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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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天津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津价管〔2010〕14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通知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销售基准价格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定价项目制定的平均每建筑平方米的销售价格。

第六条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管理费率、利润率及相关费率,与同一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保持合理差价。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四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1、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8)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8)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4.02
•【字号】津价综[2008]67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价综〔2008〕6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要求,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文件77件,经审核,决定保留29件;修改29件;废止1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四月二日附件:
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5•【字号】建房[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1〕124号)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建设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履行建设管理程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保障性住房是指解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住房需求,保障群众基本住房条件的政策性住房,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二、各类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履行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程序。

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总平面图后,应根据项目性质向市建设交通委分别申请办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并据此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三、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市建设交通委批准下达的项目建设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四、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要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分别依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办理各项手续。

五、招投标管理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对未取得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的项目,或未按计划批准的规模、控制指标建设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搞好服务,加快办理各项手续。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和静家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和静家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和静家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通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津价房地[2005]38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11.22
【实施日期】2005.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和静家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5〕384号)
天津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和静家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河东区东兴路与广瑞路交口处承建的和静家园小区1~8号楼95000建筑平方米框架结构住房的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

你公司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3436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

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3882元,每幢楼各门栋的
1 / 1。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津国土房物[2007]1056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津国土房物[2007]1056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等类型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相关政策明确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拆迁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小城镇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等定向安置农民的住宅项目适用本政策。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建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及规划部门下达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总平面图后,应当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的指导下,采取邀请招标或者协议选聘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管理服务水平的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对积极参与经济适用房及相关政府保障类型住宅项目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视管理业绩适当给予投标加分的奖励。

三、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和公示(一)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持下列材料一并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市建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书和市规划部门下达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总平面图;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物业管理服务方案;5、《业主公约》。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公示与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现场或者在组织被安置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现就明确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廉租住房(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分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

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符合条件家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政府按规定给予租金等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费或者住房等价款,也可以将原住房上交区房管局代管。

配租住房腾退后,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本金或者原住房退还原申请家庭。

2.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助其自行租赁住房或者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

3.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是指对已承租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家庭,按规定的优惠标准收取公有住房租金,租金差额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对产权(经营)单位予以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对象,纳入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管理范围。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24年全市交通工作会议部署,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24年1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我市实施“十四五”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关键之年。

做好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总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着力落实“十项行动”,聚焦保交通运输资源供给、保通保畅、保安全稳定,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现代化高质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当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开路先锋。

2024年主要任务指标: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含津潍高铁),公路、水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力争达到4%,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300万标准箱。

一、聚焦保基础设施供给,强化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一)加快构建铁路网。

建成津静市域(郊)铁路首开段;加快建设津潍高铁、京滨城际铁路(北辰—滨海新区);完成黄万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天津段)、静海城投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新港北集装箱中心站二线束。

推进黄万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前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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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经
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津价管[2010]14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8.26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
通知
(津价管〔2010〕14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销售基准价格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定价项目制定的平均每建筑平方米的销售价格。

第六条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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