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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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罪数,是指表现为⼀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如果⾏为⼈实施了⼀个⾏为,构成⼀罪。

如果⼀个⾏为触犯了多个罪名,这就涉及到罪数问题了。

那么,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罪数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1、⾏为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为,所以,以⾏为的个数为标准,实施了数个⾏为的为数罪。

缺陷:不考虑结果,不考虑了主观⽅⾯。

2、法益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所以,以侵害法益或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

⼈⾝权以⼈数计算,财产权以经营管理者的个数计算。

缺陷:容易把⼀犯罪⾏为导致的数个结果当成数罪。

3、犯意标准说:犯罪⾏为是在⼈的主观犯意⽀配下实施的,应以犯意为标准,⾏为⼈基于⼀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成⽴⼀罪,基于数个犯意实施犯罪是数罪。

单纯强调主观⽅⾯,容易导致主观归罪。

4、构成要件标准说:即以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是主客观的统⼀,克服了上述观点的⽚⾯性。

构成要件为我国刑法分别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为具备⼀个犯罪构成为⼀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罪数类型1.⼀罪的类型(1)实质的⼀罪,也称形式上的数罪。

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2)法定的⼀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3)处断的⼀罪,⼜称裁判的⼀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罪。

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2.数罪的类型(1)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以⾏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致为标准进⾏分类。

异种数罪,是指⾏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同种数罪,是指⾏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分析
• 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在发生意外事故、 公共危险或紧急危难时,根据当时的情况 要求或者能够期待行为人救助,尤其对自 己并无显著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 而不救助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法国、意大利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相当广泛,例如值 班医生有抢救危重病人的义务,执勤消防 队员有消除火患的义务。扳道工有按时扳 道岔的义务。
案例导入
某幼儿园保育员甲某,某日下午带领 几名幼儿外出春游,途中幼儿乙某失足掉 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只高声呼喊求救, 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农民丙某路过见状过 来观看,在路旁拿来竹竿一根,探测得知 粪水约有80厘米深,但二人均不肯跳下粪 池救人,只是高呼求救。乙某因抢救不及 时死亡。谁构成犯罪?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
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
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
构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
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有体性。 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有意性。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有害性。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有: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关于先行行为的几个问题
• ①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违法行为?如果先 行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

刑法中论数罪

刑法中论数罪

在我国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罪数理论实际是研究犯罪人(一人)的行为是构成单一罪和数罪为对象的。

它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应属于犯罪论。

数罪是从理论上概括一个人是否构成数罪及其所具备的特征,即解决犯罪问题;单一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或数个犯罪行为而具备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

同样解决的是犯罪问题。

因此无论是单一罪或数罪都属于犯罪论范筹,是犯罪理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把罪数论置于犯罪理论体系中,使我国刑法学体系更加协调一致,更具有它的完整性。

无论是我国的刑事立法或是我国的刑法理论,都分为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一是刑法总论,其二是刑罚分论,犯罪理论在刑法总论和刑罚分论中都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作为罪数论则又是犯罪论中的必要构成部分,因此罪数问题在刑法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一、罪数论是犯罪构成的理论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犯罪构成理论的特殊问题的补充形式首先,数罪是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所规范的犯罪行为,一般是以一人犯一罪为基本内容,所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则以一罪为其研究为根本。

至于一人犯数罪,由于它的构成具有多变的特点,我国刑法分则对于一人犯数罪的问题有规定,但不可能与一人犯一罪规定的那样较为祥尽,只是对少数的犯罪行为规定为数罪进行并罚:例如,刑罚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依照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有具体的规定,一人是否构成数罪,则正是罪数所要研究的对象。

数罪问题,不仅是犯罪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对犯罪构成理论不能概括的特殊问题的补充形式。

其次,单一罪是犯罪构成理论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形式。

任何科学概念不可能穷尽一切因素,在给概念下定义以后,不可避免地加以补充和修正,使之更加完善。

犯罪构成理论所概括的四个基本要素,即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并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一个犯罪客体。

刑法分则6章

刑法分则6章
罪(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严重事故的) • 2.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情节严重) • 3.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转化 犯(故意伤害罪)
六、破坏环境犯罪
• 污染环境罪338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 体废物罪——与走私废物罪 •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与盗窃罪 (他人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
(六)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类
• • • • • • • 1.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2.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3.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前两者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第三只处罚首要分子 4.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5.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 虚假恐怖信息罪
(七)黑社会犯罪
• • • • • • • •
3. 妨害公务罪的罪数问题 数罪并罚的: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40-148) (2)走私犯罪(151-155) (3)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犯罪(341) 加重情节的:(包容犯) (1)暴力抗拒缉毒的(347) (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暴力、 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321) • 从一重处的:暴力致人死伤的,
二、妨害司法罪
• 1. 伪证罪:刑事诉讼;证人、鉴定人、记 录人、翻译人;重要事实情节; • 2.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 据、妨害作证罪:刑事诉讼; • 3. 妨害作证罪 • 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5. 打击报复证人罪 • 6. 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 • • • • • (一)包容性的加重情节(非并罚) 1. 造成被组织人伤亡的(过失致人……) 2. 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 3.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妨害公务) (二)数罪并罚 1. (故意)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 2. 对检查人员杀害、伤害等

第六章 第三节(刑法)

第六章  第三节(刑法)

• (2)罪刑相当原则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 •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
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罚。”
(二)犯罪概述
•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 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 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 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也称犯罪的主观要件,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 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情况。 (1)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有 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它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明知……希望…… ----直接故意 • 明知……有意识地放任…… ----间接故意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 王某见某人手持尖刀欲杀自己的儿 子,救子心切,便拿起一块砖头砸 向那人头部,将其打成重伤。 • 那么,王某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呢?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 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四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七、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 ——一罪与数罪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 ——一罪与数罪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一罪与数罪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一罪与数罪,是针对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而言。

具体地说,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

二、罪数的判定标准区分罪数的目的、意义,有利于准确定罪,有利于适当量刑。

判定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及机种学说:1、行为说——以行为的数量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2、法益说(结果说)——主张以行为侵犯的法益(合法权益、客体)的数量为区分;3、犯意说(主观说、意思说)——主张行为人的主观犯意的数量作为区分标准;4、构成要件说——主张以行为符合的构成要件的数量作为区分标准;5、个别化说(1)在区分是否单纯一罪时,应以构成要件说为标准;(2)在持续犯、吸收犯等包括一罪的场合,应将行为说与法益说结合起来作为标准;(3)想象竞合犯,这种定罪为一罪场合,应以行为说为标准;(4)对牵连犯(等科刑上一罪的场合),应以犯意说为标准。

三、法条竞合和法条竞合犯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犯包括且仅包括包容竞合犯和交叉竞合犯两种。

法条竞合的实质是构成要件的竞合,异罪的纯粹量刑情节竞合不是法条竞合,同种犯罪不同要素结构的犯罪构成之间、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仅仅因为具体犯罪事实而使数个法条对行为均具符合性,也不是法条竞合。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是法条竞合的法条适用原则。

四、一罪的类型一罪有以下三种类型: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这是关于一罪和数罪的基本概念,而基本概念是学习的基础,考生要对相关的概念进行仔细分析,找到其核心内容,为后面的全面学习奠定基础。

法律基础第六章 刑法

法律基础第六章 刑法

23
分析: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 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 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 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 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 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32
分析案例 甲、乙、丙、丁四人共谋在某工厂出纳员去 银行领回该厂全体人员工资时实施抢劫。届时甲 因事离不开身未前往。乙、丙、丁同赴现场,抢 走了7万多元。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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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
共同犯罪人
主 犯 从 犯 胁从犯 教唆犯
34
马某未到作案现场是否构成犯罪? 一天,马某趁本村一户村民男主人不在家之机, 让两名外地青年化装,并指引他们来到该户村民的住所 ,让他们冒充债主,以索债为名将该户村民家的彩电拿 来给他。两青年进入该户,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 ,将该村民的妻子、女儿绑起,而后,劫走彩电一台, 交给马某。不久,此案被公安机关侦破。 你认为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谁是共同犯罪人 马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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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案例
被告人甲,男,18周岁;被告人乙,男,19周岁;被 告人丙,男,14周岁;被告人丁,男,16周岁。1996 年4月9日,四被告人在公路上遇见两名行人,甲、乙 、丙将二行人拦住,甲和乙手持匕首,威胁二行人拿 钱,遭拒绝后,甲、乙、丙对二人拳打脚踢,甲抢走 手机一个,乙抢走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丁站在一旁 没有动手也未帮腔,尔后一起逃走。
15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也称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 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状 态,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犯罪 的动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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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确定罪数的意义在于:(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2)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应当与犯罪个数对应。

数罪又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

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在于: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

也包括“选择的一罪”,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如甲分别犯有一个窝赃罪、一个销赃罪,则将两次犯罪事实列出,只按一个窝赃、销赃罪定罪处罚。

(2006.四.28.辨析题)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请对“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进行辨析。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

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专属法益(如生命、自由等)与非专属法益(如财产等)。

前者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

因此,一枪射杀数人是数罪。

后者根据法益的归属确定法益的个数。

例如,从甲、乙、丙三家偷财物,就是数罪。

3.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只要出于单一的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结果,都是一罪。

4.构成要件说。

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次(数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采取不同的标准判断罪数,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

例如,对想象竞合犯,按照行为说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的数罪。

按照法益说、结果说或构成要件说,则认为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对于连续犯、牵连犯,按照犯意说通常认为是一罪,而按照行为说或构成要件说,则认为是数罪处断的一罪。

在我国刑法学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

我国刑法学说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

选择题三、法条竞合关系与法条竞合犯的联系与区别简单题1.法条竞合关系,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关系。

例如《刑法》第266条规定有诈骗罪;另外《刑法》第192条至第200条还规定有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显而易见,《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在内容能包容各金融诈骗罪条。

表明《刑法》第266条与各金融诈骗条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其他常见的存在竞合关系的法条如:《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与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第204条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第397条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与第400条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12条的商检失职罪等;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第115条的失火罪、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等侵犯人身的犯罪等。

不仅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且刑法总则与分则也存在一些法条竞合关系,如《刑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第307条规定:“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与总则教唆犯的规定就存在竞合。

再如《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帮助犯的规定存在竞合关系。

2.法条竞合犯,指一行为因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法条。

例如,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乙50万元定金后逃匿。

甲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二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导致甲的一行为不可避免地触犯这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犯。

3,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由于法条竞合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换言之,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个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

适用的基本规则是:(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例如上述甲诈骗案既触犯诈骗条(266条)也触犯合同诈骗条(224条),适用较为特殊第224条,排斥第266条一般性条款的适用。

(2)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第141条至148条规定之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特定伪劣产品构成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规定优先适用重法条。

特殊选择题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一、实质的一罪概念及其种类选择题刑法中有一些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的情况,这类情况也称为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者处断为一罪的情况。

其主要有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二、继续犯1,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最典型的是非法拘禁罪。

如非法将他人拘禁,在释放之前,不法拘禁行为和他人身体遭受非法拘禁的状态处于同步持续之中。

相对于“状态犯”、“即成犯”,继续犯具有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步的持续性。

2,继续犯的特征简答题继续犯有四个特征:(1)一个犯罪故意;(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3)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4)犯罪既遂、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

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一旦着手实行拘禁行为,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被)非法剥夺自由的不法状态便同时、持续地存在。

行为人将被害人非法拘禁之后,犯罪就既遂。

但是,如果行为人继续扣押着被害人,不仅意味着(被害人被)非法剥夺自由的不法状态持续存在,而且意味着其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本身也在继续。

2.继续犯的类型继续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

另外也有人认为窝赃罪、窝藏毒品罪等属于继续犯。

(2)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等。

选择题(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关于重婚罪是否属于继续犯尚有分歧,我国的通说似乎认为其是继续犯。

继续犯是相对于“即成犯”和“状态犯”而言的。

即成犯指犯罪行为发生侵害法益结果的同时,犯罪行为即告终了,犯罪行为终了随之法益被消灭。

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不法状态均随着犯罪既遂而终结。

例如故意杀人罪就是如此。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故意杀人的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意味着犯罪行为结束和法律保护的利益(人的生命权利)遭到毁灭(消灭)。

状态犯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

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均随犯罪既遂而终结但形成的不法状态可独立存在。

当这种存续的侵害法益的状态还受构成要件的评价时,不另成立他罪。

例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就是如此。

行为人犯盗窃罪窃取财物后,对所窃物品的占有意味着被害人的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不法状态存在。

这种不法状态虽然存在,但盗窃的犯罪行为却已经结束了。

另外,对于盗窃罪而言,犯罪人对窃取物品的毁坏或处分行为,在法律上已经作为盗窃罪的一部分考虑进去了,不另成立故意毁坏罪、侵占罪、窝藏赃物罪、销售赃物罪等。

这叫做“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3,继续犯的法律后果确定继续犯的意义有以下三点,(1)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般犯罪,不法状态持续到何时与追诉时效无关,例如盗窃罪,行为人持有赃物5年以后,对其行为的追诉时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而继续犯则不同,根据《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行为人自2006年12月1日非法拘禁他人,到2007年5月1日释放受害人,则追诉时效自受害人获释之后起算。

(2)正当防卫时机。

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例如甲绑架乙,犯罪既遂,但在犯罪既遂之后继续扣押人质期间,人质对甲可实行正当防卫。

(3)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例如甲非法拘禁他人数日后,乙参与进来帮助实施看守行为。

4,继续犯的处断原则在刑法分则中,对于继续犯设置了专门法条,规定了具体罪名,确定了相应法定刑,所以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时间上持续的长短,则可以在量刑的时候加以考虑。

三、想象竞合犯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例如甲偷盗机场的照明灯装歌厅,一个偷盗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

由于想象竞合犯只有一行为,从重视行为在确认罪数方面的地位的观点看,以“一行为”而犯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而是观念上的数罪或者想象的数罪,所以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竞合犯或想象数罪。

含有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的意味。

2,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主要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例如,张三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导致通讯中断。

张三只有一个盗割电话线的行为,却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公用通信设备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是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的常见类型是,行为人在实施一个盗窃行为的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如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等,同时触犯了相关罪名。

常见的例子:在盗割高压电线的同时,危害电力安全,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

以较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其他类型如,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同时触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轻伤,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等。

在经济犯罪中,常见的类型是制售伪劣商品同时触犯其他罪,如甲没有专卖许可证销售香烟,触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冒充中华香烟的注册商标的香烟,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劣质香烟,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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