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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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鲁发改高技〔2021〕427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和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四章鼓励政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科教强省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十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支撑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为目标,由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共同设立的创新联合体。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宗旨:(一)坚持目标导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面向行业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为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提供基础条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解读《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解读《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解读《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近年来,国家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对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要求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建立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

2017年6月,科技部、财政部印发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

2016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提出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科研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为此,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助力新旧动能转换。

《办法》共9章47条,对省重点研发计划的全流程做了规范。

一、明确了省重点研发计划的定位、组成、实施原则以及支持方式。

一是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技术引领、公益优先、培养人才、服务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二是省重点研发计划按支持领域分为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公益性科技攻关类项目、创新创业扶持类项目、科技合作类项目和科技人才(团队)创新类项目等。

根据实际需要,项目类别可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三是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采取竞争择优和定向委托的方式立项,综合运用无偿资助、验收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采用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开展市场导向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鲁科字〔2023〕153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科字〔2023〕153号各市科技局,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省科技厅制定了《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2月22日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探索具有山东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体系,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功能定位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

以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培育及人才引育等功能。

具有公益性,能够承担公共研发服务功能。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成20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全省新型研发机构总量达到1000家,其中省级备案500家,形成覆盖各市、涵盖主要产业链、多级分布、多元主导的新型研发机构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教育链深度融合,整体水平处于全国前列。

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300名(个),集聚科研人员20000名,在重点领域取得一批重大突破性科研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

(三)建设路径围绕国家战略和全省科技创新重大任务,统筹规划布局,强化产业匹配,突出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9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对事关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前瞻性对策分析和实证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科技治理现代化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撑。

第三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监督、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各市科技局、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及省科技厅确定的其他单位是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项目。

第四条项目一般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根据需要,可调整项目类别设置。

重大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顶层设计、宏观研究、战略规划等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开展研究。

重点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某一行业、领域或区域创新发展的关键核心问题开展研究。

一般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项目指南自主开展研究。

第五条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立项。

对有重大或紧急任务需求、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立项。

第六条项目补助资金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列支,综合运用无偿资助、验收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引导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出资设立联合研究项目,加大软科学研究投入。

第七条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鲁财教〔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六章绩效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和绩效监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组织验收,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含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以及中央驻鲁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07.12•【字号】鲁教科字〔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教科字〔2023〕4号各市教育(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高等学校:为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工作,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全面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在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上先行先试,探索建设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产业创新研究院,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开放创新一体设计,坚持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一体部署,以服务和融入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中心,以构建特色鲜明、教研产协同推进的产业创新研究院为目标,以推动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为路径,发挥教育、科技、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不断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为我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建设定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统筹高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精准对接山东省标志性产业链、中心城市和城市群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由高水平大学牵头,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链主企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地方政府,汇聚各类创新要素,组建产业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11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11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月20日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按照鲁科字〔2019〕7号文件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省科技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

三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年度评价一次。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目的是对新型研发机构在评价周期内建设运行情况及省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持续提升。

第四条绩效评价依据为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目标表、自评报告等。

第五条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科研活动、产出、效益等。

按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三类建立分类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价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对象,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绩效评价由部门自评、专家函评和现场评价等环节组成。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一般应冠以工研院、科研院(所)、研发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市科技局按照程序推荐,省科技厅审核确认。

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须在山东省内注册,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

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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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一般应冠以工研院、科研院(所)、研发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和动态管
理等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市科技局按照程序推荐,省科技厅审核确认。

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须在山东省内注册,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

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
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

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五)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1. 发布通知。

省科技厅发布组织申报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申请单位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填写《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2. 各市推荐。

各市科技局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通过初审后,申请单位在线打印纸质材料,并由市科技局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3. 备案审查。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4. 结果公示。

省科技厅根据综合审查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

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第三章运行
第七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开展科技研发活动。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围绕十强产业重点技术领域的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地方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增强源头创新供给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提供科技支撑。

第八条新型研发机构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

打造高
水平科技创新策源地,发挥高层次人才集聚、金融资本密集优势,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功能,辐射带动一批科技型企业共同发展。

第十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

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及人才成长规律的创新机制,以多种方式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参与合作,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人才团队。

第四章管理与评估
第十一条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牌匾,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3年资格期满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
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撰写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网上提交。

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

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估绩效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

对我省“十强”产业发展支撑强的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省市各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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