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裁判PPT课件
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程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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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再审程序
一 再审程序概说
二 当事人申请再审
三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四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五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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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再审程序
一、再审程序概说
(一)再审和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 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 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 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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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确定了案件的审理日 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 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如期或继 续进行,而将开庭审理日期推延的制度。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 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 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裁判

第十六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裁判第一节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的法律,就诉讼中发生的各种程序性问题和特定事项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就是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手段和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一,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标志。
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具体化,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
其二,法院通过裁判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从而调整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秩序。
其三,法院通过裁判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特定事项,协调人民法院的内部工作关系,促使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裁判,一般包括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和民事决定等,民事判决是最重要的法院裁判形式。
第一节民事判决一、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特点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判决的实质是将人民法院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定的判定形式确定下来。
民事判决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民事判决由审判组织依法制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形式。
民事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作出裁判的权力,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有权行使审判权的职能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审理民事案件,无权作出民事判决,也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2.民事判决是用以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法定形式。
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就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肯定、否定一些特定的法律事实。
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的意思表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断定,这种断定是依法进行的确认,判决本身并不为当事人创设什么权利,或者减免什么义务,因为权利义务本身是由实体法所确定的。
3.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结果。
民事诉讼法课件(PPT53页)

行为(动词)
开始并影响诉讼程序 (起诉、应诉、反诉、上诉等)
请求
愿望或想法 (名词)
提出实体请求 (诉讼请求、和解等)
• 几个概念的区别 • 1、诉与诉讼 • 2、诉与起诉 • 3、诉与诉讼请求
• (二)诉的特征 • 1、主体特定
诉是发生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因此任何人(包括组 织和法人)都有可能成为诉的主体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讼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 例题3
张兰起诉陈刚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 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财产(房屋 一套、存款10万)。本案中诉的主体、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分 别是什么?
• (四)诉的种类
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三种
民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目录
•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日)谷口安平 王 亚新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当代法学名著译丛),(日) 棚濑孝雄 著,王亚新 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范愉 著,清华大学出版社 • 《民事裁判方法》,杨立新 著,法律出版社 • 《诉讼外纠纷解决法》(民事诉讼法学精粹译丛),(日)
2、诉的标的(注意:它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 诉的标的是指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
予以裁决的民事法律关系。即要求法院裁决的对象(诉的 标的也叫诉的客体,就是双方是基于什么而发生争议的)
3、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依据,
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
• 诉的标的与诉的标的物的区别
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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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30
正确认识再审的纠错功能
❖ 纠错与不信任
择案而审,有限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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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30
再审程序启动权
申请 再审权
附条件的程序异议权
抗诉权
附条件的法律监督权
审判 监督权
附条件的审判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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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30
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 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 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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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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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案 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 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 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 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 不公开审理。
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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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学习中,应当着重立足于其对民商事争 议的解决。在了解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的 基础上,理解有关管辖、证据、诉讼保障 等法律规定,掌握普通、简易、二审、再 审和执行的具体程序操作,并进行必要的 技能训练。希望同学们透过对民事诉讼法 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司法判例进一步学习 和理解,提高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运用,正 确解读具体的案例。
• 4.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丁地,但是,甲公司没 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丁 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丁地的法院是 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 5.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 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 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修正案,自2008年4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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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审判组织及收案范围 1.经济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的设置分四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区(县)人民法院。(基层法院) 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内,受理经济诉讼案件的
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 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 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
中的错误
• 【D】
2019/8/6
第三节 裁定、决定与命令
• 一、裁定 • (一)裁定的概念 • 裁定也是裁判的一种重要形式。所谓裁定,是指人民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为处理程序事项和个别的实体事项而作出的 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事项, 但有时也用于解决个别实体事项,如先予执行裁定和财产 保全裁定。 • (二)裁定的适用范围 • (三)裁定的内容和效力
• (二)决定的适用范围 • (三)决定的内容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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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裁定、决定与命令
• 三、命令
• 所谓命令,是指人民法院对程序进行的事项或者某些无争议的事实问题 依法发出的指令,这些事项往往属于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明显 的法院职权色彩。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命令主要有调查证据的 命令、解除保全的命令、支付令、搜查令、执行令等。另外,我国《民 诉法》当中还出现了很多“责令”、“指令”等术语,除有明确规定可 以归入裁判的其他类型外,应当将其归入命令的类型。
性判定。 •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处理程序事项和个别的实体事项而作出的具有约
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 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解决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影响诉讼正常顺利进行的特殊事项所作
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 命令是指人民法院对程序进行的事项或者某些无争议的事实问题依法发出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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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裁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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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判决
• 五、既判力
• (一)既判力的含义 • 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当事人之间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人民 法院判决解决并确定生效,当事人不得对此再提起诉讼或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 判决相反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不得对当事人之间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再进行判决
民事诉讼法课件16

三、抗诉的程序
(一)抗诉的提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进行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
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 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 诉讼行为。
二、抗诉的条件
必须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一 ) 必须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裁定提起的抗诉 (二)必须具备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一)本法院决定再审 (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 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 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 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二)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 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 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 审判决、 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提审。 (三)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 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判决、裁定和调 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 程序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些案件进行再审 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一)程序的性质和目的具有特殊性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一级独立的审判程序,不具有审级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一级独立的审判程序 不具有审级 的性质目的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 协议的错误 . (二)审理的对象和理由具有特殊性 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审理对象 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 协议.审理理由 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 审理理由,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协议 审理理由 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协 议确有错误. 议确有错误 (三)引起程序发生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主体,可以是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 可以是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享有检查 主体 可以是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 享有检查 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是享有诉权的当事人 还可以是享有诉权的当事人. 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 还可以是享有诉权的当事人 审判程序的设置具有特殊性: (四)审判程序的设置具有特殊性 由提起再审的程序和进行再审的程序两部分组成. 由提起再审的程序和进行再审的程序两部分组成
十五章法院裁判

某公司在一审程序中的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审法院并未判决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某公司不 服一审判决,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 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如何处理?
A.判决驳回上诉 B.裁定不予受理
C.决定驳回上诉 D.决定开庭审理
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采用 罚款、拘留措施,法院应当作出( )
二、民事判决的种类
1. 诉讼案件的判决和非诉讼案件的判决。 2. 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3. 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4. 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 5. 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6. 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7. 原判决和补充判决。
三、民事判决的内容和形式 (一)首部 1、标题和案号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3、案由 (二)正文 1、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权利请求 2、判决理由 3、判决主文 (三)尾部
1、哪种裁定不能上诉?( )。 A.驳回起诉的裁定 B.不予受理的裁定 C.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D.终结诉讼的裁定
2、以下哪种判决不是生效判决?( )。 A.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B.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C.上级法院提审所作出的判决 D.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未满15日的
3、法院中止或终结诉讼应采用下列哪种法律文书?( )。 A.决定 B.裁定 C.判决 C.通知
拘束力。
第三节 民事决定
一、概念与适用范围 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一)决定回避 (二)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三)决定诉讼费用的减、免、缓 (四)决定顺延期限 (五)决定再审 (六)决定暂缓执行 (七)其他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事项 二、效力——立即生效
单项选择题
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 款中的“判决书应当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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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 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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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裁定的效力
裁定生效后也在法律上产生拘束力,约束法院 和当事人;有的裁定如先予执行等还具有执行 力。
裁定的效力表现在:
第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依裁定办事, 不得再对同一事项提出相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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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力 ①形式上的确定力
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以此法律上的 事实提起诉讼或提起上诉。 ②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力) 是指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得争执,不容改 变。 (3)执行力 是指判决作为执行根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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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法系国家判决效力理论
1、判决的原有效力 (1)既判力 (2)执行力 (3)形成力 2、判决的附随效力 (1)法定的附随效力,如中断诉讼时效的
第二,人民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生效 裁定的内容。
第三,有些裁定对社会有关部门和人员也具有拘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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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决定
一、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法作出 的权威性判定。
二、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 (一)决定回避 (二)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三)决定诉讼费用的减、免、缓 (四)决定顺延期限 (五)决定再审 (六)决定暂缓执行 (七)其他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事项 三、民事决定的效力
第四,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权益而进行诉讼所受的 判决,其既判力及于该他人,如遗产管理人,遗 嘱执行人;
第五,退出诉讼人; 第六,形成判决对于一般第三人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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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1、大陆法系国家:言词辩论终结时 2、我国 (1)第一审判决 第一审法庭审理终结时 (2)第二审判决
第二审法庭审理终结时 驳回上诉的,第一审法庭审理终结时
3、意义:失权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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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裁定
一、民事裁定的概念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 所发生的程序上应当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1、判决和裁定的作用不同; 2、判决和裁定的适用阶段不同; 3、判决和裁定的表现形式不同; 4、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期间不同。
1、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权利请求 2、判决理由 3、判决主文 (三)尾部
四、判决书的补正
(一)补正的原因:笔误
(二)补正的方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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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5.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 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后该法院 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 元。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一般没有既判力;
第五,既判力及于抵消抗辩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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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1、含义 是指既判力及于什么人的问题。 2、及于以下主体 第一,当事人;
第二,脱离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继受人(诉讼继 承人);
第三,为当事人或当民事诉讼中 的法院裁判
第一节 民事判决 第二节 民事裁定 第三节 民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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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判决
一、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
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 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特点: 1. 民事判决由审判组织依法制作,是人民法院行使 审判权的表现形式。 2. 民事判决是用以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法定形式。 3.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当事人进行 诉讼的结果。 4. 民事判决具有权威性。
第二,既判力终局的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 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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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1、含义 是指对生效判决中的哪些判定事实产生既判力的问
题。
2、对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的理解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识别有关联,
原则上限于已裁判的诉讼标的;
第二,既判力只及于事实审中言词辩论终结前所 主张或否认且被其后的生效判决所判定的法律关 系;第三,对可分的权利关系的特定部分提起诉 讼时,不论胜诉还是败诉,既判力只及于特定部 分而不及于其他部分;
5. 根据其是终结案件的全部还是一部,民事判决可 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6. 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出庭,民事判决可以分为 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7. 根据其作出的先后时间,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原判 决和补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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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判决的内容和形式
(一)首部
1、标题和案号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3、案由 (二)正文
A.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B.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 C.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D.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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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判决的效力 (一)我国以往的学说及缺陷 1、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 2、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 (1)拘束力 ①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②对法院的拘束力 ③对社会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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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判决的种类
1. 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 为诉讼案件的判决和非诉讼案件的判决。
2. 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 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3. 根据其所依据的审级和审判程序不同,民事判决 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4. 根据其是否生效,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生效判决和 未生效判决。
二、民事裁定的形式和内容
裁定既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作出。 民事裁定书也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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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管辖权异议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效力
(2)法理上的附随效力,如争点效和反射 效力
3、判决的事实效力:判决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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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效力
判决的原有效力 判决的附随效力 判决的事实效力
既判力
法定的附随效力
形成力
法理上的附随效力
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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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判决的既判力 (一)既判力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是指生效民事判决对诉讼标的所作的判定对 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又 称为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 (2)意义 第一,既判力具有禁止重复起诉和一事不再 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