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知识-水利工程电力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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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水安监[2017]34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见附件),现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科学判定隐患级别是排查治理的基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判定标准实施工作,指导和帮助辖区内有关单位熟悉掌握有关方法和标准,科学合理地进行隐患判定。

二、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主体,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判定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科学合理判定。

判定标准清单中列出了一些常见隐患内容,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补未涵盖的隐患内容,也可根据工作经验采用其他方式方法来判定。

对于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进展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依法切实加强督办工作。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认真开展跟踪督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1 总则1.1 为科学判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期和运行管理期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

四、其它 液氨制冷
SJ-Q013 SJ-Q014 SJ-Q015 SJ-Q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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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管理环节 隐患编号
SJ-Z038 SJ-Z039 SJ-Z040 SJ-Z041 SJ-Z042 SJ-Z043 SJ-Z044 SJ-Z045 SJ-Z046 SJ-Z047 SJ-Z048 SJ-Z049 SJ-Z050 三、专项工程 模板工程 SJ-Z051 SJ-Z052 SJ-Z053 SJ-Z054 SJ-Z055 SJ-Z056 SJ-Z057 SJ-Z058 危险物品 SJ-Z059 SJ-Z060 SJ-Z061
营地及施工设 施建设 二、临时工程 围堰工程
SJ-L002 SJ-L003 SJ-L004 SJ-L005 SJ-L006 SJ-Z001 SJ-Z002 SJ-Z003 SJ-Z004 SJ-Z005 SJ-Z006 SJ-Z007 SJ-Z008 SJ-Z009 SJ-Z010 SJ-Z011 SJ-Z012 SJ-Z013
消防安全 SJ-Z066 三、专项工程 SJ-Z067 SJ-Z068 SJ-Z069 SJ-Z070 SJ-Z071 SJ-Z072 SJ-Z073 SJ-Z074 SJ-Q001 SJ-Q002 SJ-Q003 SJ-Q004 SJ-Q005 SJ-Q006 SJ-Q007 SJ-Q008 SJ-Q009
隧洞进出口无防护棚。 无爆破设计,或未按爆破设计作业。 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未停止爆破作业的。 未设置警戒区,或未按规定进行警戒。 无统一的爆破信号和爆破指挥。 装药、起爆作业无专人监督。 起爆前未进行全面清场确认。 爆破后未进行检查确认,或未排险立即施工。 爆破器材库房未进行专门设计,或未按专门设计建设,或未验收投入使用。 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人药混装运输。 爆破器材库区照明未采用防爆型电器。 支架基础承载力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或拆除沉箱、胸墙、闸墙等处的模板(包括翻模、爬(滑)模、移动模架 等)。 支架立杆采用搭接、水平杆不连续、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扣件紧固力不符合要求。 采用挂篮法施工未平衡浇筑;挂篮拼装后未预压、锚固不规范;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或恶劣天气移 动挂篮。 各类模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转序施工。 无专项拆除设计施工方案,或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拆除施工前,未切断或迁移水电、气、热等管线。 未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全隔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围堰拆除未进行专门设计论证,编制专项方案,或无应急预案。 爆破拆除未进行专门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方案作业,或未对保留的结构部分采取可 靠的保护措施。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小于规范的规定。 油库、爆破器材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未专门设计,或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有毒有害物品贮存仓库与车间、办公室、居民住房等安全防护距离少于100m。

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分类(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相关法律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确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项。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判定方法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分为直接判定法和综合判定法,应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的,采用综合判定法判定。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可根据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隐患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和工程实际适当增补隐患内容,按照《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方法判定。

判定要求隐患判定应认真查阅有关文字、影像资料和会议记录,并进行现场核实。

对于涉及面较广、复杂程度较高的事故隐患,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可进行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

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在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同时,应当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治理时限以及治理前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1直接判定符合下列判定标准中中的任何一条要素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SJ-Z001 没有专项方案,或施工用电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16)3.3.1规定,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 及以上者,应编制施工现场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资料,并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SJ-Z002 未按规定实行三相五线制或三级配电或两级保护。

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实行三相五线制,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单独敷设,不作他用。

“三级配电”就是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控制,实行分级配电。

“两级保护”就是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分别设置漏电保护。

SJ-Z003 电气设施、线路和外电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规定,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应绝缘可靠,线路敷设整齐,应按规定设置接地线。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实用标准(试行)》(水安监〔2017〕344号)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实用标准(试行)》(水安监〔2017〕34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水安监[2017]34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见附件),现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科学判定隐患级别是排查治理的基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判定标准实施工作,指导和帮助辖区内有关单位熟悉掌握有关方法和标准,科学合理地进行隐患判定。

二、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主体,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判定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科学合理判定。

判定标准清单中列出了一些常见隐患内容,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补未涵盖的隐患内容,也可根据工作经验采用其他方式方法来判定。

对于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进展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依法切实加强督办工作。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认真开展跟踪督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对隐患判定标准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安全监督司。

水利部2017年10月27日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1 总则1.1 为科学判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重大事故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重大事故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结合实际,将下列7类情形列为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一、违法违规建设行为1.工程项目责任主体不明确的。

2.应纳入而未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下达停工整改,仍强行擅自施工的。

3.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手续不齐;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的。

4.使用未加盖施工图审查章的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5.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1.自然放坡的坡率、基坑支护结构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存在坍塌危险的。

2.基坑变形观测未按专项方案实施,支护结构位移达到或超过设计预警值未采取有效安全控制措施的。

3.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未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的。

4.基坑边堆载过大,基坑边沿与周围建筑物、施工机械设备等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坍塌危险的。

5.在基坑开挖过程中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提前开挖下层土方;未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开挖或开挖不均衡的。

6.不具备设计文件规定条件擅自提前拆除基坑内支撑的。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不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2.模板支撑工程基础不坚实、平整,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支架设在楼面结构上时,未对楼面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或楼面结构下方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3.高大或特殊防护架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未经过专业资质机构评估合格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2.未按要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葫芦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及司机、指挥未持证上岗的。

4.起重机械未安装相应的安全装置、限位装置和保护装置等投入使用的。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水利工程因其特殊的作业环境,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重大意外事故,不仅会造成严重的财务损失和灾难性连锁反应,还会对周边社会和环境产生消极影响。

为此,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并准确判定安全隐患,对提高水利工程生产安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此,有关部门制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旨在准确判定水利工程的安全隐患,以便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最大程度地预防重大事故发生。

(1)管理责任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分析安全管理机制,并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责任人应根据安全要求,落实每项安全管理职责,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2)组织措施水利工程责任人应根据安全要求,落实组织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责任范围、制度体系完善、岗位责任落实、人员培训指导、安全交底会议及安全检查等;(3)技术措施水利工程责任人应根据生产安全要求,抓好技术措施落实,健全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操作,提高技术和设备安全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技术和设备满足安全要求;(4)应急措施水利工程责任人应根据安全要求,识别安全应急情况,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定期开展演练,保证应急安全能力的有效提升。

三、安全风险控制措施(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结合水利工程工作特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工作场所和员工作业环境,及时防治隐患;(2)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应确保工程生产环境、设施、设备安全,考虑安全要素,优化生产场所设计,安装安全设施,加固设备和部件,实施安全检查,及时修理或更换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设施有效运行;(3)加强安全监控体系应建立完善安全监控体系,确保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定期检查系统设备,加强信息安全,控制授权访问,提高安全监控效果;(4)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应健全安全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处置流程,并按要求落实安全应急培训,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落实应急预案,准备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应急能力有效提升。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不健全。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或相关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
重大事故隐患判据
隐患内容
配电线路电线绝缘破损、带电金属导体外露。 专用接零保护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 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时间或漏电动作电流不符合规范要求。 配电箱无防雨措施。 配电箱无门、无锁。 配电箱无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 交流电焊机未设置二次侧防触电保护装置。 一闸多用。 满足全部基础条件+任意3项 隐患
满足全部基础条件+任意1项 隐患
第 2 页
满足全部基础条件+任意2项 隐患
第 1 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
四、专项工程-起重吊装与运输 基础条件 1 2 3 隐患编号 SJ-JDZ001 SJ-JDZ002 SJ-J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Z003 SJ-JDZ004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不健全。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或相关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
附件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
一、基础管理 基础条件 1 2 3 隐患编号 SJ-JZ001 SJ-JZ002 SJ-JZ003 SJ-JZ004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不健全。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或相关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
六、其它 基础条件 1 2 3 隐患编号
SJ-JQZ001 SJ-ZSZ002 SJ-ZSZ004
重大事故隐患判据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不健全。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或相关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 隐患内容 有度汛要求的工程,工程进度不满足度汛要求。 人员集中区域(场所、设施)的活动无应急措施。 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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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电力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
施工用电涉及所有水利工程,也是一项容易发生事故的作业活动。

一旦发生事故,其性质往往很严重。

因此,规范施工用电行为,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的制定和实施.
施工用电涉及所有水利工程,也是一项容易发生事故的作业活动,一旦发生事故,其性质往往很严重。

因此,规范施工用电行为,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是预防施工用电事故的重要手段。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难以整改,需要全部或部分停止整改一段时间才能消除,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因外部因素难以消除的隐患。

2017年11月1日,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水建安[[2017]344号),明确了水利建设工程专项工程重大事故的判定标准——施工用电生产安全。

让我们带你去了解边肖的详细情况。

判断方法水利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判断可分为直接判断法和综合判断法。

应首先采用直接判断法。

不能采用直接判断法的,应当采用综合判断法。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可根据《隐患判定表(指南)》所列隐患的危害程度、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
和工程的实际情况,补充隐患内容,按《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方法进行判定。

判决要求隐患判断应当认真查阅相关文字、视频资料和会议纪要,并进行现场核实。

对于覆盖面广、复杂程度高的事故,水利建设各参与单位可进行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

在判断重大事故隐患的同时,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应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前的处理措施、处理时限和预防措施。

1.直接判断符合下列任一标准即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SJ-Z001无特殊方案,或施工用电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16)的3.3.1,如果施工现场有5台以上的电气设备或设备总容量为50kW以上,则应编制施工现场的电气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电气工程安装完成后,应提供完整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等资料,由编制审批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SJ-Z002未按要求实施三相五线制或三级配电或二级保护。

施工现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专用电力线路应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并实行三相五线制。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零线或一次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引出,单独敷设,不得挪作他用。

“三级配电”是指主配电箱、配电箱、开关箱三级控制,实行分级配电。

“两级保护”是指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分别配备漏电保护器
SJ-Z003电气设施、线路和外部电源未按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据《水利水电工程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应绝缘可靠,线路敷设整齐,接地线应按规定设置。

开关板应设有雨盖,闸刀和接线盒应完好,并配有漏电保护器。

外部电源线路主要是指现有的非施工现场专用的高压或低压配电线路。

一旦由于施工现场的限制无法达到安全距离,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在建工程(包括脚手架)外缘与外部架空线路边线之间应保持安全作业距离。

最小安全运行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要求。

在建工程(包括脚手架)外缘与外部架空线路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作业距离
施工现场机动车道穿越架空线时,架空线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要求。

施工现场机动车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当机械在高压线下工作或通过时,最高点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要求。

最高机械点和高压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旋转臂式起重机的任何部分或悬挂物边缘与10kV以下架空线路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施工现场开挖的非热力管沟边缘与地面外电缆沟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0.5m,对于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最小距离的部位,应采取停电作业或增设障碍物、围栏、围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SJ-Z004地下开挖工程、有限工作空间、潮湿场所等作业不使用安全电压。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一般场所应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灯具,以下特殊场所应采用安全电压灯具:1用于高
温、导电粉尘的地下工程照明,灯具离地面高度小于 2.5m,供电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容易接近的地方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3.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中工作的照明电源的电压不应大于12 V.SJ-Z005高瓦斯或瓦斯突出的隧道工程现场不使用防爆电器。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在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SJ-Z006未按要求配备接地系统或防雷系统。

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中4.2接地(接零)和防雷的要求。

2综合判断满足所有基本条件的任意三个隐患的不安全状态为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情况1: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不完善。

(二)未按照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或相关人员未持证上岗。

隐患内容SJ-ZDZ001配电线路导线绝缘损坏,带电金属导体外露。

SJ-ZDZ002专用接零保护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

SJ-ZDZ003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时间或电流不符合规范要求。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GB6829的要求。

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30mA且小于0.1s分别。

潮湿和腐蚀性场所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为防溅产品。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
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协调,使其具有分级分段保护功能。

SJ-ZDZ004配电箱无防雨措施。

SJ-ZDZ005配电箱无门无锁。

SJ-ZDZ006配电箱无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

SJ-ZDZ007交流电焊机未配备二次侧触电保护装置。

SJ-ZDZ008是一款多功能制动器。

每个电气设备必须有自己专用的开关箱,开关箱内应有专用的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同一开关箱和开关电器不能直接控制两个以上的电气设备。

漏电保护器必须安装在开关盒内。

这就是规范要求中“一机一箱一开关一漏电”的四项安装原则。

相信经过以上介绍,对水利工程电力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有了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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