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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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约资源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第四条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生态环保、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县(旗)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旗)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自治区的实际,制定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建立健全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九条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砰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瓦)。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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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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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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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筑节能条例》全⽂《民⽤建筑节能条例》全⽂ 为降低民⽤建筑使⽤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能源利⽤效率,制定了《民⽤建筑节能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收藏。

《民⽤建筑节能条例》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民⽤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建筑使⽤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能源利⽤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所称民⽤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建筑使⽤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建筑节能⼯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做好民⽤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作。

第四条 国家⿎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励和扶持单位、个⼈安装使⽤太阳能热⽔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负责民⽤建筑节能的有关⼯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政区域的民⽤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健全民⽤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励制定、采⽤优于国家民⽤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民⽤建筑节能标准。

第⼋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安排民⽤建筑节能资⾦,⽤于⽀持民⽤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能源的应⽤,以及民⽤建筑节能⽰范⼯程、节能项⽬的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法律地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释义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法律地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释义

再生 能源 的 建筑应 用还 应 当充分 考虑 是 否具 备成 熟的经 济技 术条 件 。 为 了促 进可 再生 能源 的建 筑应 用 《 再生 能源 法》第十 七条 明确 可 规定:” 国务 院建 设行 政 主管 部 门会 同国务 院有 关部 门制 定太 阳能 利用 系统 与建筑 结合 的技术 经济政 策和 技术规 范 。 地产开 发企 业应 当根 据 房 前 款规 定 的技术 规 范 . 在建 筑物 的设 计和 施工 中 为太 阳能 利 用提 供 必 备 条件 。 ”除此 之外 .与 建筑领 域 相关 的条 款还 包括 第十 二条 、第二 十
施 ,应 当与建 筑 主体工程 同步 设计 同步施 工 、同步验 收。
本 条 主要规 定 了具备 可 再生 能源 利 用条件 的 新建 建筑应 用可 再 生 能源 的义 务 。
1 可再 生 能 源在 建 筑 中的应 用及 条件 具备 、
可再 生能 源 利用 条件 的建 筑物 是指 具备 应 用可再 生 能源 的 自然资
策 、产 业发展 指 导 目录及 经济 激励 措施 的制 定做 出 了规定 。 按 照本条 第一款规 定 .对 于具备 条件 的建筑 ,建设单 位应 当在建 筑 中利 用合适 的可再 生能源 用于 建筑能 源消耗 。 建设 单位选 择利 用可再生
五 条 、 二 十 六 条 等 , 别 对 可 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发 展 规 划 和 产 业 政 第 分
减排 c 3 3万吨 与直接 用电取 热相 比 .节 电近 7 % 。 o・ 2 0
我 国是 太 阳能储 量每 年 1.7万 亿 吨标准 煤 .是 整个 欧洲 大 陆的两 倍 。 有 良好 的太 阳能 利用 条件 , 具 可开 发利 用 资源 潜力 相 当可观 。目前 ,太 阳 能热利 用 的主要 方 式是在 建 筑上分 散 安装 、 使 用热 水器 ,热利 用率 在 1 % 左 右。太 阳能 热利 用发 展 方向是 5 太 阳能 建筑 一体化 . 即太 阳能热 水系 统与 建筑 同步 设计 、同步施 工 、同步投 入 使用 ,向用户 集 中供 应 生活 热水 。 当前 我 国浅层 地能 、 阳能 利用 水平 很低 , 太 浅层 地 能全 国应 用建 筑面积 仅2 0 万 平 方米 , 阳能 利用仍 主要 局 限于热 水 器 . 00 太 太 阳能建筑 一体 化 不足 1 。从 国 内外 的实 践看 , 再 生能源 的 % 可 利用和 发展 .离 不开 政府 的 支持和 激励 。 在 条例 实施 前 , 财政 部 与建 设部 于 2 0 0 6年 开始 联合 开展 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解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解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点解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30号国务院令,公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并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包括6章45条,旨在加强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要点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解读:城市规划应考虑节能要求城市详细规划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进行建筑物设计,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规划许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图审查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审查合格的,应当在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施工许可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未提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最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最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最新民⽤建筑节能条例(全⽂)
《民⽤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23⽇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8年10⽉1⽇起施⾏。

下⾯是⼩编为您精⼼整理的有关最新民⽤建筑节能条例全⽂内容,提供给⼤家阅读,仅供⼤家参考。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民⽤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建筑使⽤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能源利⽤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所称民⽤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建筑使⽤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建筑节能⼯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做好民⽤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作。

第四条 国家⿎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励和扶持单位、个⼈安装使⽤太阳能热⽔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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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十条,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责任、可再生能源利用、监督管理体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民用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供热体制改革、表彰和奖励制度等内容作了规定。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条文所体现的精神。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目前,我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新建建筑尚未能全部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根据原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按照节能标准设计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为60%,2007年为97%;按照节能标准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仅为20%,2007年为71%,仍有近30%的新建建筑尚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二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

从全国来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还处于起步阶段,只在北方省市针对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开展了试点工作。

三是,公共建筑特别是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耗电量巨大。

据统计,2003年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在内的公共建筑能源消耗量为6335万吨标准煤,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3.6%;国家机关能源费用开支达1240亿元,且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全国能源产量的增长速度。

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普通公共建筑的4倍,政府办公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同类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的1.5~2倍。

四是,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

供热采暖系统在建筑节能中具有重要地位。

目前,集中供热采暖综合效率偏低,大约为45%一7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五是,缺乏有效的建筑节能激励政策。

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的激励政策还十分有限。

在价格、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不给予激励,建筑节能的推进十分困难。

六是,建筑节能标准编制滞后。

建筑节能施工验收标准于2007年1月才发布,检测、评价、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一系列标准尚在制定过程中。

七是,建筑节能还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

外墙外保温材料和技术、建筑节能检测技术等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手段。

为此,条例将之作为直接的立法目的,并确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二、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建筑能耗在全社会能源消耗中占有很大比例。

2005年,建筑能耗已占到全社会总能耗的27.5%。

我国现有建筑总面积430多亿平方米,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镇化持续快速发展,预计每年新建建筑总量将保持在16亿~20亿平方米,到2020年,全国建筑总面积将达近700亿平方米。

有关专家预测,按照国际经验和我国目前建筑能耗发展趋势,到2020年,我国建筑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比例将达到35%左右。

建筑节能具有巨大潜力。

我国民用建筑节能从1986年起实施30%的节能设计标准,1995年起逐步实施50%的节能设计标准。

专家分析,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提高,我国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标准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与发达国家相比,即使在达到了节能50%的目标以后仍有约30%以上的节能潜力。

建筑节能在贯彻“节能优先”的方针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按照国家节能中长期规划,“十一五”期间,通过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既有建筑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大城市完成改造面积25%,中等城市达到15%,小城市达到lO%)、加大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力度、加快供热体制改革等措施,可以节能1亿多吨标准煤,占同期全社会节能总量4亿吨标准煤的25%。

专家预测,到2020年,如果能全面实施65%的节能标准,建筑使用能耗可节省3.35亿吨标准煤,占同期全社会节能14亿吨标准煤的24%。

降低能源消耗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对于保证我国能源可持续利用,缓解人口、资源、环境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条例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国建筑不仅能耗高,而且能源利用效率很低,单位建筑能耗比同等气候条件下国家高出2~3倍。

以建筑供暖为例,北方某市在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前,一个采暖期的平均能耗为30·lw/㎡,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后,一个采暖期的平均能耗为11W/㎡。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节约能源的关键在于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此,条例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并作了一系列规定来保障这一目的的实现。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定义,第二款是关于民用建筑的定义。

一、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定义条例名称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本条第一款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定义,实质上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对于该款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一)条例适用于民用建筑节能,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我国房屋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条例并不调整工业建筑的节能活动。

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按照国际惯例,工业建筑能源消耗通常计入工业产品的生产成本。

工业建筑能源消耗属于工业生产用能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产品能源消耗中。

工业建筑的节能也是通过产品节能来实现的,工业建筑的节能主要体现为产品能源消耗的节约。

第二,工业建筑能源消耗占工业生产用能的比例很小。

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虽与建筑本身有关,但与产品的生产工艺密切相关。

产品的生产工艺直接影响到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水平。

不同工艺条件下,建筑能源消耗在工业生产用能中所占比例有所不同。

据专家估算,工业建筑能源消耗占工业生产用能的比例不到10%。

第三,工业建筑节能可以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完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业建筑是否符合生产要求和节能要求,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

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强烈的建设节能建筑、降低产品能源消耗的内在动因,并能够自觉分析情况,结合自身实际,采取适宜的措施来不断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四,由于工业行业种类繁多,不同行业的工业建筑因生产工艺不同而构造不一,很难制定统一的工业建筑节能标准。

目前,我国尚无工业建筑节能标准,各不同行业工业建筑的设计是按照各不同行业生产线对工业建筑的实际需要来进行的。

(二)条例调整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节能活动,不调整民用建筑生产建设环节上的节能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主要包括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炊事、家用电器、电梯等方面的能耗。

其中,采暖、空调和照明能耗占70%以上。

条例规定的建筑节能主要着眼于减少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供热采暖、空调、照明和热水供应的能耗。

其中,照明节能主要针对公共建筑的照明和居住建筑的公共照明工程而言,热水供应节能主要考虑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来减少能耗。

减少民用建筑生产建设环节的资源消耗,比如节地、节水、节材等虽然也十分重要,但是国家已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因此不在条例调整范围之内。

(三)条例不调整行为节能条例不调整行为节能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行为节能属于个人日常行为,如“随手关灯”、“在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期不频繁或长时间开窗”等,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解决,即依靠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去实现。

如用电缴纳电费,供热实行“多用热,多缴费”的制度,以此遏制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行为节能与建筑物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且在建筑节能中所占比例较小。

据专家估算,行为节能占建筑节能的比例不到10%。

第三,行为节能与建筑物使用人的节能意识密切相关。

只有通过建筑节能意识的培养,才能将建筑物使用权人的行为节能真正落到实处。

行为节能主要依赖于人们节能意识水平的高低和是否采取积极有效的节能措施,因此对于行为节能更为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广泛的、持续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们的节能意识,通过价格调节机制,引导人们实施节能行为,逐步实现行为的节能。

条例虽然不调整行为节能,但是建筑节能实际上却与行为节能关系紧密。

一方面,只有通过建设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使得建筑物舒适度提高了,能耗下降了,才能为行为节能创造一定的条件,才可能依靠公众自觉行为实现节能。

另一方面,条例虽然不直接调整建筑物使用人的行为节能,但其中关于建筑节能知识宣传教育、年度用电限额制度等规定,将有助于培养人们的建筑节能意识,促使建筑物使用人自觉采取节能措施。

(四)民用建筑节能的前提是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是完全不顾人们工作和生活的舒适性,而是在保证人们工作和生活舒适性的前提下,用法律制度来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切实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条所谓室内热环境,是指影响人体冷热感觉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室内空气温度、空气湿度、气流速度以及人体与周围环境之间的辐射换热。

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意味着要维持适宜的室内热环境,即室内空气温度、湿度、气流速度以及环境热辐射适当,使人体易于保持热平衡从而感到热舒适的室内环境条件。

在保证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条例设置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从建设、改造、用能系统等方面来保证民用建筑能够在使用过程中切实减少能源消耗:第一,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防止边建设高能源消耗建筑、边进行节能改造情况的发生,例如,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针对新建建筑,通过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保证民用建筑能够在交付使用后达到降低能耗的要求。

第二,针对我国90%以上的既有建筑是非节能建筑的问题,确立既有建筑分类改造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将既有建筑改造成为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减少既有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

例如,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加强对建筑用能系统的规范管理,进行运行节能。

例如,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设立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用电量的定期报告制度、用电限额制度、能耗情况公布制度,通过这些制度来促使有关机构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对建筑物运行系统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关于民用建筑的定义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单身宿舍、公寓等。

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教科文卫建筑(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等公共服务用房)以及交通客运用房(如机场、车站建筑等)、展览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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