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862 电动汽车识别标志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DB11∕T 880-2020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体要求 (2)5 运营服务要求 (2)6 运营安全与保障要求 (4)7 人员管理 (5)8 消防安全管理 (6)9 信息安全 (6)10 投诉与评价改进 (6)参考文献 (7)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的总体要求、运营服务要求、运营安全与保障要求、人员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投诉与评价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站的运营管理。
公共服务领域(公交、环卫、物流等)专用的充电站、单位内部充电站、居住区内部公用充电站,以及全部由交流充电设备组成的或充电设备数量三台以下的公共运营充电设施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中文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7930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28569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Z 28828 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GB/T 29317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术语GB/T 29318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 29781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 31525 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465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部分:供电设备GB/T 3465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GB/T 51313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JJG 1148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JJG 1149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NB/T 3300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8.1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NB/T 33008.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NB/T 33017 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网络运营监控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 29781、GB/T 293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的相关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安全、有序开展,依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以及《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与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二章企业条件第三条生产企业是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参与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具备单班年产10000辆以上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线及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辖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3、在本市设有5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小客车维修服务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快速充电为主,并承诺对社会开放;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示范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迅速反应,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解决;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5、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四)具备远程监测能力。
DB11_Z 801-2011 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 动力蓄电池包编码

ICS 35.240A 24 DB11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DB11/Z 801—2011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动力蓄电池包编码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electricity supply and assurance for electric vehicle:code of power battery pack2011-04-28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编码的基本原则 (2)5 编码 (2)6 数据载体 (3)附录A(资料性附录)动力蓄电池包编码的条码表示示例 (4)前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北京市电动汽车产业标准化工作组提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建议和意见,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标准化研究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参与起草单位:北京交通大学、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普天海油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毅、李勇、钟锌章、李永华、田川、沈晓慧、黄彧、李葳蕤、刘正耀、黄院军、吴智强、朱国才。
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动力蓄电池包编码1 范围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包编码的基本原则、编码对象、代码结构和数据载体。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包的生产、使用、维护、追溯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47 128条码GB/T 19596-2004 电动汽车术语DB11/Z 800-2011 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商用车动力蓄电池包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新能源电车通用识别符号

新能源电车通用识别符号
(最新版)
目录
1.新能源电车通用识别符号的定义和作用
2.通用识别符号的设计原则和要求
3.通用识别符号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4.通用识别符号在我国的应用现状和展望
正文
新能源电车通用识别符号,是指用于标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和电动汽车的一种图形标志。
它的主要作用是方便电动汽车驾驶员快速找到充电设施,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和使用。
通用识别符号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首先,符号应简洁明了,易于识别。
其次,符号应具有较强的通用性,能够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充电设施和电动汽车。
此外,符号的设计还应考虑到国际化,以便于在国际范围内推广和应用。
具体来说,新能源电车通用识别符号通常包括图形标志和文字标志两部分。
图形标志通常为一个圆形图案,内部包含一个充电插头和一个电动汽车的轮廓。
文字标志则通常为“电动汽车充电站”或“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等。
在我国,新能源电车通用识别符号的应用已经逐渐普及。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充电设施标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通用识别符号》(GB/T 36293-2018)等。
此外,我国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和引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总的来看,新能源电车通用识别符号在我国的应用前景十分广阔。
第1页共1页。
新能源电车通用识别符号

新能源电车通用识别符号【实用版】目录1.新能源电车的定义与分类2.通用识别符号的含义与作用3.新能源电车通用识别符号的设计与应用4.通用识别符号对新能源电车发展的促进作用5.我国新能源电车通用识别符号的实施与规范正文新能源电车通用识别符号是指用于标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和电动汽车的一种图形标志。
新能源电车是指使用非传统能源、能实现零排放或低排放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随着新能源电车在我国的普及和推广,通用识别符号的作用日益凸显。
通用识别符号的含义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便于消费者快速识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提高充电设施的利用率;其次,有助于加强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之间的关联,推动电动汽车普及;最后,可以规范充电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新能源电车通用识别符号的设计与应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根据国家标准,新能源电车通用识别符号分为充电设施识别符号和电动汽车识别符号。
充电设施识别符号主要包括充电桩、充电站等设施的图形标志;电动汽车识别符号则主要应用于车辆尾部,以表示车辆的充电方式和电池容量等信息。
在实际应用中,各种识别符号应结合具体场景进行设置,确保清晰易懂。
通用识别符号对新能源电车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通过统一的识别符号,有助于提高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降低购车顾虑。
同时,通用识别符号的普及也有利于政府和企业加强对充电设施的投入和建设,从而进一步推动新能源电车市场的繁荣。
我国新能源电车通用识别符号的实施与规范得到了政府和行业的高度重视。
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相关政策,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新能源电车通用识别符号体系。
在此基础上,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推广,确保识别符号在新能源电车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新能源电车通用识别符号是推动电动汽车普及和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统一的识别符号,有助于提高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降低购车顾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和企业加强对充电设施的投入和建设。
DB11_T1322_36-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__第36部分_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

企业还应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a) 驾驶员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驾驶员招聘条件、招聘程序、岗前培训、安全教 育与培训、从业行为考核、驾驶员档案等要求; b)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车辆运营的技术条件、车辆采购、车辆维护与 修理、车辆例检、车辆检测、车辆报废与转让、车辆技术档案等要求;
2017 - 12 - 15 发布
2018 - 07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322.36-2017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评定内容............................................................................ 2
I
前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第14部分:汽车制造企业; ——第15部分:仓储企业; ——第16部分:印刷企业; ——第17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 ——第18部分:燃气供应企业; ——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 ——第20部分:科研单位; ——第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第23部分:建材企业; ——第24部分:冶金企业; ——第25部分:有色企业; ——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第27部分:煤矿; ——第28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 ——第29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 ——第30部分:尾矿库; ——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第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第33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34部分:小规模单位; ——第35部分:医药制造企业;
新能源汽车操纵件指示器标识

操纵件、指示器标志规范编制:日期:校对: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1、范围适用于新能源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及其位置和信号装置显示颜色的基本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82 道路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词汇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 4094.2 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3、标志种类及信号装置的显示颜色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中必须标示的标志及信号装置的显示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3.1 灯光总开关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1所示。
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绿色。
图 13.2 前照灯远光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2所示。
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蓝色。
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线条数可以是四条。
图 23.3 前照灯近光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3所示。
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绿色。
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线条数可以是四条。
当前照灯近光由灯光总开关控制时,其标志可只用3.1.1灯光总开关标志。
图 33.4 位置(侧)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4所示。
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绿色。
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
图 43.5 前雾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4所示。
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绿色。
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
图 53.6 后雾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5所示。
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黄色。
标志的图形轮廓线内可涂实。
图 63.7 前照灯水平调节机构操纵件标志,见图7所示。
图 73.8 驻车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见图8所示。
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绿色。
图 83.9 驻车制动器处于制动状态信号装置标志,见图9所示。
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为红色。
图 93.10 转向指示灯操纵件及信号装置标志,见图10所示。
停车场(库)运营服务规范DB11∕T-596-2021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要求 (3)5 服务设施要求 (3)6 管理服务要求 (6)7 安全管理要求 (8)8 环境要求 (9)9 智能化要求 (9)附录A(资料性附录)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 (10)附录B(资料性附录)常用标志图形 (11)附录C(规范性附录)电动汽车泊位、标志牌式样 (19)附录D(规范性附录)电动汽车专用泊位、标志牌式样 (20)附录E(资料性附录)车辆引导服务流程图 (21)附录F(资料性附录)车辆收费服务流程图 (22)附录G(资料性附录)纠纷处理流程图 (23)附录H(资料性附录)应急处理流程图 (24)停车场(库)运营服务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停车场(库)运营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设施要求、管理服务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环境要求、智能化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为机动车停放并实行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P+R停车场等经营性停车场(库)。
其他类型停车场(库)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道路停车场,非经营性停车场,以及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T 15566.1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1部分:机动车停车场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7907 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T 24973 收费用电动栏杆GB/T 24974 收费用手动栏杆GB/T 35070 停车场电子收费(所有部分)GB/T 37078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1038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 99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JGJ 100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120212 DB11/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T 334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通则DB11/T 334.1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第1部分:道路交通DB11/T 384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所有部分)DB11/T 667 区域停车诱导系统技术要求DB11/T 1455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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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80.10
A 22
备案号:33933-2012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862—2012
电动汽车识别标志
Electric vehicle identification marking
2012–05–07发布2012–06–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标志样式 (1)
3.1 标志组成 (1)
3.2 标志设计比例 (1)
3.3 标志颜色 (3)
4 标志设置 (3)
4.1 基本要求 (3)
4.2 设置位置与尺寸要求 (3)
4.3 材料与维护要求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动汽车识别标志设置位置示意图 (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标准化研究所、北京工业设计促进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安汽车北京汽车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雪涛、陈猛、黄睿、李永华、谢翔燕、权京华。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许心超、韦瑾、康光明、张晓、张伟、彭传斌、张倩、包威、孙运刚、李军华、崔凯、王慧晶、王海玲。
电动汽车识别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识别标志的样式和设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纯电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 802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3 标志样式
3.1 标志组成
电动汽车识别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由电池图形、电动汽车的英文缩写“EV”(Electric vehicle)和“电动汽车”字样等元素组成,见图1。
图1 电动汽车识别标志
3.2 标志设计比例
3.2.1 标志整体长宽比例应为7:3,标志比例图见图2。
DB11/T 862—2012
注:a为一个计量单位。
图2 标志比例图
3.2.2 标志中“电动汽车”文字比例图见图3。
图3 文字比例图
3.3 标志颜色
3.3.1 标志的颜色应使用图1的颜色,其中深灰色色标为CMYK:C0,M0,Y0,K80;蓝色色标为CMYK:C90,M50,Y0,K0;白色色标为CMYK:C0,M0,Y0,K0。
DB11/T 862—2012
3.3.2 用于车体后视面的标志也可以银色为底,示意图见图4,其中深灰色色标为CMYK:C0,M0,Y0,K80;蓝色色标为CMYK:C90,M50,Y0,K0;银色色标为CMYK:C20,M15,Y14,K0。
注:CMYK颜色模式是一种印刷模式。
其中四个字母分别指青(Cyan)、洋红(Magenta)、黄(Yellow)、黑(Black),在印刷中代表四种颜色的油墨。
图4 车体后视面标志示意图
4 标志设置
4.1 基本要求
4.1.1 标志应用时,应按图1进行等比例放大或缩小,标志的尺寸应符合表1的要求。
4.1.2 标志应设置在车体两侧或车体后视面醒目、没有视线遮挡的位置。
4.1.3 标志不应设置在车窗玻璃、铰接客车的铰接棚处。
4.1.4 标志的设置不应遮挡、覆盖车辆进风口、散热口。
4.1.5 标志的设置不应妨碍、影响车辆的行驶和车灯的工作。
4.1.6 标志的设置不应影响对车辆信息的识别。
4.1.7 标志不应与车身广告混合设置。
4.1.8 标志设置位置的边缘距车身边缘或其他限制位置不宜小于100mm。
4.1.9 车体两侧的识别标志应采用喷涂或粘贴方式设置;车体后视面的识别标志应采用粘贴方式设置。
4.2 设置位置与尺寸要求
4.2.1 电动公交客车
4.2.1.1 标志应在车体两侧与车体后视面分别设置:
——标志应设置在车体两侧的后轮口后点垂直线与车体后视面垂直线之间,设置位置应左右两侧对称,示意图见附录图A.1a)。
——标志应设置在车体后视面的右下方位置,示意图见附录图A.1b)。
4.2.1.2 标志尺寸的选择应分别符合表1中电动公交客车的相应要求。
表1 标志的位置及尺寸
电动汽车类型a设置位置长度
mm
宽度
mm
厚度
mm
DB11/T 862—2012
电动公交客车
大型载客汽车
(车长大于等于8000mm)
车体两侧
840 360
—大型载客汽车
(车长小于8000mm,且大于
6000mm)
630 270 全部电动公交客车车体后视面210 90 2~6
电动环卫车
重型、中型专业作业车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总质
量大于等于4500kg)
车体两侧
840 360
—轻型、微型专业作业车
(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
于4500kg)
630 270
其他电动汽车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
车体后视面
210 90 2~6 轻型、微型载货汽车
105 45 2~6 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a 电动汽车类型按GA 802的规定执行。
4.2.2 电动环卫车
4.2.2.1 标志应设置在车体两侧后端上方,设置位置应左右两侧对称,示意图见附录图A.2a)、b)、
c)、d)、e)、f)。
4.2.2.2 当车体形状不具备按照3.2.2.1进行设置的条件时,宜设置在车体两侧后端中部位置或车体两侧下半部、前后两车轮之间,设置位置应左右两侧对称,示意图见附录图A.2g)、h)。
4.2.2.3 标志尺寸的选择应分别符合表1中重型、中型、轻型和微型专业作业车的相应要求。
4.2.3 其他电动汽车
4.2.3.1 标志应优先设置在车体后视面右下方位置。
当车体后视面右下方位置不具备设置表1中的尺寸要求时,宜设置在车体后视面左下方位置,示意图见附录图A.3。
4.2.3.2 厢式货车等车辆的标志尺寸的选择应符合表1其他电动汽车中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的要求;封闭式货车的标志尺寸的选择应符合表1其他电动汽车中轻型载货汽车的要求;轿车等车辆的标志尺寸的选择应符合表1其他电动汽车中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要求。
4.3 材料与维护要求
4.3.1 标志的制作应选用安全、环保、耐用、阻燃、不褪色、不变形、防腐蚀和易于维护的材料。
4.3.2 应定期对标志进行检查与维护,保持标志外观整洁。
标志如有缺失、损坏、变形、褪色、卷边和脱落等现象应及时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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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电动汽车识别标志设置位置示意图
A.1 电动公交客车
电动公交客车识别标志设置位置示意图见图A.1。
a) 车体两侧设置位置示意图
b) 车体后视面设置位置示意图
图A.1 电动公交客车识别标志设置位置示意图
DB11/T 862—2012
A.2 电动环卫车
电动环卫车识别标志设置位置示意图见图A.2。
a) 车体两侧设置位置示意图
b) 车体两侧设置位置示意图
c) 车体两侧设置位置示意图
图A.2 电动环卫车识别标志设置位置示意图
DB11/T 862—2012
d) 车体两侧设置位置示意图
e) 车体两侧设置位置示意图
f) 车体两侧设置位置示意图
图A.2 电动环卫车识别标志设置位置示意图(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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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g) 车体两侧设置位置示意图
h) 车体两侧设置位置示意图
图A.2 电动环卫车识别标志设置位置示意图(续)
A.3 其他电动汽车
电动厢式货车识别标志设置位置示意图见图A.3a),电动封闭式货车识别标志设置位置示意图见图A.3b),电动轿车等其他中、小型电动汽车识别标志设置位置示意图见图A.3c)。
DB11/T 862—2012
a)电动厢式货车设置位置示意图
b)封闭式货车设置位置示意图
图A.3 其他电动汽车识别标志设置位置示意图
9
DB11/T 862—2012
10
c)轿车设置位置示意图
图A.3 其他电动汽车识别标志设置位置示意图(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