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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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PPT)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PPT)

• 业务3:2019年8月,C公司决议减资,甲公司撤回一半投资。甲公司撤资取得资产35万元, 撤资时C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一款:投资企业
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
• 2019年,居民企业甲对居民企业A、B、C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分别为100万元、 50万元、40万元,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0%、25%、20%。
• 业务1:A公司2019年3月14日召开股东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1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企业权益性 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 实现。
• 业务2:B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11月决议解散,甲公司分得B公司剩余资产45万元,解 散时,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2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第二 款: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 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 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合肥税务
二、2019年修订内容
• 1.第7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 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2行第17列金额填报。

24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4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5.第5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 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 (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税〔2016〕127号等相 (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 (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 (十)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得,按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 (十一)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金额填报。
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调整情况详解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一、免税收入税收政策
优惠事项11: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
政策概述: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 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
政策概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
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优惠事项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
调整情况详解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019年版)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填报。

纳税⼈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有关项⽬填报说明1.第1⾏“⼀、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填报享受⼩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额。

本⾏填报根据本期《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额。

2.第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填报表A107041第31⾏⾦额。

3.第3⾏“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新技术企业实⾏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1⽇(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取得第⼀笔⽣产经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年⾄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填报表A107041第32⾏⾦额。

4.第4⾏“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社按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额。

本⾏不得填报。

5.第5⾏“五、动漫企业⾃主开发、⽣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市发〔2008〕51号)、《⽂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产发〔2009〕18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主开发、⽣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

附件3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注:1、201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①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当A100000表(主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主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主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主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主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主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当主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主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主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主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主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主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③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企业当主表第23行>0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主表第23行×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为简化计算,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见表1)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2015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本部分填报说明废止。

202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

202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

202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一)《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事项,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

同时,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019年版)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金额。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表A107041第31行金额。

3.第3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表A107041第32行金额。

4.第4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按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本行不得填报。

5.第5行“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减免的增值税如何填报新的41张表

企业减免的增值税如何填报新的41张表

企业减免的增值税,如何填报新的41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北京中天伟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继美最近有企业咨询,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的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在哪张表的哪一行?是填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中的第14行,还是填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第8行?查阅“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我们并没有找到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个问题的答案,只能依靠我们的专业知识来作出判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从这条规定来看,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原则上都应计入应税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增值税的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都是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形式,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来看,一般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中规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纳税人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研发费用申报整数说明

研发费用申报整数说明

研发费用申报整数说明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其中,企业须先自行填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完成后有关数据会自动带入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对应行次。

甲公司为一家财务健全的制造业企业,2021 年度进行了三项研发活动,项目名称分别为A、B、C。

其中A、B 项目为自主研发、C 项目为委托研发。

A 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200 万元,全部费用化处理。

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80 万元,五险一金20 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30 万元、燃料10 万元、动力费用10 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10 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摊销费用5 万元,新产品设计费5 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 万元(包含差旅费20 万元、会议费10 万元)。

B 项目为资本化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 万元,2021 年
2 月起开始资本化,至2021 年7 月10日结束资本化并结转形成无形资产,会计按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分10 年摊销。

费用明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60 万元,五险一金10 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5 万元、燃料
3 万元、动力费用2 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5 万元,用于研发活动
的软件摊销费用5 万元,新工艺设计费5 万元,资料翻译费
5 万元。

C 项目研发费用总额100 万元,其中30 万元由境外机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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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2+3+4+5行的金额。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明细表》(A107011)第10行第16列金额。

4.第4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5.第5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6+7+…+14行的金额。

6.第6行“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7.第7行“2.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8.第8行“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9.第9行“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三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10.第10行“5.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或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1.第11行“6.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填报芦山受灾地区企业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

12.第12行“7.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填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3.第13行“8.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
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4.第14行“9.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免税收入金额。

15.第15行“二、减计收入”:填报第16+17行的金额。

16.第16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填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10行第10列的金额。

17.第17行“(二)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18+19+20行的金额。

18.第18行“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第13行的金额。

19.第19行“2.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持有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50%收入的金额。

20.第20行“3.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计收入金额。

21.第21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22+23+26行的金额。

22.第22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第10行第19列的金额。

23.第23行“(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第24+25行的金额。

24.第24行“1.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25.第25行“2.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填报享受企业向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金额。

26.第26行“(三)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加计扣除的金额。

27.第27行“合计”:填报第1+15+21行的金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行。

(2)第5行=第6+7+…+14行。

(3)第15行=第16+17行。

(4)第17行=第18+19+20行。

(5)第21行=第22+23+26行。

(6)第23行=第24+25行。

(7)第27行=第1+15+21行。

2.表间关系
(1)第27行=表A100000第17行。

(2)第3行=表A107011第10行第16列。

(3)第16行=表107012第10行第10列。

(4)第18行=表A107013第13行。

(5)第22行=表A107014第10行第19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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