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管理第二节变更和终止第三章保险代理关系管理第四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活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各类机构。
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对于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的保险代理业务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机关、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六条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同特点和性质,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范。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申请第九条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第十条申请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程序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具有独立从事保险业务资格的人员,可以兼业代理保险公司的产品。
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一般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在本文中,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为您介绍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并共享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1. 芳龄要求:通常情况下,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人员芳龄需在18周岁以上,同时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学历要求: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一般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需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3. 资格考试:需要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且取得合格成绩。
这意味着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业务知识和技能。
4. 无不良记录: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人员不得有不良的信用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或者违规从业记录。
5. 其他条件:根据不同地区和保险公司的要求,可能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或相关工作经验。
二、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程序1. 报名参加考试:首先需要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报名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按要求缴纳报名费。
2. 参加考试并取得成绩:按照考试时间和地点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查询考试成绩。
3. 申请办理资格:考试合格后,需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4. 审核和颁发证书:相关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书。
5. 注册备案: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书后,需要到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注册备案,成为正式的兼业代理人员。
三、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需要具备一定的学历和专业知识,并且还需要通过专业的考试。
保险兼业代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和良好的信誉,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
对于想要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人员来说,不仅需要具备相关的条件,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以应对日益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提出申请第二节资格更改第三节资格沿袭第四节资格中止第三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被保险人权益,保护市场秩序,推动保险业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缩写《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合法经营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许可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表示保险合法经营代理业务就是指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在专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拒绝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许可范围内全权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代理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公司对所委托的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应负管理责任。
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许可全权办理保险业务的犯罪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为保险公司全权办理保险业务,存有打破代理权限犯罪行为,投保人存有理由坚信其存有代理权,并已签定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分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的责任。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注册并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兼业代理机构)。
第三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向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二)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合同订立等服务;(三)了解保险市场动态,反映保险消费者的合理需求和意见。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准入第五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良好的商誉,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和专业人才;(二)有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信息系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三)公司章程或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四)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机构自接到兼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设立。
第三章经营行为的规范第八条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二)诚实守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勤勉尽责,保证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和职责,并确保其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开展代理销售活动。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概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目录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区域代理变更为全国性代理)-----------------------------------------------2二、法人机构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1三、报表报送工作---------------------------------- 14四、每年要完成的重要事项--------------------------- 17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报送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续存保证金情况五、分支机构设立及开业报告------------------------- 19六、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4七、报告事项--------------------------------------- 31八、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36九、动用保证金------------------------------------39十、法人机构解散-----------------------------------42十一、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47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区域代理变更为全国性代理)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代理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代理(或销售)公司关于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代理(或销售)有限公司,现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要取得双机构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要收集本地区保险管理机构需要的一切正确的文书和信息。
这可能包括你的唯一识别信息明证明你住在哪里教育史背景调查以及你在保险银行工作的经验只要确保你双倍检查他们需要什么在开始申请程序之前你已经准备好一切了
一旦具备了所有必要的卷轴和智慧,开始申请的过程就必须向保险条例的监护人展示自己。
启动人被引导将其精髓写在圣羊皮纸上,很容易从监护人的圣堂内的羊皮纸上获得。
以谨慎的谨慎和荣誉,召集发起人以他们真实的纯洁性来灌输羊皮纸,确保毫无疑问的影子或欺骗损害其面部。
因为任何不真实的面纱在神圣的圣殿里,都可能打破他们的梦想,拖延或拒绝他们进入神圣的保险保护领域。
递交申请后,您可接受面试或考试,以评估您的知识和是否适合领取双重机构营业执照。
监管部门还将对您在保险业中的资格和经验进行彻底的背景调查与审查。
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超越对保险条例和标准的全面理解,并有能力展示该行业的专门知识和了解。
在审查你的申请和必要的评估后,监管当局将决定批准或拒绝你申请双重机构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5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2013年11月)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银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银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代理险种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三)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代理险种的请示(附件7);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附件8);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9)。
(二)其他机构申请延续的,应向所委托的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9)。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申请延续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附件10);2.申请延续有效期申请机构清单(附件11)。
六、补发许可证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补发许可证的,应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和电子数据:1.关于补发许可证的报告(附件12);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二)其他机构补发许可证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补发报告表》(附件13);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申请延续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补发许可证的报告(附件14);3.机构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七、终止资格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或主动终止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应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关于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报告(附件15);(二)许可证原件。
八、其他事项(一)许可证由北京银保监局统一打印。
(二)金融、邮政机构许可证由其法人机构或北京市级分支机构从北京银保监局领取。
其他机构许可证由行业协会从北京银保监局领取后交代为申报保险公司向相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放。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险种变更、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等事项,需要重新打印许可证的,在向北京银保监局领取新许可证的同时,应交回原许可证。
(四)行业协会应妥善保管保险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保管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北京银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机构或××等××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联系人:电话:申请机构名称:(公章)年月日注:1.本表由申请资格机构采取机打方式填写,并加盖本机构印章;2.货币单位为万元;3.说明文字较多时,可扩展表格。
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我公司近期收到(××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的(□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代理险种变更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补发许可证报告)材料。
我公司已对相关机构及材料进行初审,现提交协会代为申报。
(可增行增页)保险公司联系人:电话:保险公司名称:(盖章)年月日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北京银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机构或××等××家机构)的名称(或地址)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特此报告联系人:电话:申请机构名称:(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应机打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2.货币单位为万元;3. 银邮机构无需填写“变更险种与主业的相关性说明”和“其他”中的第2项;4.说明文字较多时,可扩展表格。
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北京银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代为(××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名称(或地址)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特此报告协会联系人:电话: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盖章)年月日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代理险种的请示北京银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代为(××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申请变更代理险种的申报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联系人:电话: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盖章)年月日关于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文号)北京银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机构或××等××家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申报材料,相关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联系人:电话:申请机构名称:(盖章)年月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注:1.本表由申请机构机打填写,并加盖本机构印章;2.货币单位为万元;3.银邮机构无需填写“其他”中的第2项;4.说明文字较多时,可扩展表格。
关于代为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北京银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代为(××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申报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协会联系人:电话: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盖章)年月日申请延续有效期申请机构清单(可增行增页)关于补发许可证的报告北京银保监局:我单位(或我单位下属××等××家分支机构)因(原因)遗失(或损毁)许可证。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机构或××等××家机构)补发许可证的报告材料,相关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我单位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妥善保管许可证。
特此报告联系人:电话:申报机构名称:(盖章)年月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补发报告表注:1.本表由申报机构机打填写,并加盖本机构印章;2.银邮机构无需填写“其他”中的第2项及“代为申报保险公司”部分;3.其他机构申报补发的,代为申报保险公司需确认盖章。
关于代为办理补发许可证的报告北京银保监局:××等××家机构不慎遗失(或损毁)许可证。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代为(××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补发许可证的报告材料,相关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特此报告协会联系人:电话: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盖章)年月日关于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报告北京银保监局:我公司因(原因)不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报告,并交回许可证。
特此报告联系人:电话:申报机构名称:(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