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是什么意思?很多会计人员在工作中都会处理定期定额申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的流程程序内容,那么各位会计人员都了解自行申报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意思吗?一、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由所属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一定经营的时间,核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进行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二、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区别:1、核定的范围不同.(1)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另外,个人独资企业税收定额管理比照执行.(2)核定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税收征管法[1]》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等情况.其中有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企业、企事业单位等.2、核定的时间等前提条件不同.(1)定期定额核定是在纳税申报之前,是一种预先的核定,一种事先的推定,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也可以说是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有关纳税人须根据这个标准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申报.(2)核定征收是当纳税人违反了申报义务,或者记账、保存凭证等其他协助义务时,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按规定在其申报之后,以申报为参考进行核定,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对将来可能的税收没有确认作用.3、核定的程序不同.(1)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六个必要环节.(2)核定征收核定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情况下要经过自行申报、核定定额、上级核准、下达定额等几个环节,没有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复杂.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表怎么填销售情况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如果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此表0保存即可.税额抵减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有税额抵减业务的纳税人填写).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此表0保存即可.主表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根据附表数据填写主表).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销售数填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即可,然后保存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所办理申报,并自行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流程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流程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的背景与意义个体工商户是以经营者个人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其他服务业等多个领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个体工商户在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向国家缴纳各项税费,以支持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
其中,定期定额税是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一种税收。
定期定额税的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征收周期等,都有一定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需要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申报和缴纳。
为了使个体工商户顺利进行定期定额申报,遵守税法规定并能够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就设立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流程,以便方便个体工商户的税款申报和缴纳。
本文将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流程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个体工商户了解相关规定,合法纳税,并能够合理申报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的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并按一定比例缴纳税款的税收征收方式。
具体包括:1. 对纳税人的税种范围: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 对纳税人的纳税标准:针对纳税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政策规定等,制定相应的征收标准。
针对不同的征税对象和征税方式,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流程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的前期准备工作在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期定额申请前,需要做一些前期准备工作,以便能够顺利进行申报。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了解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进行定期定额申请前,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税法规定,包括税收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征收周期等内容。
只有了解了这些规定,才能够合理申报税款。
2. 收集经营数据:个体工商户需要准备好自己的经营数据,包括销售额、成本费用、利润率等信息。
这些数据是进行定期定额申报的依据,也是税务部门审核的重要依据。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办法(试行)-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办法(试行)正文:----------------------------------------------------------------------------------------------------------------------------------------------------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办法(试行)(1992年1月1日四川省税务局)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规范“定期定额”征税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税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缴纳税款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对其征税。
第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办法的个体工商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法规,结合其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能力确定。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营业额的评定按照“典型调查、业户自报、小组评议、税务核定、张榜公布、通知到户”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建立购货登记薄、发票及其他收支凭证粘贴薄、商品盘存表(薄),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定期定额”征税评议小组。
评议小组,一般由个体户代表(行业组长)组成,人员应相对稳定。
评议小组是在税务机关领导下的协税护税组织。
主要职责是:宣传税收政策、反映群众意见、提出定额调建议、协助主管税务机关作好定额评议和调整工作。
第七条典型调查户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经济状况,按行业类别确定。
典型调查户的比例一般在该行业“定期定额”户总数的5%左右。
具体比例由县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进行典型调查时,应作好调查记录,如实填写《典型调查表》。
有关数据要力求完整准确,并经业户签字,报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业户定期营业额和应纳税额前,应召开有关会议,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动员业户如实自报营业情况,认真填写《定期定额户营业额自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1•【文号】国税发[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
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为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即: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

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传或者其他方式输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地方税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法定期限的规定1、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1)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
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3)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以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税操作手册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税操作手册V1.6.2文档信息修订状况目录第1章概述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1主要内容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预期读者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3操作准备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2章申报清册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按期应申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以增值税为例)错误!未指定书签。
2.1.1 功能概述.............................................................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2 操作说明.............................................................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2.1 登录系统.........................................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2.2 申报操作.........................................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3 注意事项.............................................................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强化税源监控,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等政府经济、社会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一)经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认定和县以上国税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