际损失计算法:违约方根据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如违约方延迟机构工程进度导致甲方损失了劳务费用,可以根据该费用进行计算。
3.违约金计算应注意的问题在进行违约金计算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应遵循合同约定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
合同约定应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2)违约情况:应根据实际违约情况进行计算,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3)实际损失:违约金计算时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计算,不能过高或过低。
(4)违约方的过错程度:需要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如果是故意违约,则违约金可能需要加倍计算。
(5)不可抗力因素:如果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计算,一般是免除违约责任或降低违约金金额。
综上所述,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法中的违约责任实际损失利益损失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与处理

法中的违约责任实际损失利益损失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与处理在法律中,对于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有多种计算方法和处理方式,其中包括实际损失、利益损失和违约金。
本文将就这些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和处理方式进行详细介绍。
1. 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与处理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给受害方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
在计算实际损失时,应首先确定违约行为对受害方的损失程度,并据此确定赔偿金额。
具体计算实际损失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条款、市场行情、证据材料等。
在处理实际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违约方应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向受害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金额通常应能够还原受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使其处于与违约未发生时相同的经济状况。
2. 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与处理利益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使受害方失去预期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
在计算利益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受害方的合法利益以及与之相关的利益损失。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是以合同约定的利润额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为基础,再根据违约行为的程度进行修正。
处理利益损失时,受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金额通常应能够补偿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失去的利益,使其处于与违约未发生时可预期的经济状况。
3.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与处理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通常作为一种补偿措施,用于惩罚违约方的行为。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额,也可以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一定比例计算。
在处理违约金时,受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通常不需要受害方证明实际损失或利益损失的金额,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直接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处理方式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案件中可能会有所差异。
因此,在处理违约责任时,双方应详细研究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的计算和处理。
同时,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和处理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合同未履行无实际损失情况下的违约金主张

合同未履行无实际损失情况下的违约金主张·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但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及预付款。
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并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①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②原告A公司在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被告B公司主张违约金?③如果原告A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对违约金的数额如何认定?【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于某年11月签订《购销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防火板,双方约定了防火板的规格、数量、单价等,约定合同生效后5日内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定金,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余款款到发货,定金届时抵作货款。
如B公司逾期付款则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20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后,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及预付款。
次年3月,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并要求B公司支付20天的违约金。
被告B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其只是向A公司询价,A公司按照公司惯例要求B公司先在《购销合同》上签字盖章之后再提供报价单,B公司签字盖章之后,A公司提供防火板报价,后B公司认为A公司提出的价格过高,双方没有谈拢,不再打算从A公司处购买防火板,但B公司将己方已经签字盖章的《购销合同》留在了A公司,事后A 公司加盖了自己的公章,因此,《购销合同》并不是被告B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
此外,A公司出售的防火板系通用产品,合同也未履行,不存在损失,无权主张违约金。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未能按约支付定金及预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本案合同未实际履行,原告也无法直接证明实际损失,《购销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5天内被告支付定金及预付款,但5天内被告未履约,原告应清楚被告已违约,有义务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实际损失利益损失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与处理

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实际损失利益损失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与处理在法律中,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常常向法院申请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计算违约损害赔偿成为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特别是实际损失、利益损失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与处理。
1. 实际损失的计算实际损失是指因合同违约导致的经济损失,它是一种常见的违约损害赔偿方式。
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以下两种:(1)直接损失的计算:直接损失是指与违约行为直接相关的损失,如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修复或替换设备的费用等。
计算直接损失时,需要将该项损失的具体金额进行核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间接损失的计算:间接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而导致的其他间接损失,如生产停工引起的产能损失、信誉损失等。
计算间接损失时,需要分析违约行为对其他方面造成的影响,并进行合理估计。
需要说明的是,实际损失的计算并非单纯的数学运算,而是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情况等因素。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运用至关重要。
2. 利益损失的计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而无法获得的预期利益。
与实际损失不同,利益损失往往是难以直接计量的,因此,计算利益损失需要使用一些特殊的方法。
(1)合同利益法:合同利益法是一种根据违约事实及合同精神进行利益损失计算的方法。
它以受损害方原本预期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础,并结合违约事实进行判断。
(2)比较法:比较法是一种根据类似合同的市场价格、合同的其他条款等进行利益损失计算的方法。
通过与类似合同进行比较,可以确定潜在利益的价值。
需要强调的是,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应当合理、公正,符合法律原则和公平原则。
3. 违约金的计算与处理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违约发生时应支付的一定金额。
相对于实际损失和利益损失,违约金的计算更加直观和简单。
违约金的计算一般遵循以下两种方式:(1)固定违约金:合同双方事先约定了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并在合同中明确列明。
施工中的补偿条款解析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的区别

施工中的补偿条款解析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的区别施工中的补偿条款解析: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的区别在施工工程中,补偿条款是合同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其中,损失赔偿和违约金是两个经常出现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对施工中的补偿条款中的损失赔偿和违约金进行解析,并对其区别进行归纳整理。
一、损失赔偿损失赔偿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需要进行补偿的一种形式。
一般情况下,损失赔偿的金额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的计算而来,旨在弥补受损方的经济损失。
在施工合同中,损失赔偿通常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 违约事实:损失赔偿要求的前提是违约行为的存在。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违反合同约定,才能够要求损失赔偿。
2. 实际损失:损失赔偿的计算依据是受损方所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
这种损失可以是直接的、明确的损失,也可以是间接的、难以确定的损失。
3. 因果关系:损失赔偿的要求必须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损失必须是由于违约行为而直接引起的。
二、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一种补偿形式,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目的是约束当事人履行合同,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约定方式:损失赔偿一般是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而违约金则是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笔固定金额。
2. 计算标准: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相对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损失的多少进行具体计算。
而违约金是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固定金额,不受实际损失的多少影响。
3. 违约情形:损失赔偿主要针对严重违约行为而设立,例如无理解约、恶意拖延等。
而违约金可以适用于各种违约情形,无论其轻重程度。
4. 功能目的:损失赔偿旨在弥补受损方的实际经济损失,使其能够得到合理补偿。
违约金则更多地发挥着一种威慑和惩戒的作用,以促使当事人遵守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施工合同中的补偿条款都应该明确规定,包括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支付方式、违约情形、限制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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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时约定违约金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实际损失是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合理的基础。
合同纠纷中,存在大量的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却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笔者将围绕此命题肤浅地阐述一下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的内容和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认定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标准。
一、以当事人主张调整违约金为前提,同时做好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该条规定明确指出,法院调整违约金需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条件。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并将该原则确定为合同中最根本的原则,即合同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缔约,如果一方未明确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律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约定的内容。
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经当事人明确请求,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和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但对于当事人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方式,法院审查时不应过于严格,应当放宽范围。
在诉讼中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是否通过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在庭审、调解过程中以口头方式提出,一旦提出,应当向其释明是否明确提出调整的请求。
另外,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的问题进行释明。
二、守约方和违约方举证责任的分配
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很难掌握,所以不能刻意要求违约方对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负有举证责任。
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
守约方首要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及过错程度。
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行为违约,其主张违约金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其次,守约方还需要证明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即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和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实际损失是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合理的基础,如果守约方未能证明实际损失,约定的违约金将失去衡量的标准,那么守约方是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的违约金是否会得不到支持呢?
三、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时违约金也要支持,但需适当调整
违约金除了具有补偿性,还具有惩罚性功能,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
罚,目的是维护合同交易,提高合同的履约率,预防违约,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一致。
《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充分体现的是意思自治的原则,意识自治原则是最根本的原则,即合同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缔约。
《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充分体现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即双方按照自己的承诺及时、有效的履行。
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缔约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仅指违约金),一旦出现违约情形,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后,如果守约方不能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那么违约金便失去了参照的基础,有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明显的不公平。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均规定违约金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参考,目的是为了防止违约金主张金额过分脱离实际损失,造成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凸显的是公平主义原则,用以平衡意思自治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带来的权益冲突。
但是,在缺少实际损失作参考的情况下,一味地追求公平原则而忽略意思自治和诚实守信原则,显然也违背合同法原则和立法目的。
那么如何平衡三种权益之间的利益冲突?笔者认为,守约方能够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虽未能证明实际损失,违约金仍应支持,但需适当调整。
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高院的指导意见,笔者将几类常见的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案件进行了总结,以此作为认定约定违约金合理性的参考标准。
(一)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逾期付款的,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认定合理性。
卖方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认定合理性。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合理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约定的违约金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认定合理性。
(二)关于逾期付款的合同纠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认定其合理性。
(三)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违约金,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来认定合理性。
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可以参照两者之和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来认定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
(四)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上海高院较早的对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如何认定违约金合理性的问题做出了指导意见,对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意义。
但是,合同纠纷的种类愈加繁多,违约情形也千变万化,司法解释不可能规定所有的情形都适用于某一标准,也不可能对每一种情形都作出具体规定,更多的是需要法官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综合认定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
认定的过程除了考量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外,还需要考量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同的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当事人是否已在诉请中对违约金进行减让、违约金计算的基数以及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认为应当考量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