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犯罪中止
论述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论述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如下:
概念: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但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特征:
1. 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2. 中止的自动性: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 中止的客观性: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4. 中止的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中止行为必须是有效的,如果中止行为未能防止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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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一)04-4.4 犯罪中止_36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四节犯罪中止一、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刑法第 24 条第1 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弗兰克公式是:“能达目的而不欲”。
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中止的客观性即客观上要有中止行为。
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中止的时间性即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行为实行阶段。
根据中止及时性的特征,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由于其具有事后的悔改表现,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1)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例如,盗窃犯已经把财物偷回家,但又后悔,把原物给被害人送回去;(2)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例如,杀人犯砍了被害人一刀,未砍死,邻居阻止了其继续行凶。
这时,杀人犯有后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到医院抢救,使其得救。
3.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中止了犯罪。
首先,中止犯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客观上其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而他主观上认为是可能进行到底的,并主动把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了,也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
例如,某甲带刀去杀某乙,走到半路打消了杀人的念头,而实际上这天某乙出差了,即使他去了也杀不成,甲对此并不知道自动放弃了杀人行为,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
其次,停止犯罪必须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愿,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困难,不可能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而不得不停止犯罪,应视为未遂,而不是自动中止。
例如,正在盗窃的行为人听到门外有响声,急忙跳窗逃跑而未能偷走财物,实际上并没有来人是大风吹动了门响。
犯罪中止及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什么阶段

犯罪中止及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什么阶段什么是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
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
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指什么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
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
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
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
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
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
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
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2016司考刑法: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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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据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犯罪实行阶段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阶段(一般称为实行后阶段),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从犯罪中止的概念可以看出犯罪中止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或者说是成立条件)(一)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时间性条件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所谓犯罪过程中,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犯罪尚未既遂之前,可以包括犯罪的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
由此可见,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重要区别。
“在犯罪过程中”表明,如果犯罪已经既遂,行为人自动恢复原状,例如盗窃犯把盗得财物送回原处、贪污犯主动退赔贪污的公款等,都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自动恢复原状的行为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在此要特别注意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要注意辨别不同犯罪的既遂标准。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首先,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
这里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即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能够继续犯罪,即使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也不影响犯罪中止。
比如,在盗窃案中,行为人已经事先踩好点,知道某仓库有一批手机,准备晚上去行窃。
在当晚撬开该仓库门后突然良心发现,没有进入仓库就回家了。
实际上,当天下午该批手机已经全部运走,仓库是空的。
相反,如果行为人以为不能完成犯罪,但实际上是能够完成犯罪的,则不能成立中止。
犯罪中止的定义与适用

犯罪中⽌的定义与适⽤因犯罪中⽌是犯罪分⼦⾃动停⽌犯罪或者有效防⽌犯罪结果的发⽣的⼀种犯罪形态,刑罚对于该种犯罪形态的处罚有特别从宽规定。
犯罪中⽌的定义是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的⾏为。
因此,正确认定犯罪中⽌对于⼈民法院准确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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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的定义与适⽤1、犯罪中⽌的定义: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的⾏为。
2、犯罪中⽌的适⽤:(1)、犯罪中⽌必须是发⽣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的时间性条件。
(2)、犯罪中⽌必须是⾏为⼈⾃动地中⽌犯罪,这是犯罪中⽌的⾃动性条件。
(3)、犯罪中⽌必须是⾏为⼈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这是犯罪中⽌的有效性条件。
⼆、犯罪中⽌有⼆种情形:1、普通的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动放弃犯罪⾏为,因⽽没有完成犯罪的⼀种犯罪形态。
它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及时性,即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犯罪分⼦在实施犯罪预备过程中或者在着⼿实⾏犯罪以后达到既遂以前,及时放弃犯罪,使得犯罪得以停⽌。
(2)、⾃动性,即⾃动放弃犯罪。
所谓⾃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出于⾃⼰意志⽽放弃了当时可以进⾏下去的犯罪⾏为。
⾃动性是犯罪中⽌的本质特征,只有在主观上有⾃愿放弃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有⾃动停⽌犯罪的⾏为,才能不使危害结果发⽣。
(3)、彻底性,即彻底放弃犯罪。
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动放弃犯罪是坚决的、完全的,⽽不是暂时中断,是犯罪分⼦中⽌犯罪的决⼼和真诚悔悟的程度。
2、特殊的中⽌,是指在犯罪⾏为实⾏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尚未发⽣之前,犯罪分⼦⾃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最终没有完成犯罪的⼀种犯罪停⽌形态。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共犯中的犯罪形态问题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共犯中的犯罪形态问题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共犯中的犯罪形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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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学习愉快!一条捷径: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在所有犯罪人都没有既遂的情况下,分两种情况:(一)共犯中的预备、未遂问题:一人行为,全部责任。
一人将行为实施完毕的,所有的人都属既遂;一人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其他人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所有人都属未遂;所有人都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全部都是犯罪预备。
(二)共犯中的中止问题:1.比较简单的:全体共犯一致中止,全部成立犯罪中止。
2.比较复杂的:部分共犯中止。
分两种情况:(1)简单共犯的场合:必须使整个犯罪归于未遂或预备,否则不认为是犯罪中止。
(2)复杂共犯的场合:其一,就帮助犯、教唆犯而言:必须有效消除自己行为的影响。
帮助犯:提供帮助后必须有效撤回自己的帮助,才成立中止。
反之,如果虽然试图撤回自己的帮助,但未能有效撤回,一旦实行犯既遂,帮助犯仍然应当定既遂。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后只有有效劝说他人放弃了犯罪意图,才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如果进行了劝说,但劝说不成功,一旦实行犯既遂,教唆犯也应当定既遂。
(11年)55.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D)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
甲是抢劫罪的共犯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
乙是盗窃罪的共犯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
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
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08年)19.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
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
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
犯罪中止摘要

摘要犯罪中止,又称中止犯,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形态之一,是近现在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世界刑法理论由客观注意向主观主义的演进,行为人正在取代行为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焦点。
犯罪中止形态正式顺应了这种形势,而成为现代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刑法制度,对其做出宽大处理,目的在于鼓励人们即使退出犯罪。
对犯罪终止的研究也是在这种形势下日益引起刑法学着的关注。
其法律后果关系到定罪与处罚,既是认定犯罪的问题也是适用刑罚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对于正确定罪量刑,而且对于整个刑法学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本文立足于国内外刑法典关于犯罪终止的规定以及相关刑法理论,试图对有关问题略抒浅见。
首先,介绍犯罪中止的历史沿革,比较和评价各国关于犯罪终止的立法的规定。
其次,对于犯罪终止的价值分析,主要从刑罚的理论基、刑事政策基础及人性基础方面对中止犯从宽处罚的理论以及进行深层探究。
再次,对犯罪终止的构成要件及为完成犯罪的形态做出比较分析。
最后,深入探讨犯罪终止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逼着在稳重主张间接故意犯罪中存在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的终止应注意对共同犯罪和终止形态的两大理论的把握;危险犯是实害犯的未遂形态,补存在犯罪中止,对于危险状态的反生后,实害结果发声前的中止行为的性质,可以认定为是实害犯店的中止犯;从自动放弃侵害行为的特征分析,其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特征,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从刑事政策方面考虑,对放弃能后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都应当以中止犯论处;过失犯与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的心理特征与行为性质均补符合故意犯罪的中止犯的特征,没有中止犯存在余地;在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中,需要注意犯罪的时空性和彻底性。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深入地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有助于正确的定罪量刑,深化和丰富对刑法基础原则与重大课题的研究和把握;同时有利于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
以期能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尽到自己的微薄之力。
关键词:犯罪中止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刑事政策。
犯罪中止——跟着案例过法考

第叁拾期犯罪中止——跟着案例过法考|「说明」因为刑诉法的学科特点不适合做《跟着案例过法考》这一栏目,所以在更新刑诉法的时候,我们会继续更新刑法的相关案例。
本期案例关键词——「犯罪中止」|「基本案情」事实一:2016年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军与被害人陈某1因赌帐发生争执。
姚某军邀约叶某(已判刑)、姚某2(已判刑)到陈某1家讨要欠债,但钱没要到,反而被陈某1扣留长达两个小时之久。
事实二:事后姚某军、姚某2内心不服气,当天下午姚某2邀约胡杨等人在公安县麻豪口镇锦程大酒店汇合,19时许姚某2、姚某军、叶某、胡某等人开两辆小车前往陈某1家,在车辆到达陈某1家附近时,被告人姚某军因害怕提前下车离开,姚某2、叶某、胡某等人继续向陈某1家行驶。
姚某2等人手持砍刀、钢管将陈某1家的大门砸坏,随后在陈某1家后门将陈某1堵住、并用刀将陈某1、陈某2、杨某等人砍伤。
事实三:后经法医司法鉴定,陈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陈某2、杨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公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陈某1房屋铝合金大门修复价格为600元。
后被告人姚某军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事实四:2016年10月25日,同案人叶某、胡某等人共赔偿被害人陈某1、陈某2、杨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姚某军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1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军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姚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刑罚量。
被告人姚某军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虽同案犯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姚某军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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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犯罪中止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中止犯的特征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既可在实行阶段,也可在预备阶段。
(1)既遂后一般不成立中止。
如盗窃既遂后积极退还赃物、赔偿损失不认为是中止;受贿退还赃物不成立中止;深夜蒙面抢同事的包赶忙返还也不成立中止。
不仅如此,既遂后也不成立预备、未遂。
(12年)5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
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
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
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
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
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11年)54.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ABCD)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
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08年)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
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C)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2)已构成了预备、未遂的也不成立中止。
但行为人自动停止可重复的加害行为的,认为构成中止。
构成自动停止可重复的加害的行为的条件:第一,主观上,数个行为是在同一个或者是一个概括的故意的支配之下;第二,客观上,数个行为是同性质的连续性为。
(12年)8.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10年)57.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
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
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
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
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
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
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04年单选)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中止)
2.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区别于未遂的“欲达目的而不能”。
“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1)如果犯罪客观上注定要失败,但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可以进行下去,因主观原因而停止的属中止。
例如,张三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张三于是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脸,经查明,毒物并未达到致死量,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成立中止(03年多选)
(2)但如果犯罪本来能够进行下去,而行为人以为无法进行下去而停止的属未遂。
例如,在撬保险柜时电话突然响了,同伙的说没钱或警察来了,虽然实际有钱警察也没来,属未遂。
3.彻底性:不能是犯罪的撤退,到银行偷钱有人加班准备下次再来不是中止。
(1)必须彻底放弃了本次犯罪,而不是觉得条件暂时不成熟,后面伺机再来。
(2)必须行为人的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
4.有效性: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未成功的也成立既遂而非中止。
(10年)57.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
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
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04)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
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
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
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
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B)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二)中止与预备、未遂的区别:是否具备自动性。
1.属自动停止的几种情形:
(1)良心发现、悔悟、对被害人的同情和怜悯、受到别人的规劝。
(2)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神的处罚、鬼怪等的纠缠而停止犯罪通常认为是自动停止,希望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也属自动停止。
(10年)5.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
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
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10年)57.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
甲成立犯罪中止
(3)看到呼啸的警车,严打的标语等使其意识到法律的存在而停止是自动停止。
但假如是在被害人家里翻箱倒柜找东西时听到呼啸的警车误以为是冲着他而来因害怕被抓住而停止的,属被迫停止,构成未遂。
2.不属自动停止的几种情形:
(1)因生理或心理的严重缺陷而未能将犯罪继续下去的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有人怕血而瘫倒在地。
(2)因认识错误产生错误或错觉,误以为发生了阻止犯罪到既遂的因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听到开门的声音以为主人回来了。
(3)因有路人经过害怕被抓住而停止,通常认为属意志以外的因素。
(4)因犯罪对象没有出现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属意志以外的原因。
(5)碰到了有利的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可能导致成立犯罪预备或未遂。
也就是犯罪过程中碰到了有利情况,无需采用犯罪手段就能达到目的而停止犯罪行为。
如盗窃时被害人见其可怜自愿给钱;强奸时被害人见是梦中情人而自愿配合。
3.中止犯“自动”的程度问题:定犯罪预备、未遂,必须是客观因素达到了阻止犯罪进行的强度,否则,即使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如果行为人还能将犯罪进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自动停止的,也定犯罪中止。
(09年)5.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04单选)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中止)
(03单选)2.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D)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