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怎么算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法律规定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概念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为约束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而约定的一种经济责任。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 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在违约情况下,违约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 实际损失: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
实际损失包括因违约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 法定赔偿:在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违约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违约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52条裁判规则

最⾼⼈民法院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52条裁判规则⼀、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1.⼀⽅未履⾏预约合同义务导致双⽅未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裁判精要】《意向协议》属于预约合同的范畴。
所谓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定合同的合同。
预约合同本⾝也是⼀种合同,其成⽴、⽣效、履⾏、违约责任等适⽤《合同法》的⼀般规定。
《意向协议》已经双⽅签字盖章⽣效,并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但《意向协议》可以取代《债权置换股份协议书》和《股份质押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并要求继续履⾏《意向协议》的主张不能成⽴。
2.⼀⽅未尽预约合同义务导致本约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裁判精要】预约合同,⼀般指双⽅当事⼈为将来订⽴确定性本约合同⽽达成的合意。
预约合同⽣效后,双⽅当事⼈均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
⼀⽅当事⼈未尽义务导致本约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预约合同赋予⼀⽅以双倍返还定⾦为代价不签订本约合同的权利,不得强制当事⼈订⽴本约【裁判精要】《股权转让意向书》就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步骤及违反意向书的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应当认定为为订⽴《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预约合同。
该意向书明确约定不愿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双倍返还定⾦,亦即赋予了以双倍返还定⾦为代价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权利。
在未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当事⼈均可以放弃股权转让交易,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性质为《股权转让协议》。
⼆、违约责任的⼀般适⽤规则4.判定商事交易之违约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当事⼈意思⾃治、违约程度、守约⽅损失等情形【裁判精要】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针对独家代理销售合同的商业代理特性,判定商事交易之违约责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1)充分尊重当事⼈的意思⾃治,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赔偿;(2)根据违约程度,视违约情形认定违约责任;(3)结合守约⽅之可得利益损失,衡量违约⽅之赔偿责任;(4)根据当事⼈诉请,认定损失赔偿数额范围;(5)根据证据规则认定损失赔偿的最终数额。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是: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除违约责任外,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民事责任等。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设有专章规定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则可以发生效力。
5.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设立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经济制裁。
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违约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会给合同双方都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害。
当大家签订一份服务合同时,是否了解过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呢,又应该如何写一份完整的服务合同违约责任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
一、《合同法》中关于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1、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数据、相关文件、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进度,应承担如约支付报酬的违约责任。
3、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接受受托方的工作成果逾期两个月,应承担支付受托人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4、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地点支付受托人报酬逾期达两个月,应承担归还工作成果、支付报酬、赔偿损失的责任。
5、未按合同约定接受工作成果逾期达六个月,应支付受托人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
6、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服务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
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新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新规定有哪些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我国不断调整和完善劳动合同法规。
近年来,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劳动保护等等。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进行深入探讨。
一、合同订立方面新规定中,关于合同订立方面的主要变化集中在以下几点。
首先,禁止用“三劳务”等形式绕过直接用工。
以往,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和降低成本,借助劳务派遣、外包和互联网平台等形式雇佣劳动者。
新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务派遣、劳动外包等方式绕过直接用工的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
其次,规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终止。
新规定明确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订立前提前告知固定期限、享有相应权益等。
另外,新规定明确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使用劳动者,应当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加强用工机构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新规定要求用工机构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规定用工机构应当履行劳动保护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
此外,新规定还对用工机构收取的劳务费用作出了限制。
二、合同变更和解除方面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直是劳动关系中的敏感问题。
新规定中有关合同变更和解除方面的变化如下。
首先,提出正当事由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
新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可能引起劳动关系不稳定化、损害企业正常经营等情况下解除,但必须有正当事由。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避免滥用解除权。
其次,明确违约金的支付标准。
新规定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这一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利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权力。
再次,完善集体合同的约束力。
新规定明确规定,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这一规定强化了集体协商与个体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关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前言:《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和惩罚机制,既保护守约者的利益,又遏制违约行为的蔓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鼓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商业活动和市场流转。
一、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首先,违约金的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应当根据违约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约定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其次,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调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正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基于利益平衡,违约方就会衡量其违约可能造成的后果。
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尤其是在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更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守约方最高能获得的损失赔偿是损失的130%,这也体现了违约金具有有限度的惩罚性。
劳动法中关于违反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有哪些

劳动法中关于违反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有哪些案例分析:劳动法中违反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引言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涉及到违反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具体应用。
案例背景小明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突然宣布将裁员,并违反法律规定未支付小明经济补偿金。
小明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提起了诉讼,请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因经济性裁员而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对违法不支付的情况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一、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1. 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损失的赔偿,赔偿数额不得低于劳动者年度工资总额的一倍。
这意味着小明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工资的两倍作为经济损失的赔偿。
2. 依法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劳动者的经济损失等因素进行评定。
3. 行政处罚: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支付、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其中罚款数额可根据企业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进行确定。
二、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处罚措施1. 行政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4条规定,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并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罚款金额。
罚款数额一般会考虑企业规模、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
2. 停产停业整顿:对于严重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法进行改正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
此措施旨在迫使用人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合同纠纷中违约损害赔偿有哪些原则规定

合同纠纷中违约损害赔偿有哪些原则规定⼀、《合同法》损害赔偿原则的规定《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合违反合同⼀⽅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条规定确⽴了对违约损害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造成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出。
⼀般包括:因为违约⽽得不到补偿的订约费⽤⽀出;⼀⽅对另⼀⽅作出履⾏后未获得的对价;因标的物交付瑕疵⽽要承担的全部损失;因履⾏迟延造成的利息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等。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损⽅在合同适当履⾏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因违约⽅的违约⾏为⽽没能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损失。
与直接损失相⽐,可得利益损失是⼀种未来的、期待的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的种类最⾼⼈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规定: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违约⽽造成买受⼈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产利润损失。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违约⽽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三、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规则和计算⽅法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规定:⼈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违约⽅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不可预见的损失、⾮违约⽅不当扩⼤的损失、⾮违约⽅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违约金是合同中经常出现的条款,主要是给双方存在的违约行为提供解决的依据。
那么,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对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讲,适当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对自己是很有帮助的,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
当然在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时,法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的主张。
2、当事人提出合同违约金或者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新的协议法院可以参照同类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无法确定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但是违约金本身一般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非违约方在诉讼中无需证明损害事实,对于因违约所造正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
在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在决定减少的具体幅度时,要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还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寻找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信赖该合同依约履行而签订了连环合同、当害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使用了格式合同条款以及债务人是够属于故意违约等。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概括违约金,即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是同一数额,而一方当事人出现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此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法院调整违约金权利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比例来计算扣减违约金。
此时对违约金的调整方法与标准依然是很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来相比较而确定的。
因为违约金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但不是根据履行的数额来确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根据已经履行的比例来进行扣减,否则是根本不符合违约金的性质的,但是已经履行的事实可以表明,非违约方的损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据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实践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违约金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要是实际造成的损失过分高于或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的,则可以请求适当降低或增加赔偿的数额。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伴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