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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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0•【文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各司、室,军粮供应中心、标准质量中心:为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7月)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如实公开。

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建立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财务司、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人事司等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推进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0]1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9.22
【实施日期】2000.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职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粮食局。

省粮食局是主管全省粮食(含食油,下同)流通工作和省级储备粮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强化的职能
加强对全省粮食流通的管理,监督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增强省级政府对全省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转移的职能
粮食加工业新技术推广,粮食名特优新产品展销,转移到有关行业协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粮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政策、规定及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执行。

江苏省粮食局2010年全省粮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苏粮法[2010]8号

江苏省粮食局2010年全省粮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苏粮法[2010]8号

江苏省粮食局2010年全省粮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正文:---------------------------------------------------------------------------------------------------------------------------------------------------- 江苏省粮食局2010年全省粮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苏粮法〔2010〕8号)各市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2010年全省粮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总的要求是: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率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要求,认真贯彻《全省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围绕全省粮食工作中心任务,规范行政权力运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保障全省粮食安全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1.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范围,对重大资金使用、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行政处罚等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制度,从程序制度安排上,保证重大行政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加强行政决策事后监督。

积极探索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后监督和效果评估制度。

重大决策实施一定时间后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体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省粮食局今年将继续开展全省粮食物流中心等重大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评估。

二、推进依法管粮制度建设3.建立粮油仓储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省粮食局将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定粮油仓储管理实施细则等。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粮油仓储管理。

4.完善地方储备粮油管理。

加强对《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根据《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储备食用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有针对性地配套制定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制度。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09年江苏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苏粮检[2009]13号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09年江苏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苏粮检[2009]13号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09年江苏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09年江苏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苏粮检〔2009〕13号)各市、县(市、区)粮食局:现将《2009年江苏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9年江苏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2009年江苏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2009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全省粮食工作会议提出的“建立健全粮食流通执法监督保障体系”的要求和《2009年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积极开展各项粮食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依法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涉粮案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为全省粮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高度负责,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好清仓查库工作,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真实情况。

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省查库工作方案的时序要求,充分做好清仓查库的各个阶段的工作。

县级要组织专门力量督导企业自查,为下一阶段的检查打下良好的基础。

市级要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开展交叉普查。

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粮食库存,省将组织复查,并协助国务院检查组对我省的抽查。

要逐级做好核查数据汇总工作和检查报告报送工作。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苏粮法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粮食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粮食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营造守法诚信的粮食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粮食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粮食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营造守法诚信的粮食市场环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制定发布信用评价细则、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设区市和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引导辖区内粮食经营者积极参与申报,按时完成年度评价工作;开展评价结果综合应用。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指标由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

江苏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江苏省粮食流通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苏粮办检[2013]12号

江苏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江苏省粮食流通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苏粮办检[2013]12号

江苏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江苏省粮食流通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江苏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江苏省粮食流通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苏粮办检〔2013〕12号)各市、县(市、区)粮食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苏信用办〔2013〕208号)和省信用办关于《2013年省级各部门和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分解》27号)具体要求,积极推进全省粮食流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结合全省粮食工作实际,以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进一步发挥诚信评价结果,引导企业依法、规范和诚信经营的作用,建立全省粮食流通信用管理制度。

一、粮食流通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一)粮食流通企业信用记录的对象和原则1、粮食流通企业信用记录适用于全省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和转化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即纳入粮食流通统计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2、企业信用记录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合法、全面、准确的原则。

(二)粮食流通企业信用记录的范围和内容企业信用记录范围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企业经营者信息、企业受表彰信息、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企业信用信息、企业管理信息等。

(三)粮食流通企业信息的认定粮食企业信用记录的录入、变更、增加、删除必须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和行政管理机关发文为准。

(四)粮食流通企业信用信息的登记和公示1、企业因情况变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相关登记注册基本情况的,即应变更相应的企业信用记录。

2、企业因故被原认定或命名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撤销相应荣誉称号的,依据收到的文件删除相应的信用记录信息。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苏粮调[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苏粮调〔2010〕8号)各市、县(市、区)粮食局:为依法做好粮食统计工作,坚决杜绝统计中弄虚作假现象,在全省粮食行业牢固树立依法统计观念,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0〕103号)和省统计局等四部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苏统〔2010〕41号)精神,我局决定在全省粮食行业开展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全面了解《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的改进措施,不断推进全社会粮食统计的依法管理水平。

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观念。

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部门统计公信力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实施统计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规模以上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粮食(含食用油)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含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纺集团公司等央企下属企业,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等省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重点粮食转化企业(包括养殖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等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江苏的直属企业由江苏分公司负责检查。

三、检查内容(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苏粮检[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粮检〔2010〕10号)各市、县(市、区)粮食局:《江苏省粮食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监督检查处反馈。

二O一O年七月八日江苏省粮食质量安全分级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结合全省粮食工作实际,区分流通各环节,对粮食质量安全实行分级监管、分级负责。

其中,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监督工作由监督检查处牵头承办,管理工作由相关职能处室牵头承办。

现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一、粮食收购环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粮食收购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一)组织指导各地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和原粮卫生抽样检测,汇总全省检测结果,并按要求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牵头承办单位:质检所);(二)出现区域性(影响两个及以上省辖市)粮食收获质量问题时,负责调查汇总相关情况,请示或作出相关规定(牵头承办单位:调控处),并监督按规定执行(牵头承办单位:监督检查处)(三)对新收购(轮换)入库的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规定要求抽样送省粮油质量监测所进行质量和卫生检测,符合国家中等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或有关规定,方可确认为省级储备粮(牵头承办单位:省储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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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粮办[2008]5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8.08.04
【实施日期】2008.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苏粮办〔2008〕54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已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二○○八年八月四日附件:
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我局申请公开尚未在江苏省粮食局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全体人员有义务对申请人依申请公开,且按照相关规定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应当公开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采取书面形式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人应当场记录。

申请人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描述及形式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应报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办法按公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1.省粮油信息中心统一受理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申请,并填制《江苏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依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有关处室、单位承办;
3.承办处室、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公开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及其依据(须注明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具体名称、条款)、公开形式、收取公开费用等意见,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承办单位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的,由处理意见确定的第一个部门负责牵头会办。

承办处室、单位认为非本部门承办或无法独立承办的,应在收到《办理单》2个工作日内提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转办、改办申请。

申请内容已经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在处理意见中给予公开指引,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承办处室、单位提交签署处理意见的《办理单》后,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审批;
5.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制作《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决定书》,并负责告知、邮寄或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九条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成本费用收取意见由承办部门依据提出,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领导审批。

成本费用由局财审处统一收取,并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二条依申请公开项目办结后,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江苏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江苏省粮食
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局决定书》(副本)整理存档。

第十三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十四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式
2.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样式
3.江苏省粮食局依申请公开决定书样式
附件1:
江苏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式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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