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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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在合同中,双⽅当事⼈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

如果⼀⽅当事⼈违约的话的,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违约⾦、赔偿损失、定⾦罚则等。

那么,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称⽆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以后,确定违约当事⼈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为造成,⽽不考虑违约⽅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严格责任的确⽴并⾮⾃《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严格责任具有⽅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来的,是当事⼈之间的约定。

在⼀⽅不履⾏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当事⼈的意愿和约定,因⽽应该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有哪⼏种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指当事⼈根本未履⾏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动产质押的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

动产质押的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
提供解决方式参考
当发生动产质押违约时,及时、有效地采取解决措 施能够降低损失、维护各方利益。
促进动产质押业务发展
通过规范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有助于提升动产质 押业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进而推动该业务的健康 发展。
汇报范围
动产质押违约责任的界定
包括违约行为的认定、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责任 承担方式等。
案例分析
证据材料准备与提交要求说明
证据材料准备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质押合同关系成立的证 据,如质押合同、质押物清单等;证明质押物已交付的证据,如质押物交接清单、仓储 单据等;证明质押物价值的证据,如评估报告、购买凭证等;其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
据。
提交要求说明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 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
动产质押的违约责任和解决方 式

CONTENCT

• 引言 • 动产质押合同基本要素 • 违约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解决方式一:协商和解 • 解决方式二:调解处理 • 解决方式三:仲裁裁决 • 解决方式四:诉讼途径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明确动产质押违约责任
在动产质押业务中,明确各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 承担是保障交易公平、安全的重要基础。
05
解决方式二:调解处理
调解机构选择及程序启动
调解机构选择
当事人可以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 经验的调解机构,如行业协会、商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动产质押 纠纷的调解处理。
程序启动
当事人向选定的调解机构提交书面申 请,明确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和证 据,并缴纳相应的调解费用。调解机 构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双方当事人 进行调解。

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式违约责任是需要违约的⼈进⾏承担的责任,⼀般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就是⽀付违约⾦,但是往往⽀付违约⾦不能够挽回损失,那么还有没有其他⽅法进⾏违约责任的承担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式⼀、继续履⾏1.继续履⾏的概念。

继续履⾏也称强制实际履⾏,是指违约⽅根据对⽅当事⼈的请求继续履⾏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1)继续履⾏是⼀种独⽴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般意义上的合同履⾏。

具体表现在:继续履⾏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义务,这⼀点与⼀般履⾏并⽆不同。

(3)继续履⾏以对⽅当事⼈(守约⽅)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判决。

2.继续履⾏的适⽤。

继续履⾏的适⽤,因债务性质的不同⽽不同:⾦钱债务:⽆条件适⽤继续履⾏。

⾦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不存在履⾏不能。

因此,应⽆条件适⽤继续履⾏的责任形式。

⾮⾦钱债务:有条件适⽤继续履⾏。

对⾮⾦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履⾏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强制履⾏或者强制履⾏费⽤过⾼;(3)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3.继续履⾏的构成要件:(1)存在违约⾏为;(2)须有守约⽅请求违约⽅继续履⾏合同债务的⾏为。

守约⽅的请求⼀般应当明⽰地通知违约⽅,但通过主张抵销等⾏为,⼀般也应视为请求违约⽅继续履⾏。

(3)须违约⽅能够继续履⾏合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论是法律上不能履⾏还是事实上不能履⾏,都不可以再发⽣继续履⾏责任的承担。

4.继续履⾏的表现形态:限期履⾏。

在拒绝履⾏、迟延履⾏、不完全履⾏的场合,守约⽅可以提出⼀个新的履⾏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在该期限内履⾏合同义务。

5.不适⽤继续履⾏的情况(1)不能履⾏。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在实际中,我们都知道我们在⼀家公司或企业上班,我们⼀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不单单规范着我们的利益,⽽且⼀旦出现违约,我们是需要负责任的。

那么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起来看看吧。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劳务合同违约责任,依据我国现⾏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因过错⽽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或不完全履⾏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它具有下述特点:(1)当事⼈实施了不履⾏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劳动合同的⾏为。

即当事⼈⼀⽅或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合同。

诸如,⽤⼈单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未按时⾜额⽀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作任务、严重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

(2)当事⼈主观上须有过错。

⽤⼈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理状态。

⽆论当事⼈出于故意不履⾏或不适当履⾏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理状态不履⾏或不适当履⾏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采⽤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责任承担的倾斜性。

综观各国的劳动⽴法,出于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般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

如《⽇本劳动标准法》,该法不仅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了雇主的若⼲禁⽌性条款:禁⽌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强迫劳动,中间克扣,拒绝⼯⼈⾏使选举权等执⾏公共职务所需时间等;⽽且在“劳动合同”专章中⼜有若⼲条款对雇主的⾏为进⾏限制,视为违约⾏为且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在第12章⾥,从第89条~第100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1>。

(4)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

简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简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简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作者:周国萍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作为违反合同的救济措施,对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借鉴了CISG的相关规定,二者存在很多一致的地方,同时,《合同法》也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某些问题的规定上保持了自己的特点。

【关键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CISG;《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英美法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又称为违约补救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或“CISG”)是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文件之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各种经济合同(包括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对这两种规则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改进和完善国内立法,同时也有助于涉外审判、仲裁违约案件的认定。

《公约》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等;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以及定金责任或支付违约金等,可见二者有很多一致的地方,差异之处在于,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上,《公约》有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合同法》则没有。

《公约》第71条、72条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第71条也吸收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的内容;《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另一方面也吸收了发端于普通法的预期违约制度,与CISG形式上的差异在于并不是规定在并排的两个条文中,而是在不同的地方,分别于第68、69、94、108条规定了这两个制度[1]。

下面对《公约》与《合同法》中几种主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比较分析。

一、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在大陆法是作为主要救济方法,而英美法则将其作为辅助救济措施,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能进行充分救济时才采用。

《公约》则采取折衷方案,在第28条中规定:“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第十章合同法单元练习题答案

第十章合同法单元练习题答案

第十章合同法单元练习题一、单项选择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是:()。

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C.监护关系D.财产关系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承揽合同3.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C.保管合同D.借贷合同4.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两个法定阶段。

A.起草和抄写B.意思和表示C.要约和承诺D.协商和谈判5.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6.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04年2月1日致函Z 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销售办公桌椅。

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七日内电汇付款。

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定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

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

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

该合同的要约为:()。

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7.甲公司拟用招标方式采购一成套设备,向包括乙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其制作的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的招标书。

乙公司在接到招标书后制作了投标书。

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投标后,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上述各行为中哪一行为属于合同要约:()。

A.甲向乙发出招标书B.乙向甲发出投标书C.甲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D.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8.甲公司向某自行车厂发出一函“我公司急需一批自行车,请来电函告贵厂生产的自行车的最低价格”。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是时常涉及的两个概念。

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约定时,可能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的产生。

而在侵权行为中,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可能会引起侵权责任的追究。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个概念的含义、适合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适合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合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因疏忽、不谨慎或者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情况下。

1.3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的失去。

二、违约责任2.1 含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 适合范围:违约责任适合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时。

2.3 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做了详细规定,包括违约金、伤害赔偿、履行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3.1 含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适合范围:侵权责任适合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3.3 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

四、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4.1 责任主体: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主要适合于合同关系,而侵权责任主要适合于侵权行为。

4.2 违约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是因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侵权责任是因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
1. 继续履行。

指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我国采用继续履行为主,赔偿为辅的救济原则。

2. 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指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之外的其他补救方法。

3.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4.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5.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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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朱爱红内容摘要: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得;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合同法》规定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继续履行;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第三,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方式的选择,过去《经济合同法》突出强调实际履行。

因为那时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合同作为计划实现的方式,其能否履行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国家计划的实现,进而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的生活。

而在国际市场上,外国企业交易的目的就是谋利,只要经济上的利益能够得到满足,合同的利益就得到了实现,所以外国企业通常将损害赔偿作为违约的首要补救措施。

所以,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就没有强调实际履行原则,而是规定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这次新的统一的《合同法》考虑到国家经济体制的根本变化以及统一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赋予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履行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违约补救措施。

采取由当事人选择的原则,但把继续履行和补救措施放在前面,这样既考虑到国家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又符合了国际上的要求,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关键词:民事违约,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违约责任是指违反民事约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主要是指违反合同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救济的方式之一,一直为我国合同立法所确认。

但是,与原有的合同立法相较,继续履行的含义有所不同。

原有的合同立法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且采取一定的救济手段后受损害方日仍可以采取的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而《合同法》则没有将继续履行作为采取一定救济手段后所采取的措施。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

从上述立法技术可以看出,继续履行是一方违约时的第一位的救济措施。

1.金钱债务违约继续履行救济。

金钱债务,又称货币债务,是指当事人所负直接表现为支付货币的义务。

当事入未履行金钱债务的违约行为,即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全未支付价款或报酬,二是不完全支付价款或报酬。

无论是完全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这里既包括了完全不履行,也包括了不完全履行,也就是说,无论是完全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方都应承担支付相应价款或者报酬的义务,守约方都有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价款或报酬的权利。

违约方完全不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请求其支付全部的价款或报酬;违约方不完全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请求其履行其未履行部分。

2.非金钱债务违约继续履行救济。

非金钱债务,是指除货币支付以外的债务,如提供货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非金钱债务不同于金钱债务,其债务标的往往更具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非金钱债务的履行更加强调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非金钱债务时存在的违约行为时,包括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和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通常守约方均可请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曾将守约方的请求权表述为“强制执行”请求权,在《合同法》第四次审议稿时修改为“履行”请求权。

履行请求权较强制执行权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其内在包括了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其非金钱债务。

而强制执行是仅指执法人员依法使用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使合同得以实现的活动。

在违约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时,守约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违约方履行其非金钱债务。

但守约方的履行请求权,并不排除经守约方的请求,由违约方主动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

非金钱债务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有些是可以履实际行的,有些则不能实际履行或不必实际履行。

具体说来,下列非金钱债务不可实际履行:(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

法律上不能履行的债务,通常是指标的物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债务。

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债务,是指标的物已经灭失、损毁等债务。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债务,已无法实际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

有些债务标的的特点不适合强制执行,比如说,与其他债务标的为统一整体的债务,标的与特定环境密不可分的债务,强制执行会损害其价值的债务。

对这些债务不能强制履行。

此外,执行费用过高的,丧失了履行的意义,也没有必要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

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没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表明债务人对该债务的履行膜不关心,履行已无必要。

至于何为在合理期限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通常应理解为在诉讼期限内。

在《合同法》起草的过程中,曾将“债务的标的在市场上不难获得”作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的情形之一。

这主要涉及到违约救济方式的选择问题,一些学者赔偿实际损失为首要选择,因为目前中国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且大多数产品已形成买方市场,可以在市场上获得债务标的的,完全可以在市场上购买,所以,只要守约方的利益能够得以实现,完全没有必要坚持实际履行原则。

对此,大多数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买方市场的形成,并不能成为放弃实际履行原则的理由,无论在何种经济条件下,实际履行都不能放弃,至于其是否为违约救济的首要选择,则取决于守约方的意志。

所以,将“债务的标的在市场上不难获得”作为守约方不得请求实际履行,缺乏现实依据。

二,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违约方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除继续履行、支付赔偿金、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方式以外的其他施。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这些责任方式有些属于违约责任方式,有些则属于侵权责任方式。

而采取补救措施,通常为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所谓质量,是指合同标的其内在素质和外观素质的综合反,是合同标的的具体体现。

质量包括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

质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

当事人一般会在合同中就标的质量,其违反该质量时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做出约定。

如果合同标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则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提供的标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在当事人没有就此约定违约责任或约定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呢?具体可按以下三步处理:第一步,可由当事人就违约责任进行协议补充。

如果双方达补充协议,违约方可依照此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步,如果合同当事人无法就违约责任条款达成协议,则可根据合目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就违约责任进行确定。

如果能够确定,违约方则依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步,如何上述两步无法实现,则受损方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以下方式: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标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时,除厂造成上述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可能造成其他损失,如发生侵权行为时,受损害方还町清求赔偿该损失。

三,赔偿损失1.责任构成要件。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火时,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应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火的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本条的立法技术来看,赔偿损失才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而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仅仅是违反介同的救济方法,均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支付损失赔偿金的构成要件,因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而所有不同。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损失赔偿金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的存在足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要素,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根本谈不上支付赔偿金。

至于何为损失,损失包括哪些内容,各国规定右所不同。

第二,违约行为。

如果仅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不存在违约行为,也就是说,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其他行为造成的,行为人也不承担责任。

第三,主观过错。

有了损害事实,也有了违约行为,但没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人也不承担责任。

第四,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时,损失赔偿金责任的构成要伺:则无需主观过错。

2.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因赔偿原则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完全赔偿原则。

赔偿金与违约金有所不同。

违约金虽然以赔偿性为主,但有时也包含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质,只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惩罚性质不能“过分”。

赔偿金则根本不具有惩罚性,它仅仅具有补偿性。

由于赔偿金支付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通过补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因而各国合同立法对违约损害赔偿往往采用完全赔偿原则。

我国民事立法也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当然,损失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学者之间对此认识不一。

在大陆法系国家,违约造成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

如果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竞合,则由受害人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诉讼选择。

在英美法系,损失不仅包括财产损失,同时也包括非财产损失。

我国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作法,损失仅指财产损失。

此外,关于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何为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更为学者之间所争议。

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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