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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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统考)-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归纳16-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教师资格(统考)-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归纳16-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节教育类法律法规解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九条【学校法律辅导】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监护人教育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例2017年下-真题单选】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预防可能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学校拟采取应对措施。

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A.聘任优秀的律师担任法制教育的兼职教师B.聘任当地派出所干警担任校外法律辅导员C.要求教育未成年学生的父母配合开展法制D.要求班主任承担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网校答案:D【例2014年上-真题单选】某初级中学开展法制教育月活动,要求学生的父母积极配合,有些父母说:“孩子到了学校,学校就该负责他的所有教育,我们平时工作忙,哪有时间管哪?”这些父母的说法()。

A.正确,学校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B.正确,父母没有承担法治教育的责任C.不正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D.不正确,学校对学生负有全部责任网校答案:C网校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指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六条【旷课及夜不归宿处理】中小学生旷课时,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法条解读 —以“两小无猜”条款为例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法条解读 —以“两小无猜”条款为例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法条解读——以“两小无猜”条款为例近年来的大数据统计发现低龄化强奸案件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

其中不乏青少年之间因好奇或相爱而误尝禁果后受到刑事处罚,也因此终生背负“性罪犯”的烙印。

然而现行法律的规定却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造成实务中的问题层出不穷。

笔者从业多年办理过很多类似的案件,时间较近的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

犯罪嫌疑人小A,涉嫌强奸罪,与幼女小B发生性行为时刚满14周岁,而小B未满14周岁,两人都是初二学生,因同学介绍而相识,在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小B怀孕。

因此事被家长知悉而后到派出所报案,小A因涉嫌强奸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细节就不在此一一赘述,笔者认为本案的焦点应该是犯罪嫌疑人小A究竟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强奸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与16周岁以上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

在2006年01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与2013年10月2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七条都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两款规定被称为“两小无猜”条款,是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针对幼女实施的性侵行为进行出罪的规定。

仔细研读之下不难发现出罪的关键词是“偶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然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更细化的规定,导致该条款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比如以三次作为偶尔的分界点是否合理?幼女怀孕算不算严重后果?幼女及其父母已经谅解的情况下,是否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等。

因此笔者结合立法本意,对该法条提出一些浅见。

《解释》第六条与《意见》第二十七条的立法本意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有危害社会应受惩处的一面,但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来看,他们处于成长阶段,智力发育还不健全,所掌握知识不多,辨别力弱,主观、片面又叛逆。

劳动法解析: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解析: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第九⼗四条⽤⼈单位⾮法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商⾏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单位⾮法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如何对其进⾏处罚?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违反⾏政处罚办法》(1994/12/26) 第⼗⼀条⽤⼈单位⾮法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的,应责令改正,并按 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使⽤童⼯罚款标准的规定》(1992/7/6) 第⼀条根据国务院《禁⽌使⽤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有下列⾏为之⼀的适⽤本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0或者个体⼯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使⽤童⼯的; (⼆)⽗母或者其他监护⼈允许少年、⼉童做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为未满⼗六周岁的少年、⼉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为少年、⼉童做童⼯出具假证明的。

第三条对违反《禁⽌使⽤童⼯规定》的个⼈,罚款标准如下: (⼀)使⽤童⼯从事营利性⽣产劳动的,每使⽤⼀名童⼯,罚款600~1200元。

(⼆)使⽤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名童⼯,罚款300~600元。

(三)⽗母或者其他监护⼈允许少年、⼉童做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六周岁的少年、⼉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名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使⽤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对单位使⽤童⼯的,根据国务院《禁⽌使⽤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六周岁的少年、⼉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名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六周岁的少年、⼉童做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有下列⾏为之⼀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童⼯的; (⼆)长期(三个⽉及其以上)使⽤或者使⽤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次介绍多名童⼯的; (四)数次为童⼯出具假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甑墓瘛?/FONT>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考试题库100题(含答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考试题库100题(含答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考试题库100题(含答案)一、单选题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A、预防接种B、专人护理C、疾病预防D、传染病防治答案:A2.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的,由()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A¼人民法院Bx公安机关C、检察机关Dx教育主管部门答案:B3.对被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

A、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B、应当与成年人共同关押C、无特别规定D、可以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答案:A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oA、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B、监护职责和照管职责C、抚养义务D、培养义务答案:A5,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0.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Av学历教育B、高等教育C、中等教育Dv职业教育答案:D6.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进行0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Ax有利于提高学习成绩B、有益身心健康C、有利于开发智力D、有利于身体发育答案:B7.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的未成年子女意见,根据()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A、以离婚双方对子女感情好坏B、以离婚双方的经济条件好坏C、保障子女权益D、双方有无过错答案:C8.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

Ax吸烟Bx聊天C、吵闹D、玩耍答案:A9.下列做法中,不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是OAx书店给未成年人出售恐怖内容的图书B、商场给未成年人出售战争题材的影碟C、音像店给未成年人出租凶杀内容的光碟D、音像店给未成年人出租赌博内容的光碟答案:B10.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A、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B、由劳动保障部门吊销营业执照C、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和年龄、未成年人的性别、年龄和主观意愿上做一个区分:一、若是与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1、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3、和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4、行为人强迫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5、行为人未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对于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但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若是与未成年男孩发生性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1、若双方自愿发生关系或者行为人强迫未成年男孩与其发生关系,未成年男孩未满14周岁的,构成猥亵儿童罪;2、若强迫未成年男孩发生关系,未成年男孩已满14周岁的,构成强制猥亵罪。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劳动合同法年龄规定

劳动合同法年龄规定

劳动合同法年龄规定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年龄限制也有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年龄的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未成年劳动者的年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得被聘用。

这意味着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雇主不得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

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确保他们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和成长。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法律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安排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

三、老年劳动者的年龄规定除了对于未成年劳动者的规定外,劳动合同法还关注了老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雇主不得以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雇主不得因劳动者年满六十周岁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当劳动者达到六十周岁后,除非劳动者自愿提出辞职,雇主无权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劳动合同法对老年劳动者的保护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劳动市场的实际情况,一些行业可能存在不同的年龄限制,如航空飞行员、司法人员等。

这些行业可能会对劳动者的年龄有特殊要求,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其他年龄相关规定除了未成年劳动者和老年劳动者的年龄规定外,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其他年龄相关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对胎儿及其自身有害的劳动。

这是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健康和胎儿的安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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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误工费”
作者:黄陵法院张会敏发布时间:2011-06-11 16:11:13
【要点提示】
未成年人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案情】
原告陈辉(化名),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黄陵中学在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俊玲(化名),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系原告陈争辉之母。

被告杨浩云(化名),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10年8月2日21时18分许,被告杨浩云驾驶未经审验的宁A00177奥迪小轿车,由太贤乡南村前往隆坊途中违法占线,超速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受害人张娜(化名)驾驶的无牌照银河二轮摩托车相碰撞,导致张娜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人刘星军(化名)、陈辉受伤,陈辉先后在黄陵县人民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0年11月8日经陕西延安市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确认原告陈辉损伤为伤残十级。

2010年8月5日经黄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认定,被告杨浩云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张娜负次要责任,陈辉无事故责任。

原告诉请被告杨浩云赔偿原告损失总额118810.13元(医疗费42962.13元、护理费2250元、误工费5300元、伙食补助费810元、伤残鉴定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28258元、后期医疗费4000元、交通住宿费344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的70%即83167.09元。

被告杨浩云辩称,愿意赔偿原告陈辉合理的损失,但因此次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尚在服刑期,无法进行民事赔偿,待服刑期满后愿意积极赔偿原告的损失。

【审判】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合理的损失,主要指原告陈辉的误工费损失。

黄陵县法院认为被告杨浩云驾驶未经审验的宁A00177奥迪小轿车前往隆坊,途中超速行驶,违法占线与无证驾驶人张娜相撞,二人共同侵权导致原告陈辉受伤,被告杨浩云负主要事故责任,驾驶人杨娜负事故
次要责任,乘坐人陈辉无事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侵权人杨浩云与张娜对受害人陈辉所受人身损害承担按份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该得到保护,同时人身损害赔偿权是原告陈辉的权利,原告陈辉放弃对侵权人张娜的人身损害赔偿权本院予以支持。

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原告陈辉诉求侵权人杨浩云赔偿其所受人身损害的70%应予以支持,但原告陈辉的具体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应依法合理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浩云赔偿原告陈辉医疗费29794.54元、护理费1575元、伙食补助费567元、伤残鉴定费910元、残疾赔偿金19780.6元、住宿交通费2100元、后续医疗费2800元共计57527.14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案件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请求误工费用赔偿,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本案中原告陈辉系1995年4月20日出生,截止案件一审辩论终结前仍未满16周岁。

笔者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非全完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用主要由其监护人承担,无从谈及“误工”一说。

因此本案中原告陈辉诉讼主张误工费,法院不应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可以看出“误工费”主要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合法收入,即受害人应具有劳动主体资格,能够正常提供劳务或者劳动力。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案件审理中原告陈辉并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陈辉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人员,所以本案中原告陈争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也就无所谓误工费,否则便有非法雇佣童工之嫌。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误工费的规定,其目的无外乎想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合法收入,使受害人的权益尽量恢复到侵权前的状态。

那么如果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前根本不具备的权益,又何谈侵权后对该权益的补偿呢。

当然,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人员,其误工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同时,因交通事故造成辍学等情况发生,可以从事故造成的损失中予以赔偿。

【案件索引】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0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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