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重点及小抄版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18、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形式。
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1)血缘群婚制,又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
·是指在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在同一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同一年龄阶段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
·它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产生的一个禁忌规则。
·这一规则派出了纵向的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的两性行为;两性行为只能在同一行辈的男女之间进行。
特征概括为:在同一原始群体内部,根据人们出生先后的辈分或者年龄划分允许通婚的集团,纵向的不同辈分的集团之间不允许存在两性关系,横向的相同辈分的统一集团内部既是兄弟姐妹,又是夫妻。
2)亚血缘群婚制,又叫伙婚制,亚血缘家庭或普纳路亚家庭。
·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阶段,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从两性关系中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实质特点:一群姐妹有着她们的共同之夫,但她们的兄弟除外;一群兄弟有着他们的共同之妻,但他们的姐妹除外。
·氏族外婚制,部落内婚制。
19、对偶婚制,或称对偶家庭。
·是指一男一女在长或短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式。
·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转变的过渡形态,产生后与原始社会蒙昧时期和野蛮时期的交替阶段,盛行于野蛮时代,即原始社会晚期。
·走婚、望门居、不落夫家等习俗,反映了对偶婚制的历史遗风。
20、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随着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发展而出现私有财产,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在婚姻法的学习和考试中,理解和掌握相关的名词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些常见且重要的婚姻法名词。
一、婚姻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基于自愿,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它不仅仅是一种情感的结合,更是一种受到法律规范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夫妻夫妻是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称呼。
夫妻之间在法律上享有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互相扶养、忠诚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
这些财产通常包括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例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共同经营的生意所获得的利润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
比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
五、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六、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车辆等。
婚前财产在婚后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仍属于个人财产。
七、婚后财产婚后财产则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八、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生活上互相扶助、供养的义务。
当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九、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实现。
十、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批准而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章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同步练习

第一章同步练习一、名词解释1.婚姻2.家庭3.婚姻法4.婚姻自由5.一夫一妻6.重婚7.亲属8.血亲 9.旁系血亲 10.拟制血亲 11.姻亲 12.直系血亲 13.配偶二、填空题1.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关系、又调整()关系。
3.为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法律规定禁止重婚,禁止()。
5.夫妻之间应当()、()。
6.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和()。
7.禁止()、()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8.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和()两个方面。
9.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完全(),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10.亲属是基于()、()和()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1.姻亲包括()、()和()三类。
12.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的标准单位。
13.自然血亲关系以()为其发生的原因,以()为其终止的原因。
14.妯娌之间、连襟之间的亲属关系在姻亲的分类中属于()。
15.同胞兄弟姐妹属于()血亲。
16.甲的祖母是乙的外祖母,因此甲的母亲是乙的(),乙的父亲是甲的()。
17.己身与母亲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是()亲等的旁系血亲。
18.()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
19.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因此,血亲又有()和拟制血亲之别。
20.姻亲是以()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
三、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话号写对,错误的写错)1.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其婚姻大事的自由。
()2.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关系上,就是男女双方地位平等,人格独立,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3.订婚自由也是婚姻自由的内容之一。
()4.某甲和某乙五年前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尚好,2006年9月,甲结识了21岁的女青年某丙,后来在交往中互相产生感情,并发展到彼此热恋,2007年1月,某甲和某丙秘密同居,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婚姻法名词解释

三、结婚的条件
(一)实质要件
1、必备条件(积极条件)
(1)具有结婚的合意
(2)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消极条件)
(1)禁止结婚的血亲
(2)禁止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三个重要概念
一、婚姻——男女双方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
1、这种结合应是异性的结合
2、这种结合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夫妻关系
3、这种结合要符合特定的社会要求
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彼此间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二、家庭
1、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内容
(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该原则的贯彻:
1、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上:
2、行为方式上:
3、行为后果:
4、时间上: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计划生育原则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本章重点问题:
3、家庭以满足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需要为主要目的。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婚姻家庭关系
1、自然属性
2、社会属性
第二节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婚姻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
(一)低级形式——血缘群婚(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婚姻集团,排除了具有血缘关系的不同辈分间男女结合)
现代汉语名词解释大全

现代汉语名词解释大全现代汉语名词解释大全1. 爱情:指人与人之间互相喜爱、关心、尊重和亲密交往的感情。
2. 安全:指人的生命、财产和身体得到保护,没有受到威胁和危险的状态。
3. 环境:指人类生活和工作的周围条件,包括大气、水、土壤等自然要素以及社会、文化等人为因素。
4. 教育:指通过教师的引导和学生的学习,培养人的知识、能力、品德和态度的过程。
5. 人权:指人类共有的、不可分割的自由和权益。
6. 政府:指治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组织机构,负责管理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
7. 文化: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艺术作品等的综合体。
8. 健康:指身体和心理的健康状况,即没有疾病和痛苦,身心正常运转的状态。
9. 知识:指人们通过学习和实践所掌握的有关事物的信息和技能。
10. 消费:指人们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11. 媒体:指传播信息和传播意见的工具和机构,如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
12. 建筑:指为人类活动而建造的房屋、公共设施和工程。
13. 交通:指人和物在不同地点之间流动的方式和工具,如道路、铁路、航空、海运等。
14. 科技:指科学和技术的结合体,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
15. 文学:指用语言来表达思想、感情和意境的艺术形式。
16. 历史:指过去发生的事件、人物和事物的纪录和研究。
17. 经济:指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一系列活动。
18. 政治:指社会组织和管理权力的活动和制度。
19. 心理:指人的思维、情感、意识等心理过程和状态。
20. 卫生:指人的健康保健和疾病预防的措施和活动。
21. 军事:指国家用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武装力量和战争活动。
22. 农业:指种植农作物和养殖家畜的生产活动。
23. 玩具:指供儿童玩耍和学习的物品。
24. 电影:指用电影摄影技术制作的艺术作品。
25. 社会:指人类的群体组织和关系,以及人们在其中生活和互动的活动。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1.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⑵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法名词解释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远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造领域的集中表现。
4、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也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解决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外界的强迫或干涉。
6、一夫一妻:也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7、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主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10、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卑视、熬煎、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承受伤害的行为。
11、遗落: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1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将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1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14、亲属: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5、宗亲:又称宗族、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归来之妇。
16、外亲:亦称外姻,包括已身之母、祖母等得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生育形成的亲属关系。
17、配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18、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婚姻名词解释

婚姻名词解释
婚姻是指一对夫妻结合成一个家庭的社会关系,在大多数地区都有法律的规定,它是一种诚恳的认可的关系,并由法律保护。
它是一个建立在相爱和信任基础上的传统,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有不同的特点。
一般而言,结婚意味着夫妻之间具有稳定的社会关系,这样的关系可以以多种方式来反映,包括经济支持、合法权利和责任,以及儿童的抚养、管理和分配财产的规定。
关于婚姻的法律定义有很多,包括在一些地区规定婚姻只能为异性婚姻,而在另一些地区则允许同性结婚,但有的地区可能把婚姻看作一种永久的关系,而另一些地区则允许离婚。
结婚是一种重要的决定,不仅涉及到经济、法律和社会层面,而且也涉及到个人心理和道德层面。
在结婚前,人们应该真诚地考虑双方的想法,勇敢表达自己的意愿,了解双方的家庭背景,以及关心、尊重、支持和牢固维护彼此间的关系。
夫妻联合的定义也有所不同,有的人将它看成经济上的联合,有的认为是一对夫妻的精神相融,有的将它诠释为生活的融合。
因此,夫妻之间的关系将会多元化,从而实现真正的家庭融合,并能够把一个家庭的内部关系打造的更加稳定、和谐。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一个令人满意的家庭,它可以实现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支持和关心,以及给家庭带来更多的温暖。
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独特的形式,但都应该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愿,以及家庭
的关系,尊重彼此的心情与信仰,并努力维护夫妻之间的和谐和幸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一定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
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势。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力、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他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
群婚制:原始社会早期,人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
当时,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称谓加以区别。
血缘群婚: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接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
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对偶婚制: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世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称谓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安全反映。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力和义务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法律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资源的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同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原则和有关法律的共同原则,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内容是十分广泛的。
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
虐待: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宗族以本家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外姻系指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
血亲: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自然血亲的形成是以血缘联系为其客观依据的。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力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姑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
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各自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的,有亲系可循的。
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母系亲是通过母亲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亲等:亲等指亲属的登记,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
丧服制度:丧服制度简称服制。
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远近的。
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亲属关系的重复:亲属关系的重复,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
这主要是有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而引起的。
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结婚制度:婚姻家庭法中的结婚制度,是以婚姻的成立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
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如结婚须出于双方合意,当事人需达到法定婚龄等。
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掠夺婚: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互易婚: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妻,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妻。
劳役婚: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的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亲的代价。
买卖婚: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赠与婚: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他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聘娶婚:聘娶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在两三千年中历久不衰。
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娶。
“六礼”:系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共食婚:市民法上的共食婚是古代罗马的一种宗教婚,婚礼由神官主持,结婚当事人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始得成立。
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
共诺婚制是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时期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
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
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夫妻: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男女因结婚而成为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系有本质不同。
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外国立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一起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
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以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普通财产制:它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它是指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均为夫妻的共有的财产制。
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法定的特有财产:它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
约定的特有财产:它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的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
分别财产制:它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剩余共同财产制:它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又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统一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