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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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地下工程建设是当代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穿越交通设施,会对交通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我国出台了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以规范地下工程建设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适用范围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适用于以下地下工程建设过程:1.地铁建设;2.隧道建设;3.管线建设;4.修建地下商场、停车场等建筑。

二、监管要求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地下工程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施工方应事先向当地城市交通公安机关和城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建设地点、施工时间、穿越距离等,并取得管理部门的许可;2.施工方应编制详细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包括预警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3.穿越交通设施时,施工方应停止作业,关闭车行、人行道和周边设施;4.在穿越过程中,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防护措施方案操作,保证其安全性;5.施工方应邀请相关安全专家参与安全审核,并开展联合演练。

三、违规处理对于不符合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的建设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会采取违规处理措施。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方立即停止作业,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许可证将会被吊销。

对于因未按要求穿越交通设施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和安全事故,相关管理部门将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同时,交通部门还有权要求施工方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结语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是我国在地下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要举措,旨在规范地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所有从事地下工程建设的相关方必须认真遵守上述规定,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

穿越既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要求

穿越既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要求

2010 - 06 - 28 发布
2010 - 10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716-2010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市政道路与公路 .............................................................6 4.1 一般规定 .................................................................6 4.2 既有道路结构类型、保护等级与保护要求 .....................................8 4.3 前评估与前加固 ...........................................................9 4.4 第三方监测 ..............................................................11 4.5 后评估与后加固 ..........................................................13 5 道路桥梁 ..................................................................15 5.1 一般规定 ................................................................15 5.2 对桥梁结构保护类型、保护等级及保护要求 ..................................16 5.3 前评估...................................................................17 5.4 前加固...................................................................19 5.5 第三方监测...............................................................20 5.6 后评估...................................................................22 5.7 后加固...................................................................24 6.城市轨道交通隧道 ..........................................................25 6.1 一般规定.................................................................25 6.2 前评估 ..................................................................25 6.3 前加固...................................................................27 6.4 第三方监测...............................................................27 6.5 后评估...................................................................28 6.6 后加固...................................................................29 7.城市轨道交通桥梁 ..........................................................30 7.1 一般规定.................................................................30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标准范本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5035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更好地配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工程是指为修建地下结构物或埋设管线等,而采取地下施工作业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已建成的道路(含城市道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路)及其附属桥梁、隧道、通道,以及已投入运行和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更好地配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工程是指为修建地下结构物或埋设管线等,而采取地下施工作业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已建成的道路(含城市道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路)及其附属桥梁、隧道、通道,以及已投入运行和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部门职责】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全市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县级(含)以上公路、轨道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区两级交通路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运营管理单位、养护单位职责】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施工穿越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审查对交通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交通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工程施工进展情况,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交通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路政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地下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因地下工程作业而引起的交通设施安全问题负责。

建设单位应制定对交通设施进行保护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接受交通路政部门和运营、养护单位的监管,确保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单位工作监督及考评

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单位工作监督及考评

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单位工作监督及考评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管理,规范第三方监测行为,保障公路设施质量和安全,依据《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第三方监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监督第四条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与地下穿越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签订的《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协议》,对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到岗、监测方案编制、监测仪器设备、措施落实,以及监测成果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对第三方监测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二)要求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公路设施的指定部位及环节进行现场复测;(三)对第三方监测数据进行抽检。

第六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定期将监测数据报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发现问题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报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议定后续处置方案及措施。

第三章考评制度第七条对第三方监测单位考评实行项目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考评制度。

第八条项目考评由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本年度在所辖区域内第三方监测单位承担项目进行监测质量考评。

第九条项目考评采用百分制,评分标准见下表。

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考核评分标准第十条项目考评低于分的,限期整改,同时将考评结果通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并上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年底将项目考评结果上报市公路管理机构汇总。

第十一条综合考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综合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上报的项目考评结果,考核第三方监测单位本年度工作效果。

地铁施工穿越市政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

地铁施工穿越市政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

地铁施工穿越市政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摘要轨道地下工程穿越城市中心城区,多位于交通繁忙的道路下,建设投资大,施工工艺复杂、施工周期长、周边环境复杂、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繁多,涉及专业工种与人员众多,因此在其建设过程中潜在大量的风险因素,应进行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尽可能合理、可行地减少风险损失,将其降低到合理、可接受的水平。

因地质原因或施工管控产生的地层变形如超过设计规范,会造成隧道坍塌、路基沉陷、路面及建筑物开裂等,不仅对既有建筑物造成扰乱,还将影响到市政道路的行车安全。

由于施工期间安全围挡、水马、锥桶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占用了既有道路资源,使道路路面变窄、行车视距变短、道路信号灯等交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既有道路标识标线改变、各种车辆行人混行等,这些都一定程度上造成局部交通混乱,影响道路通行能力,增加了车辆及行人出行风险。

关键词:地铁施工,穿越,道路通行,安全分析,1地铁隧道施工穿越市政道路安全风险分析1.1隧道穿越施工安全风险分析轨道交通地铁隧道施工区一般会占用既有城市道路资源,使得既有道路有效使用面积减小、视距受阻,通行能力下降。

比如施工时各类围挡、水马、锥桶的设置,这些安全措施通常设置在既有道路一侧或中央,严重占用道路资源,通过该区域的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错综混乱行驶、相互干扰,区域内交通安全受到严重影响。

并且轨道交通地铁隧道施工其爆破振动、拱顶下沉、重型车辆等都会引起路基下沉、路面开裂,导致行车路面坑洼不平,也会引发交通事故,使正常行车受阻。

地铁施工对道路的疏解方案既要考虑机动车的安全行驶,更要考虑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出行需求。

尽管非机动车和行人出行较机动车灵活,施工对其影响程度较小,但行人及非机动车为减少绕行距离往往会选择穿越道路、跨越设置的安全障碍等设施,特别是在交叉路口,由于交通信号灯和车道线的改变,致使行人与机动车混行,严重干扰机动车交通,增加行人的不安全性。

1.2隧道穿越施工引起的地层变形风险分析地铁隧道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的目标是既不能影响现有道路行车的安全,减小社会风险影响,又要保证新建隧道安全完工和运营。

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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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外部工程安全监控管理

浅析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外部工程安全监控管理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盾构隧道运营规划
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国许多城市已进入轨道交通时代。据统计,截至2017年末,我国内地累计有34个城市建成投运城轨线路5083公里。与2016年相比,2017年新增石家庄、珠海、贵阳、厦门4个运营城市,38条运营线路,约930公里,新增线路增幅达62.5%。截至2017年12月31日,内地城轨交通建设项目已获批复的城市为62个,规划线网长度约7321.1公里。目前广州市已建成开通一至九号线、十三号线、十四号线知识城支线、APM、广佛线等13条、391.7公里的地铁线路,以及海珠区环岛新型有轨电车试验段(7.7公里),线网里程居全国第三,世界前十。目前,正全力推进八号线北延段、十一号线、十三号线二期、十四号线一期、十八号线、二十一号线、二十二号线、广佛线燕岗至沥滘段等新线建设。预计2020年累计开通里程将达到17条,约676.9km。
浅析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外部工程安全监控管理
摘要:近年来,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结构受损事件时有发生,如外部建设活动导致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倾斜和沉降、隧道被钻穿、盾构收敛变形和管片开裂等,已为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工作敲响了警钟。本文通过对国内部分城市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安全监控做法及典型案例的介绍、分析,总结归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监控要点,为以后改进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保护工作做参考。
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的基本认识
为了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广州市先后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3日、24日连续下发了《关于加强地铁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探及地下工程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开展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在监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5日下发了《关于地质勘察钻探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地铁运营安全须征求市地铁总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03月23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05月24日印发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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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
管暂行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更好地配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工程是指为修建地下结构物或埋设管线等,而
采取地下施工作业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已建成的道路(含城市道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路)及其附属桥梁、隧道、通道,以及已投入运行和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部门职责】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全市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县级(含)以上公路、轨道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区两级交通路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运营管理单位、养护单位职责】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施工穿越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审查对交通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交通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工程施工进展情况,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交通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路政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地下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因地下工程作业而引起的交通设施安全问题负责。

建设单位应制定对交通设施进行保护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接受交通路政部门和运营、养护单位的监管,确保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章监管工作程序
第六条【前评估】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应进行前评估。

前评估是指地下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单位,对交通设施的现状进行检测评估,评价地下工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监测原则、技术标准等。

运营、养护单位应对评估结果进行评审,根据地下工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采取的后续安全监管措施,并将评估结果和评审意见报交通路政部门。

建设单位应委托交通设施的原设计单位,根据原设计文件和检测评估结果提出交通设施允许变形控制值。

检测评估结果和控制值作为交通设施监测、制定保护方案的依
据。

第七条【安全监管协议】建设单位在前评估结束后,应将有关施工资料报送运营、养护单位,并与运营、养护单位签订《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协议》,在协议中确定地下工程施工涉及的安全监管时间、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等事宜。

协议签订后,由建设单位报交通路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作方案的制定】建设单位应依据前评估结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进行专项设计,制定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工作方案的评审】运营、养护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方案、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地下工程施工需要采用降水措施的,施工组织方案的评审应包括对降水方案的评审内容。

必要时可对地下工程的专项设计进行评审。

第十条【工作方案的修订】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和各项监
测控制值的要求修订施工组织方案、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将修订后的文件报运营、养护单位。

第十一条【工作方案的上报】运营、养护单位将建设单位修订后的相关方案连同专家评审结果和运营、养护单位的审查意见报交通路政部门。

交通路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运营、养护单位的监管】运营、养护单位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监管协议》,对施工组织方案、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第三方监测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安全监管过程中,运营、养护单位应认真履行管理责任,根据监测数据加强有针对性的巡查,及时发现交通设施安全隐患问题,必要时可到地下工程作业面了解作业情况,当发现施工危及交通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制止,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交通路政部门。

运营、养护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管报告制度,定期上报日常安全监管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第三方监测】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定期将监测数据报运营、养护单位,运营、养护单位要及时掌握监测
数据,对其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超过或可能超过控制值时,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交通路政部门。

第三方监测应从地下工程开工前开始,至通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后评估为止。

第十四条【政府监管】交通路政部门应对运营、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接到运营、养护单位的报告后,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资料移交】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相关竣工资料移交给运营、养护单位。

第十六条【后评估】地下工程竣工一年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单位,对地下工程穿越后的交通设施现状进行检测评估,确定地下工程穿越后对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简称后评估)。

后评估完成后30日内,运营、养护单位应组织召开后评估专家评审会,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和运营、养护单位的意见报交通路政部门。

建设单位应根据最终的专家评审意见和运营、养护单位的意见,
对交通设施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交通路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运营、养护单位责任】运营、养护单位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由交通路政部门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不进行整改的,对运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养护单位取消其养护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乡村公路】本市地下工程穿越乡级、村级公路的安全监管工作,可由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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