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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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

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

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办法(试行)
转发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下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文件的通知
红卫科教发【2013】231号
继续医学教 育的对象
根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扩大到初级职称卫生
技术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站)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 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的初级人员,分别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定进行。 乡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按照《进一 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开展。
副高级及以上 卫生技术人员 护理、 公共 卫生 类专 业人 员的 学分 具体 要求
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分 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 于10分,II类学分10分 I、II类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 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 学分数不低于15分
项目学分不低于12分, 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 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 定的教材、杂志、音 像、光盘等形式的继 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 学习后经考核合栺, 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 标准授予学分。
在经认可的刊物(包 括增刊)上发表论著 和综述,发表当年按 一下类别计算学分。
期刊类别
国际学术刊物 具有国际标准刊物 (ISSN) 具有国内统一刊号 (CN)的刊物 省级学术刊物 地市级学术刊物 内部刊物
II类 学分
自管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 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 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 教育活动授予自管学分。
自管学分授予标准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 有关知识,应先定出 自学计划,经本科室 领导同意后执行。 完成自学计划,写出 综述幵在科室交流, 每2000字授予1学分。 每年最多不超过3学 分。

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第01号),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5、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

四、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五、各单位应将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统一要求,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目录第一部分:会章、会费标准中华医学会章程中华医学会各类会员会费标准第二部分:议事规则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部分:组织管理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四部分:业务活动学术交流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继续教育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财务管理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网络信息服务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中华医学会网络支付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编辑出版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评估体系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中华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第四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第四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第四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京卫科教字[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第四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0〕30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向全行业管理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规定,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了换届,成立了第四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方来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副主任委员:于鲁明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程静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屠志涛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副局长李立明北京协和医学院书记、常务副院长王宪北京大学医学部副主任线福华首都医科大学副校长委员:肖珣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张铁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处处长金春明北京市卫生局人事处处长邱大龙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许峻峰北京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处长谢辉北京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处长厉将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副处长万学志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局副局长刘文秀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副局长杨福祥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副局长曹亦农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副局长谢公芬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局副局长何仲北京协和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郭桂芳北京大学医学部护理学院院长孟昭群北京大学医学部继续教育处处长姚树坤中日友好医院副院长贾建国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副院长谢苗荣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副院长王莒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院长赵冬北京市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副所长贾明艳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项晓培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许朔北京医师协会秘书长孙红北京护理学会会长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

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毕业后医学教育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毕教委”)在国家、省卫计委的领导下,对我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医院毕教委的任务是落实国家、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规划,指导、协调我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我院毕业后教育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对我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估;(三)落实国家、省住院医师培训政策要求,加强我院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建设;(四)审定我院住院医师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五)对住院医师进行综合考核;(六)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我院住院医师培训工作经验,完善住院医师培训标准。

第三章组织第四条医院毕教委由院长、副院长、各培训基地负责人、各科室主任、教育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五条医院毕教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分别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及业务副院长担任。

第六条医院毕教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性事务的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育处。

具体职责是:(一)执行医院毕教委决议,落实医院毕教委确定的各项工作,处理医院毕教委的日常事务;(二)拟定医院住院医师培训计划;(三)协助医院毕教委对各基地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督导各专业基地培训计划的实施;(四)协助医院毕教委及各专业基地对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进行考试考核;(五)组织住院医师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结业考核,为考试合格者办理《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六)负责医院住院医师培训工作有关资料、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委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七条全体委员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客观的原则,认真履行医院毕教委的各项职责。

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第1部CME法规性文件

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第1部CME法规性文件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四章 考核、登记、评估 20-25条
20.要对卫技人员参加CME活动进行考核(附件2) 21.北京市CME实行登记制度 22.实行CME学分制,≮25分/年,并符合ⅠⅡ类要求 23.CME挂钩制度(年度考核、聘任、再注册) 24.CME工作纳入领导任期责任目标 25.建立CME项目评估制度
世界、面向未来
3.四新为主的终身教育、目的保持高尚职业道德,提
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4.对象:完成毕业后教育或具中级以上职务卫技人员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5-11条
5.全行业管理 成立市、区县继续教育委员会 6.市继教委组成及职能 -卫生局、中医管理局、人事局、医学院校、学术团体、
-附件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2006年废止
-附件4: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P71
-附件5:北京市继续护理学教育实施办法 P74
本细则2002.1.1实施,同时废止95年实施细则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相关文件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管理规定》
P80
-京卫科教 2002.2号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经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 向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项目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CME基地 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九五”计划》 -卫科教发 1997.2号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根据《___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___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___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粤继医教〔2007〕10 号)、《___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粤继医教〔2011〕2 号)和《___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制度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为保证学分及时录入ICME 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过渡为年度验证,通过“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直接传到“___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接,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的重要条件。

第二章形式与施教机构第六条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1)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1.组织架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1 名,秘书1 名,委员35名。

每届任期 2 年,如成员有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情况可进行调整。

委员会办公室设于科教科。

2.工作职责(1)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工作职责:贯彻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及《___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负责全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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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五条,建立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卫生部、人事部领导下,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及其它有关法规和文件,开展全国继续医学教育政策、规划的研究;指导、协调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负责拟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基地评估指标体系和远程教育管理办法等;
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

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
6、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的开展;
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

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三章组织
第四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5人。

秘书长1人,委员30人左右。

一般每届任期5年,如有工作调动等情况,可进行调整。

根据工作需要,每1-2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遇有重大事情,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

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委托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行使委员会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科组。

学科组成员一般任期3年。

学科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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