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徽省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结婚的条件详解
民法中的婚姻法

民法中的婚姻法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每个人生命中的重要阶段。
婚姻法在民法中占据重要位置,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中的婚姻法,从婚姻的设立、维持到解除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婚姻的设立婚姻的设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达成意思表示,成为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婚姻的设立主要具备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年满法定婚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年满20周岁,男方年满22周岁即可结婚。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法院审批。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婚姻是基于自愿的行为,双方必须真实、自愿地表示愿意结为夫妻,并且无受到欺骗、胁迫或其他非自愿情形的影响。
3.男女双方没有婚姻障碍。
法律规定了婚姻中的禁忌关系,如近亲结婚、已婚者与他人结婚等情况,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
婚姻的设立是婚姻法中的关键环节,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婚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二、婚姻的维持婚姻的维持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努力,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和谐。
民法中的婚姻维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互相尊重和体谅。
夫妻双方应该以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态度相处,理解彼此的需求和情感,避免恶言恶语和暴力行为。
2.共同承担经济责任。
夫妻之间应当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合理安排家庭支出和理财规划。
3.共同育儿和家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分担育儿和家务工作,共同照顾子女的成长和家庭的日常生活。
4.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
夫妻之间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增进感情的交流和了解,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
婚姻的维持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只有夫妻双方相互支持、理解和包容,婚姻才能长久稳定。
三、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不再承担夫妻关系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民法中的婚姻解除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死亡。
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2.离婚。
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一致或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可以基于夫妻感情破裂、家庭暴力、重婚、无法共同生活等原因。
最新 2015年司法考试婚姻法考点解析-精品

2015年司法考试婚姻法考点解析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则在离婚时不发生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及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则须对共同共有财产部分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
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夫妻与他们拥有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值得重视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
这要求我们对新出现的各种形式的财产,从所有权归属的角度加以认定。
婚姻法第17条首先对此作了列举、概括并举式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婚姻法第18条第3项之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于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性,在当事人取得知识产权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因此,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军人时,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读婚姻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解读婚姻登记的条件是什么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是指男子和女子依法自愿结合而建立的家庭关系。
而婚姻登记作为婚姻的法律程序,对于确保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解读婚姻登记的条件,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析。
一、法律规定我国婚姻登记的条件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律,婚姻登记的条件如下:1.男女双方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要进行婚姻登记,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必须已达到法定婚龄,并且能够独立地进行婚姻登记。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士不得进行婚姻登记。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登记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这意味着婚姻登记不能强迫、虚假、欺骗或者其他非自愿的情况下进行。
否则,该婚姻登记将被视为无效。
3.男女双方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不能直系血亲,也不能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也就是说,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叔伯与侄子、姑姐与外甥之间等亲属关系禁止结婚。
如果男女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则婚姻登记将无效。
二、法律解析婚姻登记作为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其背后有着一系列法律解析。
这些法律解析对于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进行婚姻登记的前提条件之一。
法律规定了婚姻登记的法定婚龄,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避免未成年人在未具备足够的思想成熟度和责任意识之前进行结婚,造成不良后果。
其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是保障婚姻关系真实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条件。
意思是双方在婚姻登记中必须自主选择,无论是受到外界压力还是其他动机驱使,都不能违背自愿原则。
这将为婚姻关系的长期发展提供一种坚实的基础。
最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规定是遵循着保护血缘关系的原则。
直系血亲关系和近亲结婚容易造成基因的异常遗传,对后代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禁止这些亲属关系的结婚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健康和社会秩序。
民法中的婚姻与家庭法规定解析

民法中的婚姻与家庭法规定解析婚姻与家庭是社会关系中的基本单位,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以及个人幸福而言,婚姻和家庭法规定至关重要。
在中国,民法中的婚姻与家庭法规定详细规范了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建立、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家庭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婚姻与家庭法规定进行解析。
一、婚姻的成立与无效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实现了婚姻关系的建立,民法中规定的婚姻成立的条件是男女双方的自愿和法定年龄的要求。
据民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而且,双方必须以个人自由意愿实现婚姻,不存在强迫、欺骗等违背意愿的情况。
此外,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关系在成立时就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需要由法院判决其无效。
根据民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前婚未离的情况、重婚的情况以及存在近亲婚配、婚前患有医学上禁止的传染性疾病等情况。
无效的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也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夫妻的权利义务夫妻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员,拥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包括选择结婚对象的自由、实现婚后伴侣关系、拥有婚后共同财产等权利。
同时,夫妻双方也应履行一定的婚姻义务,包括相互忠实、互相照顾和支持、共同抚养子女等。
此外,夫妻还应当共同负担家庭生活的费用和债务,根据经济状况和个人能力,共同协调家庭财务。
而且,夫妻还有义务共同参与家庭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共同努力维护良好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和谐。
三、家庭纠纷的处理家庭纠纷是指夫妻或其他家庭关系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在民法中,针对家庭纠纷的处理给出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对于离婚纠纷,民法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双方共同申请离婚或一方提起离婚的要求、离婚事由的认定以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
此外,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情况,民法规定了保护受害方的权益和制裁施暴者的措施。
其次,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纠纷,民法明确了相关的处理原则和具体的分配方式。
婚姻法律制度基本知识

婚姻法律制度基本知识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婚姻法律制度则是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介绍婚姻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包括结婚条件、婚姻登记、夫妻财产关系、离婚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结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主要包括男女双方年龄、婚姻自愿、未婚以及具备婚姻能力等方面。
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但是可以依法提前结婚。
婚姻自愿是指双方自愿并且无外力干扰的真实意愿。
未婚意味着双方之前没有结婚过,未离婚或者丧偶。
具备婚姻能力主要是指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健康状况。
二、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合法结婚的必须步骤,也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
我国规定,男女双方需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婚姻登记成功后,婚姻关系方具有尚未解除关系的夫妻身份。
三、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主要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在我国,《婚姻法》规定了默认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即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和管理。
双方可以达成协议,选择另外一种财产制度,如分割财产制度或者采用另行约定的方式。
四、离婚离婚是婚姻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续。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多种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调解离婚等。
离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或者一方申请、婚姻关系无法修复等。
离婚后,离婚双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五、子女抚养子女抚养是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权、探望权以及教育、抚养费等问题的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首先应由父母共同行使,争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最佳利益作出判断。
离婚后,没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总结:婚姻法律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框架,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保障。
民法婚姻知识点总结归纳

民法婚姻知识点总结归纳
婚姻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民法对婚姻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在
这里,我们将对民法中有关婚姻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
婚姻的根本宗旨是实现家庭的稳定、和睦,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
家庭的和睦。
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将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在我国民法中,《婚姻法》作为专门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持和解除做出了明确
规定。
具体而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的建立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其中,婚姻的法定条件包括男女双方的自愿、年满法定婚龄、无近亲属关系等。
此外,婚姻的程
序包括登记、举行结婚仪式等,需要依法办理。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婚
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共同的义务,如扶养子女、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等。
而且,根据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行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珍视婚姻的原则,不得有重婚、虐
待家庭成员等行为。
此外,对于婚姻关系维持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解除,民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比如,根据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如出现感情破裂、不能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形,可以依法离婚。
离婚的程序、协议、子女抚养等方面也有详细规定。
同时,在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问题,也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民法对婚姻制度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法律规定。
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
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的和睦,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民法中的婚姻成立与效力认定

民法中的婚姻成立与效力认定婚姻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对于社会秩序与家庭关系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中,婚姻的成立和效力认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涉及到婚姻关系的有效性、法律约束力以及相应权利义务的产生与履行。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阐述。
一、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成立是指夫妻关系在法律上产生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过程。
根据民法的规定,婚姻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结婚的法定年龄分别为男方22周岁、女方20周岁。
未满法定年龄的人不具备结婚的资格,其婚姻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2. 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
婚姻必须基于自愿的基础上,不得强迫他人结婚。
在法律上,任何一方被迫结婚都可以要求婚姻的无效。
3.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具备相应资格。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自由缔结婚姻,但是那些因疾病、精神障碍等原因而限制或剥夺行为能力的人则不具备自由结婚的能力。
二、婚姻的效力认定婚姻的效力认定涉及到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婚姻在我国法律中具有强制性和耐久性的特征,其效力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婚姻登记。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即夫妻双方需前往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手续。
只有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才具备法律效力,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婚姻。
2. 具备法定婚姻物质条件。
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双方的房屋、经济状况等提出了一定要求。
未满足这些条件的婚姻将被视为无效。
同时,婚姻中产生的财产权益问题也需要在法律上得到保障。
3. 合法婚姻关系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法婚姻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包括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债务偿还、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这些约束力也在民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三、婚姻效力认定的法律后果婚姻效力的认定会直接影响到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
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婚姻将被视为未成立,产生的权利义务将失效。
政法干警《民法学》:婚姻法重点解析

对历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在考查模块上,前两年的考试中对知识产权有涉及、对婚姻法考查比重不大。
而今年的大纲取消了知识产权,明确了考查婚姻法。
今年的考查内容是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及婚继法、民事责任,明确了五个部分所占的比例,人身权和婚姻法、继承法的考查部分占了20%。
在这三部分的内容中,婚姻法是今年新增的考点,婚姻法内容在民法体系中就属于狭义民法的范畴,而今年8月13日正式实行的《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问题进行重新定位,婚姻法知识和社会生活、社会热点密切联系,希望考生给予重视。
在这部分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三个问题。
一、无效婚姻1.无效情形(1)重婚的;(2)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未达到婚龄;(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2.申请宣告人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题,除婚姻当事人外,还包括:(1)以重婚为由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婚龄为由的,由未达婚龄的近亲属;(3)亲属关系为由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4)疾病为由的,由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之诉(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依婚法第10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二、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1.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受胁迫2.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法院3.除斥期间:1年,登记日起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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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已经拉开帷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
中的一个高频考点——结婚的条件详解。
结婚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一、实质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一)法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须具备如下法定条件: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
这就要求各方尊重当事人人的意志自由,排斥一方当事人、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对他方进行强迫、包办或干涉。
当然,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出于关心,对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是否结婚最终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
根据婚姻法
第6条的规定,男性的法定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的不得早于20周岁。
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但根据婚姻法第50条规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基于本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实际情况,可以对法定婚龄作变通性规定。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2、3条对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作了明确规定。
《婚姻登记
条例》第6条指出,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双方都是无配偶的。
无配偶包括未婚、丧偶和离婚三种情形。
(二)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就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符合法定实质要件的,与预登记,发给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取得结婚证,即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确立。
至于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不影响婚姻的成立;只有在履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书后,婚姻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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