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污染环境罪中的“处置”行为
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

Management is decision-mak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导读:结合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来看,有污染环境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的,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是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同时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那么可以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有哪几种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一般有三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一般,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这里所规定的“按日计罚”的制度,是指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连续按日的罚款。
污染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大。
但是这个数额并不是无限制的。
在《行政处罚法》中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处一定一般分清楚什么是“同一违法行为”。
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点

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点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健康风险。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环境污染案件的数量也逐渐增多。
因此,熟悉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点对于各方当事人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点,旨在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审理和执行。
1. 立案环境污染案件的立案程序与其他民事案件相似。
一般来说,当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向环保部门或相关执法机构提出投诉或举报。
环保部门或执法机构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 调查取证在立案后,执法机构将展开对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确定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况、责任方以及造成的损害程度。
调查取证通常包括现场勘查、取证材料收集、证人询问等工作。
3. 起诉调查取证完成后,执法机构将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起诉环境污染案件。
如果认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执法机构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受害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审理环境污染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将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查证相关证据。
另外,法院还可以依法聘请专家进行鉴定或庭审调查,以了解事实真相。
最后,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5. 执行如果环境污染案件判决生效,被告方需要履行法院的判决,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被告方不履行判决,受害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来追求法律救助。
二、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要点在处理环境污染案件时,当事人需要了解一些诉讼要点,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1. 证据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需要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取证记录、污染物样本等,以证明环境污染的存在和其对自己权益的侵害。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定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定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环境污染案件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还严重影响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定问题。
一、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法规定的行为。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违法主要涉及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如超标排放、擅自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等。
行政违法主要由环保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采取罚款、停产整顿、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违法的界定主要依据是事实和证据,而并非人们的主观意图。
行政违法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违法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主要目的是强制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复环境破坏,预防环境污染问题的进一步发生。
二、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需要以刑罚形式予以惩处。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刑事犯罪行为主要指的是故意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等严重的犯罪行为。
与行政违法相比,刑事犯罪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要素,犯罪分子需要具备主观上故意破坏环境的行为。
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较大,主要以刑罚形式实施,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刑事犯罪的界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和法定刑罚,如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程度等。
刑事犯罪的认定主要依据是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多个司法机构的审查和判定。
三、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定问题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定问题常常引起争议。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这两个要素对于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至关重要。
首先,行政违法主要涉及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行为主体通常是企业或个人,在行为中往往缺乏直接的主观故意。
环境污染案件处理程序

环境污染案件处理程序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变得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公众的健康和生态系统的稳定,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程序。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程序,并重点探讨如何保护环境和追究污染者的责任。
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报案和受理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程序一般从报案和受理开始。
一旦发现环境污染行为,相关当事人可以向环保部门或法律机构报案。
报案一般包括提供详细的案情描述、可能的污染源和受影响的区域等信息。
环保部门或法律机构会收集并审查这些信息,并根据法律要求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二、取证和调查在受理案件后,相关执法机构将展开取证和调查工作。
他们可能会派遣专业人员前往现场收集证据,如采样、测量空气、土壤、水质等,也会与证人、相关当事人进行访谈和调查。
这些证据和调查结果将成为后续处理程序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认定和追究根据取证和调查结果,相关执法机构将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他们会评估可能存在的污染行为,并根据法律法规对责任方进行界定和追究。
责任方可能包括企业、个人、政府机构等,他们将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处罚和制裁一旦责任方被认定,相关执法机构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和制裁。
处罚措施可能包括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整改等。
在严重的情况下,相关执法机构还可以采取刑事制裁措施,对环境犯罪行为予以逮捕、起诉和判刑。
五、整改和补偿责任方被处罚后,还需要进行整改和补偿。
整改包括修复受污染环境、清理污染物等措施,以恢复生态平衡。
同时,污染者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如赔偿受污染环境带来的损失和健康影响。
六、监督和审计环境污染案件处理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监督和审计。
相关执法机构和环保部门将对整改和补偿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审计。
这有助于确保污染者履行责任,避免再次发生环境污染行为。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案件处理程序是保护环境和追究污染者责任的重要途径。
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认定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认定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健康做成了巨大威胁。
面对这一问题,社会各界呼吁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并加重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污染环境罪的认定,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就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污染环境罪的性质和特点。
污染环境罪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标准范围内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破坏了生态平衡,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污染环境罪的特点是具有公共危险性、长期性和社会危害性。
因此,在认定污染环境罪时,应当注重考虑这些特点。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刑事责任的认定原则。
在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认定有以下几个原则:有罪推定原则、最有利原则、独立性原则、法定刑原则、量刑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具体案件中都有着不同的适用情况。
针对污染环境罪认定,我们需要综合运用各个原则,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予以合理判定。
第三,我们需要探讨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认定的标准。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污染环境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实施标准、污染治理标准、损害程度标准、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标准等。
对于这些标准,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细节和社会影响进行判断。
在刑事责任认定的过程中,还需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情节和主观意图。
在污染环境罪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占有着重要地位。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故意犯罪的性质,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认定。
同时,被告人的行为情节也是认定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导致环境严重破坏,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刑事责任认定的结果是与刑罚的量刑相关的。
对于污染环境罪,刑法对其刑罚幅度有明确规定,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罪行大小,准确适用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进行量刑。
同时,应当依法考虑到被告人的罪责认定情节和个人情况,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环保事件认定细则

环保事件认定细则一、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任何未经许可或违反规定标准的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均视为环保事件。
违反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进行的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均属违规行为。
二、环境污染与破坏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行为,包括化学污染、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因违规排放、倾倒、处置等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应视为环保事件。
三、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环保事件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修复费用、资源损失费用、生产中断损失等,应进行评估。
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应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
四、人员中毒与健康影响环保事件导致的人员中毒、健康问题,包括急性中毒、慢性中毒、遗传损伤等,应纳入认定范围。
对于受影响人员的健康影响,应进行医学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救治措施。
五、社会安定与环境危害环保事件对社会安定造成影响的,如引起公众恐慌、社会稳定问题等,应纳入认定范围。
环保事件对环境造成的长期危害,如生态破坏、生物多样性丧失等,也应予以考虑。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环保事件对野生动植物造成影响的,如野生动植物种群减少、栖息地破坏等,应纳入认定范围。
对于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生态修复、种群恢复等。
七、法律责任与刑罚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环保教育与改造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是预防环保事件的重要手段。
对于造成环保事件的企业或个人,应进行环保教育,并督促其进行改造,提高环保意识和环保水平。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不符之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本细则,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对环境破坏者的处罚规定

对环境破坏者的处罚规定环境破坏行为的定义环境破坏行为是指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进行任何负面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破坏、开采和非法利用等。
处罚措施对环境破坏者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以惩罚其违法行为并防止环境破坏的进一步发生:1. 行政处罚:环境破坏者将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2.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环境破坏者将受到刑事法律程序的处罚,包括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赔偿:环境破坏者应承担向受损方赔偿的责任,并赔偿因环境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等。
4. 公众监督:对环境破坏者的行为应进行公开曝光,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以增加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压力和名誉损失。
5. 教育和宣传:通过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法律的遵守程度,以预防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
处罚的执行和监督为确保处罚规定的有效执行和监督,应采取以下措施:1. 法律责任追究:对于未能正确执行处罚规定的执法机关和个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证处罚的公正和执行的可靠性。
2. 环境保护组织的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应有权参与对环境破坏者处罚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多部门合作: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执行对环境破坏者的处罚规定,实现全面的环境保护。
4. 罚款款项的使用:罚款所得应专款专用,用于环境修复、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等方面,以保障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使用。
总结对环境破坏者的处罚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公众监督和教育宣传等措施。
为保证处罚的有效执行和监督,应加强法律责任追究、环境保护组织的参与、多部门合作和罚款款项的专款专用等措施。
通过以上举措,我们将能有效地维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并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近年来,环境污染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环境污染不仅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还对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环境保护行为,并对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处罚和追究。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是两种常见的处罚手段。
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并分析它们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政府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惩罚性处罚。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惩罚手段。
行政处罚的特点是程序相对简便、效果迅速,并且可以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即时制止。
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经济制裁和其他行政手段来促使违法行为者改正错误,保护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较为多样,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的危害程度,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并要求违法行为者整改;而对于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行政处罚的优势在于迅速高效,可以迅速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强制违法行为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然而,行政处罚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罚款金额过低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行政机关执法不公正等问题。
因此,在一些严重的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处罚往往不足以维护环境的整体稳定。
二、刑事追究刑事追究是指以刑法为依据,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刑事追究通常涉及到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如污染环境罪、非法排放污染物罪等。
与行政处罚相比,刑事追究的处罚力度更大,涉及的法律责任也更为严重。
刑事追究对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刑事追究可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那些有意为之的环境污染行为者起到震慑作用。
另一方面,刑事追究也能够消除社会对环境犯罪的忍耐和纵容,提高整个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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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污染环境罪中的“处置”行为
作者:李尧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4期
[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市某地设立回收点从事废旧电瓶回收业务。
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先后回收各类废电池2000余只40余吨。
为了回收铅块,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该回收点内对部分废铅酸电池进行拆解。
案发时,现场共查扣625只废铅酸电池(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总重量17.6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拆解废铅酸电池的行为是否属于污染环境罪中规定的“处置”行为,从而决定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
分歧意见如下: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可见,拆解是处置行为的一种。
又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两高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现有证据证明其拆解了三吨以上的危险废物,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理由是李某仅是对废铅酸电池进行了拆解,并未将拆解后的废铅酸电池随意处理或放置,其拆解行为不属于该罪名规定的处置行为,认定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证据不足。
[速解]本文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管理办法》中的处置与我国《刑法》第388条中的处置具有不同的含义:《管理办法》中的处置是与收集、贮存并列的,是一种针对行为人而言向内的行为,其更多包含的是一种利用意义上的处理;而《刑法》中的处置是与排放、倾倒并列的,这里的处置行为对行为人而言是向外的行为,其更多包含一种废弃意思的处理安排。
此外,《管理办法》中的处置是指一种经营活动,根据其定义可以看出该行为应当是一种合法的经营行为;而后者中的处置则侧重于一种污染行为,是一种违反国家规定的犯罪行为。
从该案来看,李某的拆解行为是具有利用废铅酸电池意义上的处理行为,是一种经营活动,其在没有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实施该行为,当然可以被看作是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置行为。
但该行为并非因此构成犯罪,若要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判断。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其保护的客体或者说法益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社会秩序,从法益侵害的角度讲,只有严重侵害这一秩序的行为才被评价为污染环境罪。
根据
《两高解释》第1条第1至5项的规定,这五类行为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这五类行为,就被认为侵害了该罪名保护的客体或法益。
这里所规定的处置行为应当是与排放、倾倒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当的一种行为,而不是与违反《管理办法》的收集、贮存行为危害性相当的行为。
这就要求处置行为首先与排放、倾倒行为一样,具有对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废弃、处理,具有抛弃的意思而不具有利用的意思。
其次,作为行为犯的行为方式,处置行为与排放、倾倒行为一样,都必须达到对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或者有危害环境的现实危险的程度。
符合以上两点的处置行为才是《刑法》第338条规定的处置行为。
而李某的拆解行为仅是在回收点内部对废铅酸电池的一种物理的拆解行为,尚无证据能够证明其有废弃这些废铅酸电池的意思,也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外部环境废弃处理了废铅酸电池。
故无法判定其拆解行为已经对环境造成了实质性危害,甚至不能认为有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危险,因而不应把这样的拆解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