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13)-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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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山阳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建成后的标准化厂房管理,为入驻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加快优势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全县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以“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小微型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创业平台,促进山阳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孵化园的标准化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的用途。

第2章准入条件及申批程序第四条申请入园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项目产业方向为绿色食品加工、轻纺、电子产品、加工制造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等行业;企业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3、入园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或合资公司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并且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五条企业入园审批程序1、提出申请:拟入园企业提出入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联席会议进行受理和初审。

2、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园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审批意见:评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

4、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入园企业与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中小企业孵化园协议书,双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关的权利。

第三章租金标准及其它第六条租金标准及调整1、原则上鼓励新入园企业整栋承租。

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每月为7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每月为5元/平方米/月。

厂房租赁标准规范

厂房租赁标准规范

厂房租赁标准规范1. 租赁目的与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对厂房进行出租的各方,包括租赁方和承租方。

租赁方可以是工业园区、房地产开发商、个人房东等,承租方可以是生产企业、工厂、研发机构等。

2.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应明确规定,双方可根据需求协商确定。

通常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同时应注明是否可续租及续租条件。

3. 厂房面积与布局3.1 厂房面积应明确规定,包括总面积、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等。

3.2 厂房布局应满足承租方的生产需求,包括生产区、仓储区、办公区等,合理规划空间布局,确保生产流程的顺畅进行。

4. 租金与支付方式4.1 租金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可协商确定租金的标准和支付周期。

租金计算通常以每平方米每月或每年为基准。

4.2 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可以选择月付、季付、半年付或年付等,同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相关处罚。

5. 设施与设备5.1 厂房所配设施应明确列出,包括供电系统、供水系统、通风系统、消防系统等,确保设施齐全并符合安全标准。

5.2 承租方在使用期间需自行维护和保养租赁设施,并按规定负责相关设施的维修费用。

6. 使用权与管理6.1 租赁方应保证向承租方提供相应的使用权,确保承租方依法享有对厂房的使用权。

6.2 租赁方有义务对厂房进行合理管理和维护,确保厂房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7. 保险责任7.1 双方应明确各自的保险责任,确保厂房及其相关设施在租赁期间的保险覆盖。

7.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厂房损坏或灭失,租赁方应及时通知承租方,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修复或赔偿。

8.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8.1 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8.2 双方可约定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合同解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对于涉及法律责任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或诉讼。

9.2 本标准的解释、适用和修改均受到当地法律法规的约束。

租赁厂房管理规章制度

租赁厂房管理规章制度

租赁厂房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租赁厂房管理,加强对租赁厂房的监管,保障双方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租赁厂房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租赁厂房的承租方和出租方。

第三条出租方应当依法出具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厂房,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结构和用途。

第五条出租方有权对租赁厂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租赁厂房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承租方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不得拖欠或减少租金。

第七条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进行信用评估,确保租赁双方的合作稳定。

第八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租赁厂房的使用第九条承租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厂房,不得转租或转让租赁厂房。

第十条承租方在使用租赁厂房期间,应当保持厂房卫生清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承租方应当在使用租赁厂房期间,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周边居民或其他企业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十二条承租方应当保管好租赁厂房的钥匙和门禁卡等设备,避免丢失或泄露。

第十三条承租方应当主动协助出租方和相关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防火检查。

第三章租赁厂房的安全保障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确保租赁厂房内安全。

第十五条承租方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乱设电器设备等,确保租赁厂房内电气设施的安全。

第十六条出租方有义务定期组织进行消防演练,确保承租方能够熟悉逃生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十七条承租方在发现租赁厂房设施的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出租方报告,并配合出租方进行处理。

第四章租赁厂房的维修和保养第十八条出租方有义务定期对租赁厂房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租赁厂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承租方应当在使用租赁厂房期间注意安全,避免破坏租赁厂房设施,如发生损坏应当及时维修。

第二十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维修和保养责任主体,建立维修保养档案。

租赁厂房管理制度

租赁厂房管理制度

租赁厂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租赁厂房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租赁秩序,提高企业租赁厂房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涉及租赁厂房管理的工作,并遵循诚实守信、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租赁厂房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租赁协议签订、租金缴纳、厂房维护管理、安全监控等。

第四条所有使用本单位租赁厂房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租赁厂房管理流程第五条厂房租赁协议签订的程序:1.租户向出租方提出租赁申请,出租方提供相应的厂房信息及租赁条件。

2.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租赁期限、保证金等事项。

3.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4.双方共同巡视厂房,确认交接情况。

第六条租金缴纳的程序:1.租户按照《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租金。

2.出租方核对款项是否正确,如有问题及时通知租户调整。

第七条厂房安全管理的程序:1.出租方负责对厂房进行定期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2.租户负责对厂房内部设施及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3.厂房出现安全事故时,租户应及时向出租方报告,配合处理。

第三章租赁厂房管理规定第八条租赁期限:1.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

2.租赁期限届满,租户如需续租,应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递交中止通知。

第九条保证金:1.租户在签订《厂房租赁协议》时应交纳相应的保证金,用于抵押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费用。

2.租赁期满、租户无违约情况下,保证金应在一个月内退还给租户。

第十条租金调整:1.在租赁期内,如出租方需要调整租金,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租户。

2.若租户不同意调整租金,可以中止租赁协议,出租方应在一个月内协助租户迁出。

第十一条厂房使用:1.租户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厂房,并保持厂房内部设施的完好。

2.租户不得将厂房租赁、转让或以其它方式进行二次出租、使用。

仓库厂房租赁管理制度

仓库厂房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仓库厂房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租赁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租赁的仓库厂房,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

第三条租赁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共同维护租赁场所的安全与秩序。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四条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2. 租赁房屋的名称、地址、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3. 租金及支付方式;4. 租赁期限及终止条件;5. 消防安全、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责任;6.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7.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条租赁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消防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消防安全第六条租赁厂房、仓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违规改变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租赁场所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租赁双方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条租赁场所内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乱堆乱放。

第十一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共同维护租赁场所的公共设施,如卫生间、楼梯、电梯等。

第五章设施设备维护第十二条出租人应确保租赁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符合使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场所内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改造。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负责租赁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出租人未按约定提供租赁房屋,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租赁厂房管理规定(3篇)

租赁厂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租赁厂房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厂房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租赁厂房,包括厂房的租赁、使用、维护、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租赁厂房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四条租赁厂房的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 租赁厂房的名称、地址、面积、结构、用途等基本情况;2. 租赁期限、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3. 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租赁厂房的维护、保养责任;5.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6. 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章租赁厂房使用第八条租赁厂房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第九条租赁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厂房,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结构和用途。

第十条租赁方在使用租赁厂房过程中,应保持厂房的完好状态,不得损坏或擅自改变厂房设施。

第十一条租赁方应定期对租赁厂房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厂房整洁、安全。

第十二条租赁方不得在租赁厂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存放危险品。

第四章租赁厂房维护与保养第十三条租赁厂房的维护与保养责任由租赁双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承担。

第十四条租赁方应定期对租赁厂房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租赁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对租赁厂房进行维修,确保厂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租赁方在维修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租赁厂房造成二次损坏。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八条租赁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租赁厂房的安全。

第十九条租赁方应定期对租赁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范文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范文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范文厂房租赁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厂房租赁管理行为,维护租赁企业和房东的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的租赁活动,具体适用于厂房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第三条在租赁过程中,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障自身权益。

第四条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互相尊重和理解,建立信任和合作的关系。

第五条在租赁过程中,不得违法行为,不得实施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二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出租人应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厂房,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出租人应负责维护和修缮厂房,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并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收取租金。

第九条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使用厂房,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使用。

第十一条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保证厂房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并保证租金的及时付清。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对厂房进行合理维护,并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四章租赁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十五条租赁合同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署,合同应明确记载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六条出租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厂房的使用用途和租金标准,并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七条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双方协商解除、租赁期满、违约等情况。

第十八条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纠纷解决和争议处理第十九条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如果协商无效,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第二十一条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工业厂房租售管理制度范文

工业厂房租售管理制度范文

工业厂房租售管理制度范文工业厂房租售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厂房租售管理企事业单位合理利用工业厂房资源,促进工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租售工业厂房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工业厂房租售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租售的程序是依法、公告,与价格指导挂钩的。

第四条工业厂房租售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

第五条工业厂房租售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科学规划、合理定价、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机构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第二章租售流程第七条租售审批程序(一)租售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签订合同、过户。

(二)企事业单位需要租售工业厂房时,须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租售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件、资料。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租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甲方和乙方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监督下签订合同。

(五)签订合同后,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业厂房过户手续。

第八条租售合同的要求(一)租售合同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订,双方应明确工业厂房租售的用途、期限、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

(二)甲方和乙方应对租售合同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并确保签订合同自愿、公平。

第九条工业厂房租售价格的确定(一)工业厂房租售价格的确定应以市场为基础,经过公开招标、竞价等方式进行确定。

(二)工业厂房租售价格应根据地段、面积、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评估。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对工业厂房租售价格进行监督,确保价格公平合理。

第十条工业厂房租售合同的执行和终止(一)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租售合同,不得违反合同条款。

(二)甲方和乙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租售合同,但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如果甲方或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厂房租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租售程序的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对工业厂房租售市场的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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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扎实推进招商项目落地,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园区以标准化厂房为载体,鼓励引导暂未供地企业有序聚集,发挥标准化厂房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园区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双提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承租办理流程
严格按照企业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组织审核、签订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鼓励引导相关未供地企业入驻。

具体程序如下:
1、提交入驻申请
有入驻意向的企业和项目投资方向园区提交入驻申请书,并提交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

2、入驻资格初审
园区管委会对企业和投资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准入评审。

3、签订入驻合同
项目通过评审后,园区管委会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协议。

根据企业需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入驻项目要求
1、入驻项目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园区产业政策,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2、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达到22.5万元/百平方米
以上(或年实现销售收入4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年创税收1.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

3、重点支持新型建材、先进制造业、可再生产业、电子元件产业等项目。

鼓励高新技术、投资强度大、无环境污染、耗能低、产出效益高的市内外企业入驻。

三、租赁期限及费用
1 、一个租期为三年,合同三年一签,租金一年支付一次,一个租期内第一年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清,后两年租金必须在上一年度租金到期前一月内付清。

2、一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二、三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四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3、《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入驻企业按照10.00元/㎡缴纳保证金。

退租时厂房内基础设施如无损坏,保证金如数退还入驻企业;退租时厂房内如有基础设施损坏,扣除维修所需费用后所剩余款如数退还入驻企业。

4、入驻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应缴纳的相关税收,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四、优惠政策
1、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享受与供地企业同等的相关优惠政策。

2、鼓励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中小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一次性全额付款的企业,园区给予交易总价2%的补助;分期付款的企业,先期付
款60%,剩余房款一年内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80%收取。

其购买不动产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3、根据企业实际使用的面积,按照每月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税收总额,实际承租半年以下的不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4、设立模范带动奖,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中国或省名牌产品、中国或省驰名商标企业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类企业以及高科技、高成长、高附加值类项目,经园区管委会评审通过后,给予一定奖励。

5、设立200万元的标准化厂房入驻奖励资金,对于年创税收2万元/百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年15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连续三年年创税收2万元/百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年2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对于年创税收 2.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并按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

6、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享有厂房的优先购买权。

7、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因扩能购地新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按新进园区企业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8、开辟“绿色通道”,确保项目进度。

由园区牵头,成立专门服务工作组,为项目建设及入驻企业提供全过程、保姆式的服务,及时解决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各种咨询、代理、代办服务。

五、退出机制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企业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2、企业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
3、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六、附则
1、本办法由港口生态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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